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wzhmao 于 2007-10-14 16:54 发表
想起你小子多次调侃我认真干吗如何如何的,来戏弄我们,真恨不得捏死你。
但是,毕竟职业病,还是喜欢评论。

还有,我看见他帖子的内容,大多是说党和国家好的,可以说是歌功颂德的,呵呵,这样就比较麻烦了。
...


你别说句话都带俩刺儿啊,你帮我分析我感谢你,不代表我赞同你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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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wzhmao 于 2007-10-14 16:48 发表
说实话,本来真不想回你的帖子。因为跟你讨论问题纯粹是生气。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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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刚才看了一些那个帖子,不知道怎么回事在杂谈里找到,到了天涯时空栏目。

不过我发现上面的若干帖子 ...


我不把那个帖子的一切都截屏,我能告么.,想改帖子?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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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起你小子多次调侃我认真干吗如何如何的,来戏弄我们,真恨不得捏死你。
但是,毕竟职业病,还是喜欢评论。

还有,我看见他帖子的内容,大多是说党和国家好的,可以说是歌功颂德的,呵呵,这样就比较麻烦了。

我只是猜测,因为以前做案子没有遇到过相似情况。可以请教一下中国的高手律师。德国天佑中华会不会应下说是转载你的,然后对你反诉。因为他可以觉得那些帖子就是你写的,或者就是他自己写的,他觉得帖子内容很好。而忽然你以侵害名誉来起诉他,就会让人感觉到你并不同意德国天佑中华所写的内容。这样你就不会处于上势了。
建议,首先用侵犯著作权来咨询一下。我不敢确定,因为我对著作权纠纷不是太了解 。
奉天翊运推诚中华csuchen波鸿版河蟹社会团练使持丹书铁桊灌水免封金牌! —文官下轿,武官下马,唯我独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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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实话,本来真不想回你的帖子。因为跟你讨论问题纯粹是生气。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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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刚才看了一些那个帖子,不知道怎么回事在杂谈里找到,到了天涯时空栏目。

不过我发现上面的若干帖子都是你写的啊!!??其中,还有以前争论过的。并且若干是你的原帖。这样比较麻烦。这样的话,我觉得进入法律程序比较难,最起码在中国是这样。
如果德国天佑中华真的不是你的话,那么只要这个帐号在任何时候修改时加上一个zz或者转载、转述等词语就可以继续免责。而将责任推到原作者身上。

免责是一门很大的学问。学法律的最后学会的都是钻法律孔子,就是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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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驴子 于 2007-10-14 16:44 发表
。。。
那你倒是告了没有啊?


随时可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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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天佑中华",你丫把柄算是被我抓到了,我哪天不爽了,我就告你,别以为我不敢,你看我不告你侵害他人名誉和企图颠覆国家的.

法律就是给你这种人预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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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你倒是告了没有啊?
冬冤家,我有心将你打,却一个心儿怕;要不打,只恨你这冤家羞人煞;罢罢罢,低眉红了脸儿帕,嫁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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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wzhmao 于 2007-10-14 16:26 发表
那个规定是个免责条款,在法则实施当中会大打折扣。这个条款对于上诉不充分。其本质在于网络运行商的免责。

现行中国法律在这些方面规定极其模糊,除非有强力介入,否则难以实施,针对对象包括法院、网络提供的运 ...


多谢,强力介入没问题,"德国天佑中华"也是点儿低,不知道我现在精力有多少,呵呵,不就是个折腾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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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 的帖子

那个规定是个免责条款,在法则实施当中会大打折扣。这个条款对于上诉不充分。其本质在于网络运行商的免责。

现行中国法律在这些方面规定极其模糊,除非有强力介入,否则难以实施,针对对象包括法院、网络提供的运行商乃至于整个天涯用户群。针对对象很是广泛。
不过,用在圈子里混多年的经验告诉你,给钱,将法院和网络运行商都“拿下”,然后给钱给部分有威望和号召力的天涯网友,让它们帮你说话,可以增加旁证分量。

法院执法讲究成本的,对于这种有争议的案子一般不会理;涉及网络的案件,法院一般敬而远之,因为争议很大。除非你将各种成本自己承担。

此外,民事诉讼第64条规定:“谁主张,谁举证”。这条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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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汉风 于 2007-10-14 15:40 发表


侵犯他人名誉罪名肯定是成立的,也不用是留学生,只要是有法律的地方都管侵犯他人名誉。国内警察管查ip,国内如果有朋友可以找人帮帮忙,如果ip是外国的比如德国的,在德国再找律师。


谢了,兄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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