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渎职犯罪政法串通枉法裁判 控告人:陈风云 (女) 50岁汉族,辽宁省大连市中市区中南路34号
6 z ^( }7 I- S+ |' K* k 被控告:辽宁省大连市政法委书记张中,副书记王琦,副市长孙广田,信访局接待处处长胡世俊。
' V; h. W! Y8 L6 k% w* p被控告:大连市公安局局长张继先、唐淑华、张军,刑事技术鉴定处的王正乔。csuchen.de/ V8 G% j& z2 F, k n: x* a6 w
被控告:大连港公安局局长王启迪、王副局长,所长刘家福、科长薛文儒,法医王基馥7 G% ^0 m9 {( u- q! h
被控告:大连港集团书记朱宝学,副局长刘伟,原局长秘书薛惠全、刘兆军,甘井子港务公司经理曲高义、赵忠君、劳辅经理于文、宣传科科长姜海莲、宋安国,扬宪臣) z8 B* s& [2 T, b( K% O
被控告:(原一审)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院长董国建,审判长陈向贞
. s5 h% ~; A+ U7 V5 U: `被控告人:(原二审)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郑全慈,审判长孙皓、姜世元,李同新法医签定处,赵男,林驰。 一、事由: 1、滥用职权罪(刑法第397条) 2、枉法追诉行政枉法罪(刑法第399条) 被告:原一审法院(2001)中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书原二审法院(2001)大行终字第126号行政判决书,再审(2003)大行监字笫2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违背案的事实,纯属行政部门枉法裁判案。 二、案由 由于本案的投毒者杨玉凤掌握了大连港务局甘井子港务公司个别领导的贪污腐败事实,又因为在案发前杨给港务局有关部门写过许多匿名信,甘港领导也很清楚此信的内容,为了掩盖此事实,案发后大连港务局甘港领导曲高义和大连港公安局局长王启迪串通大连市公安局制作出两份同一时间、同一编号、同一内容,结论不同的(051)号鉴定书。由此导致大连市公检法执法部门的错误判决。使得原本一宗很容易界定的刑事犯罪(投毒 )案,却在一些利欲熏心的执法者徇私、包庇、怂恿下,案发十年,凶手至今逍遥法外。 三、请求 1、依据《刑法》第397、399条对伪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应予以立案规定,请求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二审法院和一审法院以及被告大连市公安局、大连港公安局相互之间法政串通伪造证据,制造假案,毁灭证据的民事行政枉法裁判计三次判决依法予以立案、侦察、处理。 2、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请求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一审二审法院的违背案情事实违反法律法规的错误判决依法提出抗诉。 3、依据《宪法》第41条《民法通则》第121条《行政诉讼法》第67条《赔偿法》第2条之规定,请求:大连市人大、大连市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监督大连市人民中级法院、大连市中山区法院,依法纠正错误改判,依法赔偿错误判决给我带来的一切损失。 事实及理由 此案还的从头说起,2000年7月以后,经常来水站喝水的人都发现水有异味和咸味,我便多次将此问题反映经理于文和书记吴庭和,他们说我没有证据不要乱说话。2001年4月5日,午饭时,吃了几口,吃不下去了,之后,我出现严重的中毒症状,随后报警,二十分钟后,大连港公安局王法医和刑警队赶到,王法医发现我瞳孔放大,当即将我送医院抢救,当天下午,将犯罪嫌疑人杨玉凤抓获,从其包内搜出亚硝酸盐250克和大量的检举材料。 