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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14 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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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汉堡检察院决定为何违法
中国留德学者学生团体联合会(下简称“团联会”)于2008年2月11日就汉堡检察院终止对德国《明镜》周刊辱华报道刑事调查的决定,分别向汉堡司法局和汉堡总检察院提出了职务监督抗告(Dienstafsichtsbeschwerde)。
团联会在其长达37页的抗告书中,对该案中关键的事实与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并充分引照德国相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和判例,针对汉堡检察院结案通知中的各项理由逐一进行了分析和批驳,揭示了检察院执法中的诸多实体与程序违法行为,依法提出了对检察院实施职务监督、更正检察院错误决定、重启刑事调查、对被告提起公诉的要求,以争取获得一个公正的司法结果。
由于抗告书牵涉的内容专业性很强,而且所使用的词语常常是法律专业用语,对于普通读者来说很难读懂。鉴于此,笔者决定分期分批,就汉堡检察院错误决定中的法律问题一一撰文进行分析和批驳,在揭露这一决定不公正性的同时,达到一个普及相关法律知识的目的。
这里,本人先整理出以下内容大纲,并呼吁广大在德留学进修的中国法学学者和学生以及国内法律专业人士,能够结合团联会的抗告书,就以下具体某部分内容,撰写一些通俗易懂的分析文章,以提供给广大国内外非法律专业的华人了解德国相关法律知识,帮助他们提高对德国司法制度现实状况的认识。
该内容大纲分为14部分,大家当然可以自我决定重新划分文章涉及的内容范围,即可以将一些部分合并起来阐述,也可以在某一部分中细化相关问题,仅就其中一部分作为文章的内容来阐述。
团联会在抗告书中阐明,从检察院通知中对《明镜》罪行的辩护理由,可以归纳出汉堡检察院执法中导致实体法方面结论错误的三大主要原因:
(1)回避和否认《明镜》报道中的虚假事实:结合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55条第2款、第160条第2款和第244条第2款规定的“调查原则”(Ermittlungsgrundsatz)中对事实真相进行不偏袒的调查的法定义务,重点对检察院回避真相调查的行为进行分析,特别是对四个所谓中国间谍案的报道的深入分析,揭示这些案件显而易见的不真实性,通过这些案例与全文命题的联系,揭露《明镜》故意制造这些虚假报道的目的与故意。从案例报道的具体内容揭示其中捕风捉影的实质,阐明其违反法治国家原则、违反德国宪法赋予的人权的严重性质。从案例的匿名化和举例性报道,分析其对全体中国在德留学生、实习生、学者等的集体影射与侮辱。最后,略提德国《刑法典》第193条运用中,媒体所必须遵守的了解和审核义务。
(2)孤立地看待和肤浅地评判《明镜》渲染“黄色间谍”威胁的各段被控言辞:从一篇报道上下文内容、逻辑、功能、效果出发,阐明像“黄色间谍”这样一篇主题报道(Titelbericht)必须作为一个整体来对待,将报道中任何一段或一个言辞孤立起来对待,必然人为地撕裂了这一言辞与全文核心主题以及其它言辞间的联系,从而淡化了其违法性质,导致检察院错误的司法决定。另一方面,从法律角度出发,这一主题报道整体从准备到第一次公开发表,属于德国《刑法典》第52条意义上的法定一罪。通过简短介绍第52条意义上的统一罪行单元,介绍相关法律小常识(统一罪行单元中的自然行为单元、犯罪构成行为单元、法律评判单元;法定的第53条意义上的多个独立犯罪行为;举例说明)。然后,指出检察院决定中基本上采取的是片面孤立地看待、评判各段言辞,从而给出了避重就轻的错误结论。例如,对“黄色间谍”(对“黄色”一词的含义推倒不仅分裂了“黄色”与“间谍”一词之间的有机联系,而且掩饰了该标题作为所发表的整体报道的总结性表达性质与作用,基于其不实基础、种族歧视倾向、在全文背景下的内容总结性质,应当是构成煽动民众罪的法定的罪行单元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不能被孤立对待,不能孤立地对其进行犯罪性质评判,从而导致片面而错误的结论)、“骗子共和国”(其事实基础虚假、而且属“形式侮辱”,无论如何不属第193条免责范围)等言辞性质的评判。这里可以将“黄色间谍”报道整体的犯罪行为单元按照抗告书中第II(1)中的总结展示其犯罪的整体性质,特别也要指出这是一个同时触犯了数条罪名,而且同时也多次触犯每一罪名的罪行单元,因此,就该报道是否构成某一特定罪名时,必须结合各段相关言论来进行整体性的评判,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3)片面或错误地运用法律。
A.集体侮辱:何谓集体侮辱,有几种集体侮辱(对集体本身、对集体中的成员;不明确地侮辱其中一位成员;用“每位”、“全部”等词汇;排除“少数”仍构成集体侮辱)。如何界定被侮辱的集体。检察院对被侮辱集体的界定不正确,从上下文能够推导出的被侮辱集体应当是一个能明确界定,而且小于在德华人整体的一个群体。德国最高法院在“联邦军士兵是谋杀犯”一案的判决中明确解释,被侮辱集体人数多少不能成为是否构成集体侮辱的标准,因为人数不是一个能清楚划定的界限标准。越小的集体越容易构成集体侮辱。检察院还借“投毒原理”,以文章中指明“并非每个(中国的 )留学生、博士生或客座教授都是情报员”为由,认为不构成集体侮辱。事实是,检察院断章取义,掩饰了《明镜》报道中写法的集体侮辱性质。原文是“当然并非每个(中国的 )留学生、博士生或客座教授都是情报员,可能其中也仅有少数人是(间谍 ),只是问题在于:反谍机关不知道(他们当中 )有多少人是(间谍 )。她 只了解中国间谍暴露了的案例,而这种案子有好几起,尽管中国大使馆声称,其政府一直不断地要求其公民‘注意遵守外国法律并尊重外国的习俗’。”重要的是原文中所使用的“可能”一词。“可能”一词是表达不确定性的词汇,“可能其中也仅有少数人是(间谍 )”实际上也表达了其反面的猜测“可能并非只有少数中国留学生、博士生或客座教授是间谍”,从而使被侮辱集体的每位成员还是感受到被包含在怀疑对象中了。此外,检察院作为理由的这句话是与“只是问题在于:反谍机关不知道(他们当中 )有多少人是(间谍 )”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从而加强了对被侮辱集体所有成员的怀疑。再有,这段话之后紧接着就是报道所谓被发现的中国间谍案例,而且特别强调了“中国间谍暴露了的案例,而这种案子有好几起”,从而在虚假间谍案例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了对读者的影响,为其强加于中国在德相关人员的集体怀疑增添了可信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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