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区] 贵州通报瓮安"6.28"打砸抢烧事件真相(全文)

中新网7月1日电

贵州省政府新闻办、省公安厅、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今晚在贵阳举行瓮安6.28严重打砸抢烧突发性事件新闻发布会,介绍了事件原因,并就有关社会和媒体关注的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贵州省委宣传部副部长周晓云表示,6.28事件发生后,引起了社会强烈反响,广大群众十分关注事件真相的查处和瓮安县社会秩序恢复的情况。在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在公安部的指导下,黔南州和瓮安县各级党委、政府做了大量深入细致的工作。


  周晓云说,目前,6.28事件的真相已基本查明,瓮安县社会秩序基本恢复。


  贵州省公安厅新闻发言人王兴正介绍说,6月2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发生一起严重打砸抢烧突发事件,造成百余名公安民警受伤,县委、县政府和县公安局被焚烧打砸,公共财产损失严重。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统一领导下,目前事件已经平息,真相已基本查明。


  王兴正表示,由于深入调查需要一定时间,现将公安机关目前调查核实的情况向媒体公布:


  一、关于李树芬溺水死亡事件的事实。2008年6月22日凌晨0时27分,瓮安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在县西门河大堰桥处有人跳河。雍阳镇派出所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后,迅速派值班民警赶赴现场,并通知119人员赶赴现场。民警赶到现场立即开展救捞,因天黑施救条件有限,经持续紧张工作,于凌晨3时许将溺水女孩打捞上岸后,急救人员证实其已死亡。经向在场报警人刘某、陈某、王某询问得知,溺水女孩名叫李树芬,1991年7月生,系瓮安县三中初二(六)班学生。6月22日7时40分许,雍阳镇责任区刑警队又派员进行了现场勘查、尸检和调查工作。


  现已查明:2008年6月21日20许,李树芬与女友王某一起邀约出去玩,同李树芬的男朋友陈某及陈的朋友刘某等吃过晚饭后,步行到西门河边大堰桥处闲谈。李树芬在与刘某闲谈时,突然说:"跳河死了算了,如果死不成就好好活下去"。刘见状急忙拉住李树芬,制止其跳河行为。约十分钟后,陈某提出要先离开,当陈走后,刘见李树芬心情平静下来,便开始在桥上做俯卧撑。当刘做到第三个俯卧撑的时候,听到李树芬大声说"我走了",便跳下河中。刘见状立即跳下河去救李树芬。王某急忙打电话给陈某,并大声呼叫救人。陈立即返回河边,跳下河中帮忙施救,陈见刘已体力不支,便用力先将刘拉回岸上。王某、刘某随即报警,并打电话通知了李树芬的哥哥李树勇(1989年12月9日生,瓮安县第二中学高三毕业生)。


  二、关于死者以及在场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李树芬,女,汉族,1991年7月生,瓮安县玉华乡雷文村泥坪组人,瓮安三中初二学生。父亲李秀荣,母亲罗平碧,均为瓮安县玉华乡雷文村泥坪组村民。
  陈某,男,1987年6月出生,汉族,瓮安县草塘镇那乡村岩门组人,在瓮安县纸厂打工。其父母均为瓮安县草塘镇那乡村岩门组村民。
  刘某,男,1990年1月出生,汉族,与陈光权为同村人,现在瓮安县纸厂打工。其父母均为瓮安县草塘镇那乡村岩门组村民。
  王某,女,1992年7月出生,汉族,瓮安县三中初二年级学生。其父母均为瓮安县天文镇贾家坡村贾家坡组村民。


  三、关于李树芬死亡后有关部门的处理经过


  瓮安县公安局根据调查结果,认为李树芬死亡一事系自己跳河身亡,属自杀,不构成刑事案件,并将调查处理意见及时告诉了死者家属。死者家属不能接受,认为有奸杀的嫌疑,要求进行DNA鉴定。6月25日下午,黔南州公安局派出法医赶到瓮安对死者进行复检,系溺水死亡。死者家属当时表示认可,但不安葬死者,要求公安部门责令王娇、刘言超、陈光权等人赔偿50万元。


  7月1日,经反复向死者家属耐心细致的解释,其所有家属同意安葬,但要求下葬前再做一次尸体检验。现已决定,在今晚尸体解冻后,由省州县公检法部门法医联合进行复检。我们一定会高度负责地做好检查鉴定,并及时通报鉴定结果。


  四、关于"6.28"事件的起因和经过


  6月26日,经县工作组多次做工作,死者家属表示同意县工作组的协调意见,答应在6月28日签订协议了结此事。但6月28日16时,死者亲属邀约300余人打着横幅在瓮安县城游行。由于当日正是周六,街上人较多,部分群众尾随队伍前行,人越来越多。16时30分许,游行人员到县公安局办公楼前聚集。公安民警拉起警戒线并开展劝说工作,但站在前排的人员情绪激动,在少数人的煽动下,一些不法分子用矿泉水瓶、泥块、砖头袭击民警,并冲破民警在公安局一楼大厅组成的人墙,打砸办公设备、烧毁车辆,并围攻前来处置的公安民警和消防人员,抢夺消防龙头,剪断消防水带,消防人员被迫撤离。20时许,不法分子对瓮安县委和县政府大楼进行打、砸、抢、烧,一度冲击临近的县看守所,整个过程持续近7小时。


