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Z~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破坏军人婚姻罪的四个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破坏军人婚姻罪的四个案例》的通知
发表日期: 文章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已浏览: 1647 次 字体大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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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破坏军人婚姻罪的四个案例》的通知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通知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级铁路运输法院:

    近年来,不少人民法院反映,在处理破坏军人婚姻案件时,对如何具体应用刑法第一
百八十
一条的规定在理解上不够明确,遇到一些困难。现将我院审判委员会第227次会议讨论
通过的
关于破坏军人婚姻罪的四个案例印发给你们,供参照办理。



          附:关于破坏军人婚姻罪的四个案例

    【案例一】

    徐旭清破坏军人婚姻案

    自诉人曹桂书,男39岁,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青海省格尔木89207部队军医。

    被告人徐旭清,男28岁,原在湖南省株洲市塑料八厂工作,后调到市人防办公室石
峰山服
务部任采购员。

    自诉人曹桂书与孙蔚芸(女,36岁,湖南省株洲市塑料八厂出纳员),1974年
2月建
立恋爱关系,同年10月27日结婚,婚后感情尚好。1976年1月,孙生一男孩。后
因家庭
琐事,夫妻发生过争吵。

    被告人徐旭清与孙蔚芸原在塑料八厂同一班组工作。1980年4月,徐、孙先后调
到本厂
供销股工作。孙因不熟悉业务,常向徐咨询,两人关系日渐密切,并一起看电影、逛马路
。19
81年初,孙蔚芸从原住地搬到建宁新村16栋104号居住后,两人来往更为频繁。2
月的一


,孙打电话让徐帮助买煤,又留徐在家里午休,主动与徐发生两性关系。此后,徐经常到
孙的宿
舍,给孙买煤、买米、买菜、做饭等,帮助孙料理家务事。两人多次发生两性关系,致孙
怀孕堕
胎。7月,孙骑自行车不慎摔伤,就把徐叫到家中住了多日。邻居都以为他俩是夫妻,有
的人问


:“他是小曹吗ⅶ”孙默认;有的人问徐:“你姓曹吗ⅶ”徐答:“是”。同年9月,徐
与孙一
起到武汉市,以旅行结婚的名义,在江汉区团结旅社同居两夜。10月初,曹、孙在上海
市孙的
母亲家探亲期间,孙多次吵闹,要与曹离婚,拒绝与曹同居,并独自返回株洲市。11月
22
日,

曹带着5岁男孩从上海到株洲市。当曹到建宁新村16栋104号找孙时,群众对曹说:
“她丈
夫天天在家,怎么会是你呢ⅶ”后群众向曹揭发了徐、孙同居的事实。12月2日,曹桂
书向株
州市东区人民法院自诉。

    1982年2月6日,湖南省株洲市东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徐旭清明知孙蔚
芸是现
役军人之妻而与之同居,已构成破坏军人婚姻罪。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对被
告人徐
旭清予以刑事处罚。徐没有提出上诉。

    按:被告人徐旭清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原审人民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破坏军人婚
姻罪,
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判处,是正确的。

    【案例二】

    宋印生破坏军人婚姻案

    自诉人李富廷,男,31岁,中国人民解放军57371部队某中队技术员。

    被告人宋印生,男,41岁,北京市珐琅厂工人。

    自诉人李富廷于1977年与杨淑婷(女,29岁,北京市珐琅厂工人)恋爱,19
79年
4月办理结婚登记,同年10月举行结婚仪式。

    被告人宋印生与杨淑婷从1976年3、4月间在同一组工作,逐渐产生暧昧关系。
197
9年6月某日,宋印生与杨淑婷在天坛公园发生了两性关系。此后,宋多次到杨的家中奸
宿。宋
印生之妻察觉后,曾到珐琅厂找杨吵闹。1980年12月宋妻病逝。此后,宋多次到杨
家奸
宿,

曾被杨母遇见,并到该厂告发。该厂领导对宋、杨进行教育,但宋并不悔改。1982年
11月
6日,宋在杨家夜宿。自诉人李富廷从外地回京,7日清晨5时到家敲门。杨将宋藏在床
下,开
门后叫李到外边去打洗脸水,趁机将宋放走。1983年8月2日,杨到延庆县李富廷的
住处休


