呵呵,这位导游大哥实在太有才了,他成功的把自己推上了众恶之首的位置。俺对他的敬仰有如滔滔江水,一发不可收拾,又如什么什么什么。。。。。。。
人生就是 咦?啊!!哦。。。三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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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笨导游 太明显了  说了一大堆对他自己不利的事  ···
肉小猪 发表于 2009-4-20 17:43
唉,这傻孩子,做了10年导游脑子做坏掉了,以为大家跟他一样的傻。可叹可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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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laoyuan 于 2009-4-20 18:31 编辑

刚刚和一个律师朋友沟通了一下,首先,我要纠正一个自己的错误,如果导游先生去警察局,因为中指事件递交一个ANZEIGE,警察局会照常受理,但是最终是否立案,是由STAATSANWALTSCHAFT决定,普遍来讲,此类ANZEIGE会因GERINGFUEGIKEIT而被拒绝受理,被告最高处罚是因Beleidigung造成的、不超过20欧元的罚款。

但是Aussetzung/hilflose Lage(Strafrecht)的罪可大了,(相关信息请查询 i.S.d § 234 StGB) ,最严重的处罚是入狱十年。

导游先生如果有半分法律常识的话,会知道,作为Wohnsitz在德国的人,是要遵循德国法律的,而不是所谓的“欧洲旅游法”。同时“欧洲旅游法”中没有导游先生上述所例举的条文。

德国民法(Zivilrecht)有所规定,如果游客在极度不遵守旅游公司规定的情况下(例如酗酒,打架闹事,多次人身攻击),导游有权利将游客送到附近的公共交通点(火车站,汽车站,或是飞机场),由游客自费回到住处。说到这点,我们又要提到上述所说的Aussetzung/hilflose Lage(Strafrecht),如果旅客被丢弃在没有Fremdhilfe而无法回到住处的地点(Fremdhilfe包括出租车),那作为导游,须负法律责任。

相信导游先生委托的律师,如果很专业的话,会将以上情况转述给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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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在车上的, 上来说说真实情况行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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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oyuan 发表于 2009-4-20 18:26


支持这几位女生通过法律手段解决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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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我认为,都是中国人,没必要同胞之间过不去。法律是用来捍卫自身权益的工具,而不是用来互相威胁的法码。

导游先生是为男士,是否应该具备一个最基本的素质和风度,给受害者一个最起码的交代呢?大事化小是王道,小事闹大是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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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主题重复,把旅游同行里的贴和这个贴合并了一下
谁也不知道盒子里面装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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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惜这位导游"先生"既不愿王道,也不敢傻道,只是一味霸道罢了
作为男士,就算出于人道主义精神,也不该做出这种事情,除非,他亦不能人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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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我认为,都是中国人,没必要同胞之间过不去。法律是用来捍卫自身权益的工具,而不是用来互相威胁的法码。

导游先生是为男士,是否应该具备一个最基本的素质和风度,给受害者一个最起码的交代呢?大事化小是王 ...
laoyuan 发表于 2009-4-20 18:36
可是这位可爱的,资深的,口碑非常好的导游先生现在觉得他自己才是受害者呢,他当时孤立无助的被4个凶神恶煞的MM欺负,并赶上车。人家现在很委屈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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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这位可爱的,资深的,口碑非常好的导游先生现在觉得他自己才是受害者呢,他当时孤立无助的被4个凶神恶煞的MM欺负,并赶上车。人家现在很委屈的呢。
P-Chan 发表于 2009-4-20 18:59


这位同学,咱们现在别对导游先生进行侮辱或者讥讽,除了过嘴瘾,没有任何好处。

我认为,导游先生要不然出来认个错,弥补一下客人的损失,不然就走法律程序。当然,是否走法律程序这条路,还真需要导游先生慎重考虑。因为我可以负责任地告诉您,您已经触动刑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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