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法解读

(1): 居留形式的真实变化何在

德国两院通过了新移民法,该法将于2005年1月1日生效。根据广大网民的要求,我们将陆续发表一个解读系列。在第1篇文章里,我们先看看德国居留形式的表面变化与实质性变化。


“移民法”的全名是“关于控制和限制移民和规定欧盟公民和外国人居留与融合事宜之法”。在移民法最后部分对移民法和有关法律生效和失效的规定中,明确规定:外国人法于2005年1月1日失效。也就是说,籍时,这方面主要以移民法为准。移民法共有15篇,实际上真正取代原外国人法的是其第一篇。这第一篇的简称是“居留法”。详见本系列文章第8篇。

但是,德国有关方面官员也告诉记者,在移民法的执行条例没有出台之前,具体的执行仍以外国人法的执行条例为准。而一般来说,一个新法的执行条例出台与通过需要至少一年半的时间。因此,在这段时间里遇到外国人局不按新移民法,而按外国人法执行的情况是完全可能的。

需要声明的是:按德国法律规定,只有律师有法律咨询权。我们在此只是从记者的角度对新的移民法与中国人有关的部分进行“解读”-介绍与分析。另外:我们文中的法律条文和名称翻译只能视为非正式翻译。

居留形式的简化

居留形式的简化是移民法取代外国人法原先规定的主要环节之一。在“外国人法”的时代,主要有4种居留形式:居留批准(Aufenthaltsbewilligung),居留授权(Aufenthaltsbefugnis),居留许可(Aufenthaltserlaubnis)和居留权力(Aufenthaltsberechtigung)。中国学生和厨师、中资企业工作人员等,一般拿的是“居留批准”,这种居留形式规定时间,规定目的,规定具体工作或学习机构。如果不改变居留形式(法律语言为“居留衔”,Aufenthaltstitel),一般不可能转成无限期居留。“居留授权”是中国六四事件之后德国发明的一个形式,两年一延,满8年可转成无限期居留。这个形式已经过时。居留许可一般只给来德建立公司的外国人及其家属,满5年后可转成无限期居留(仍是居留许可)。在无限期居留的情况下,居留者不需要再去外国人局延签证。

所谓“居留权力”才是真实意义上的绿卡,或者说永久居留权,“Berechtigung”的意思大体上是,你有这个权力,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把你赶走。而无限期的“居留许可”仍然只是一个“许可”,在特殊情况下(比如严重违反德国法律)仍可把你驱逐出境。

“移民法”把4种居留形式简化成了两种,即“居留许可”(Aufenthaltserlaubnis)和“落户许可”(Niederlassungserlaubnis)。“移民法”第1篇第2章第4条(Kapitel 2, §4)中明确指出,只有拥有三种居留许可之一的外国人才可合法地待在德国:1.签证;2. 居留许可;3. 落户许可。

是简化还是重新归类

实际上,与其说是简化,不如说是重新归类。“居留许可”包容了临时签证和难民申请期之外的所有限期居留形式。而“落户许可”是无限期签证。

第2章第7条标题是“居留许可”,第(1)款开宗明义:“居留许可是一种有期限的居留形式。它根据以下章节中提到的居留目的颁予。”(Die Aufenthaltserlaubnis ist ein befristeter Aufenthaltstitel. Sie wird zu den in den nachfolgenden Abschnitten genannten Aufenthaltszwecken erteilt.)第7条第(2)款规定:“居留许可根据意图居留目的规定期限。假如颁发、延长或规定有效期的一个重要前提丧失,期限也可追加缩短。”(Die Aufenthaltserlaubnis ist unter Beruecksichtigung des beabsichtigten Aufenthaltszwecks zu befristen. Ist eine fuer die Erteilung, die Verlaengerung oder die Bestimmung der Geltungsdauer wesentliche Voraussetzung entfallen, so kann die Frist auch nachtraeglich verkuerzt werden.)

