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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4 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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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大有效监督力度
针对这些特殊的投资移民,应如何从制度根本上加大监督力度?
“解决官员外逃问题需要大力推动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中国社科院农村研究所中国问题研究中心主任于建嵘告诉《瞭望》新闻周刊,我国各地官员申报财产还处于起步探索阶段,一个完整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应该包括“申报对象—申报—公开—监督—问责”五个环节,“只有让官员财产接受更广泛的民众监督,才能收到好的效果。”
于建嵘说,2010年7月,中央下发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要求增加住房、股票投资及子女海外工作和投资的内容。现在的关键是各地要加大实施力度,同时也可以尝试吸纳民众监督。
本刊记者采访中还获悉,贪官转移资产外逃不归频频得手还与监管存在盲区有关。比如海关规定了携带现金的额度,但是有的地方即便携带超过规定几倍的现金也很容易出关。一名公安系统人士称,地下钱庄为洗钱提供了足够的便利,在沿海有的地方,甚至有银行与地下钱庄勾结的现象,资金进出国境几乎不受约束。
针对特殊目的商人投资移民监管问题,清华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任建民接受《瞭望》新闻周刊采访时认为,首先要加大对商人非法所得的查处力度,让他们不敢通过违法违规手法获取暴利。
长期以来,在经济贿赂案件中都存在对官员处罚较严,对商人处罚较轻的状况。对于行贿的商人实际上是能不追究就不追究,几乎已经成为一种潜规则。即便是对商人进行处罚,目前商业贿赂的处罚标准也太低,与商人通过贿赂获取的巨大利益相比微不足道,处罚也就失去了威慑力。
任建民说,我国涉及禁止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则不少,如有《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工商部门有《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等,现在的关键是要对违法违规的商人“硬起来”,要让不正当竞争的商业行为得不偿失。如果对商人违法违规获取暴利的行为都不能有效监督,那么对商人投资移民的监督就更是一句空话。□
《瞭望》文章:贪官赃款外逃四途径
据《瞭望》新闻周刊调研了解,江苏经过近10年的专项整治,梳理出内地外逃官员向国外转移资金的各种“路径”,建立起防止腐败分子外逃的信息共享机制、预警机制和内控机制,有效切断贪官外逃“利益链”,形成强大的反贪腐震慑力,其有益的反贪经验对我国源头治腐有重要借鉴意义。
贪官赃款出境之术
江苏纪委案管室主任王唤春告诉本刊记者,“从江苏情况看,贪官外逃转移资产类经济案件多发生在2001~2007年之间,但由于当时国内此类案件不多,没有可以借鉴的先例,也因此成为了控制难点。”他结合案例介绍了贪官转移赃款出国出境的几种路径:
路径一:直接转移出境。随着我国与南亚、东南亚国家商贸、旅游往来的增多,出入境极为便利,这就为一些贪官潜逃境外、转移资产提供了条件。2000年轰动全国的沈阳“慕马大案”重要主犯之一,沈阳市原常务副市长马向东就曾通过来辽宁投资的商人,把178万美元全部转移到东南亚。该案件也是中纪委协调最高法、最高检指定由江苏纪委管辖,实行异地办案的第一案,也是新中国建立以来第一例实行跨省异地管辖的大案。
路径二:洗钱出境。为了迅速转移非法资产,一些犯罪份子往往不惜代价,愿意花10%~15%的手续费,将钱通过地下钱庄、黑社会转移出去,最后在境外香港或其他城市拿到原赃款的85%~90%。2004年落网的中昊财务公司原董事长陈勇就曾想通过“资本运作”将1.43亿元资金转移到香港,为外逃做准备。此案也是指定江苏管辖的一起发生在央企的违纪违法案件。
路径三:隐秘“截流”。一些涉外公司企业负责人,为达到占有巨额公共财产的目的,往往通过做假账、扣佣金等方式,将赃款直接截留并藏匿境外,自以为手段高明,无人知晓。如江苏省化肥工业公司总经理孙伯荣、副总经理孙祝兴等人,从1998年开始,从某国代理进口经销硫磺业务中,每吨“提取”2美元代理费截留藏匿境外。至案发后,共截留250万美元,用于在境外、国外购置房产、开办公司等。
路径四:虚假投资。腐败分子为达到对赃款进行“漂洗”使其合法化的目的,往往打着境外投资的旗号,将腐败资产转移至境外,然后再假借“损”等名义,将赃款隐藏下来。如1992年4月,省供销(集团)总公司在境外注册成立港大国际有限公司,总经理周秀德伙同下属胡某与香港黄某,通过在进口化肥业务中加价、调用小金库资金等形式,截留港币1000万元。1993年3月,周称港大公司严重“亏损”,无法经营,将公司注销。1996年5月,周及胡经签署相关转股文件,将价值人民币848万余元的资产转至黄名下,由3人占为己有。
江苏惩防经验
运用现代化手段加强监管是预防贪官外逃和腐败资产外移的治本之策。江苏在几年前,就建立了严格个人(副处级以上官员)重大事项报告信息化管理系统,内容包括股票、土地、汽车、有关投资、现金与储蓄等,尤其是其投资可能与官员职务冲突或者影响其职务执行的,都要及时申报,以供实时查阅。
同时,江苏纪委联合央行反洗钱中心、审计、工商、公安等部门,共同协作,建立起防止腐败分子外逃的信息共享机制和预警机制,通过信息化管理系统把预防工作做到前面,发现问题便扼杀于“萌芽”中,防患于未然。
据介绍,江苏的内控机制一直在全国保持领先。1994年交通银行苏州分行“骗贷”案件中有港商外逃。其犯罪嫌疑人李某于1995年9月12日出境,时隔15年,李在2010年7月12日入境时便在机场捕获。“正是由于强大的内控机制,江苏辖内10年以上,甚至15年以上的逃犯均屡屡落网,近两年就抓获四五个,有效打击防范贪官外逃。”可以说,“在江苏,贪官出逃的机会越来越渺茫。”
江苏省纪委有关负责人认为,江苏的惩治腐败经验是成功的,但在跨境协作治腐中仍存有障碍,从国家层面来说,建议不只是泰国、越南等国可以通过政府、司法等官方层面跨境协作取证追赃,希望能有更多国家或地区加入与遵守联合国的《公约》,进一步修订联合国框架协议。
他们还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应该总结国内各省区市治腐经验,完善相关制度,加强信息化协同联合作战,立足于防范。进一步强化“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将房地产项目纳入其中,实行全省联网、全国联网,银行对大笔金额实时监控,以实名制方式控制住大额现金流量,从细微处入手加强监管,最大限度地排除障碍一查到底。(文/记者 邓华宁 许诺 张舵 熊金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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