亲假。事先宋、杨约好在杨休假期间2人在一起住三、四天。8月13日,杨以治病为名
,从延
庆县返回北京找宋。次日,宋、杨一起乘火车到山西大同,在宋的妹妹家中姘居,共住6
天,发
生两性关系3次。2人共同生活,游览名胜,如同夫妻。8月20日,宋、杨回到北京。
当天,


富廷从延庆县来到北京找杨,在天安门前116路公共汽车站巧遇宋、杨2人。8月22
日,李
富廷向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自诉。

    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宋印生明知杨淑婷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
长期通
奸,并将杨带到外地同居,已构成破坏军人婚姻罪。1983年11月30日,依照刑法
第一百
八十一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宋印生有期徒刑二年。

    按:被告人宋印生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长期通奸,经教育不改,并将女方带到外地姘居
,共同
生活,如同夫妻。原审人民法院认定宋印生的行为构成破坏军人婚姻罪,依照刑法第一百
八十一
条的规定予以判处,是正确的。

    【案例三】

    熊贤辉破坏军人婚姻案

    自诉人陈春声,男,29岁,中国人民解放军福州军区32347部队后勤处军械助
理员。

    被告人熊贤辉,男,24岁,湖南省常德市东郊供销社营业员。

    被告人熊贤辉于1979年3月在常德市东郊供销社任副食柜营业员。同年8月,自
诉人之
妻严若枝(27岁,常德市东郊供销社营业员)由该社棉布柜调到副食柜工作。熊、严同
柜工作
后,熊见严和其他男女职工常开玩笑、打打闹闹,就主动与严接近。一次,严和同柜的青
年赵×
×

(男)、李××(女)嬉戏打闹,熊帮赵将严按倒在地,乘机摸严的身上,严没有反感。
同年1
2月,熊问严:“你结婚后为什么没有生小孩,是不是爱人有病ⅶ”严说:“不知道。”
熊说:
“那就是种不好,我给你配种。”严表示:“要得。”有一天上班后严要熊帮助她修理收
音机
(未

坏)。熊借口独自在严的宿舍修理收音机,有所不便,要严去作伴。熊到严的宿舍后,主
动与严
发生两性关系。此后,熊经常秘密进入严的宿舍与严发生两性关系。为了避免被他人发觉
,从1
980年3月起,熊拿了严的房门钥匙,自己开门潜入,熊在严的宿舍过夜约10次(熊
承认6


),还有时两人发生两性关系后熊即离去。后来,2人转移到常德行署第一招待所旁的小
屋、常
德市水运公司仓库后面的厕所等偏僻地方多次发生两性关系。熊先后给严饭票10余斤、
连衣裙
1件、工作服1件、棉鞋1双。严先后给熊25元钱、1双袜子、的确良布和涤纶布各1
块。严


200元存折交给熊,要熊帮她买自行车。1980年6月1日到30日,自诉人陈春声
来常德
市探亲期间,熊继续与严在上述地点通奸,并对严进行挑拨说:“你莫理他(指自诉人)
,不要
同他睡,快些离婚。”“你同他离了就同我结婚。”“你故意找他的岔子,要闹就狠些闹
。”熊


帮助严起草离婚申请书。严在熊的挑拨下,多次借故与陈吵闹扭打,先后3次将脏水、温
开水泼
在陈的身上,甚至将陈的饭碗甩在地上,不许他吃饭。有一天晚上,陈跟着严回到娘家,
严将陈
哄出门外。陈探亲1个月,严与陈同宿只有5夜,还吵着要离婚。严的这些行为,引起陈
的怀
疑。

他借探亲假期已满要回部队为由,隐居在其兄家中,对严暗地进行观察。严因与熊通奸怀
孕,于
7月2日前往石门县蒙泉区医院作了人工流产,7月3日返回常德。当晚8时许,熊与严
在常德
市水运公司仓库后面幽会时,被陈当场抓获。熊、严同时停职反省,交代了上述事实。

    1980年7月7日,陈春声向常德市人民法院自诉。市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熊贤
辉与现
役军人之妻通奸,情节恶劣,但不构成破坏军人婚姻罪。1980年12月20日裁定,
驳回自
诉。陈春声不服,提出上诉。常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一审法院的裁定。

