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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蒙猫 于 2006-10-26 16:25 发表 据我对科学技术的粗略了解,人们是否看帖由自己手里的鼠标决定,鼠标不点,帖子不会自动跳到你眼皮底下.这就是所谓自由......再说,这帖不沉也要感谢你做了不少贡献. 我们说话做事都应该考虑其他人的感受 ...
十字架标志和宗教自由之争记者: 亚微 华盛顿 Jun 2, 2006 请听亚薇华盛顿报道 最近,加州圣迭戈市一位联邦法官下令市政府把矗立在一座公园山顶上高29英尺的大型十字架挪走,否则每天要交纳5千美元的罚款。这个十字架是美军阵亡将士纪念碑的一部份。 法庭做出这个判决的依据是,十字架是基督教的标志,在公园里放置十字架,违反了政教分离的原则以及美国宪法禁止确立国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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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办法 第二十一条 宗教活动应当在经批准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任何人不得在其他公共场所传教、散发宗教宣传品和宣传有神论。
陕西省实施《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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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Helen101 于 2006-10-26 15:59 发表 WZ兄啊, 你又急了,我又没有和你吵架,也没有逼你来教会,干什么发这么大的火啊. 贴子沉了就沉了,问题不大,如果有人要跟贴,我也没有办法不让人发. 我发贴的目的之前已经说得很清楚了,不用我再说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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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ajie1a 于 2006-10-26 10:14 发表 言论自由也要讲讲地点,你总不能提个猪头到清真寺里去上贡吧?这个德国中文网里也不全是基督徒,是不是要考虑考虑拟发表的言论是否是对于某些人“令人反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