经过两天两夜的审讯,4月7日凌晨,杨玉凤开始招供,她承认:在2000年7月份在五金交电公司买一斤亚销酸盐,先后往水站公用大水壶投放三到四次,没有造成严重后果,4月5日那天,发现陈第一次带午饭,就将亚硝酸盐化成水,拿到甘井子港务公司六号门岗的伙房里,趁无人之机,投放到陈的饭里。 当杨的犯罪事实交待后,4月9日,甘井子港务公司领导派公司宣传科科长姜海莲和劳服安全员杨显臣来逼我私了,我没同意。 4月11日,甘港串通港公安局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项“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对投毒者杨玉凤做出了治安拘留十五天的错误决定。 我对此不服,于4月12日向港公安局提出刑事复议。4月25日,我们接到了海港公安局做出“因证据不足,暂不予立案”的复议通知,5月11日,向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001年6月25日接到市局复议裁决书的当天,我向中山区人民法院起诉港公安局,撤消被告第2001-21号行政裁决。法院迟迟不开庭,我们多次找到中山区人大,在人大的督促下,2001年的8月15日,我们收到中山区法院下达的《召开庭前会议通知书》,我和我的家人按照此通知书的内容,在规定时间内到了区法院401法庭,等了两个多小时无人理睬,我的家人向主审法官陈向贞询问,她说:“这个通知书不是她发的,你们追究这个有什么意义?“这之后,我于8月31日接到了一审法院开庭的传票。9月5日开庭当日,主审法官就此案的法律依据询问海港公安局,该局的法制科科长薛文儒回答说:“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第五项“ 写恐吓信或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就这一问题,主审法官和我的律师同时问薛三次,“写恐吓信与投毒有何关系”,薛无言以对。接着主审法官继续询问港公安局,他们强调依据不够致死量和轻微伤鉴定做出的处罚。我的律师询问他们,“杨购买500克亚硝酸盐,只剩250克”,薛答“杨供认其他的浇花用了,”法官问薛“是否调查了此事?”薛答“我们没核实此事”。此时,律师当即质问“亚硝酸盐是浓度为98%的毒害品,根据法医学说,250克可致125人死亡,、、、、、、”,这时杨的爱人迫不及待地站起来说:“不对,当时搜亚硝酸盐时,还搜出半瓶化成水的亚硝酸盐,当时让我和刘所长(甘井子港派出所所长刘家福)给扔了,对不对,刘所长?”我的律师又问:“法医发现我当事人瞳孔放大时,为何不做法医鉴定,而在事隔58天后经过抢救治疗后做出的法医鉴定与4月11日该局做出的处罚有何关系?”薛无法回答。历经两个半小时法庭辩论,我们在法庭辩论中占有绝对优势,港公安局对许多问题无法回答,我们对此庭充满了胜诉的信心。然而,在庭后文书签字时,薛文儒对法官陈向贞说:“这个案子你得看着判,要是判我们输的话,我们几个都得下岗。”被告竟仗着自身是公安局的,竟当着原告及许多人在场公开对法官说这样的话?结果,10月18日收到了区法院10月10日做出的判我们败诉的判决书就不足为奇了。 一审判我败诉的重要依据是051号鉴定书,以“含量不够致死量”判我败诉。此鉴定书现在出现两份,一份有含量,一份没有含量,但都没有“含量不够致死量”的字样。 csuchen.de/ G) A9 w, O8 V K
一审法官陈向贞认定事实:杨玉凤利用蒸饭之机将少量亚硝酸盐放入原告陈风云饭菜中的行为已威胁他人的生命健康。既然,已认定投毒这一事实,已属于刑事犯罪,还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连刑事案与一般治安处罚都分不清,这个法官是怎么当上的?! 11月28日二审开庭时,就同样的问题双方进行辩论,二审法官孙浩询问杨事发经过,杨答:“因领导派我到水站当负责人,她多次向领导告我,我心里特别压抑,不能面对她,所以,我就想折腾她。”法官问:“折腾到何时为止?”杨说:“折腾到她不能上班,看不见为止。”法官又询问下毒的经过,“你是用什么工具下的毒,你下的有数吗?”杨说:“陈从来不拿饭,4月5日这天我发现陈拿饭,她饭盒在蒸锅里,我回水站是将亚硝酸盐瓶对着大桃子罐头瓶,瓶口对瓶口倒的,将亚硝酸盐化成水,倒入她饭中的。”法官问:“瓶子在吗?”