也就是说:居留许可并非简单的是“居留许可”,而是有目的,有期限的,而期限根据目的而定。这里面包括了以前外国学生等拿的“Aufenthaltsbewilligung”,也包括了在德国开公司的外国人拿的“Aufenthaltserlaubnis”。大的叫法一样了,但具体的内容将会详细写在护照上和电脑里。从这点看,并没有什么根本性的变化。

联邦内政部网站上6月18日发表的一篇“移民法细节”(Einzelheiten des Zuwanderungsgesetzes)中说得很明确:“新的居留法不再以居留衔,而是以居留目的(读书,工作,家庭团聚,人道主义原因)为准。今后,有限期的居留许可都叫一个名字,但在护照上会有详细的归类规定。

什么样的人可以拿到“落户许可”

第2章第9条第1款规定:“落户许可是一种无限期的居留衔。它允许进行一种工作,在时间上和地域上没有限制,并不可附有附加规定。第47条不受触及。”(Die Niederlassungserlaubnis ist ein unbefristeter Aufenthaltstitel. Sie berechtigt zur Ausuebung einer Erwerbstaetigkeit, ist zeitlich und raeumlich unbeschraenkt und darf nicht mit einer Nebenbestimmung versehen werden. § 47 bleibt unberuehrt.)

第47节的规定是:可以禁止或限制外国人参加政治工作。那么什么人可以得到“落户许可”呢?第9条第2款规定了8个前提:1. 拥有居留许可达五年;2. 生活有保障;3. 至少支付了60个月的社会保险费;4. 在最近3年内没有被判处过6个月以上监禁或180个工作日收入以上的罚款;5. 如果是雇员,他的工作有许可;6. 拥有他所做的工作的其它许可;7. 有足够的德语知识;8. 对德国法律和社会秩序及生活状况拥有基本知识;9. 自己和家庭成员拥有足够的住房面积。

关于第7和第8个前提,接下来的规定是,只要成功地结业于一个“融合班”(Integrationskurs),就视为达到这两个前提。可以想见,从2005年开始,德国将大量开出这类“融合班”,能否成功地毕业于“融合班”,对打算在德国较长期居留的中国人会很重要。这一节还规定,出于疾病等原因,或者该外国人可以简单地用口语交谈并确实没有参加的必要,可以免上融合班;配偶双方只要有一方符合条件,另一方可以免去上述前提。也就是说,如果丈夫德语好,妻子德语不好也可以获得无限期的“落户许可”。

那么,在德的外国大学生是否可以在满5年后获得“落户许可”呢?这个问题我们以后再探讨。只简单地说一下:这个问题在“移民法”里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在今后推出的移民法执行条例中不会“漏网”。现在外国人局多半会根据外国人法执行条例来执行。估计不会有允许外国人在学习期间就获得无限期签证的可能性。

那么,外国人在德国学习结束后,找到工作后,是否可以直接转成“落户许可”呢?这个问题同样要由将来的执行条例来规定。但由于现在的学生居留都叫“Aufenthaltserlaubnis”了,已经在法律上给这种转折提供了方便。可以预料,由于学生学成后多半都已过了5年,新的执行条例完全可能规定可以直接转成“落户许可。”

一个普遍忽视的大变化:“居留权力”不见了

不知道是故意的还是无意的,原来外国人法规定的“最高”居留形式“居留权力”(Aufenthaltsberechtigung)不见了,被取消了。剩下的只有无限期居留权。这意味着什么呢?说得透彻些:德国取消了真正意义上的“绿卡”。除非一个外国人变成了德国人,即加入了德国籍,他(她)将来仍然存在着被驱逐出境的危险。从故意的角度看,也许至少是反对党的代表们对有些外国人几十年融不进德国社会的现象很反感。“谁让你不学德语,不融入德国社会的?”

这个问题很大,但在那么多对新移民法的分析文章中,似乎还没有看到点出这个问题的。

那些长年来一直持有德国外国人身份证的“绿人”,即拥有“居留权力-Aufenthaltsberechtigung” 的人,他们会得到怎样的处理呢?这也要看将来的执行条例是怎样规定的。无非有以下几种可能性:

-    本来持“居留权力”者,都将取消外国人身份证,但电脑中可以写上,他们将来任何情况下不会被驱逐出境;
-    可以降低门槛,在德语水平等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允许他们加入德国籍;
-    给所有持“落户许可”者都发一个外国人身份证,但内在的条件是“无限期”,而不是“永久”;
-    无论是否颁发外国人身份证,对持“落户许可”者一视同仁。

由这一点就可以想见,别看移民法通过了,移民法执行条例将来还不是那么好出台的。各党之间仍将有严重的、甚至长期的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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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德国读高校及毕业以后

