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西火车站的谋杀案

27号悲剧发生后,领馆教育事务处的老师给我打电话,他告诉我德国警方已以谋杀案的性质立案调查该案件,并将案件的一些情况通知了大使馆。他说德国警方仅向他提供了被害者的姓名和注册城市,并让我辅助调查一下被害的孙女士是否是aachen注册学生。 几分钟后,他再次打电话给我,说已经查明孙女士为克劳注册学生。

随后,有一位aachen的同学和我联络,说他和他的几个朋友当天直接目击谋杀案。他和我约好在1月9日,我陪他去警察局作证。

在此事件前后,我个人一直陷于种种公私事务,很遗憾错过了大家自发组织的悼念被害者的活动,并由于一些原因不便上网。

大家如果有什么建议,请大家在此处跟帖,我尽量及时和大家就可行性进行讨论,可行的建议我们大家一起把它实行。


另外,我正告某些人(我不点名,但我记录了相关网络信息),如果你对学生会的帐务有兴趣,你和我约时间,我让你看帐簿。这段话就是警告!如果你再继续不阴不阳乱说话,下次我直接发律师信给你。
你用“我不是阎王”来为自己当小鬼的行为做辩护?

原帖由 守洞 于 2008-1-5 00:23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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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我正告某些人(我不点名,但我记录了相关网络信息),如果你对学生会的帐务有兴趣,你和我约时间,我让你看帐簿。这段话就是警告!如果你再继续不阴不阳乱说话,下次我直接发律师信给你。

哎呀我好怕怕!
是说我么. 直接点名好了. 否则我又不阴不阳乱地说话,收到律师信。
看来学生会发律师信的速度很快哦.:astonishment:

大家都表吃饭只喝汤,自然会有共鸣且润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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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守洞 于 2008-1-5 00:23 发表
另外,我正告某些人(我不点名,但我记录了相关网络信息),如果你对学生会的帐务有兴趣,你和我约时间,我让你看帐簿。这段话就是警告!如果你再继续不阴不阳乱说话,下次我直接发律师信给你。


呀!学生会连请律师的钱都有啦,那下次搞活动不用再收门票了吧。

是不是可以考虑下,给大家介绍工作时那所谓的5欧“工本费”也可以免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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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下次上网时间最早也是明晚了。而且是在同学家里借用。
请大家多讨论些实际的问题。
你用“我不是阎王”来为自己当小鬼的行为做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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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德国能不能刑事诉讼的同时或之后附带提出民事诉讼?
你用“我不是阎王”来为自己当小鬼的行为做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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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今天aachen的捐款帐户已经开通,但是现在有了统一捐款帐户。
请大家去新的投票帖发表看法,到底我们要不要使用独立的捐款帐户。
你用“我不是阎王”来为自己当小鬼的行为做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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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青山 于 2008-1-6 00:21 发表


第一, 你是污蔑使馆.
第二, 利诱你就干, 是什么人啊?
第三, 你凭什么说使馆不爱自己的国民?

我觉得你是信口雌黄


第一, 是污蔑使馆!?
第二, 利诱你就干(为什么要利诱先?), 是什么人啊(上这个论坛的10有8 9 是中国人)?
第三, 你凭什么说使馆不爱自己的国民(中国那点事儿那种风气谁没经历过)?

我觉得你是信口雌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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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捐款和悼念,我们还能做点什么?
不过好像有人在一楼说过,会和大家针对可行性进行讨论……带头人又不见踪影了:gawp:
说话就开学了,年后等待大家的恐怕就是停课考试阶段了。而且对于受难者及其家属来说,这样的事情也不宜拖延吧?
如果大家还想为逝者做点什么的话,还是抓紧点时间的好。
刚刚看到了,萍聚上已经有了捐款方式了,好多人已经伸出援手了。
要是学生会的干部没有精力组织捐款一类的事情,有这份心意的同学就通过萍聚的途径吧:
为了能弥补一点遗憾,部分资助萍姐家人来德的费用,Clausthal-Zellerfeld学生会与欧华导报共同发起捐款呼吁,希望旅德华人与留学生能尽同胞之情,慷慨解囊,以告慰萍姐的在天之灵。欧华导报将会公布捐款人姓名以示感谢。免费的信息交流平台,提供在德国的生活,交通,旅游,住房,工作,交易,消费等等实用信息3\2A9c$H'[/s

欧华导报帐号:
Kontoinhaber: GCSW e.V.免费的信息交流平台,提供在德国的生活,交通,旅游,住房,工作,交易,消费等等实用信息8E+h+{+P$J#f'Q,l7\
Institut: Frankfurter Volksbank&I2Z4d!n2@!r-h*t$p&_
Konto-Nr.: 4138171萍聚社区;C$c#r:S$G-@%Q
BLZ: 50190000
Stichwort: Spende für SUN PING


附件
2008-1-6 02:49

1.jpg  (14.55 KB)



萍聚社区*h5i)i4L7]+X z'r7T
免费的信息交流平台,提供在德国的生活,交通,旅游,住房,工作,交易,消费等等实用信息 x+T/V4z#]

[ 本帖最后由 冰川VS温泉 于 2008-1-6 13:3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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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陈国伟(柏林) 于 2008-1-6 10:54 发表


但根据我的半桶水法律专业知识,谋杀 (Mord) 这种情形, 凶手就是做牢 (Freiheitsstrafe ), 不会被罚款(Geldstrafe)。被告人年满21岁,不适用青少年法, 所以, 凶手最长可能面临终身监禁 (lebenslange Freihei ...


凶手在被行政机关以谋杀罪起诉判罪之后,被害人家属有权起诉要求赔偿的
对一个MM说:我想和你一起睡觉-------这是流氓。 但是,如果说的是:我想和你一起起床-------你就是徐志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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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fengzhen 于 2008-1-5 12:11 发表
作为一个身在亚琛的中国人,声援,支持和帮助被害人家属,是应当的。但是,作为一个国家的代理机构,中国驻德使馆,应该做更多的事情吧,包括帮助其家属处理后事。

前几天,一名英国普通教师在苏丹因为允许她的学 ...


补充一下这位英国普通教师的情况。按照当地法律,她应入狱1年外加40下鞭刑。但最初法院判处入狱15天,驱逐出境。苏丹爆发游行,要求处死侮辱他们先知的异教徒。在英国外交努力下,她被判处绞刑,然后经总统特赦出狱。
要扯到这件事上,那就麻烦不要讲一半不讲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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