  五、关于在"6.28"事件中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调查情况


  在"6.28"事件中,少数不法分子冲击党政公安机关,打、砸、抢、烧,已严重触犯刑法。目前,经公安机关的初步侦查发现,直接参与打砸抢烧的为首人员中,已发现多名当地恶势力团伙成员,现已抓获50余人,案件侦破工作正在进行中。
  王兴正说,目前,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正在抓紧开展各项工作,有关情况将及时向新闻媒体通报。


  参加今天新闻发布会的有:贵州省公安厅政治部主任、省公安厅新闻发言人王兴正,省公安厅刑侦总队副总队长周全富,黔南州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罗毅,瓮安县副县长肖松,瓮安县公安局副局长周国祥,都匀市公安局法医王代兴。
(据贵州电视台直播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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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daten1228 于 2008-7-1 16:41 发表
造谣一个副县长的亲戚强奸一个女学生,还有可能让人相信!

造谣一个副县长的亲戚强奸一个女学生致死,然后扔到河里,可能吗?,合常理吗?,

一个小小副县长的亲戚,他有几个胆子啊?

有些人咋就不长脑子里 ?  ...

这里要讲的是证据,不是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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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大家在积极地讨论真相。真相是被讨论出来的,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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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playhood 于 2008-7-1 20:36 发表
我们先不去管为什么会有那么多人聚集,死者家的亲属是否被打,并且假设此新闻发布会的信息来源是真实的.我们仅仅关注这个案子本身.

先来看看之前网上流传的版本透露的一些信息:

1.死者由于中考不给别人抄而被报复 ...

说得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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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playhood 于 2008-7-1 21:42 发表
另外晚上12点那个桥是不是隐秘. 这其实是一个心理的问题 如果正常人作为一个罪犯,实施有预谋的犯罪,那么应该尽量使自己的犯罪行为至少在犯罪过程中不至于被察觉.所以说凶手不太可能有预谋的在桥上行凶.
当然有可能是 ...

文章里说的是堰桥,具体是个什么环境没看到现场我很难估计
根据摩尔定律,10年以后,你手中的IPOD可以存下45年的视频,一辈子都看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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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playhood 于 2008-7-1 21:36 发表


所以才说明两个人关系不错,否则的话家里人会起疑. 正好像如果说谁替我给家里打电话,并说我晚上不回去而家里人不会起疑心的话,只有那么1,2个家里人都认识的朋友.你觉得呢.
自杀的观点,我也觉得很蹊跷.倒不是说应 ...

事实上她俩个人是将近两年的同学了,家长知道王同学并不奇怪,不知道才奇怪。家里人有没有怀疑呢,我在目前的消息里面看不出来。
根据摩尔定律,10年以后,你手中的IPOD可以存下45年的视频,一辈子都看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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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playhood 于 2008-7-1 20:36 发表
先来看看之前网上流传的版本透露的一些信息:

1.死者由于中考不给别人抄而被报复奸杀.
2.死者晚上6点被王姓女生约出,被另两名男性奸杀. 此3人中有一或数名为高干子弟.

再来结合新闻发布会的情况看一下:
1.死者是初二学生 那么中考不让人抄而被报复一事不可能.
2.死者死亡地点是在桥上.   我想如果真是想事实奸杀这样的犯罪行为,不至于在如此醒目儿公开的地点吧. 事发时间是晚上12点稍过,并非很晚.而且是周六.  如果真是领导家孩子,那么更合理的方法应该是找个僻静的房间,实施犯罪.

根据李家人的说法,在23点12分,王姓女生打电话给李树芬哥哥,说李树芬晚上不回来了.
这是一个很重要的线索,起码说明两点: 1 两名女生关系不错,家里人认识且放心.  2 到这个时候为止他们没有预料到李树芬在一小时内会死亡.因为凭这个电话完全可以判定死者死时是和她在一起.从事后他们打110报警来看,除非这几个20不到的孩子是犯罪天才加惯犯,严密策划了这么一个贼喊捉贼的办法.但若真是有这种胆气和能力,便没有必要把事情做的如此的明显了.所以在我看来基本可以排除蓄意谋杀的情况.

还有一种可能.在李树芬被叫出来之后,也就是20点之后,到她死亡之前,也就是24点之前.她被人强奸. 之后在路过桥时自杀或被人推下. 但是这种假设也只是假设而已,大家要是有兴趣不妨推测一下,一起探讨一下.


有点意思,关于第二点的推理不够严密,如果想在同学家里过夜的话通常应该自己打电话通知家人吧,这是一个疑点。如果死者在这段时间里情绪失控或者表现出了自杀倾向,正常做法是通知自己或者对方家长或者找老师吧,这是第二个疑点。

晚上12点稍过已经是很晚了,再晚就到早晨了,晚上12点的堰桥到底是醒目公开,还是隐秘,只有到了现场才能判断吧。

尸检里没有给出大概的死亡时间,这个有点失职吧。
根据摩尔定律,10年以后,你手中的IPOD可以存下45年的视频,一辈子都看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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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还有个被打到住院的人吗?
根据摩尔定律,10年以后,你手中的IPOD可以存下45年的视频,一辈子都看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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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yokohama 于 2008-7-1 18:37 发表
群众总是“不明真相”的;游行总是“非法聚集”的;闹事总是“别有用心”的;上级总是“光荣正确”的。

事实就是这样,但是不知道用在这个事情上合适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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