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网友见面管理条例》

总则

  第1条:鉴于近年来网友见面出现的意外情况激增,为保证社会安定和百姓身心健康,特制定本条例。
  第2条:本条例适用于5—85岁,有网络知识的所有公民。
  
  第一章:见面前
  第3条:见网友前,需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到所在地居委会备案,有心脏病、高血压者禁止参加此类活动。
  第4条:见网友前,需参加《全国长相四、六级等级考试》,持证见面,如没有取得该项资格证书,禁止参加此类活动。
  第5条:被《中国网络协会》列入黑名单的“AAA+”级的“恐龙”和“青蛙”,需由国家二级以上美容院整形,然后报当地居委会审查批准后方可参加此类活动。
  第二章:见面
  第6条:逃跑时速不得超过5英里/小时,否则,参考《交通治安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7条:见面需自备方便袋,如随地呕吐,参考《卫生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8条:不得使用对方听得懂的语种,对对方长相进行贬义的评论。
  第9条:不得使用任何武器(如板砖、烟雾弹)达到分手目的。
  
  第三章:见面后
  第10条:要保护对方的隐私,不得把见面时的照片发到与网络约会无关的电视节目、报刊或杂志上(如《动物世界》、《侏罗纪历史研究》、《青蛙养殖》、《飞碟探索》等)
  第11条:逃离网友后,不得召开庆祝会、压惊宴等聚会。
  第12条:本条例从2004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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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我有更详细、更权威的版本哦~~^_^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恋法【转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网恋行为,促进网络时代下网恋活动广泛、健康、持续地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网恋是平等主体的未婚、离异或丧偶的异性自然人之间,通过互联网建立、变更、终止其情爱、网络关系的行为。
同性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双性人之间发生的网恋行为,不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三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网恋自由、网交自主的权利,任何网络运营商、网络警察、网吧老板、家庭成员、单位领导等都不得非法干预。但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内进行的网恋,单位领导有干预权。

第二章                网恋的发生

第四条  当事人发生网恋关系,应当具有相应的性向往能力或性行为能力。但性早熟的少年儿童除外。

第五条  网恋的内容由双方当事人商定,一般包括以下事项:

(一)恋爱形式。分为爱欲型、情欲型和有限肉欲型。纯肉欲型的网恋属于滥交或嫖娼关系的范围,不受本法调整。

(二)恋爱期限。分为日抛、月抛、年抛等抛弃型以及两情相悦、终成眷属、白头偕老等固定型。

(三)恋爱期间的费用承担。包括见面前的上网费、电话费以及见面后的交通费、食宿费、计生用品费等。

(四)恋爱期间发生争吵、谩骂、打斗时的解决方法。

第六条  当事人发生网恋关系,应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

要约是求爱人在网上发出的希望和他(她)人发生网恋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真实表明自己的性别、年龄、住所地等基本情况。

(二)明确表明对对方怀有喜爱、崇敬、依恋或者虎视眈眈、 垂涎欲滴、欲火中烧等交往意图。
在chatroom、BBS、MSN、QQ、EMALI中发送的征聊词、求欢书、合伙过夜邀请函等为要约的基本形式。但求爱人不得在上述系统中以性器官名称来代替男女性别的称谓。

第七条  求爱人的要约可以撤销。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撤销:

(一)求爱人明知或应知对方为恐龙或者青蛙,仍对其产生性趣的,不得在见面后以对方的长相存在严重瑕疵为由撤销要约;

(二)对方有理由认为网聊已弄假成真,并且已经为见面作好准备的,求爱人不得以逗你玩为由撤销要约。

第八条  承诺是受爱人同意求爱人的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在网聊时以语言、文字或心型、唇型等符号作出。也可以在见面时以拉手、拥抱、接吻、半推半就、将计就计、反客为主等相关肢体行为作出。

第九条  承诺可以撤回。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诺不得撤回:

(一)受爱人明知或应知求爱人为恐龙或者青蛙,仍然答应其求爱的,不得在见面后以对方长相存在严重瑕疵为由撤回承诺;

(二)承诺以见面时的男欢女爱、翻云覆雨等肢体行为作出,该行为的关键动作即将或者已经完成而无法撤销的。

第三章    网恋的效力

第十条  依法发生的网恋,自双方脸红心跳时成立。一方或双方脸不红心不跳的,以感到幸福时成立。感觉不到幸福的,不以网恋论。  
当事人在发生网恋关系后又想进一步建立婚姻关系的,应当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网恋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以男充女、以女充男、以同性恋冒充异性恋而发生的。

(二)一方或双方为不具有性向往能力或性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而发生的。

(三)一方或双方为有配偶的人而发生的。

(四)一方或双方同时进行多个网恋而发生的。

(五)因对对方的性取向、性能力等基本事实产生重大误解而发生的。

(六)以网管、版主、黑客等身份窃取对方信息系统中的个人资料,冒充对方的知己、取得对方信任而发生的。

第十二条  网恋关系无效后,因网恋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网恋获得的情感,应当折价补偿;因网恋享受到的肉体愉悦,禁止返还并限令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快予以遗忘。

第四章        网恋的履行

第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自己的网恋权利、履行自己的网恋义务。
  当事人应当根据网恋的性质、目的、内容来进行上网、上心、上街、上床等相应的情爱、网络活动。

第十四条  当事人就网恋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相爱程度不明确的,按照新婚夫妇的标准履行。但一方为不具有性经历的处女或处男时,另一方不得强迫履行。

(二)网恋期间的费用承担不明确的,女性负担上心和上街费用,男性负担上网和上床费用。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的,谈情说爱的,以在网上履行为主;偷情做爱的,以在床上履行为主。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以日抛型为准。但一夜情的网恋必须延续至午夜12时后方可分手。

第十五条  应当履行网恋义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相貌状况恶化成恐龙或青蛙或者被发现整容前属于恐龙或青蛙的。

(二)朝三暮四、移情别恋的。

(三)对同性产生兴趣因而丧失对异性兴趣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当事人在发生网恋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发生网恋关系,骗财骗色或者恶意捉弄对方取乐的。

(二)故意隐瞒自己的性别、年龄、婚姻状况等重要事实或者对自己的相貌、体格、性能力、生殖器官的尺寸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网恋过程中获取的对方的玉照、裸照、视频图像等个人资料,不得泄露给其他网友,更不得在色情网站上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该个人资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未履行谈情说爱义务的,对方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或者赔偿损失

第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偷情做爱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因身体条件或者健康状况不再适于履行的;

(二)因心理因素发生变更,完全丧失对异性的兴趣的;

(三)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继续履行已没有必要的。

第二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赔偿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上网费、电话费、交通费、食宿费以及购买鲜花和计生用品的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网恋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性息产业部依据本法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恋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作者:翠微无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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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轻的我走了,不带走一片云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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