来德国读高等学校(大学、高专等)将是中国人来德读书的主流。在此将新移民法对此作出的规定作一归纳性简介。最大的变化是给德国高等学校的毕业生一年的找工作时间。


关于读高等院校的规定

新移民法关于外国人来德国读书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1章第3节第16和17条。第16条第1款如下:

(1)    可以颁给一名外国人以向一个国立的或国家认可的高等学校或可比的教育机构申请学习位置和在那里学习为目的的居留许可,包括高校学习准备措施。首次颁发高校学习准备措施居留许可,有效期不应超过两年;在校学习情况下,每次颁发两年,假如居留目的还未能达到但在合适的时间里可以达到,每次最多可再延两年。给高校学习申请者的居留许可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九个月。

原文如下:(1) Einem Auslaender kann zum Zweck der Studienbewerbung und des Studiums an einer staatlichen oder staatlich anerkannten Hochschule oder vergleichbaren Ausbildungseinrichtung einschliesslich der Studienvorbereitenden Massnahmen eine Aufenthaltserlaubnis erteilt werden. Die Geltungsdauer bei der Ersterteilung der Aufenthaltserlaubnis bei studienvorbereitenden Massnahmen soll zwei Jahre nicht ueberschreiten; im Falle des Studiums wird sie fuer zwei Jahre erteilt und kann um jeweils bis zu weiteren zwei Jahren verlaengert werden, wenn der Aufenthaltszweck noch nicht erreicht ist und in einem angemessenen Zeitraum noch erreicht werden kann. Die Aufenthaltsdauer als Studienbewerber darf hoechstens neun Monate betragen.

法律的翻译不能随便拆句,所以第一句较拗口。意思是:可以给来德国申请学习位置的人(即还没有拿到入学通知书,但有希望在德国拿到者)和直接进入德国高校学习的人颁发签证。

需要解释几个术语。所谓“国家认可的高等学校”通常指私立的大学或高专。是否经“国家认可”,一般可以DAAD(德国学术交流机构)公布的名单为准。所谓“可比的教育机构”,这可是一个灵活的、甚至可以说(目前)有空子可钻的提法。可以解释成:比如“职业学院”(Burufsakademie),比高专略低,但也属于国家认可的高等学校范围;但也许有的人会说:有的未经国家认可的学校,它们颁发的是其它国家(如英法美荷奥)国家认可的大学的文凭,是否也可以说是“可比的”教育机构呢?这在将来的“执行条例”里应该会有具体规定,否则也许会成为一些学校与机构可以“钻空子”的地方。

另外,所谓“高校学习准备措施”指的是语言班、预科班等。按原先的规定,这一准备阶段最长不得超过两年,有许多地方的移民局控制在一年半或一年内。新移民法里说的是“不应超过两年”,而不是最长两年,至少在口气上比较和缓。

这条法律规定所说的与至今根据外国人法等实行的没有什么区别。这些年德国对中国学生入境采取的措施确实可以说是越来越严。但这种控制不是象美国等国家那样通过移民机构或外交机构来进行,而主要是通过教育方面的规定,比如设在北京的APS-中国人说的审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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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工作许可

第16条第(3)款规定:“这一居留许可允许从事一个工作,该工作一年内合计不得超过90天或180个半天,并允许从事学生附加工作。”原文:Die Aufenthaltserlaubnis berechtigt zur Ausuebung einer Beschaeftigung, die insgesamt 90 Tage oder 180 halbe Tage im Jahr nicht ueberschreiten darf, sowie zur Ausuebung studentischer Nebentaetigkeiten.

这个规定与以前可以说没有任何区别。

就读期间是否可以改变居留形式

关于外国学生在德居留的第16条第(2)款规定:“根据第1款居留期间,原则上不应为其它居留目的颁予或延长居留许可,除非存在一种法律上的权力。第9条不适用。”

原文:Waehrend des Aufenthalts nach Absatz 1 soll in der Regel keine Aufnethaltserlaubnis fuer einen anderen Aufenthaltszweck erteilt oder verlaengert werden, sofern nicht ein gesetzlicher Anspruch besteht. §9 findet keine Anwendung.

