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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z 谈谈西藏问题
本帖最后由 真精不怕火恋 于 2009-3-16 14:02 编辑
前几天看到德国之声的文章,想谈谈我的看法,抛砖引玉,希望能和大家一起探讨这个问题。
原文中所有的推断和论证都是建立在作者的假设前提下:中国在1913年至1950年对西藏没有主权。从标题起就先入为主,“从国际法的角度透视西藏归属问题”,误导读者,混淆视听。西藏是中国主权范围内的一个省份,和国际法根本就没有任何关系。从国际法的角度讨论一国内政问题本身就是侵犯一国主权的行为。下文我将论述从1913至1950年西藏的主权问题并从法律的角度来探讨西藏问题。
一、一、 西藏在1913年到1950年的主权问题
众多史料表明,西藏在1913年至1950年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下文将主要引用民国政府的史料记载来论证这一观点。
原文第六段声称:满清王朝于1911年土崩瓦解。1913年,当时的十三世达赖喇嘛借着这一时机宣布西藏独立。直到1950年,西藏都作为独立国家存在。这个论述没有任何依据。相反的依据有以下几点:
a、
根据“民国丛书”第四编 第79卷,光明书局1949年版,李鼎声著“中国近代史”第228页至229页记载(原文为竖版,繁体):民国二年(1913年)五月中英会议于印度之希摩拉(Simla),西藏亦派代表参加。西藏代表以有英人为奥援,态度甚强硬,要求中国承认西藏自主,不得进兵西藏,西藏与中国以打箭炉为界,关于西藏之商业、外交、矿山开采西藏人得自由与英国人交涉。这次会议无结果而散。根据这个记载,很显然只是西藏单方面提出,而没有被任何一方承认。德国之声文章的作者本身承认在1913年以前,西藏的归属是没有任何争议的。文章中引用了一些所谓德国专家的言论。我们这里可以引用一下德国基本法第29章的规定,德国联邦州的管辖范围的变更,需要所有涉及地区的民众共同表决。根据原文章作者的表述,类比德国宪法的规定,就可以得出结论:西藏的独立需要当时中国所有民众的表决。而代表提出的独立并没有经过表决也没有被承认,换句话说,一个作为代表的喇嘛提出的独立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因此是无效的。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西方政府为什么宁愿承认一个喇嘛的表态,而不尊重当时民国政府的看法呢?从08年西方政府对科索沃、南奥塞梯和阿布哈兹事件的态度就可以知道是他们的利益在作怪。从上文中西藏代表提出的观点也反映了英国人在西藏的利益问题。回到正文中来,既然西藏代表提出的独立是无效的,西藏问题就是中国的内政问题。相反按照在国际法被共同认可的国家继承原则:西藏从归属于清政府过渡到归属于中国政府(中华民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后面还会用国家学说的理论分析这个问题)。
b、
根据“民国丛书”第一编 第24卷,商务印刷馆 1945年版,钱端升等著 “民国政制史”(上)第102页:第二项 蒙藏院 蒙藏院系民国三年五月四日下令将蒙藏事务局更改而成,此院之职权:在于管理蒙藏事务,直隶于大总统。内置。。。。从这个记载中很明显的可以得出结论:在1913年以后西藏从来就没有独立过。
c、
根据“民国丛书”第四编 第22卷,商务印刷馆 1947年版,施养成著 “中国省行政制度”第55至56页:北京政政时代地方行政制度民国启建, 。。。。行省特别区域与京兆地方为单一部分,西藏(其康部置川边特别区域)、青海为联邦部分。从这个记载也可以证明,西藏历来都是中国的一部分,没有任何争议。
d、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中华民国领土,为二十二行省,蒙古,西藏,青海”,在中央政府国务院下设蒙藏事务局。
综合以上证据,原文章中提出的所谓的西藏政府在1913年是独立的“国家”是完全站不住脚的。相反却有足够的证据能够证明:西藏自元代以来始终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
二、 二、 从法律的角度看西藏
西藏作为中国的一个自治区域和国际法根本就没有任何关系。只不过西藏作为一个敏感地区已经成为西方政府牵制中国,以期向中国谋取政治及经济利益的重要砝码。如果西藏能和国际法中的主体牵扯上关系的话也应该在元朝以前。遗憾的是中世纪的欧洲人还没有创造出他们所谓的国家理论学说和国际法。在这里我先批驳原文的观点,然后从法律的角度阐述:既然西藏和国际法扯不上关系,西藏问题适用于什么法律呢?
