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治文明中的民主概念和原则 》- 什么是“民主”?
论政治文明中的民主概念和原则
内容提要:民主的本来意义是多数人的统治,但不是多数人随心所欲的专横统治,而具有基本的规范和经验特征。按照多元论的观点,民主过程是一套基础规则,不同的社会团体可依据这些规则而追求自身的利益。民主与自由也是平衡的,被统治者定期自由表达同意、人民自由选择自己的经济等生活方式也是民主不可缺少的内容。民众主义的口号经常具有道义吸引力,但在实践中会演变成多数人的暴政,因而需要以程序民主和宪政主义下的法治来保障民主的真正实现。
民主的基本概念
就本来意义而言,民主是指多数人的统治,或叫人民的统治,即最终的政治决定权不依赖于个别人或少数人,而是特定人群或人民全体的多数。在古代希腊的共和国,民主是贵族与自由民中多数议决的体制。就形式而言,民主分为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前者是指多数直接参与政治决定的制度,后者则是公民通过自己的代表进行决策的制度。由此而看一些特定的描述。“自由民主”在西方政治词汇中指的是这样一种政治体制,它赋予个人权利以特别的宪法保护,以防止以多数人的名义进行的侵犯;“社会民主”描述的是这样一种政治制度,它在通常意义上的自由权利之外,还存在着相当程度的集体行动以创造社会和经济平等。
民主并不是空洞的口号,而具有一些经验可检验的特征。尤其是在20世纪世界的政治发展之后,人们通常认为民主至少具有三大经验特征:一、定期举行公共权力机构首脑的选举,其结果可实质性(而不是表面上)改变政策及其制订者;二、采用普选方式,即公民一人一票进行的直接选举;三、保障对选举过程具有实质意义的公民自由权利。这三者缺一不可。先说第一点,统治者是否遵循人民的意志,不在于其口头上的宣示,而在于在制度上是否允许人民通过真正的定期的选举来表达自己的意志。而且,真正的选举必须是有竞争者的选举,是不同观点间的竞争,因而使得选举的结果能够改变政策及其制订者。再谈第二点,一个国家如果出于道德或其他的理由而否定了相当数量的公民参与选举的权利,比如不允许少数民族和妇女参与选举,则算不上政治民主制度。最后说第三点,这是民主制度区别于简单的多数统治制度之点。因为后者只是在一切政治问题上由多数人的选票、或由得到多数选票支持的官员来决定。但少数人的权利有可能在这种滥用的多数选票中遭受侵害。因而宪政主义的历史发展提出了保护少数人权利的问题,宪法和法律必须防止一个社会以多数人的名义随意干涉和侵害个人的基本权利,也就是说,在像个人信仰、言论自由和选择生活方式等方面,真正的民主制度设定了不予多数决定的界限,以防止苏格拉底之死这样的悲剧重演。
自由主义者从不同的角度为民主辩护,这些立场相互之间有时还并不一致或统一,但其结论却均指向民主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可取性。其中的功利主义者是民主理论的强烈辩护者,他们从民主制度运作的结果推论出其作为一种政府形式的可取之处。因此,这里立论的出发点是一种政治制度,而不是在此制度下个人的行为。但功利主义者对此的论证也分为个人主义的与集体主义的立场。因为像边沁和密尔等人所考量的制度运作结果是对个人而言的个人功利的总和,而集体主义的功利主义者则从团体或普遍功利出发。但两者均未超出功利主义的基本范畴。
如果仅仅从物质收益的角度来论证民主制度,那显然是相当弱的论据。因为民主制度下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与其政治制度运作间的因果联系并不明显,有时候还相当复杂。假如一种专制制度在相当时期内提高了社会的一般生活水平,而类似的实行民主制度的国度却并未达到同样的水准,那是否意味着民主并不比专制更可取呢?因此,功利主义者一般也不从物质收益来论证民主制度的优越性。他们通常从更强烈的方面论证民主制度,即民主制度把权力在人民中间进行分配,因而最可能避免由于权力集中于少数人导致的权力的滥用。如果某些领导集团真的滥用了权力,则民主制度本身存在常规的程序使人民阻止这些集团继续掌权。而非民主的制度则不具备这种自我更新和改革的机制,通常需要通过政变、暗杀、最高政治人物自然死亡等机制来改变政策,但人民对其后的政策取向仍然缺乏控制力。
从功利方面论证民主总有一些弱点,主要是诸如个人权利、平等和公正等并不总是依赖于功利和效率的论证,因为这些构成了支持民主的独立论据。因此,把权力交给人民的最重要依据乃在于,政府公权力不应当是少数个人或集团的私产,它在本质上属于人民全体,因而由人民拥有权力实行自我治理乃是题中应有之义。公民在政治权力面前是平等的,而且从心理上来说,当公民觉得自己的确参与了政治决策的过程时,他才有主人的感觉,对于社区的责任心和心理上的满足程度也最大。即使是著名的功利主义者密尔从结果论及民主时也并不完全诉诸功利的考量,而是强调公民个人参与民主的过程可发展其智慧和道德能力,而在其他政府形式中,公民或被统治者总是被动和惰性的。[1] 他强调,民主制度鼓励人们理解问题,发展并表达其观点,通过政治参与来满足其欲求。而在专制制度下,公民是精英统治者的被动接受者。因此密尔坚持认为,那些看重个人发展的人必定重视最能促进这种发展的政府形式,这就是民主。显然,密尔的这一论证已经超出了古典功利主义的基本原则,因为个人的智慧、道德能力、全面发展和积极参与决策与个人或社会的功利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尽管这些能力的发展往往会促进社会功利的增加。因此,这种关于人的理性发展的目标实际上也接近自然权利的理论,可见作为功利主义者的自由主义者与自然权利学说之间的距离并不像其理论表面上显得的那么远。
多元民主论
除了功利主义的论证以外,对民主还有其他方面的论证,多元论是其中之一。可以把多元论看作是从事分析的社会科学家对民主的描述性阐述,因为民主的制度都主张并支持文化多元论,但多元论也是对民主的一种辩护。其理论根源可追溯到美国开国之初的联邦党人,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第10篇中接受了霍布斯对人性的基本观点,即人是自私的,总是利用机会来统治其追随者。为了阻止主导的个人或团体控制政治秩序,麦迪逊认为有必要广泛地分配权力。而民主正是可最好地服务于此目的的政府形式。麦迪逊的这一观点之所以被称为多元论,是因为他主张权力的多中心。在他看来,广泛地分配权力,而不只是宪法上的牵制与平衡,可最好地防止暴君政治。多元社会可防止专制主义,而民主则通过允许竞争的权力中心间的讨价还价来促进社会的多元化。可见麦迪逊的多元论与功利主义的权力分配论有异曲同工之妙。而且,这种多元论与对民主政治中团体生活的作用和价值的强调结合在一起。[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