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黄网”被抓意味着什么

近日,四川省某地两网民因登录色情网站浏览淫秽图片并留言,被当地警方抓获。此消息报道之后,引起了很多人的质疑(见8月23日《北京晨报》)。

  对于此事很自然地会使人联想到之前陕西发生的“夫妻在家看黄碟”事件,而这次异地警方联手协同办案,其性质比之“夫妻在家看黄碟”事件,有过之而无不及,所以更应该引起舆论的注意。在打击黄色网站的行动中,警方理直气壮地将两名因登录色情网站浏览淫秽图片并留言的网民抓获,实质上抓获的不仅是两位公民,而是直接威胁到两项最基本的公民权利:即宪法赋予的公民的自由权利和财产权利。

  四川警方是有步骤、有计划地对两位网民进行了抓捕,绝非一时冲动地贸然行动。当地警方称,他们抓人是依据公安部33号令第五条第6款的规定,认定:“点击、浏览、查阅色情网站是违法的。”警方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从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来讲,在不危害到他人的情况下,公民应该享有绝对的私生活空间,这是保障公民自由的基本起点。警察的职责是保护公民的自由,而不是随意地破坏和干扰这项权利。

  虽然,“登录色情网站浏览淫秽图片并留言”是要受到社会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禁止,但是,并不意味着这种行为构成犯罪,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依据公安部的“令”则更是无法限制公民自由的,因为,公安部的“令”只能是部门的行政规定,不能作为法律依据。目前,对于“夫妻在家看黄碟”或登录色情网站浏览等所谓的治安违法事件,大多以罚款作为处理的方式,这样就使部分公民在自己的私人自由受到公共权力的粗暴干预和破坏之后,又要面临部分财产被错误剥夺的侵害。当公民的私人自由和私人财产得不到有效尊重和保护的时候,只能说明宪法还没有被真正尊重。

  顺便提一点:警察所强调的“点击、浏览、查阅色情网站是违法的”的解说,实质上是一个很荒诞的理论,如果他的理由可以成立,那么:不是让人举报黄色网站吗,举报者肯定是看过了,举报者是不是也违法了呢?难道对举报者也要先抓起来吗?
Share |
Sha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