『天涯杂谈』 “罐子事件”——民间反扒义士为警方无能的恶果买单

作者:铁血冷面 提交日期:2007-1-23 12:58:00  
2006年9月24日 专门从事民间反扒的“武汉志愿者联盟”,展开了一次该联盟成立以来最大的反扒行动。这次行动抓获23名扒窃嫌疑人。然而,当行动过去28天后,一名当时被联盟成员抓获的犯罪嫌疑人突然死亡;2006年12月27日,反扒志愿者“罐子”(网名)被批准逮捕,此案立即引起强烈反响

[ 本帖最后由 真精不怕火恋 于 2007-3-22 22:0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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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犯死亡反扒联盟遭遇尴尬
  
   2006年9月24日,是国庆节前的最后一个星期天,志愿者们判断节日将到,小偷活动肯定会增多,于是他们决定进行一次反扒大行动。
   “那天,我们和平常一样开始了双休日维持街头社会秩序的活动,当天,我们平均步行30公里以上,有不少队员负伤,但我们取得了联盟成立以来的最大成果,抓获了各类扒手(包括持刀凶徒)共23人。一时间,大家对未来都充满着信心,我们期望着抓获更多的小偷,更希望更多的市民能勇敢站出来。”网友“一辈子”向记者回忆。
   那次行动,网友“一辈子”正是和“出事”的反扒志愿者“罐子”在一个小组,他们在汉口青年路车站“布控”抓扒手。
   在那里“巡逻”时,该组队员发现,“一辆公汽停站后,男子杨某从前门挤上公汽。在车厢的投币处,杨某紧贴着一名妇女,从其口袋掏出一手机。队员一把拉住杨某,杨某见事已败露,迅速将掏出一半的手机放回该妇女口袋,然后跳车逃跑。网名为‘绝对NO暴力’的队员一把抓住杨某,将其按倒在地。此后,杨某与‘绝对NO暴力’发生扭打,杨某同伙七八个人也上前协助围攻我们的志愿者。女志愿者‘狼MM’上前帮忙也遭围攻,赶来增援的志愿者‘九头鸟’则被众小偷打晕在地,杨某趁机咬了‘绝对NO暴力’大腿一口后逃脱。”
   “在跨越隔离带花坛时,杨某被志愿者的一声大喝吓到,一头栽倒在地上并陷入昏迷。与此同时,另一组志愿者赶来增援,一举抓获3名嫌疑人。”志愿者“九头鸟”回忆,由于小偷的“挑衅和反抗,志愿者们用甩棍击打了杨某的腿部和胳臂。大约10分钟后,警察将杨某带走。当时杨某头上有一个包块,腿部肿大,同济医院检查拍片表明没有内伤,结论为无任何异常。”
   公安机关在将杨某置留24小时盘查后,由于失主、赃物均已失去,尽管其为惯偷,仍因证据不足将其释放。10月22日,杨某突然离奇死亡。据公安机关介绍,法医鉴定结论为“死者右脑头部包块引发诱因致死”,而包块产生的原因疑为“9·24”事件中产生。在杨某同伙的指认下,反扒志愿者“罐子”被认为在9月24日当天用甩棍击打死者头部,造成包块诱发死者血管爆裂致死。
   随后,“罐子”因“涉嫌故意伤害”被警方拘留。12月27日,“罐子”被检方批捕。
  