“第1款”指的是本文前面提到的给予学生居留许可的规定,在此是规定这个范围的意思。第9条是上一篇里谈到的关于落户许可的规定。意思是:学生在读期间不可转成无限期的落户许可。第9条规定的8个得到落户许可的前提中包括在德国5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达一定时间等。

根据这一点的规定,除非极特殊情况(出于某种原因,根据德国法律你有权要求给你),外国学生在德国没有毕业之前不能改变签证目的,也不可能由于待满了五年就转成无限期的落户许可。

毕业以后找工作的新规定

这是普遍强调的新移民法的“新”处之一。具体的规定体现在第16条第(4)款:“在成功地结业于高等学业之后,为寻找一个与这个结业相应的工作位置,在根据第18至21条的规定该位置可以由外国人占用的情况下,居留许可可以最多延长一年。”

原文:Nach erfolgreichem Abschluss des Studiums kann die Aufenthaltserlaubnis bis zu einem Jahr zur Suche eines diesem Abschluss angemessenen Arbeitsplatzes, sofern er nach den Bestimmungen der §§18 bis 21 von Auslaendern besetzt werden darf, verlaengert werden.

根据这条规定,在德国毕业后无论如何都可以再待一年,这对想在德国寻找自己机会的中国学生来说当然是个好事。但是这里也需要注意几点。

首先,“成功地结业于高等学业”意思是要拿到学位,同时必须确实是“高等学业”(Studium)。如果你就读的学校既非国立高校,也不是国家认可的高校,就会有问题。如果拿到的不是德国认可的学位,也会有问题。当然,如果已有德国企业坚定地要你,当地外国人局又比较灵活,稍有偏差也有解决问题的可能,这就要看运气了。

其次,“与这个结业相应”意味着,专业须一致或接近。找一个跟你所学专业“八竿子打不着”的工作恐怕就很难通过外国人局这一关。

第三,这一点提到的第18至21条,主要是第18条。第18条的第(2)、(4)、(5)款简单地(不全面地说)就是:外国人的工作居留许可要经联邦劳动局(实际上是通过各地劳动局,不须亲自去联邦劳动局)批准;须是允许外国人干的工作(详见第42条);只有在存在招工的情况下才可以批。

需要特别说明一下的是第18条第(1)款和第(3)款。第(1)款说:要根据德国这个经济地点的要求,考虑到劳动市场的状况和“有效地与失业作斗争的要求。”(dem Erfordernis, die Arbeitslosigkeit wirksam zu bekaempfen.)在德国找过工作的外国人多半知道,假如有一个企业要你,劳动局会对你说,他们需要一个月的时间,看看该工作位置是否有合适的德国人来占据。实际上,这是在外国人法执行条例里规定了的。很显然,这个规定将延续下去。如果你找的工作要求不是那么高,或者不是那么独特,当然就存在这个饭碗最后拿不到的可能性。

第18条第(3)款规定,只有在特殊情况下(两国协定等),才可以批准给外国人一个不要求高等教育水平的工作位置的居留许可。

在移民法由两院完全通过之前,联邦内政部网站上刊登了一篇“移民法细节”(Einzelheiten des Zuwanderungsgesetzes,日期是2004年6月18日),里面提到,新移民法对受过高等教育者同样保留了制止求职的权力,“在该就业符合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根据有理由的个例颁予工作许可”(Erteilung einer Arbeitserlaubnis im begruendeten Einzelfall, wenn oeffentliches Interesse an Beschaeftigung besteht.)联邦内政部此文里还在“有理由的”和“公共利益”下划了强调的底线。由此可见,虽然新法给了在德高校毕业生一年寻职时间,但不但寻职不会那样容易,找到合适的、可批的职业更不容易,而批准过程也许也会一波三折。

顺便说一下,新法和新法执行条例实施后,外国人找到工作后不需要再去劳动局,只要去外国人局就够了。劳动局由外国人局“内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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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以后是否可以留在德国做老板

按上述第16条第(4)款的规定,“在成功地结业于高等学业之后,为寻找一个与这个结业相应的工作位置,在根据第18至21条的规定该位置可以由外国人占用的情况下,居留许可可以最多延长一年。”这个第21条的标题是“自立工作”(Selbstaendige Taetigkeit)。

