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于2001年在一份文件上签字,文件要求中明确规定了雇员的德语对话和书写能力。2003年,原告曾参加过德语培训,费用由公司承担。但在语言课程后,经雇主多次确认这位员工仍无法读懂德语工作指南。此后公司曾多次建议他进一步参加语言培训,但遭拒绝。在多次劝告无效后,企业于2007年底辞退了这名雇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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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O0 P2 Q1 f8 F0 q9 \csuchen.de德国企业已经够意思了,要是中国公司就直接解聘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