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K,侵害他人名誉罪名肯定成立,是么

"德国天佑中华",看看天涯发贴注意事项:         4.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你说我写的帖子是你写的,然后你父亲是某军区的是么.

最好你不是中国留学生,如果你是,我保留在国内起诉你的一切权利,告你冒充别人进行国家颠覆(我先不说你冒充别人诈骗),好吧!
如果你不是中国留学生,或者真是外国走狗,算你牛比.

让咱们把事情搞大,
越大越好.


[ 本帖最后由 天佑中华 于 2007-10-14 15:48 编辑 ]

原帖由 插着羽毛打Ball 于 2007-10-14 20:11 发表
是网上无聊客或者是别有用心的人的常用手法

支持楼主法律行为


谢谢支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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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挑逗、“摘录”别人的言论,编成恶心文字,到处造谣

是网上无聊客或者是别有用心的人的常用手法

支持楼主法律行为
kein Staat, kein Vaterland, keine Nationalism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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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贺贺有名 于 2007-10-14 17:40 发表

呵呵,html比图片更好修改,而且保存时间改一下自己机器时间就行了,现在网络的内容保存下来基本不算证据了,需要提取服务器硬盘数据


那就提呗,而且我有朋友直接可以证明我没有使用任何修改软件和修改机器时间.另外那个帖子中,很多别的网友都对"德国天佑中华"的帖子进行了引用,他想改也改不了别人的帖子
做一些截屏主要是防止天涯把那个帖子再和谐了.


[ 本帖最后由 天佑中华 于 2007-10-14 17:4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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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汉风 于 2007-10-14 17:11 发表
电子物证也可以取证,只要被认定不是伪造的,建议lz吧那个帖子保存,这样以后可以用截屏和网页拷贝比对,一个是图片格式,一个是html格式,不容易伪造
当然要注意保存时间,截屏时间一定要在网页copy时间之前,这样 ...

呵呵,html比图片更好修改,而且保存时间改一下自己机器时间就行了,现在网络的内容保存下来基本不算证据了,需要提取服务器硬盘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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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汉风 于 2007-10-14 17:11 发表
电子物证也可以取证,只要被认定不是伪造的,建议lz吧那个帖子保存,这样以后可以用截屏和网页拷贝比对,一个是图片格式,一个是html格式,不容易伪造
当然要注意保存时间,截屏时间一定要在网页copy时间之前,这样说明截屏是真截的网站的,而不是对copy的截屏。

另外楼主还要对系统log进行备份,标明时间的连续性和没有使用文件创建时间修改软件。

当然如果楼主直接有朋友可以证明楼主没有使用额外的软件,没有造假,以上的工作也可以不做。


铁哥们,实的,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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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汉风 于 2007-10-14 17:11 发表
电子物证也可以取证,只要被认定不是伪造的,建议lz吧那个帖子保存,这样以后可以用截屏和网页拷贝比对,一个是图片格式,一个是html格式,不容易伪造


已经这么做了,非常非常感谢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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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物证也可以取证,只要被认定不是伪造的,建议lz吧那个帖子保存,这样以后可以用截屏和网页拷贝比对,一个是图片格式,一个是html格式,不容易同时进行伪造
当然要注意保存时间,截屏时间一定要在网页copy时间之前,这样说明截屏是真截的网站的,而不是对copy的截屏。

另外楼主还要对系统log进行备份,标明时间的连续性和没有使用文件创建时间修改软件。

当然如果楼主直接有朋友可以证明楼主没有使用额外的软件,没有造假,以上的工作也可以不做。

[ 本帖最后由 汉风 于 2007-10-14 17:4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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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3# 的帖子

虽然说是著作权问题,但是问题在于网络和书面著作权是不一样的。。
我真不太理解。你可以咨询一下在这个方面有建树的律师吧。
因为书面的话,就是固定的;而网络的很难确定。
截屏的话属于电子媒体,似乎即使为证据的话,也不是主证。


这在学术方面是一个新的点。嘿嘿,还是比较值得做下去的。
不说了,干活了。纯粹兴起而发,对这边法律不等的,对国内法律也tmd快忘光了。
唉。唉。留学。流血啊。
奉天翊运推诚中华csuchen波鸿版河蟹社会团练使持丹书铁桊灌水免封金牌! —文官下轿,武官下马,唯我独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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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wzhmao 于 2007-10-14 16:54 发表
德国天佑中华会不会应下说是转载你的


他说了那些帖子是他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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