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教育,法律,各有各的作用面。

这个问题根本原因就是法律不健全,大陆法体系不可能健全到万事可依。

相比之下英美法系某些方面就有一定的优越性。混合型是一个历史必然趋势。

既然现代的英美法系融合了大陆法系的部分优点,为什么,我国的法律制度改革就不能向前推动一下,学学人家的优点呢?

我们也应该有案例法,应该提高律师的作用。

我就一直认为,现在这种法律制度下,只有一些专家立法人员,来讨论法律条文应该如何如何,

其他人全是傻子,只能举手同意,只能照章办事,我就不相信,只有立法这些个人聪明,其他人全是傻蛋?

不管对错合理针对完善与否只能任法律鱼肉?

任何时候的道德文明规章制度,都有不同的概念和定义,都在时刻不停的或快或慢的发生着变化。

为什么不让法律鲜活起来?

为什么不让当事者双方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以道德为准绳,借助律师的力量,来完善法律条文上的空缺呢?

难道一个法官在条文不健全的时候就可以依一个人或者几个人的意志来判定是非,然后再等待专家学者去研究完善么?

难道当事者只能坐视不完善的法律条文给自己带来不幸么?

为什么不允许建设性的完善法律条文呢?

这种法律制度上的缺陷,正是司法腐败和所谓道德沦丧一个深层次的诱因。

依法治国搞了这么多年,却又搞什么以德治国,

哎,德为育,法为治,不针对问题解决问题,却又

搞三搞八

的,真不知道他们都在想些什么嘛。。。。。

[ 本帖最后由 蟋蟀 于 2006-7-24 00:0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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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好好先生 于 2006-7-23 20:12 发表
tmd法律不健全。lol.gif

的确如此。我想国内这么规定是为了警告那些乱穿马路的人。只是没有正面,只有反面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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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好好先生 于 2006-7-23 20:05 发表

《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 ...

从来没人说过司机不需要负民事责任. 对于交通事故, 想证明司机故意撞死人是非常困难的.

[ 本帖最后由 NeuMond 于 2006-7-23 20:15 编辑 ]
没有哪一个参考系相对于其它参考系是特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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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好好先生 于 2006-7-23 20:05 发表

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
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这条规定是从根本上对以往“撞死人白撞”说法的一种否定。我们知道发生交通事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本条从民事责任的角度对现行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原则作了重大突破。这里重点要强调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的责任承担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输工具,应当承担严格责任,即对于民事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加害人无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要对损害结果承担民事责任,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加害人的责任。本条对于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就体现了这一原则。机动车属于高速运输工具,其在得到方便、快捷、高速的益处的同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也只有这样才有助于保障行人和非机动车的利益。当然本条也规定了机动车驾驶人减轻或免除责任的条件,所以机动车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也应当注意获取减轻或免除自己责任的证据,在严格责任的举证原则下,只有驾驶人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是有过错的,才能减轻或免除其自身的民事责任


无责司机不一定要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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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NeuMond 于 2006-7-23 20:04 发表

此事故有录像作证, 如果在公路上出车祸,谁知道是怎么回事. 对交通事故,无过失不需要负刑事责任.
你如何解释司机来回几趟轧人?
不用不礼貌的词语,同样可以把事情说清楚.

看看回复
he first run over her, then he feel the hump, its strange to him, so he forward,run over her again,he feels the hump again he reverse, he feel its strange,forward again 2 c wat it is, then he use brain go out of car n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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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小文 于 2006-7-23 20:00 发表
国内交规似乎规定是谁有责罚谁,无责的司机撞死人没有法律上的责任,顶多陪点钱,尽点道义。

《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
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这条规定是从根本上对以往“撞死人白撞”说法的一种否定。我们知道发生交通事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本条从民事责任的角度对现行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原则作了重大突破。这里重点要强调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的责任承担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输工具,应当承担严格责任,即对于民事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加害人无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要对损害结果承担民事责任,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加害人的责任。本条对于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就体现了这一原则。机动车属于高速运输工具,其在得到方便、快捷、高速的益处的同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也只有这样才有助于保障行人和非机动车的利益。当然本条也规定了机动车驾驶人减轻或免除责任的条件,所以机动车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也应当注意获取减轻或免除自己责任的证据,在严格责任的举证原则下,只有驾驶人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是有过错的,才能减轻或免除其自身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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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好好先生 于 2006-7-23 19:55 发表

撞死人显然是要负刑事责任的,怎么可能几万元了事,你不要太无知。

此事故有录像作证, 如果在公路上出车祸,谁知道是怎么回事. 对交通事故,无过失不需要负刑事责任.
你如何解释司机来回几趟轧人?
不用不礼貌的词语,同样可以把事情说清楚.

[ 本帖最后由 NeuMond 于 2006-7-23 20:07 编辑 ]
没有哪一个参考系相对于其它参考系是特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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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交规似乎规定是谁有责罚谁,无责的司机撞死人没有法律上的责任,顶多陪点钱,尽点道义。

[ 本帖最后由 小文 于 2006-7-23 20:0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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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要是做坏事前就知道肯定会被发现就没人干坏事了
说白了还是个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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