第21条里根本没有提到毕业后的大学生,而只是阐述在怎样的情况下外国人可以拿到给“自立者”(即老板)的居留许可。但是,既然在关于学生毕业后找工作的规定里提到了第21条,实际上就是规定了,大学毕业后,外国毕业生也可以自立。当然,自立者的签证同样有许多规定。这就在以后再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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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就读德国非高等学

众所周知,德国对中国学生前几年潮水般涌来德国的情况采取了一系列控制限制措施。目前,除了拿了APS来德国读高等学校外,读德国其它学校的可能性已经成了极少的例外。我们在这里看一下,新的移民法和其它法规在这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外国人法执行条例里的有关规定

在这方面,新的移民法比原来的外国人法有一定进步,虽说进步不大。这几年,有些移民局批给一些学生上德国职业学校、中学等的签证,但德国驻北京大使馆却要求这些移民局提供“法律依据”(Rechtsgrundlage)。而经常出现这样的结果:移民局拿不出“法律依据”,最后撤回签证批准。

拿不出“法律依据”,是因为外国人法里没有规定外国人可以读德国大学以外的学校。在外国人法执行条例里,有的恰恰是否认性的规定:

28.5.6 关于上学校的居留批准 (Aufenthaltsbewilligung fuer den Schulbesuch)
28.5.6.1 一般来说,对上学校(比如通常教育学校)的居留许可不可颁发,尤其在不是外国学生的家长,而仅仅是其他亲戚生活在联邦领域,而(学生的)居留权不能从其它法律原因中引伸而出的情况下。参加学校课程学习本身不构成居留权利。

但是外国人法执行条例里列出了一些例外情况:

28.5.6.2 可以考虑的例外情况是
28.5.6.2.1 – 如果涉及的是拥有外国人居留条例第9条提到的国籍之一或符合外国人居留条例第10条规定的前提的学生,并且他们能拥有学校的接收证明,或
28.5.6.2.2 – 在一个有时间限制的学生交流范围内,如果这一交流是与一个德国学校或一个其它公共机构与另一国的一个公共机构之间或一个德国受认可的学生交流组织之间达成协议的,或
28.5.6.2.3 – 如果有关学校是一个国际性的特殊学校,或
28.5.6.2.4 – 如果涉及的是完全或主要由家长们提供学费的一个国家认可的学校
28.5.6.2.5 – 如果这名外国学生的生活费用比如说通过家长的支付有保障。

从外国人法执行条例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外国人法及其执行条例原则上规定,除了父母生活在德国,外国孩子一般不能到德国读普通的公立的学校。说明一点,这里说的“学校”德文是Schule,不包括高等学校(Hochschule)。

但是,前几年仍有大批中国高中毕业生和在读生来到德国,他们能够获得签证和居留许可,就是因为外国人法执行条例里有这些例外规定。尤其是私立的学校(28.5.6.2.4)、交流范围内的项目(28.5.6.2.2)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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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部和外交部针对中国学生的两个文件

2003年9月,联邦内政部根据5月19日联邦与各州内政部联席会议的精神,专门就中国非大学学生入境事宜发了一个文。该文开宗明义地说:在北京审核部设立后,要求获得纯首次职业教育签证的申请“急剧上升”。说明一下:所谓“首次教育”(Erstausbildung)是区别于“继续教育”(Weiterbildung)的专业术语。

针对上述外国人法执行条例中关于外国人读德国(非高等)学校的居留规定,联邦内政部指出:“外国人法执行条例第28.5.6.1表明,这是一个例外规定,以上学为目的的居留批准的颁予局限于个例。尤其在既非学生的父母也非学生的亲戚在联邦领域生活的情况下。这条规定绝对没有允许同一个国籍的外国人以较大规模进入一个学校的意思。”

外交部在同一个月也发了一个文,根据联邦内政部5月联席会议精神明确规定:“不符合审核部要求,想在德国先参加一个语言班,然后进入一个私立学校参加首次职业教育的中国高中毕业生的签证申请原则上应予拒绝。”

