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贴]网友:是谁给我们祖国的小花朵戴上妓女的帽子?

网易新闻《律师不愿为公职人员嫖宿幼女案被告辩护》部分跟帖

话题:律师不愿为公职人员嫖宿幼女案被告辩护[查看原文] 热门评论 (评论共5861条 显示4952条)上一页12345...下一页

网易四川成都网友 ip:222.209.*.*: 2009-04-09 07:52:55 发表
不是嫖宿幼女,是强奸!检方玩猫腻,强奸最严重可以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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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山东日照网友 ip:122.6.*.*: 2009-04-09 08:16:31 发表
网易广东广州网友(210.21.*.*) 的原贴: 1
我记得法律上有一条规定,和14岁以下女性发生性行为,无论对方是否自愿,都属强奸。这样的也能定义为嫖宿?!

对群众是,国家干部就不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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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湖北荆门网友 ip:119.36.*.*: 2009-04-09 08:32:28 发表
嫖宿幼女?真TM可笑......是谁给我们祖国的小花朵戴上妓女的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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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广西柳州网友 ip:222.216.*.*: 2009-04-09 08:05:00 发表
事实证明教师和公职人员对幼女特别感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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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江苏无锡网友 ip:222.191.*.*: 2009-04-09 18:09:05 发表
网易上海网友(218.242.*.*) 的原贴: 1
昨天刚看到这条新闻的内容,越看越气愤,差点将自己用的鼠标给砸坏了。今天再一次关心这一事件,看了浑身发冷。心想谁没有孩子,谁希望孩子遭遇到这样不仁道的事情?是谁在众多中国人民的心中留下了抹不去的悲愤。看了这么多网友的交流内容,我也查了字典了解了“嫖宿”的意思,即嫖妓(强调过夜)。我试问这些孩子她们是妓女吗?我试问这些孩子晚上不归家,家人在干嘛?或许家人有无奈,难道就让孩子一生的幸福毁在自己的无奈中吗?孩子可悲,家长可悲!
而对于那些禽兽不如的人,我想大家都一样,死刑或许才能消民愤!

越看越气愤!!!杀!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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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湖北鄂州网友 ip:61.136.*.*: 2009-04-09 18:08:44 发表
以前是日本人不是人,现在连自己也不把自己当人看,还有什么脸去爱国。悲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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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看法
   
    律师:案件性质决定量刑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诉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张青松上午表示,目前媒体披露的细节比较模糊,如果想要判定此案的罪名究竟定为奸淫幼女,还是嫖宿幼女罪,关键是要看是否存在性交易。如果不存在交易、受害者不满14岁且被人强迫,就应该定为奸淫幼女罪。
   
    “社会各界的愤慨情绪可以理解,但我们还是应该按照法律程序来办事。”张青松表示,贵州当地以“嫖宿幼女罪”起诉当事人,按严重情节判处,最高能判有期徒刑15年,而依强奸罪中奸淫多名幼女的情节,最高则可处死刑。
   
    事件回放
   
    5公职人员涉嫌嫖宿幼女
   
    贵州省习水县5名公职人员因涉嫌嫖宿幼女,近日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
   
    这是一起未成年人受害案,在涉嫌犯罪的7人中,有5名政府官员、司法干部、教师等公职人员。目前,这7人已被逮捕。此案涉及10多名女性,其中3名未满14岁,其余受害者均未满18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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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goober 于 2009-4-23 21:35 编辑

——看来,对政府的批评和呼吁是有用的!
如果没有批评,便不可能有下面的变化,让我们继续发批评帖吧!
事实证明,批评使人进步,掩盖使人落后。

22日,记者获悉,对于不久前刚刚开庭审理的“习水嫖宿幼女案”,检察院方面已经撤诉。对于撤诉的原因,法院负责人透露:“检察院审查过程中发现了新的事实和证据,要补充侦查。”记者询问是否因为要更换罪名重新起诉或提交中级法院审理,该负责人没有正面回答,仅表示“你可以自己判断,但我不便直接问答”。(4月23日《广州日报》)
  习水案自审理之初,即因以涉嫌嫖宿幼女罪而非强奸罪起诉受到广泛质疑,专家学者与社会各界纷纷质疑以涉嫌嫖宿幼女罪起诉的恰当性与正当性,现在负责起诉的检察院已对该案撤诉,加之一位知情人士告诉记者,中央调查组已经进驻习水,而且相关部门要将2007年以后的案件重新审核,这种种信息似乎表明,习水案确乎存在更换罪名重新起诉的可能性。如果果能如是,则习水案涉案人员无疑将会受到更为严厉的应有制裁,受害幼女的权益将能因此而得到更为有力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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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来的狗果然了得,还会刨坑,让人耳目一新啊.不知道是什么血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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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goober 于 2009-4-23 20:30 编辑

”他得多吃点西瓜,以型补型。核桃对它不管用。“
——你们的智商这么高,这么讲究以型补型,平时估计是爱吃这个的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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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goober 于 2009-4-23 20:15 编辑

支持Insectide

所有因为他批评那些狗官而骂他的人:接受下面这一位对你们的感激吧:
(不要说不知道坏叔叔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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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人生有A 面也有B面,你的人生有S面也有B面
真精不怕火恋 发表于 2009-4-14 17:27


它的人生一直都是 两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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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批评政府的人如何成了你眼里的爱国者?不正常哦。而所谓的“爱国者”真翻箱倒柜的搜索别国的坏事,然后告诉老百姓:看,天下都一样,别反抗了,老老实实作顺民吧。
insectide 发表于 2009-4-11 13:24


我的人生有A 面也有B面,你的人生有S面也有B面

富士山上扬汉旗,樱花树下X倭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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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西都市报》报道,2008年4月17日晚间,家住成都新都区的李姓男子在酒后,趁刘姓女邻居丈夫不在,潜入刘家院子,然后爬上一棵树窥探女邻居。他在树上度过4个多小时后,突然下雷雨,女邻居在电闪雷鸣中发现躲在树上的 ...
insectide 发表于 2009-4-14 09:02


你是这个 女邻居吗?或者这个女邻居 是你家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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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对故意犯罪的打击起点,就是从犯罪预备状态时开始,法院的判处结果无不当之处。
insectide 发表于 2009-4-14 09:02

这总比发现别人有犯罪的潜质后引诱别人犯罪再去打击人家拿出来作典型,要好。
Wrong cannot afford defeat but Right can.
别跟我学。姐是个传说,姐用自己的行动写着自己的传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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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西都市报》报道,2008年4月17日晚间,家住成都新都区的李姓男子在酒后,趁刘姓女邻居丈夫不在,潜入刘家院子,然后爬上一棵树窥探女邻居。他在树上度过4个多小时后,突然下雷雨,女邻居在电闪雷鸣中发现躲在树上的他,他赶紧跳下树逃回家中。

  次日早上,他被当地派出所警察带走。他向警方承认,“我爬上树,确实想强奸她。”

  当地法院日前审理此案,法院认为,李姓男子翻墙进入女邻居家,企图与女邻居发生性关系的目的很明确,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因为其主动终止犯罪行为,可减轻处罚,判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四川大学法学副教授莫晓宇认为,李姓男子爬上女邻居家的树,已经接近女邻居,从刑法规定上讲,属于犯罪预备形态。中国刑法对故意犯罪的打击起点,就是从犯罪预备状态时开始,法院的判处结果无不当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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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姓男子可怜啊,谁叫你不是干部,不是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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