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行出游] 最强钉子户的的前世今生及神迹参观导游温馨提示

曾经的曾经

[ 本帖最后由 鸟鸟爱装嫩 于 2007-3-21 21:1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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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的曾经.JPG

原帖由 驴子 于 2007-3-21 22:47 发表

不了解重庆的房价

为啥评估只评估出240多万?



上海也一样,居民房和门面房的价格不一样的



当然了,我对重庆特别是这位钉子户的房价是不清楚地
“For a sailor, home again, prison ag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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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sailorman 于 2007-3-21 22:37 发表



市中心门面房绝对不止这个价格

不了解重庆的房价

为啥评估只评估出240多万?
冬冤家,我有心将你打,却一个心儿怕;要不打,只恨你这冤家羞人煞;罢罢罢,低眉红了脸儿帕,嫁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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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驴子 于 2007-3-21 22:33 发表
评估240多万,愿意给她350万。。。。。。

这个地段很好么?居然15000元/平方都不卖?



市中心门面房绝对不止这个价格
“For a sailor, home again, prison ag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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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240多万,愿意给她350万。。。。。。

这个地段很好么?居然15000元/平方都不卖?
冬冤家,我有心将你打,却一个心儿怕;要不打,只恨你这冤家羞人煞;罢罢罢,低眉红了脸儿帕,嫁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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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势好像不妙

本报重庆3月19日电 (记者 秦力文) 3月22日之前,网上盛传的中国有史以来最牛的钉子户必须自行搬迁。这是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今天下午给钉子户的户主杨某下达的限期履行通知书。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强制执行。

  最近网上盛传的中国有史以来最牛的钉子户(如图所示)的主人就是杨某。今年51岁,其妻吴某,现年49岁,家中还有一个正在念大学的孩子。图上所示的被拆迁房坐落于重庆市九龙坡区鹤兴路17号,面积219平方米,共二层,属营业用房,个人私有财产,按当时《补偿安置方案》的评估价是240多万元(货币安置)。

  重庆市九龙坡区房管局的相关负责人称,由于被拆迁户和开发商重庆南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智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具体补偿安置上分歧较大,公告动迁期限内未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导致今天的局面出现。

  九龙坡区房管局拆迁科科长任某告诉记者,该房屋当时的评估价是240多万元(货币安置),双方在协商过程中,开发商曾做出让步,如果杨某愿意选择货币方式安置,开发商愿意补偿其350万元。但杨某的妻子吴某在多次协商中,一直坚持要实物,并且要求还给她的房屋必须是原位、原朝向,最高时吴某的要求曾一度高达500多万元。

  后经多次协商,双方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05年2月拆迁人遂向九龙坡区房管局提出拆迁行政裁决,要求裁决该“钉子户”限期搬迁。九龙坡区房管局又在多次协调无效的情况下,决定召开拆迁行政裁决听证会,于2007年1月5日在《重庆晚报》登报通知被申请人拆迁听证会的时间、地点。2007年1月8日下午2:30分召开了鹤兴路片区拆迁听证会,被拆迁人未到场参加。听证会后,双方经过多次协商仍未达成协议,九龙坡区房管局于2007年1月11日下达了拆迁行政裁决书。2007年1月16日送达时,被拆迁人阅后拒绝签收。九龙坡区房管局于是依法向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先予强制执行申请书》。

  任科长称,从2004年至今,未有任何领导就“钉子户”一事给他们打招呼。

  在今天下午的听证会上,被申请人吴某在法庭上称,她从未接到裁决书的副本,也未接到过房管局的任何其他书面通知。并且她称,在此之前,她和开发商就拆迁补偿方案一直在协商当中,也曾经和开发商就补偿安置方案达成了一致意见,但由于开发商无法在双方补偿安置协议上加盖公章,无法形成一份有效力的合同,所以才造成房屋一直未能拆迁。因此责任应该在开发商,而不是被拆迁人。吴某当庭出示的证据中,就有一份是开发商无法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

  此前,记者采访了当事人吴某,她表示,网上所传向开发商索要2000万元人民币一事纯属子虚乌有。她说,她一直是支持拆迁的,但由于开发商一直没有与她签署任何协议。在法院此次作出的非诉行政执行裁定后,她也没有拿到任何与开发商的协议。没有协议,怎么能拆迁?另据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局有关人士称,开发商与吴某达成的协议补偿金额略多于350万元。

  吴某称,在她和开发商协商安置补偿方案时,重庆市九龙坡区房地产管理局给其下达拆迁行政裁决书是滥用职权,请求法院撤销该裁决。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九龙坡区房管局申请执行的九龙裁[2007]1号拆迁行政裁决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的行为。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裁定如下:准予先予执行重庆市九龙坡区房地产管理局九龙裁[2007]1号拆迁行政裁决书中第三项所决定的内容(被申请人杨某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搬迁,并将九龙坡区杨家坪鹤兴路17号房屋交重庆智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和重庆南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除)。并随后送达了限期履行通知书。本报将继续对此案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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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吃花生的大灰狼 于 2007-3-21 21:19 发表
真的是钉子户吗?