但无论内政部还是外交部的规定,都留有一些“例外”的余地。内政部的例外规定归纳起来有:
-   “关于在德国参加首次职业培训可以参照工作居留条例(AAV)第2条第1段第4款。据此,在这个学校教育项目特别具有公共利益的、尤其是发展援助政策方面的利益之情况下,或者在这么一种国际教育是很通常的情况下,可以颁予其他接受学校教育与继续教育者以居留批准。”但接下来的解释是:德国的职业教育不属于国际上通常的情况;发展援助政策方面的利益局限于在该发展中国家不拥有类似学校的情况下培养该国的专业和领导人才。因此,这实际上不适用于中国高中生或高中毕业生。
-   已经存在的项目“可以在州属机构以前的同意之基础上享受信任保护。”据询问有关部门,所谓“州属机构(Landesbehoerde)”包括外国人局、专区政府和州政府的内政部门。但内政部规定,是否可以享受“信任保护”,要由州内政部决定。
-   国际性企业的培训项目不受此规定局限,“在此陈述的法律规定对落足于德国的国际性企业搞的企业职业培训没有影响,假如他们是为了开发国外市场在自己在德国的企业里培训自己的员工,目的是今后投放到外国去。”

德国外交部的例外规定比较简单,但更明确:各州请示对已经存在的项目作出一个过渡规定。因此应对2003年5月底之前已经存在的项目给予保护,在这些项目范围内,一般都给予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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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法关于外国人读德国(非高等)学校的规定

移民法对外国人读德国(非高等)学校的规定比较简单,主要体现在第16条第(5)款和第17条。

第16条第(5)款是:”可以颁予一名外国人参加不作为读高等学业准备的语言班的居留权,在例外情况下可以给予读(非高等)学校的居留权。第2款对此同样有效。“

原文:Einem Auslaender kann eine Aufenthaltserlaubnis zur Teilnahme an Sprachkursen, die nicht der Studienvorbereitung dienen, und in Ausnahmefaellen fuer den Schulbesuch erteilt werden. Absatz 2 gilt entsprechend.

这里规定了两点,一是    外国人可以纯粹到德国来读语言班;二是外国人可以在特殊情况下被批准来德国读一般学校。这两点都是进步。从德国开始采取紧缩政策,批纯语言签证往往也很困难,必须有具体理由。而读德国的一般学校基本上不可能了(参见上述两部文件)。单纯从移民法这段文字上看,应该会是走向宽松。但具体的仍要看将来的执行条例是怎样规定的。在新的执行条例问世之前,外国人法及其执行条例、工作居留条例和两部的文件当然是主要的准则。

第17条的标题是“其它教育目的”,内容是:“可以颁予一名外国人以参加企业教育和继续教育为目的的居留许可,假如联邦劳动局根据第39条同意,或者根据42条的法律规定或国家间的协定规定不需要联邦劳动局同意的教育与继续教育项目。联邦劳动局颁予同意时,须将有关限制写入居留许可。第16条第2款同样有效。”

原文:Einem Auslaender kann eine Aufenthaltserlaubnis zum Zweck der betrieblichen Aus- und Weiterbildung erteilt werden, wenn die Bundesagentur fuer Arbeit nach §39 zugestimmt hat oder durch Rechtsverordnung nach §42 oder zwischenstaatliche Vereinbarung bestimmt ist, dass die Aus- und Weiterbildung ohne Zustimmung der Bundesagentur fuer Arbeit zulaessig ist. Beschraenkungen bei der Erteilung der Zustimmung durch die Bundesagentur fuer Arbeit sind in die Aufenthaltserlaubnis zu uebernehmen. §16 Abs. 2 gilt entsprechend.

这里和上面提到的第2款即关于学生不可改变签证目的的规定。

归纳起来,中国不能获得APS的学生(包括高中生,高中毕业生,大专在读与毕业生等)将来要到德国来读书,有两条半途径:一是纯粹来学语言;二是参加(国际性)企业的培训;第2.5个是:在例外情况下可以读德国其它学校。什么样的情况是可批的“例外情况”,目前并不明确,将来(通过执行条例等)应该会明确起来。目前当然将以现有的法律、条例和德国政府部门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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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技术移民和工作居留

几年前,德国各党可以说达成了几点共识,一是,随着德国的老年化,劳动力占人口比例越来越小,德国有必要向移民国家方向发展;二是,德国需要的不再是60年代那样的普通劳动力,而是高水平的技术人才。于是德国政府推出了以IT行业专业人才为主,5年内发放5万张绿卡的政策。结果,这个绿卡行动可以说是半途而废了。但在绿卡行动期间讨论与两获通过的移民法在这一点上却几乎没有什么争论。

