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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22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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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注中文成分 刻不容缓
昨日上午,在河南省化学研究所,副研究员门嘉丽说:“SK—Ⅱ紧肤抗皱精华乳中含有腐蚀性很强的氢氧化钠成分,却没有中文标注,让人深感不安。” 她说,日本规定,为防止某些人过敏,98种物质必须在标签上注明。而在我国,除了育发、染发等9种特殊用途化妆品需提供成分和安全性评价外,其他普通用途化妆品,如美白、润肤等产品,并没有严格规定。换句话说,这些产品的组成成分和使用效果如何,消费者只能听凭厂家的宣传。消费者能不能看懂复杂的化学成分是一回事,而标不标原料成分则是另外一回事。如果某种成分会导致某种类型的消费者过敏或不适,标志成分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李科长说,国家技术监督局2002年3月公布的《关于严厉惩处经销伪劣商品责任者的意见》中明确指出,经销下列商品经指出仍不改正的,即可视为经销伪劣商品行为:1.未用中文标明商品名称、生产厂家的;2.对限时使用的商品而未标明失效时间的;3.按有关规定应用中文标明规格、等级、主要技术指标或成分、含量未标明的;4.高档耐用消费品无中文说明的。国家、省、市多家质监部门十分重视化妆品中文标志的问题,一些不规范的商业行为正在逐步得到治理。
他认为,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对于这种对皮肤有伤害的成分,厂家应给予警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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