    常德市东郊供销社对熊贤辉和严若枝,均给予开除留用一年的处分。

    按:被告人熊贤辉明知严若枝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长期通奸,并挑拨、唆使女方
与军人
离婚,以便与他结婚。其行为破坏了军人的婚姻家庭,造成军人夫妻关系破裂的严重后果
,已构
成破坏军人婚姻罪。由于过去在审判实践中对属于这种情况的案件可否适用刑法第一百八
十一条


理解上不够明确,当时未予定罪的,现在不必重新追究刑事责任。今后在办理破坏军人婚
姻案件
中遇到类似情况的,应当适用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判处。

    【案例四】

    赵松祥破坏军人婚姻案

    自诉人陆占全,男,35岁,中国人民解放军5116部队军医。

    被告人赵松祥,男,35岁,内蒙古包头市第二建筑公司劳资科副科长。

    自诉人陆占全与马玉兰(女,35岁,内蒙古包头市第二建筑公司卫生所医生),原
是包头
市医专学校同学,毕业后建立恋爱关系,1977年元旦结婚,婚后感情尚好。

    被告人赵松祥从1978年2月起,与现役军人陆占全之妻马玉兰通奸,起初每个月
一、二
次,后来日渐频繁,每星期就有两、三次和马在一起住宿,持续3年之久。1978年4
月以
来,马向陆提出离婚,并拒收陆从部队寄给她的钱和物。经建筑公司和部队派人多次调解
,马仍
坚持

离婚。1981年6月7日上午10时许,陆占全从外地回家,发现院门反锁着,就从邻
院越墙
进屋。这时,赵松祥已躲进里屋,马玉兰正在穿衣裳。马借口屋里闷热,要陆一起到院里
谈谈。
出去后,马提出去饭馆吃饭,途中借口取粮票,回家将赵放走。陆在胡同里与赵相遇,随
即返
家,

与马发生口角。同年6月12日,陆占全向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自诉。

    东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赵松祥与现役军人之妻马玉兰长期通奸,后果严重,影响
极坏,
但不构成破坏军人婚姻罪,于1981年8月15日裁定,驳回自诉。陆占全不服,提出
上诉。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9月13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的裁定。并
建议主


单位给赵松祥、马玉兰党纪、政纪处分。

    赵松祥受到了开除党籍、撤销行政职务的处分。

    按:被告人赵松祥明知马玉兰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长期通奸,破坏军人的婚姻家
庭,造
成军人夫妻关系破裂的严重后果,已构成破坏军人婚姻罪。由于过去在审判实践中对属于
这种情
况的案件可否适用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在理解上不够明确,当时未予定罪的,现在不必重
新追究


事责任。今后在办理破坏军人婚姻案件中遇到类似情况的,应当适用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的规定
予以判处。
CSUCHEN--追逐你的梦想

猪qoko如是说:

忠于自己心中道德的人其实是最自私的,因为她\他可以为了道德而什么都不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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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校里岂不是要天下大乱了? 还是这个只是针对平民的什么时候民事案件军队可以插手了呢?
qquchn 发表于 2010-5-1 16:24

军队的手很长……
CSUCHEN--追逐你的梦想

猪qoko如是说:

忠于自己心中道德的人其实是最自私的,因为她\他可以为了道德而什么都不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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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校里岂不是要天下大乱了? 还是这个只是针对平民的什么时候民事案件军队可以插手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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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时候民事案件军队可以插手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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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军婚罪违背平等原则。

军人搞别人的老婆怎么算?找小姐犯法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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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价贬值不是你自愿,但是没人逼你买股票,还需要我重复么?
当然有区别,难道你老婆的腿在跟你结婚后还是向公众敞开的?
walmart 发表于 2010-4-30 01:04

人人可以拥有自己的道德观念,然而不能用自己的道德标尺去衡量他人。


还是那句老话,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自己慢慢品位吧。反正自由不自由的等别的男人把xxx伸向你老婆了你就体会到它的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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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道股价贬值是自由自愿的?我出于私欲挤垮同行业的公司难道和出于私欲抢走你的老婆这个有什么区别么?