   激怒小偷志愿者屡遭报复
  
   反扒行动为何要带“甩棍”?
   志愿者“一辈子”表示:“我们不得不配备甩棍自卫,由于反扒,我们经常被小偷报复,对方人多势众,而且有匕首、电击器等凶器,如果没有防身武器,会出现不必要的伤亡。”他的下巴上,目前还有一处刚刚脱痂的伤口,“扒手对我进行了报复”。
   据“武汉志愿者联盟”不完全统计,自该联盟成立以来,队员们共出动近万人次,已协助警方抓获各类小偷400余人。而与此同时,联盟也遭到了各类扒窃团伙的痛恨,被他们视为眼中钉而欲除之而后快,因此,志愿者们也遭到了各种各样的报复。
   该联盟负责人回忆,仅是去年9月24日行动之后,他们就遭到了三次报复。10月13日,联盟三名队友从汉口航空路路过,因其中一名队友曾出现在“9·24”行动现场,而被当天被擒获的一名嫌疑人认出。随即,三名志愿者被一伙十多人包围。
   “抓小偷了!”让队员们没有想到的是,他们遭遇了“贼喊捉贼”的报复方式。随后,三名队员被这伙人围殴,遭受了电击器、甩棍等器械攻击,三人头部等身体多处被打伤。
   半个月后,两男一女三名志愿者在汉口佳丽广场附近实施反扒行动时,又遭到多名男子跟踪,随后被围攻。一时间,三名志愿者被团团围住,歹徒使用木方、啤酒瓶等疯狂施暴。
   “看到见义勇为的就打!”行凶过程中,这伙人甚至如此疯狂叫嚣。事后,三名志愿者不同程度受伤,其中一人头部被缝合了11针。
   此后的11月6日,一名队员在汉口武胜路车站乘车时,被几名男子认定为反扒志愿者,并欲上前报复。幸亏这名队员反应及时,转身进入附近的某大型超市,才得以脱身。
  
   暂停反扒“联盟”为队友艰难奔走
  
   “罐子”今年26岁,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自考生,今年刚毕业。他的父母亲都是大学老师。他父亲今年62岁,患有严重的高血压,并中风过一次。母亲今年58岁,两老的身体都不好。“罐子”是他们的独生儿子。
   儿子加入反扒联盟的事情,两老都不知道。直到12月12日,儿子有两天没有回家了,手机也打不通,父母这才知道儿子被警察拘留了。
   “当时我心里一惊,他是个老实孩子,根本就不会打架。”“罐子”父亲冯老师介绍,他们对“罐子”的家庭教育非常严格,孩子从来都不惹是生非。“‘罐子’从小就特别有爱心,常常义务献血,还参加了中华骨髓志愿者联盟。”
   而在志愿者联盟中,大家对这位7月份才加入的小伙子印象都很深,在发起者“手术刀”的印象中,“罐子”是个非常热心的小伙子。他不仅反扒窃,而且还帮助弱势群体。“武昌楚才社区有两位孤寡老人,生活很艰难。他一直定期资助他们,每周准时到他们家陪着聊天,做家务,就跟老人的亲生儿子一样。”
   “罐子”出事后,联盟几乎停止了所有的反扒行动。队员们仍然是每周都聚集在一起,但已经不是活跃在三镇的街头了,而是各方奔走求助。从事刑事辩护多年的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万雄,是“罐子”的代理律师。
   “他现在比较平静,因为他坚信自己没有做过,肯定没罪。他现在唯一的要求,是申请重新鉴定。”王万雄律师介绍,目前案件侦查阶段还没有结束,自己暂时没有到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权利。
   “9月24日头部外伤系蛛网膜下腔及硬膜下出血的诱发因素。”警方的《法医鉴定结论》中,有这样的认定。但当天与“罐子”一同反扒的志愿者“九头鸟”、“一辈子”等人却对此结论表示怀疑。“我们抓住杨某后,只是用甩棍在他身上打了几下。在场者都可以作证,绝对没有打他的头部。”
  
   王万雄律师认为,警方对于这些目击者的证言应予以充分重视。
   王万雄律师还表示,9月24日距离杨某死期有28天时间,“这期间杨某仍四处‘活动’,10月13日还将‘一辈子’打伤。而据了解,杨某曾于1993年劳教释放,有过吸毒史。因此,在这28天时间里,杨某没有住院,他是否又参与过打斗,是否饮酒或过度激动,这些都很难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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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今天,“罐子”已经被羁押达40多天了,没有证据可以证明他有罪,但警察就是不放人,更有甚者,当律师要求见当事人,到公交分局审请时,不知为什么这一合理的要求被刑警队以"人手不足,没人带领"为由拒绝!什么道理!
  
