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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19 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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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宽松的民间
九、宽松的民间
除了八旗的特权,清代民事立法倒没有更多的恶法。满洲人对汉人的管理可谓“上严下宽”,对反逆、士人压制较严,而对基层社会则比较宽松。一方面是因为满人精力有限,不得不突出重点,另一方面汉族社会本身已经呈现“扁平化”的形态,多数人的行为属于横向交往,不会对皇权构成危害。传统的礼教和乡村道德已经足够维持基层田土户婚的秩序,也形不成新的权力核心。相反,强大的皇权还给基层的发展提供了基本的和平秩序,满洲人联合蒙古人入主中原,传统的游牧民压力不再存在,帝国的外部环境也比较宽松,这也是清代基层比较宽松的原因。一句话,只要皇帝手里有权力不受挑战,他们还是乐于放松对基层的控制的。
清代放松基层控制的最大举动,就是正式取消了人头税,即所谓“摊丁入亩”。康熙五十一年(1721年),已经确立“盛世滋丁,永不加赋”的税法原则,将人头税总额固定下来。雍正元年(1723年)正式在内地各省陆续推行“摊丁入亩”,取消人头税,其税额合并到土地税中一并征收,统称“地丁银”。“摊丁入亩”彻底放弃了人口限制,导致雍乾时期中国登记人口猛增,同时也促进了人口流动。从税法本身来讲,人头税的理论基础是人均平分土地,土地私有后已经越来越与财产不均匀的现实矛盾,按人口和按财产双重计税标准也带来不小的麻烦,经过两税法、一条鞭法到摊丁入亩,中国的人头税彻底终结。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也有所发展。清代“雇工”和“雇工人”是不同两个概念,原来凡是受雇于人的人均称为雇工人,除了宋代一度取得和雇主“视同平人”的法律待遇之外,基本上都低雇主一等。清代将从事农业的佃户、“短工”和从事商业的“店铺小郎”等依照契约存在的雇佣者统统称为“雇工”,不再承担契约之外的义务,和雇主的法律地位也完全平等,一旦契约结束,“工满即为凡人”,人身依附关系已经非常淡薄。只有从事家庭服务业也就是俗称“伺候人”的家庭仆役仍然称为“雇工人”,有所谓“主仆名分”,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还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不平等。“匠户”的特殊户籍也已经于顺治三年(1646年)正式取消。士农工商四良民,在民事方面的法律区别已经接近于无。
中国古代一直有很多从事特定“贱业”的世袭贱民,除了娼优隶卒四贱之外,还有一些地方性的贱民,比如晋陕“乐户”、绍兴“惰民”、徽州“伴当”、宁国“世仆”、河南“丐户”、广东“蛋户”等。雍正皇帝多次下令,将他们改编为良民,也允许参加科举考试。不过需要指出的是,这些贱民形成自有其经济的历史的原因,皇帝的一纸诏书,并未彻底解决问题。后来辛亥革命,南京临时政府还正式发布《大总统通令开放蛋户惰民等许其一体享有公私权力文》,“第二次”解放贱民。至于贱民什么时候真正在中华大地上彻底消失,本沸沸知识有限,难下定论。只记得上世纪九十年代还有报纸上宣称福建“连家船”船民上岸,作为解放贱民的最新进展,也不知道建国后那四十年里“连家船”船民都在干什么。
奴婢贱民阶层也获得了一定程度的解放。奴婢可以自己赎身。清康熙二十一年(1682年),制定了最早的奴婢赎身法“定旗下印券所买之人及旧仆内有年老、疾病,其主准赎者,呈明本旗,令赎为民。”后代又逐渐发展,渐渐去掉诸多限制,普通奴婢经过主人允许也可以自赎。在籍奴隶,也可以获得一定程度的人身权,所谓“开户”。当然赎身和开户的奴婢,民事能力还有相当限制,也不能出仕,但比较先前,已经是重大的解放了。
但是这种宽松是有条件的,就是不能突破皇权的框架。其实民间并未获得真实的权利,只是主子吃肉了,奴才也能有口汤喝罢了。满清后期情况吃紧,“厘金”等苛捐杂税又卷土重来,这就是法权结构没有根本改变的结果。在前清,这方面比较典型例子的就是海外贸易法律的屡次变迁。
清代初年并不禁海,沿袭明末海外贸易繁盛的景象。顺治十二年(1655年),为了对付台湾郑成功反攻大陆,忽然宣布实施“禁海令”,后来甚至又三次宣布“迁海令”,从江苏镇江到广西北海,片板不许下海不算,沿海人口一律迁入内地,房毁船烧,千里海岸一片焦土。不要说海外贸易,连打鱼捞虾都做不了了。直到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统一了台湾,才有限度的开放海外贸易。海外贸易很快繁荣起来,乾隆皇帝又觉得“浙民习俗易嚣,洋商错处,必致滋事。”于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又下令将海外贸易口岸正式确立为广州一港,并指定十三家代理商(十三行)专营此事。这种反反复复的做法极大的损害了海湾贸易的正常秩序。即使是开放贸易的时候,也有无数乱七八糟的禁令、限制,关税也从来没有明确的划定,遭到洋商们的多次反对,直到英国人发动鸦片战争为止。
清代的盐茶诸榷也依然存在,关卡、商税也依旧。不过物流业和盐茶业在工商业中所占比重已经降低,而矿业则比较明显的发展起来。矿业处于穷山之中,又聚集了大量劳动力,很容易成为反政府势力的根据地,政府乃立法严格限制矿业,保证开矿在政府的控制范围之内。比如规定开矿者必须申请执照,矿工只能从本地招募,矿产品也要缴纳高额矿税,或者任意无偿摊派矿产。不过清代矿山大多民营,比较前代,也算有所进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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