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扇了《中国宪法》的耳光?

初中时候就学习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法》(本文中其他地方一律称作《中国宪法》)中的有关条款,其中最让人不能忘记的 是:第二章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和第一章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在学习时总觉得《中国宪法》是非常完美的法律 ,现在再翻《中国宪法》,仍然可以找到同样的条款,读到这样的条款时,心里总是暖 乎乎的:中国公民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他们可以平等地学习、平等地工作,可以平等 地……

  但在现实中,又总觉得:中国公民之间 不是如同《宪法》规定的那么平等,感觉如此,又觉得没有什么依据能说明中国公民之 间不平等。有一天,在学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 下一律简称《选举法》时才恍然大悟——

  一、1人城市 居民=4个农民:

  1、《选举法》第三章第十 六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4倍于城市 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分配条 款中可以明明白白看出:1个城市居民=4个农民。

  2、《选举法》第二章“地 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中第十二条规定“自治州、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4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第十四条规定: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 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4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的原则分配”。

  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 条款中又可以明白看出:1个城市居民=4个农民。

  “1个城市居 民=4个农民”写得简单点就成:1=4。这种连小学三年级学生都能看出是错误的东西,居然能成为 一部重要法律的条款,成为法律之后且又经过四次修正都修而不正,我真是不明白得很 ——在中国一部法律的颁布实施,一般要经过三个环节: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国家主席颁布实施。三个环节中不管哪个环节都是中国的精 英们(往往是大学本科生)在把关,难道他们连1=4这种错 误都看不出来——我实在不敢相信可又不能不相信!

  当然真正的原因也许是:这是他们有意 这样做的!那就实在太可怕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家主席等联 合起来未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判决就剥夺了四分之三农民的选举权,当然四分之三农民 的选举权被剥夺了,被选举权呢自然也就消失了——连选举权都被剥夺了,谁还耐烦来 投票选举你做代表呀!

  也许这种条款的规定还留有一定各级人 大代表名额给农民,体现出一定的人权:使农民的代表能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上发言, 阐述农民的意志,维护农民的利益。但另外一个条款的规定则使得那尚未被剥夺掉选举 权的可怜的四分之一农民的代表在各级人大发言机会都丧失殆尽了!那就是:

  二、间接选举=0个农民代表

  1、《中国宪法》第三章 “国家机构”第五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第九十七条规定“省、 直辖市、设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 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可见《中国宪法》直接规定了省级、市 级(地区级)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大代表选举产生。有了这样的规定,《选举法》就毫 不犹豫、当仁不让地把它用够用足。

  2、《选举法》第一章第二 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 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所谓“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说穿了就是间接选举,即全国人大、省级、市级(地区级)人大代表实行间接选举。这 种间接选举很容易就会把那些吃得不好、面黄肌瘦、穿得破烂、说话结巴的农民代表给 选掉了,不然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一下3000名全国人大代 表中,有哪一位是直接从事农业劳动且现在仍然从事农业劳动的农民,更不用说常委会 的委员们了。

  这样一来,间接选举这种方式就把农民 代表选到银河系之外去了!农民能当上市(地区)级人大代表就已经是新闻了——新鲜 而且少闻!至于当全国人大代表,不知那些修了五千年文明史的中国农民何时才敢有的 念头了。

  这样一来,那仅剩的四分之一的农民的 选举权又被剥夺得一干二尽。当然被选举权也同样被剥夺一空了,连选举权都没有了, 谁还耐烦来投你们的票呀!。

  三、谁扇了《中国宪法》的耳光?

  《选举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我实在不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在制定《选举法》时,根据的是哪个国家的《宪 法》,不然,怎么连《中国宪法》第二章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 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样的条款都没有读过?如果没有读过,那就麻烦 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第三条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努力学习建 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熟悉宪法和法律,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难道 我们的全国人大常委们没有熟悉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没有掌握《中国宪法 》就进全国人大常委会当常委去了,就去制定《选举法》了。那岂不又违反了《全国人 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如果读过《中国宪法》了,那么简单明了的规定“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都读不懂?我实在不知道常委们制定的《选举法》是 在“尊重和保障人权”呢还是在污辱和践踏人权!我实在不明白得很!

  《中国宪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选举法》同样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经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表决通过的。同样的一个机构,制定出如此互相矛盾至极的两部法律。全国人大常 委们和全国人大代表们思维水平之高真的是令人佩服到了极点!

  《中国宪法》“序言”规定“本宪法以 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 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这“最高的法律效力”到了《选举法》面前、到 了全国人大常委面前、到了全国人大代表面前哪里还有半点效力可言,这样的规定简直 形同虚设。第一章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选举法》的相关条款明明同《中国宪法》的相关条款抵触着,且经过四次修正( 1982年、1986年、1995年、2004年)都修而不正。《中国 宪法》第一章第五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 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但《中 国宪法》和《选举法》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那谁来追究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责任 ?怎么追究?《中国宪法》可没有规定呀!至于全国人大的常委们,他们都是社会的精 英,可不会聪明到制定一个条款来追究自己的责任的呀!

  更何况他们哪里会有负责任的勇气呢? ——推诿都还来不及呢!

  那谁扇了《中国宪法》的耳光呢?

  是《选举法》扇了《中国宪法》的耳光 吗?只怕《选举法》没有那个能耐!《选举法》和《中国宪法》都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 提请全国人大代表大会代表表决通过的,岂不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自己扇了自 己的耳光?那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谁的领导下工作呀?全在人大又在谁的领导下工作呀? ——还不都是中国共产党嘛!原来如此——是中国共产党扇了《中国宪法》的耳光呀。 但是,《中国宪法》也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经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表决通过的才生效执行的呀!怎么,自己制定的《中国宪法》应该最大限度地代表 了中国共产党自己的利益了吧,怎么还会再去制定一部《选举法》来剥夺中国农民的选 举权和被选举权呢?我实在不明白得很!

  何况,作为唯一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 相当于其党派宪法性质的《党章》第三条规定:“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除了工 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中国共产党把“全心全意为 人民服务”作为自己重要的基本要求,怎么在领导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制定表决 通过《选举法》时却又明明白白地制定“1个城市居民 =4个农民”的条款?难道到了能领导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 人大的中国共产党的眼中“农民已经不是‘人民’”了?

  按说中国是联合国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 国之一,对世界担负着维护世界正义的重任,但可悲是,一个执政党、一个国家政府连 本国宪法所赋予公民的权力都敢剥夺,都善于剥夺,那他还有什么资格去维护世界正义 呢?我实在不明白得很!

  据说,中国政府已签署加入《世界人权 宣言》文件。我特意打开《世界人权宣言》,看到第七条规定:“在法律前人人平等, 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第八条规定:“任何人当宪法或法律所 赋予他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由合格的国家法庭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偿” ,但中国的《选举法》侵害了中国农民的选举权,不知中国是否有所谓“合格的国家法 庭”来接受这种控诉,《中国宪法》可没有任何规定呀!

  唉,可怜的《中国宪法》!当您赋予公 民的权力被无情剥夺之后,您还有什么最高的法律效力?

  可怜的中国农民!当宪法赋予你们的权 力被无情剥夺之后,你们只有任人骑在脖子上吃喝拉撒的命了!

  童言
独坐幽篁里,弹琴复长啸。深林人不知,明月来相照。


记那人同坐, 纤手剥莲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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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说起来是无边大,可实际上就不说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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