  这个案子关键疑点很多:
  
  1、拘押40天本身就违法,证据不足也不能强行扣押嫌疑人,而且以“人手不足,没人带领”为理由就敢拒绝律师见当事人更是滑天下之大稽。他们怕什么?
  
  2、死者迅速火化的猫腻,尸体是可以让罐子治罪的最好证据,如果死者家属理直气壮,何以迅速毁掉这个最有力的证据?他们怕什么?
  
  3、警方以犯罪同伙的证词为依据,认定罐子打过贼的头,而对良民的证词却置若罔闻,且死者是个四处流窜的罪犯,鬼知道他这28天都干了什么!警方凭什么选择性失明,对28天前的医院的无伤鉴定视而不见,一口就咬定死因是28天前的内伤呢?(这个内伤居然连医院都没检查出来,是人民警察们“心证”“认为”出来的!)难道死者在死前的28天都生活在真空里?
  
   警察抓小偷是天职,却养的小偷满街都是使良民不得不亲自动手抓,这是警察的失职。而小偷自己意外死亡,警察又怀着不可告人的嫉妒心理羁押志愿者,想打压这些抢了他们风头的人,硬是牵强地杜撰出28天前的死因来,这是多么可耻!
   愿天下正义之士能够尽可能地把此事让更多的人看到,反扒义士不能被污蔑成杀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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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前,有两个小朋友,甲和乙
    他们在幼儿园打架,甲把乙打伤了,经过医院治疗,乙好了。
    后来过了几十年,两个人都成了成年人。有一天,乙忽然死了。这时乙的家属想到幼儿园时,乙曾经被甲打伤过,于是认为乙的死是甲造成的,于是把甲告上法庭。
    
    于是公检法机构开始调查幼儿园时甲打伤乙和最终乙的死之间的联系。最后认定,是有联系的。
    
    不仅如此,乙的死认为和以下事件都有联系,因此以下人员被认为应该付连带责任:
    
    1、乙在出生的时候接生婆手重了一点,可能对乙造成了伤害
    2、幼儿园时,甲曾经打过乙,造成乙脸上被挠伤(是30年后乙死亡的决定性因素)
    3、小学时,乙的老师骂过乙,给乙的心理造成了阴影,同时影响到了乙的身体健康
    4、乙某次嫖妓的时候,因为没付嫖资,曾被妓女扇过两个耳光,脸部曾受伤
    
    有关方面认为以上因素均和乙的死有关联。
    
    
    另外,有关方面证实,虽然乙是盗窃团伙和黑社会成员,经常参与械斗、黑吃黑、酗酒嗑药等,但是由于乙每次都很小心,并没有对乙造成什么伤害,因此乙的死亡和这些因素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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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下,是什么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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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几个队员做笔录的经过:
  