联邦内政部在移民法完全通过前发表在自己网站上的“移民法细节”一文里是这样介绍这条新规定的:“为高级专业人才安排了从一开始就给长期居留的可能性,他们可以立即获得落户居留。同时或事后来的家庭成员有权从事一个工作。”

技术移民问题集中体现在移民法第19条里。第19条的标题就是“给高级专业人才的落户许可”。

第19条第(1)款内容是:“ 在特殊情况下可给拥有高级专业水平的外国人颁予落户许可,假如联邦劳动局根据第39条同意,或据42条的法律规定或国家间协定规定不需要联邦劳动局按第39条给予同意,假如融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生活状态和生活保障可以在没有国家支持的情况下实现的设定是合理的。州政府可以决定,根据第1款颁予落户许可需要州最高机构的批准,还是由它指定的一个机构来批准。”

原文:Einem hoch qualifizierten Auslaender kann in besonderen Faellen eine Niederlassungserlaubnis erteilt werden, wenn die Bundesagentur fuer Arbeit nach §39 zugestimmt hat oder durch Rechtsverordnung nach §42 oder zwischenstaatliche Vereinbarung bestimmt ist, dass die Niederlassungserlaubnis ohne Zustimmung der Bundesagentur fuer Arbeit nach §39 erteilt werden kann und die Annahme gerechtfertigt ist, dass die Integration in die Lebensverhaeltnisse der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 und die Sicherung des Lebensunterhalts ohne staatliche Hilfe gewaehrleistet sind. Die Landesregierung kann bestimmen, dass die Erteilung der Niederlassungserlaubnis nach Satz 1 der Zustimmung der obersten Landesbehoerde oder einer von ihr bestimmten Stelle bedarf.

第19条第(1)款的规定说白了就是:符合条件的外国高级人才可以一进德国就获得无限期的居留“落户许可”;所谓“特殊情况下”就是要真正是高级人才;需要由州有关部门,尤其是劳动管理当局来审批有关人是否真是“高级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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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卡“绿”得有点难

第19条第(2)款规定了可以称为“拥有高级专业水平”三种人。

第一种人:“拥有特殊专业知识的科学家”(原文:Wissenschaftler mit besonderen fachlichen Kenntnissen.)

第二种人:“身处突出位置的教学人士或身处突出位置的科研人员”(原文:Lehrpersonen in herausgehobener Funktion oder wissenschaftliche Mitarbeiter in herausgehobener Funktion)

第三种人:“具有特殊职业经验的专家和处于领导岗位的工作人员,其收入至少相当于法定医疗保险费衡量界线的两倍。”(原文:Spezialisten und leitende Angestellte mit besonderer Berufserfahrung, die ein Gehalt in Hoehe von mindestens dem Doppelten der Beitragsbemessungsgrenze der gesetzlichen Krankenversicherung erhalten.)

什么是“法定医疗保险费衡量界线”呢?这是德国设定的一条线:年收入超过这条线,就不需要也不可以继续享受法定医疗保险,而只能或“志愿”保于法定医疗保险,或另投私立医疗保险。这条界线每年有所浮动,2004年执行的是41850欧元。

也就是说,可以直接得到德国无限期的落户许可的高级人才,年收入必须高于83700欧元,按13个月算,月(毛)收入必须在6400欧元以上。

这个门槛可是相当的高!超出法定医疗保险费衡量界限的人在德国就已经可以算是高薪阶层了,超出一倍,有多少德国企业愿意聘请这样高薪的人呢?这门槛是否太高了呢?

另外一个问题是:这个工资条件是写在第3款里的,光从字面上看,这个条件只适用于第三种人,而前两种人不受此限。但各地外国人局和州有关机构可以有另外的理解。可以想象,即使可以理解成只限于第三种人,各地对前两种人的工资收入也会有一定的尺度,至少不会允许离此太远。这个限制条件的适用范围应该会在移民法执行条例里进一步明确。

还有一点需要重提一下,在“解读(1)”里已经提到,由于取消了“居留权力”(Aufenthaltsberechtigung),现在只剩下无限期的居留,不再有永久的居留,因此,可以说“绿卡”在德国已经不再存在,或至少可以说,这个“绿卡”的“含绿量”不再是24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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