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boilingsnow 于 2006-12-2 15:45 发表


那高级车是北京和上海之间互相发车的,05年的时候票价500,你从北京出发就行了。

:astonishment: :astonishment: :astonishment:
这么贵!俺还是选便宜的吧。。。
不过还是比德国票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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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boilingsnow 于 2006-12-2 15:50 发表


不就是共产主义实现了嘛,有什么好纳闷的。

:ridicule: 那警察也没了,小偷也没了,国家也没了,挺有趣~~~可惜俺看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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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boilingsnow 于 2006-12-2 14:45 发表


所有的道德规范都是一种主观默认甚至是习惯做法,而它们却维护着这个社会的正常运作。这里完全不是高尚和丑陋之间的关系。



道德规范的约束是松散的,而且是建立在广泛默认上的。 在古代专制社会,挑战道德规范的结果可能是受到暴力对待。在现代民主社会,挑战道德规范的结果大概只是辩论吧。 况且,丑陋一词不是我先提出的


原帖由 boilingsnow 于 2006-12-2 14:45 发表


你说“如果不是在夜间时段”,说明你默认晚上是睡觉时间,白天是醒着的时间——那有法律规定说晚上必须睡觉,白天必须醒着吗?我就是喜欢晚上不睡觉行不行?你认为白天车厢内可以喧哗,那晚上为什么不行?

因为按照你的逻辑,白天要醒,晚上要睡不过是一种主观默认或者说人类的行为习惯罢了。如果我习惯晚上不睡觉而唱歌,那在车厢内,你没有理由要求我在晚上必须睡觉而停止唱歌,否则则是可笑的。


广泛的自由就需要双方更高度的配合了。按照你的观点,好动的人在白天都不被允许,显然,晚上你就更容不得他们了。  我不是单方面支持车内喧哗,我支持的是一种平衡,而不是隐形或者显形的各种压制。


原帖由 boilingsnow 于 2006-12-2 14:45 发表

所谓“自由是带着枷锁的舞蹈”,是说自由不是无限的,而必须是有一个“度”,而这个“度”的标准,就是是否影响到了别人的“自由”。这里有一个互相制约的关系。比如说有法规规定不能乱砍乱伐树木,因为它有可能导致生态环境恶化,而环境不是你个人所拥有的,所以你可能会损害他人或者子孙后代的利益。再比如公共道德要求你不能随地大小便,因为公共场所不是你个人的,你随地大小便会影响他人。假设整个地球只有你一个人的话,那这种以别人的利益来制约你的自由就不存在了,你想随地大小便就随地大小便,想怎么砍树也都行。

这种“度”的建立,只有极端的情况才会被法律所禁止,而大部分情况都是按照约定俗成的道德规范来制约。假如你一定要打破这种约定俗成而宣扬极度的自由,是不适合现代这个复杂的社会综合体的。


在这个例子中,恰恰相反,主张静的人试图全面剥夺主张动的人的权利。 甚至连一点时间分段利用的商量余地都不留。  我不能想象一贯主张单极状态的人(比如只主张静)能在其他公共问题上会考虑到其他人的利益。
原帖由 boilingsnow 于 2006-12-2 14:45 发表

适时避让就是道德规范上的素质体现,这点上德国人做得普遍比中国人好,是显而易见的。


这一点,我是同意的。否则我也不会先把它提出来。 但是把这一点也划归道德规范,这就牵强了。
现代文明社会的特征是法制健全和民主制度(民主的基础是广泛的包容)
在民主和法制双重健全的地区,道德规范的标准也往往是最高而且是最落实的。 其原因之一就是个体在体会到被包容被尊重后对社会的一种回报。
你用“我不是阎王”来为自己当小鬼的行为做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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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cactus 于 2006-12-2 15:03 发表



确实,有一半以上的,就要强制扼杀喧哗


呵呵 拳头还没大,就先体现强硬了:)
为什么主张静的人要特别得宠呢?
你用“我不是阎王”来为自己当小鬼的行为做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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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boilingsnow 于 2006-12-2 15:23 发表


法律的保护其实是对某些道德行为准则的升级版,从“应该”变成“必须”。但是举个例子来说,并不是说当性骚扰还没有被立法的时候你说这种行为就应该得到合理性辩护或者说在遭受到性骚扰的时候就必须选择容忍 ...


没错,但是道德到法律有质的飞跃。
你用“我不是阎王”来为自己当小鬼的行为做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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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fruidbug 于 2006-12-2 15:43 发表
晕,我向来认为多数人的利益得到保证是民主的具体表现形式.
在火车上多数人希望保持安静,那少数意图喧闹的人应该服从大多数人的意志
反之比如足球比赛胜利了,多数人希望大声喧闹,那少数渴望安静的人也只好对此保持沉默.

每个人活在有限资源的社会环境中,自己利益得到保证的同时总是意味着别人的利益直接或间接的被侵占.判断谁可以获利谁必须牺牲的标准无非就是这种获利方式是否被该利益共享圈的多数人所认同.

这种多数人的意志体现要么以法律的形式强制实行,要么以道德的形式自我约束.不同社会形态,不同历史条件下法律和道德的具体内容也五花八门.但少数服从多数始终是不变的共性 ...



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始形态就是比拳头大小。 在无可回避的情况下,原始形态或者其衍生形态就会出现
你用“我不是阎王”来为自己当小鬼的行为做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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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守洞 于 2006-12-2 16:11 发表


呵呵 拳头还没大,就先体现强硬了:)
为什么主张静的人要特别得宠呢?



因为大多数人喜欢安静的环境,买房子不是也环境幽静的就贵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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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洞的意思素车厢上有人闹,就让他闹,为了表示对有闹的权利的人尊重,我们该很有风度的面对微笑的离开,找自己喜欢的安静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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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以此类推,面对婚外情,作为受害者,也应该面对微笑,尊重对方有寻找自己幸福的权利,接受离婚的事实

这样的社会就和谐了,是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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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守洞 于 2006-12-2 16:23 发表



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始形态就是比拳头大小。 在无可回避的情况下,原始形态或者其衍生形态就会出现


有个前提,我们假设任何资源都是有限的.你获得一定数量的某种资源也就意味着别人失去获得被你占据的这部分资源的可能性.
空气接近无穷多时,你多吸一口气对别人的影响微乎其微,但当世界上只剩下一口空气时,你获得这个资源就意味着你比别人能多活几秒钟.
为了保证人类社会的可延续性,我们必须行使某种风险控制机制.少数服从多数就是这么一条自然法则,说它暴力也好,原始简单也好.但我们不得不承认这是一条在任何物种生存进化过程中普遍适用的自然法则.
对于个体,当其行为与之相抵触时,这条准则展现出来的的确是暴力的一面,但正是这种对少数的不公平保证了对多数来说的公平性.
社会在不断发展,我们所要做的无非是尽量发掘和开发更多可以被我们利用的资源,尽量减少因为资源的分配导致人与人冲突的可能性.而不是试图寻找新的普适准则.
所谓的共产主义社会的终极目标也是如此.它实现的前提是物质资源的极大丰富.换个理解就是我们能利用高度发达的生产力轻而易举的实现自己的几乎所有愿望,不受外力约束的去做几乎所有自己想做的事.好比现在地球上几乎无限的空气,谁也不会觉旁边的人多吸了一口气而觉得侵犯了自身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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