她说:“叫我扔了。”法官问:“你什么时扔的?”杨说:“我在3点50分时扔的。”法官又问:“你知道陈风云送医院了吗?”杨答:“不知道。”法官问:“我还有什么问题:”我的代理人又将水站的公用水壶拿到法庭上,并提出:“杨不仅有故意杀人罪,投毒罪也成立。”二审法官又问杨:“这水壶放在哪?”杨答:“在水站的茶几上。”法官又问,“你是将亚硝酸盐投到这个水壶里的吗?”杨答:“是。”同时法官又问港公安局:“为什么要对陈风云做二次法医鉴定?”薛答:“我们觉的对此事处理的也不妥,所以做二次法医鉴定,如不行的话,我们再申请检察院批捕杨玉凤。”法官问:“你认为杨玉凤是行为犯呢,还是结果犯,再次做法医鉴定有什么用途呢?”薛答:“这个法医鉴定是处理的量刑问题,是行为犯不是结果犯。” 在此案开庭后,一审判决迟迟不下时,我们询问主审法官,说此案是合议庭判的,不是我个人说的算.在二审未判之前,我找到二审法官,他说:“此案他说的不算,他交到上面了。“这期间,我多次找到人大信访办孙处长,他看完卷宗,当即给二审法官打了电话,我只听他说:“此案很严重,你们还是慎重点好,很可能在你们手里将放走一个杀人犯,我们人大可是过问此事......“此电话打了很长时间。给我二审判决书时,主审法官和书记员同时找我谈话,她们说:“您先不要看判决书,你鉴完字我给你讲,你这个案子虽然败了,但还没完,海港对你这个案子处理是不对的,而他们不处理公用水壶的事是错误的,因为杨往公用水壶投放毒物她个人供认了,已经侵犯了公共安全,是投毒罪,可海港公安局没立案,我们没法处理,所以,我们给公安局发个函,让他们重新处理大水壶一事,你回去找单位向公安局报警重新立案。” 二审依据“轻微伤鉴定” 判我败诉,案发58天后做的轻微伤鉴定,竟是案发后4天做的治安处罚的依据?此鉴定书又成为我二审败诉的理由。 法院于2002年12月30开始再审,我不知到上法院多少次了,但是没有任何消息,法官一推再推,又以“非典”为由,不接见我了,就是让我回家等着,再审案子太多,没有时间审你的。2003年4月8日,我找中院督办马处长,马说我上访就本案告法院的路子不对,是港公安局在处理本案时有问题,你们应该告海港公安局,应该找检察院。法院再审很长时间无消息,2003年7月29日,我又一次找到再审法官姜世原,他说我打行政诉讼案子的路子走错了,应该告杨玉凤,应该打刑事案件,应该打民事赔偿案件,不应该告港公安局。再审立案近两年。我于2004年8月31收到了大连市法院做出的《驳回再审通知书》。维持大连港公安局原判。 本案适用法律错误太多,举不胜举。我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错案。杨玉凤清明时节投毒,天怒人怨。一、二审法官为杨玉凤开脱罪责,鬼使神差在两份判决书留下“生命”两个关键词,苍天有眼,天意难违。“生命”是杨玉凤追究法律责任的关键词;“生命”是陈风云伸冤昭雪的关键词;“生命”是一、二审法官枉法的关键词。“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由于一审二审法院枉法裁判,作为法院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但被控告人置法律不顾,利用职权,凌驾于法律之上,滥用职权,枉法裁判,严重侵犯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剥夺受害人行使合法权益,对我冤案纠正是他们的神圣职责。其行为已触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32条、第33条;《刑法》第254条、第399条等规定,导致案发十年凶手至今逍遥法外,正义得不到伸张,受害人屡次遭到迫害,恳请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关注此案,排除人为因素的干扰,尽快做出一个公正的判决。
2 Y) s6 v; m8 U, e8 h 控告人:陈风云 2010年2月2日 系电话:139408932840 G5 B: a, j0 P/ \) O9 ]) ^
1 f+ f! _& f/ z5 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