joqoko 发表于 2010-4-29 23:16


股价贬值不是你自愿,但是没人逼你买股票,还需要我重复么?
当然有区别,难道你老婆的腿在跟你结婚后还是向公众敞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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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买股票被套牢,是因为你自己出于自由自愿的思考下作出错误的判断买了垃圾股,没有任何人强迫你去买。但是在违背你意愿的情况下有人为了自己的私欲来泡你老婆这就是问题的差别所在。话说回来,没有任何人会以自 ...
walmart 发表于 2010-4-29 22:11

难道股价贬值是自由自愿的?我出于私欲挤垮同行业的公司难道和出于私欲抢走你的老婆这个有什么区别么?我不明白为什么你总是提及意愿啊,感情啊,这些词我一般不用在讨论理性上。

“但是把婚姻降格到把妹的层次就属于自由过度”其实我觉得这是一个道德的问题,我对于道德问题的看法是,人人可以拥有自己的道德观念,然而不能用自己的道德标尺去衡量他人。婚姻到底是什么层次,每个人心中不一样,但是我知道至少没什么人认为和生命权受教育权等等可以相提并论。充其量这个也就是一个道德问题,涉及财产如果没有犯罪行为那就是一个民事纠纷问题,对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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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qoko如是说:

忠于自己心中道德的人其实是最自私的,因为她\他可以为了道德而什么都不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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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walmart 于 2010-4-29 22:16 编辑
其实也不能容忍我的股票跌了,但是能够立法保障吗?不能joqoko 发表于 2010-4-29 20:03


你买股票被套牢,是因为你自己出于自由自愿的思考下作出错误的判断买了垃圾股,没有任何人强迫你去买。但是在违背你意愿的情况下有人为了自己的私欲来泡你老婆这就是问题的差别所在。话说回来,没有任何人会以自己的意愿要求别人来介入自己的感情吧。所以我倒想请教你理性的定义。

另外看来你也同意损害到别人自由利益尊严的自由是令人不齿的。把妹的确是人人自由,但是把婚姻降格到把妹的层次就属于自由过度,以至于自由成丛林法则了。何况这种偷换概念实在没有必要、因为我们都活在私有制社会,婚姻和出于生理冲动的把妹还是有本质的区别的,这个区别任何一本社会学教科书都会告诉你。

至于是先给人自由再等到有人的利益受损的时候再考虑如何折冲,还是先充分考虑到所有人的利益交集再划定自由的界限那就见仁见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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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完全认同你所说的自由,但是我和你根本的区别在于对自由的度的认知,一个人的自由只有在一种情况下才可以得到尊重,那就是它不损害到其他人的自由,利益和尊严,这点你同意么?我反对几乎任何形式的打着自由旗号损害 ...
walmart 发表于 2010-4-29 12:20

虽然你通篇都在说理性,可是最后一段真的不是理性,我觉得是你没有理解理性的意思。比如接下来这句:

引用:”自己能容忍自己的婚姻被他人破坏的“

这一点,自然没有人能够容忍,但是这个和我们讨论的主题有关系吗?“容忍”与否是一种情绪,这个和理性是背离的。我不明白不容忍自己婚姻被他人破坏和制定法律保障婚姻的关系。我其实也不能容忍我的股票跌了,但是能够立法保障吗?不能。

引用:“一个人的自由只有在一种情况下才可以得到尊重,那就是它不损害到其他人的自由……”

这个其实是很难保障的,大家的利益都纠葛在一起,有的时候尊严也只能给一个人。人人都有把妹的自由,那么我喜欢的人被别人搞定了,我是不是受到了伤害?如果女孩说,他比你优秀,那我是不是很没有面子?该不该保障?这个问题其实和婚后的问题性质是一样的,只不过度不同而已。我觉得讨论的中心是在大家自由相冲的情况下的办法,而不是绝对保护他人益之后的那一点点自由。

至于我说的过度……如果你都不知道那之前在说啥……我还纳闷……如果我现在说过度是之前封建社会的三从四德,是不是我们之前谈的都没有意义了?
CSUCHEN--追逐你的梦想

猪qoko如是说:

忠于自己心中道德的人其实是最自私的,因为她\他可以为了道德而什么都不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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