八大美院的川美在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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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鸟鸟爱装嫩 于 2007-3-21 21:20 发表
今天下午四时,即时连线“钉子户”女主人吴萍,获悉其丈夫杨武今天下午16时左右已经重返拆迁地,爬上了早已成为一个“孤岛”的自家老房子。以下是采访实录:
主持人:现在进展怎么样了呢?
吴蘋:我在工地等 ...


他是习武的,在重庆很有名气,是重庆首届散打移动赛冠军,所以上去对他来说不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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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苹:他们说我是刁民,我就说他们是刁官。只有日本鬼子在中国才说刁民和良民。不能侵犯人家的财产,如果是这样的话,还要物权法干什么呢?
  
  如果原地安置,要倒赔开发商200多万

  主持人:你想到过现在房子搞成这样吗?

  吴苹:我哪里想得到?我说你依法的话,我争取第一个走,因为我为生活奔波,上有老,下有小。我在拆迁的第一天,就把所有的产权证原件都拿过去了,他们不光是看你的证件,还要向房管局、国土局调档,什么都是按照他们的来。一开始开发商就巴不得我拿他们那么一点点可怜的钱,而且又很低廉。重庆的房地产价格大约也是4000,而且我那个是营业门面,商业铺面,二楼才给3000多,这样我肯定不能接受,就选择还房(原地安置),很简单,你按房子还给我就行了嘛。

  主持人:开发商就是不愿意原地安置?

  吴苹:他们不愿意还,就是想给一些钱。我这个评估价下来才200多万,我肯定接受不了,而且如果我选择还房,还要我补他200多万。

  主持人:还要倒给他200多万?

  吴苹:对,按照这个价格补他,你说能不能接受呢?我真是冤枉,比窦娥还冤。房管局最后也不得不承认我的要求是合法的,我说重庆市有规定的,我有权利选择还房的,应该尊重我们被拆迁人的选择。拖到2006年,说在原地还我,还要我补2200多万,我说凭什么呢?你给我那么低,还要我补那么多。所以这个问题就一直僵持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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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那栋“大海孤岛”的主人吴苹接受中国网采访,大吐苦水
  
  3月8日,本报独家报道了《网上惊现史上最牛的钉子户》,将网上流传的一张图片还原为了重庆一则从未被报道的新闻。随后,当地媒体和有关各方都行动起来。3月19日,重庆九龙坡区法院经过听证,裁定支持房管局关于搬迁的裁决,并发出限期履行通知,要求被拆迁人在3月22日前拆除该房屋,否则将被强制执行
3月20日,中国网采访了那栋房屋的主人吴苹。
  
  “按照规定,城市拆迁不能强制执行拆迁”

  主持人:开发商在安置协议上不给你盖公章?

  吴苹:对。昨天的听证会是我申请的听证。在我跟开发商协商的同时,他们(开发商)和房管局搞了一个裁决,我不知道。另外又向九龙坡法院申请了强拆,我也不知道这个。因为我们一直在协商,在找他们老板盖章、签字。因此我就申请了听证,在昨天听证会上,我当着数百人的面,出示了对方盖了公章的有理有力的证据,但是法院做形式。一个多小时,马上就宣布休庭,而且又向我下发了通知,这个通知都是前几天打印好的,这个听证完全就是走一个形式,之后直接给我下发了通知,而不是裁定,因为裁定我还有申诉权,而通知就没有,而且只给了三天。

  主持人:你们现在还在协商吗?

  吴苹:没有协调的余地了,因为他们是依照1999年的《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写的是为了国家的利益、公众的利益,不执行的话会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那开发商赚取暴利符合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吗?所以这个情况不符合。

  主持人:这个执行了以后你能得到一些补偿吗?

  吴苹:截至目前我没有得到一分钱的补偿,也没有得到安置。按照有关规定起码要给我们过渡房,而且你们看了图片没有?人根本就上不去的,完全就是官商结合起来,没有办法,九龙坡完全都是区委区政府来管。我昨天在听证会上引用的几条法规,都是明确的,按照规定,城市拆迁不能强制执行拆迁。
  
  “还要物权法干什么呢?”

  主持人:周围的住户,你们的邻居都已经搬走了,有些网友就说,可能是你们故意在找麻烦,以期获得更高的赔偿。

  吴苹:不是,我理解那些网友,他们不可能知道真相。我们之前搬迁走的,也是在2006年10月份,但他们都很小,最多也就是30平方左右,而且还是共有的,因为是房管局局长亲自当面给我保证,把过渡房解决,而且我这个比较大,最后再解决。我手里有依据,是他们06年9月14日那一天带了委托书,而且我们记录上写明了的是第一次协商,双方都签了字,这是有根据的,不是可以空口说的。我非常感谢网友关注这个事,但是他们没有能力知道这个真相。我当时还觉得可以吧,最后就最后吧,我说你们一定要把这个门面留起来,他们说没问题。

  主持人:有网友说你是刁民,你怎么看他们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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