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riginally posted by quelle at 2004-5-27 05:15 PM:
德国法律就是保护弱者,一个人被车撞了,车主一定要付法律责任,也许他的确没有违反交通规则,但是他的确开车撞了人,就要付法律责任.这就是德国法律.中国法律朝着保护弱者的趋势发展,我个人认为是合理的



我打赌你在国内没有自己开过车。
我的亲身经历是在沪嘉高速公路, 上海往嘉定方向,至南翔段时,从右向左,有个妇女打着伞,提着一桶水横穿高速公路,(背景:沪嘉高速公路是全封闭的,而且车道高出普通路面大约30米,我不知道这为是怎么上来的)如果不是我及时刹车。。。
按照新的法规如果撞倒她,到是我违章啦?!请问在这个案例里到底谁是弱势啊?我怎么觉得我是弱势者,而她是弱智者呢?

在德国有多少人会故意做这种违章,在中国呢?
德国是车比人多,中国可是人车多啊!
Share |
Share

TOP

妈的,高速公路都敢横穿,太NB了,就要撞这些NB 的人.
11+6+1+1

TOP

有始也者有未始有始也者有未始有夫未始有始也者 有有也者有无也者有未始有无也者有未始有夫未始有无也者

TOP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TOP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TOP

法律本来就是高于人性的东西,如果用人性来考虑一切,就谈不上法制了!!!!!!!
分甘同味

TOP

车速50的时候,如果车前方10米突然冲出一人,根本没机会反应去踩刹车。估计以后国内有批人要靠这个发财了。

TOP

Originally posted by quelle at 2004-5-27 18:15:
德国法律就是保护弱者,一个人被车撞了,车主一定要付法律责任,也许他的确没有违反交通规则,但是他的确开车撞了人,就要付法律责任.这就是德国法律.中国法律朝着保护弱者的趋势发展,我个人认为是合理的


既然又有人把这帖子顶上来了,就让大家看看德国法律是怎么“保护”弱者的!

生命的价值:6500马克!
http://www.csuchen.org/bbs/viewthread.php?tid=25515

TOP

相对来说法律是日益人性化的社会规则,我国5月1日实施的交通法就体现了保障公正与保护

Originally posted by 千寻 at 2004-5-26 01:02: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Originally posted by 千寻 at 2004-5-26 01:06:   
《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这条规定是从根本上对以往“撞死人白撞”说法的一种否定。我们知道发生交通事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本条从民事责任的角度对现行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原则作了重大突破。这里重点要强调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的责任承担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输工具,应当承担严格责任,即对于民事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加害人无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要对损害结果承担民事责任,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加害人的责任。本条对于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就体现了这一原则。机动车属于高速运输工具,其在得到方便、快捷、高速的益处的同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也只有这样才有助于保障行人和非机动车的利益。当然本条也规定了机动车驾驶人减轻或免除责任的条件,所以机动车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也应当注意获取减轻或免除自己责任的证据,在严格责任的举证原则下,只有驾驶人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是有过错的,才能减轻或免除其自身的民事责任。  


实事求是yes.gif
[fly] 想我前世,采芍待月桥,你教箫在哪里?[/fly] [fly]想我前世,勒马横舟渡,你葬花在哪里?[/fly]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