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蒙猫 于 2006-10-26 16:25 发表



据我对科学技术的粗略了解,人们是否看帖由自己手里的鼠标决定,鼠标不点,帖子不会自动跳到你眼皮底下.这就是所谓自由......再说,这帖不沉也要感谢你做了不少贡献.

我们说话做事都应该考虑其他人的感受 ...




十字架标志和宗教自由之争
记者: 亚微
华盛顿
Jun 2, 2006
请听亚薇华盛顿报道

最近,加州圣迭戈市一位联邦法官下令市政府把矗立在一座公园山顶上高29英尺的大型十字架挪走,否则每天要交纳5千美元的罚款。这个十字架是美军阵亡将士纪念碑的一部份。

法庭做出这个判决的依据是,十字架是基督教的标志,在公园里放置十字架,违反了政教分离的原则以及美国宪法禁止确立国教的规定。



人在德国社区是大家的网络之家



你对科学技术的了解很精通,但是你知不知道互联网上也有宗教社区?偏偏要来这公共论坛(面向所有可能上网者)来宣扬?

陕西省实施《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办法

  第二十一条 宗教活动应当在经批准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任何人不得在其他公共场所传教、散发宗教宣传品和宣传有神论。



[quote]
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修正案
...
五、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在本市举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依照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quote]

[ 本帖最后由 ajie1a 于 2006-10-29 09:3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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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Helen101 于 2006-10-26 15:59 发表
WZ兄啊, 你又急了,我又没有和你吵架,也没有逼你来教会,干什么发这么大的火啊.
贴子沉了就沉了,问题不大,如果有人要跟贴,我也没有办法不让人发.
我发贴的目的之前已经说得很清楚了,不用我再说了吧.


“子非鱼,安知鱼之乐也?”
子非吾,安知吾“又”急了、“发这么大的火”?
庄子与惠之之辩,汝必闻之矣......it becomes boring


再送你禅宗六祖惠能大师的一句名言:既不是风在动,也不是旗在动,乃是施主的心在动!
吾既不急亦无”火“,岂非”火“自出于尔一己之心乎?:astonishment:


存在主义者萨特还有句”他人即地狱“,
只要基督徒别再喋喋不休、一相情愿地传福音,让俺”不信则下地狱“,那俺们非基就算”天堂“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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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个福音营啊,在哪里啊讲员是谁,我怎么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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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407 Helen101 的帖子

应该会去那个福音营吧,讲员的名声实在是太大了,欢迎各慕道友参加,机会难得.我之后也会在WUPPERTAL呆两天,应该能见上面吧,挺想你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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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以勒!

哈哈,你也来了啊. 年底有没有空回来一趟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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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tonishment:      这......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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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ajie1a 于 2006-10-26 10:14 发表
言论自由也要讲讲地点,你总不能提个猪头到清真寺里去上贡吧?这个德国中文网里也不全是基督徒,是不是要考虑考虑拟发表的言论是否是对于某些人“令人反感”?



据我对科学技术的粗略了解,人们是否看帖由自己手里的鼠标决定,鼠标不点,帖子不会自动跳到你眼皮底下.这就是所谓自由......再说,这帖不沉也要感谢你做了不少贡献.

我们说话做事都应该考虑其他人的感受.
你觉得这帖看了就反感,巴不得早点沉下去,帖子只要还挂着你就烦.
而作为我来说,看到你这种想法我也很反感,你怎么不考虑我的感受.你这不也是发表言论没考虑别人感受?不算"提猪头去清真寺上贡"吗?
多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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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Z兄啊, 你又急了,我又没有和你吵架,也没有逼你来教会,干什么发这么大的火啊.
贴子沉了就沉了,问题不大,如果有人要跟贴,我也没有办法不让人发.
我发贴的目的之前已经说得很清楚了,不用我再说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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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起,又让您反感了.
不过这个贴子是我发的,我也就发了这么一个贴子,你要是真的那么不喜欢,不说话不就好了吗?只是建议,你大可以继续跟贴,你说的有没有道理,明眼人看了自然明白.
当然你有说话的权利,我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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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也要讲讲地点,你总不能提个猪头到清真寺里去上贡吧?这个德国中文网里也不全是基督徒,是不是要考虑考虑拟发表的言论是否是对于某些人“令人反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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