  某队员
  
  你讲下现场的经过:
  我们一起5人从中山公园走到青年路车站
  问:有那5个人:
  答:我自己 A B C D
  问:谁组织的?
  答:我在网上看到有活动召集贴 我就来了 具体是那个组织的我不清楚列!可能是老队员吧!
  问:在什么地方集合
  答:在泰和广场
  问:你们这组谁是负责人
  答:C
  继续讲:
  答:他们4个人到车站站台去看有没有小偷 我就到车站后的家具城逛了一 圈出来就看见 A B C 被一群人围攻 C把贼(杨蛮)箍着这时候有个贼的同伙在C的后头打了他一拳头 把他的帽子都打掉了!(杨蛮)承机就逃脱了 向马路对面跑去准备翻越花栏逃跑 这时候C大喊一 声 不准跑 贼(杨蛮)看翻不过花栏就改变方向 向火车站方向跑。这时候就摔了下去 摔下去的头是向着火车站方向的 身体是右侧落地 头是接近花坛墩子的 。
  问:你看见他头先落地的
  答:没有 我看到他摔下去的!倒在地上的姿势就我说的那样!
  问:你离花坛有多远 在什么方位站到的
  答:30米左右 汽车进站的方向 离巷子口不远的地方
  继续讲:
  然后杨蛮站起来准备又跑 这时候我就跑了过去拉住他的左手的衣服袖子 他一跑 我一 拉 把他衣服拉破了。我跟他说:你不能够跑 要到派出所说清楚 他说不克 然后看到他有点晕晕乎乎的就坐到地上了。这时后九头鸟就跑过来拉起他的右手 我们一 起合力把他架到巷子口交给了增援的(罐子) 然后我就到外围维护现场次序去了!
  问:你们打了他没有
  答:没有 我当时都很害怕 东南西北都搞不清楚 在说他比我们还狠些都要打我们
  问:当时增援的有几个人
  答:5个
  问:都有那几个人
  E F G H I
  问:你当时看到他们打人没有
  答:没有 因为我当时在外场 内场的事情我不知道
  问:有谁能够证明你不在内场
  答:所有的在场的志愿者都可以证明
  问:你所说的和我们到现场走访和调查的有很大的出入 你对这有什么看法?
  答:我所站在现场的角度 和他们的现场角度不一 样 他们看到的我看不到 我看到的他们看不到 我只能说我自己能够看到的
  我只能这样说
  问:你能够对你所说的都是事实 愿意担当法律责任吗?
  答: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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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zycoc1999 于 2007-3-22 22:05 发表
问下,是什么城市?

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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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过程中的野棉花:
  JC:你说的都是伪证啊!
  答:为什么说我说的都伪证列?你有什么根据?既然不相信我们那要我们来干什么?
  JC:因为你说的和我们调查取证的有很大出入有很多地方不相符。我告诉你事实是九头鸟和狼妹妹拿甩棍冲到花坛边 九头鸟把(杨蛮)箍到地上然后用棍子打了他的头滴。我们有证人
  答:你说的我没有看见撒!那你们还把罐子关到做么事列!把九头鸟和狼妹妹抓起来不就行鸟!
  JC:。。。。。。。。。。。。。。。。。。。。。
  JC:你知道做伪证到时候可能就把你关进去了的!你晓得人最痛苦的么司撒!就是和罐子现在一 样!
  答:我所说的全部都是我亲眼看到的!我为什么要说假话?为什么要做假证?我和其他志愿者没有利益和厉害关系 我没有必要袒护他们撒!在说我连他们姓什么我都不知道!你说我们之间能够有什么利益和厉害关系??我就是依照你们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政策来反映真实的现场的!~
  JC:你今天说的都是律师教你背下来的吧?我搞了30年的侦察工作啊!我一 哈就听出来了你在做伪证!
  答:我说的全部是事实。伪证都是你们在说。我们这群志愿者都是受过高等教育的而且都有正当的职业!好与坏我们能够辨认 !
  JC2:你能够说你说的都是事实吗?我说你在说假话做假证你相信吗?
  答:我说的是事实 没有半句假话 至于你怎么想我就不管了!因为你有倾向性。
  JC3:你要说出事实 。你看到杨蛮的头是摔到花坛墩子上了吗?我看你在做伪证!
  答:我就看到他摔到在地上。摔下去的姿势是头向汉口火车站方向。身体是右侧落地 头是接近花坛墩子的!我并没有说头是摔到花坛墩子上的!因为那个细节我捕捉不到!~因为我不是摄相机!我也不可能瞎说话!但就他那样摔下去就那个姿势是很有可能把头擂到滴!
  JC3:笔录重新做。
  然后他们就反反复复写了撕 撕了写搞了3边!才把我的笔录做完。把整个笔录都跟我玩文字游戏!最后改成貌视一篇伪证笔录他们才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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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另两位队员的笔录经过。

