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佑中华啊,今天是十七大开幕啊,你不管德国天佑中华是谁,你不能说他发共产党万岁和庆祝十七大的帖子是找骂贴啊。。
呵呵
奉天翊运推诚中华csuchen波鸿版河蟹社会团练使持丹书铁桊灌水免封金牌! —文官下轿,武官下马,唯我独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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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笑。人家用的是“天佑中华”的网名,又不是你的真实姓名,跟侵权能赶上什么关系?如果那个天佑中华没有在网上公布你的真实信息,例如照片,住址,电话等,就不造成侵权。中国同名同姓的人多得很,何况天佑中华这个名字本来就是阿猫阿狗都可以申请的ID,谈何侵权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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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奇奇 于 2007-10-14 22:32 发表


谢谢,对待那些卑鄙小人,需要大家共同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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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侵权行为法理论,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有四:一是要有特定的受侵犯人,二是有侵权行为的存在,三是需要有损害事实,且这种损害事实与侵权行为间存在有因果关系,四是侵权人有过错。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侵犯名誉权的方式也可以分为四种,其中侮辱和诽谤是两种主要表现形式,侮辱行为又包括暴力侮辱、以口头语言或者形体语言侮辱以及文字侮辱等形式。而诽谤也分为口头和文字诽谤。另外,假冒他人姓名从事一些不道德或者违法的行为或者以口头、书面形式宣扬他人隐私的行为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的解释》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对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也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根据构成理论,诽谤的构成必须符合两个要件:其一是捏造事实,向第三人散布,其二是他人名誉因此受损。对于网络来讲,电子邮件、公告板(BBS)或者聊天室中闲谈、发表正式言论,甚至放置照片、影片等,都可能成为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源头。网络发布的任何信息,即使是仅在少数几个人中传播的,也有被无数人看到的可能性,所以对于网上发布言论,其行为容易认定是向第三人散布。一般在网络上的侵权行为判断其是否为第三人知晓,可以通过网页的点击率、在线聊天人数以及电子邮件的发送数目等来判断。而对于名誉受到损害的事实认定通常采用推定,即只要行为人对名誉权人实施的侮辱、诽谤等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为第三人知晓,就推定名誉权人的社会评价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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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名誉权”就是由民事法律规定的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获得或者维持对其名誉进行客观公正评价的一种人格权。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名誉权的客体包括名誉和尊严,其中名誉是一种社会评价,即社会对某个公民或者某一法人的思想、品德、修养等的评价,而尊严是一种自我评价,指个人对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个人品质等方面的评价。名誉权对一个人其他民事权利的取得有重大的影响。

网络,相比于传统的传媒交流方式,尽管是虚拟空间,但这个空间毕竟是现实社会的反映,个人的所作所为,如果不受法律的约束,就必然会侵犯他人的权利和自由。从根本上来看网络上的侵权纠纷只是一个新的法律现象,而不是一个新的法律问题,网络行为作为一种实在行为,只是人们的行为方式有所改变而已。所以对名誉权而言,我国现行保护名誉权的法律对在网络中涉及的侵权行为也是同样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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