原文中引用的:汉堡东亚学专家奥斯卡·魏格尔说:"我想强调一点,蒙古人建立的元朝和满族统治的清朝其实都不是中国汉族的朝代,而是中国被异族占领的时期。而且中国历史也一直是这么记载的。" 这个结论的得出只能说明所谓的德国专家缺乏常识,把国家和民族的定义混为了一谈。或者是把德国人自己制定的概念生硬的照搬到中国身上。按他的逻辑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美国总统是白人,就可以叫美国;美国总统是黑人,美国就要改名了。但现在奥巴马上台以来,还没有人看到美国有改国名的趋势。关键的是原文作者的引用和他提出的所谓“西藏问题”,没有什么必然的联系。
原文中引用的:已经退休的波恩大学西藏学教授迪特·舒并不认同这一说法:"西藏曾经处于类似欧洲中世纪的体制下,这是无可争议的事实。而且当时西藏实行的一些刑罚,比如鞭刑或是将犯人绑在刑柱上示众等等,的确也是不合时宜的。但是,这些刑罚在当时的中国也有,这并没有什么特别之处。假如可以用这个理由来占领西藏的话,那么中国也可以占领不丹或者其它国家,甚至是阿富汗。这并不能成为入侵一个国家的正当理由。尤其是在中亚地区普遍处于新旧时代交替的那个时期。"中国从元朝以来一直拥有对西藏的主权,何来占领之说?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所谓的藏学教授立足点本身就是错误的,何谈在其基础上的发挥。中国政府在1950年以后改进了西藏的人权状况,加快了西藏的发展,为什么不能宣传呢?如果说有些刑罚在当时的中国其它地方也有,只能说明中国在废除这些刑罚方面取得了更大的进展。
现在先从法律的角度谈谈国家和国际法,然后在谈西藏适用的法律。国家理论学说有很多种,其中主流学说为“三元素”(参照德国著名学者Schweitzer 国家法III 第201页):公民、领土和主权,1913年的西藏代表单方面提出独立根本就没有任何意义,因为当时的西藏在这三个构成要件上都不具备(论据见上文)。就是一个地区具备了这3个要件,还需要满足被其它国家承认这个前提,才可以成为国家。所以那些所谓的学者把西藏作为国家,根本就是无中生有。在去年科索沃宣布独立和南奥塞梯和阿布哈兹事件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西方国家的立场。有利于他们国家和集团利益的科索沃宣布独立,他们就会立即宣告承认。会损坏他们利益的南奥塞梯和阿布哈兹独立,他们就不予承认,并且给予打击。莫须有的西藏问题上也充分反应出了这个问题。
尽管西藏不是国际法的主体,在西藏问题上扯入国际法本身就是一种干涉中国内政的问题(见上文)。还是有必要给大家介绍一下国际法:国际法和其它法律一样,都是调节不同利益集团的工具。只是国家之间双边或者多边协议的总称,是签署国对某件或者某些事情达成的协议。而大部分这些协议在我国融入国际社会以前就已经存在,因此我们国家在很长时间以来都只能是单方面接受这些规则,在利用国际法这个游戏规则时就处于劣势。只有在近几年来逐步参与到国际规则的制定,情况得到略微改观。
前面介绍了国际法,并且得出用国际法评论一国内政问题,本身就是干涉他国内政的行为。那么,西藏问题究竟适用什么法律呢?达赖的行为又适用什么法律呢?西藏是中国的一个省份,中国政府拥有主权,毫无疑问西藏问题适用于中国国内法律。分裂西藏的个人和集团行为适用于中国《刑法》第一百零二条以下条款,是危害国家安全罪。企图分离西藏,同时可以考虑借鉴《反国家分裂法》,中国人民可以在必要时通过武力解决。达赖已经触犯刑法第一百领七条和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构成犯罪,应该受到刑事通缉,至于能不能被制裁。是另外一回事。
三、 三、总结
从“国际法的角度透视西藏归属问题”一文,逻辑混乱,文章中没有任何能禁得住推敲的东西。文中多次提及国际法,而不知用国际法分析一个内政问题,本身就是干涉他国内政。并且从没提出任何具体内容。企图通过模糊感念,以达到混淆视听的效果。
这种“国际法”名义的文章,实则别有所图。这些人是真正的关心西藏的人权问题吗?答案很显然是否定的,他们在只想为我们发展的道路上制造些麻烦。什么是人权?争议很大,绝大部分人认为生命权重于自由权。部分人认为自由的权利大于生命的权利,但持这一观点的人在生命和自由只可选其一的时候,其中绝大部分又会选择生命。
西藏问题原本就是莫须有的问题。西藏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是没有值得争议的地方。相信大家从欧盟对待科索沃问题和南奥塞梯和阿布哈兹事件中就可以清楚他们的立场,从中制造混乱为自己的国家谋取更大的利益是他们的最终目标。
所有的国家都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我们国家在发展过程中也不例外。但是西方人所泡制的西藏问题,绝对是莫须有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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