  我们作为公安机关,在抓住小偷以后,也不能去打他,所以,你要把这个事情经过要讲清楚。现在罐子打人是事实,罐子指认你所踢的那一脚请你说清楚,因为你前面的笔录和甲的笔录中都出现过你踢犯罪嫌疑人脑部的情况,所以你要把这件事情说清楚,事实就是事实,既然你们联盟是一个弘扬正气的联盟,但是你们现在出现了违法的事情,希望你能够站出来说清楚,不要有心里负担,不要看到了装没看到,应该出来指证,既然你们联盟有人做了违法的事情,你们就应该把这个犯错误得人清除出去,你们这个联盟一样是个非常正义不包庇犯罪违法的联盟。论坛上你发表什么言论没有?
  乙:没有。
  曹:那你对这个事情还有什么看法没有?
  这个时候乙就着重阐述了杨蛮在逃跑时摔了一跤的事情,曹局长详细的问了摔跤的过程及细节。之后就叫乙出去并把胥劲叫进去,胥劲进去后马上又把那个戴眼睛的胖警察叫进去,他们研究了大约一两分钟后出来对乙说:“今天就到这里吧,你先回去,明天下午下班了再来一下,回去再考虑下。”并强调明天来的时候不要告诉手术刀。
  甲一个人在办公室看书到6点半左右,那个戴眼镜胖胖的警察叫甲,甲一出来他叫甲过去,并带着甲往乙被询问的办公室,这个警察边走边小声的说:“决定了,刑拘乙,你没什么事啦。”甲心里一惊,跟着他走,看到乙后就听到胥劲在对乙说:“那你明天下午来,你们一起来。”甲就问乙怎么回事,乙说回去撒,明天再来,甲问来干吗?甲心里还在考虑那个警察的话,以为是过来办手续,结果乙说明天继续做笔录,还没做完。甲就没问,出来后甲才跟乙说刚才那个警察的话
  
  甲,乙出公交分局约晚上六点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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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冤枉5万,也就是一年5千,平均每天十几个,工作效率就是高啊!

我国法院10年宣告5万被告无罪 部分冤案获平反
  
  1月7日,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通报说:“2006年1月至11月,全国法院坚持‘有罪则判、无罪放人’,依法宣告1464名刑事被告人无罪。”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数据显示,1996—2006年,我国有近5万人被法院依法宣告无罪。这个数字说明了什么?它不是公检部门的错案书,也不是法院的腐败证明,而是“疑罪从无”理念的逐渐深入人心。事实上,这恰恰是司法进步中的一环,无罪宣判正在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
    下面是一些典型的迟到的“无罪案件”(据公开资料整理):
  
    ●李化伟杀妻案:1986—2001年,李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被限制自由14年4个月,后真凶落网,宣告李无罪,李获赔36万元;
  
    ●滕兴善杀人案:1987—1988年, 滕被判死刑,后 “死者”归来,但滕已被执行枪决;
  
    ●胥敬祥抢劫、盗窃案:1992—2005年,胥被判有期徒刑16年,被限制自由13年,后检察院提起抗诉,胥被宣告无罪;
  
    ●聂树斌强奸杀人案:1994—1995年,聂被判死刑,后真凶被抓,但聂已被执行枪决;
  
    ●佘祥林杀妻案:1994—2005年,佘被判刑15年,被限制自由 11年,后 “死者”归来,宣告佘无罪;
  
    ●杜培武杀人案:1998—2000年,杜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被限制自由 2年2个月,后案件告破、真凶被抓,杜被无罪释放;
  
    ●覃俊虎、兰永奎抢劫杀人案:1999—2003年,覃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兰被判无期徒刑,两人被限制自由4年4个月,后凶手自首,宣告覃俊虎、兰永奎无罪,两人分别获赔9万余元、7万余元;
  
    ●潘楷等4人投毒案:2001—2004年,被限制自由1年半,因证据不足撤案;
  
    ●王树红强奸杀人案:2002—2003年,被限制自由近10个月,后真凶归案,王被无罪释放;
  
    ●李久明抢劫杀人案:2002—2004年,李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被限制自由2年4个月,后真凶落网,宣告李无罪。(据法制周末)
   http://news.sina.com.cn/c/l/2007-02-24/081411277583s.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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