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Z 真人真事-中兴mm遇匪自传 转者注:最后的总结很经典~

深圳遇匪
2008年10月24日深夜到25日凌晨1点之间。我从深圳南山区科技南路中兴通讯大厦出发,打车前往福田区新洲路、福强路交汇处的宾馆,随身携带一个黑色拉杆行李箱,里面有苹果电脑,MP3,衣物,名片和票据。为了避免遗忘,上车时我将拉杆箱放在前排的副驾驶座位上。 车辆启动后,司机了解我是外地人,开始绕道。从事后的GPS行驶记录上看,司机由北往南直走到底,顺着南面的海岸线滨海大道东行,又绕道返回北面,再次由北往南进入新洲路。虽然我不熟悉路线,但是两次由北往南的行程说明司机走了个“∫”形,他绕道了。停车时计价器上显示为60多元。我质问司机,司机的答复是“走这条路只有一个红灯”。我十分愤慨,拿100元给他,要求他给我发票,表示我要咨询相关部门。但是司机十分警觉,拒不给票,要求议价,最后收了我40元,并且没有给我发票。
意想不到的事情还在后面:
我刚下车,车门即关,没等我踏上人行道,身后的出租车转踩油门,不走辅道,急转上主道扬长而去。 “啊”我的行李箱就放在他右手边不足20厘米的副驾驶座位上!
我马上奔跑着拦车追赶,无奈灯海茫茫,夜色中只剩一片模糊的红色车尾灯…… 我抱有幻想的希望司机只是一时没看到行李箱,看见了会送回原地,独自在深夜的人行道边驻等了许久。然而事后的GPS显示,司机从关上门的那一刻起,驱车狂奔20分钟,中途一分未停,一客未接,直奔到蛇口附近才停下车来。这不是拾遗,这是抢劫!! 我独自在路边,没有发票,没看见车牌号码,没有出租车公司名称,甚至连车型都没有看清,手足无措。 打114随便找了个出租车叫车电话,了解到深圳关内的出租车公司有68家,共计1万2千部出租车,2万5千名司机,要找到这辆出租车简直是大海捞针,难怪司机如此胆大妄为。 此时已经是深夜1:20几分。我拦了巡警,去了案发地点所在的沙头派出所。途中我谨慎地回忆经过的每一个线路:我从新洲路由北向南而来,司机在福强路口“走错”向西拐进福强路;在蓝天宾馆门前停车打电话,此时有白色私家车上前问路;又在福强路上第一个路口掉头往东走,掉头的时候前面有一辆白色私家车;在新洲路口右转停车……
我根据114的通话记录倒推下车时间,大概是在1点10分左右…… 到了派出所,民警了解情况后,认为此事无凭无据,查无实证,不能立案。用心良苦地建议我打电台电话,通过广播发布寻物启事,可能还有希望。
我深知司机不会“拾金不昧”,但还是给电台打了电话,电台的答复是“明天9点到电台办理业务,每发布一条5~10秒的广告200元,发布时段任选”。我觉得这不是明智之举,一再要求查看当完案发附近的摄像头记录,经过大半个小时的消耗,民警终于起身带我进入监控室,并要求我看完尽快离开。 辅警打开新洲路口,蓝天宾馆门口等了几个摄像头,但是摄像头的位置均不理想,或者对着人行道,或者对着远处,加上时间不够精确,难以排查,最终竟然没有找到任何嫌疑车辆的画面。而身边的民警一再催赶,我只好空手而归。 但是在交流中我了解到如何识别摄像头:圆的是派出所的,还有一些形状的摄像头是交警的;摄像头有编号,因为该系统近期新启用,警察也不熟悉,根据编号才能方便地找到摄像头。 离开沙头派出所,我马上赶回公司,通过查询公司的摄像头,确定了我上车的时间是在凌晨0点40分左右。并且观察了附近的街道,惊喜地发现在上车地点附近就有一个摄像头,距离十分近,大有希望。我咨询了巡夜的联防保安,确定摄像头隶属于松坪山派出所,便抄下摄像头编号,奔松坪山派出所而去。 有了沙头派出所的经验,我拿着确切的时间和摄像头编号,很快打通松坪山派出所民警,进入监控室。遗憾的是,这个摄像头是一个旋转摄像头,旋转一周需要30秒的时间,很有可能错过上车的画面。眼看离上车时间越来越近,摄像头还在拍摄另外一侧的街道……
不幸还是发生了,当摄像头转过来的时候,出租车已经面向镜头,大灯照得一切都失去形态,直到车灯过去,画面上只定格了一个模糊的剪影……长叹一声,无奈接受现实,眼睁睁地看着黑心司机从眼皮底下溜走了。 从松坪山派出所出来时,天已渐亮。走在异乡郊区空旷的马路上,手里拿着录像画面的打印稿,由衷地觉得穷途末路了。 回到宾馆,我罗列了行李箱内物品清单,记下印象中出租车的行驶路线,以免事后遗漏。完成后疲倦地闭上眼睛,想着一定要休息明日再战…… 第二天一早,我带着纸笔,在新洲路和福强路一带徘徊,脑海里浮现着夜里的街道,重复走来时的路,记下附近的每一个派出所摄像头,每一个交警摄像头,每一个物业的摄像头。 我发现宾馆物业有一个面向福强路停车场的摄像头,于是找到物业的监控室,看到监控画面的主体是停车场,但是画面的一角有福强路的右转车道。
经过排查,我找到一个有嫌疑的车辆远景画面。虽然依然看不见车型,但是可以判断停车的时间,据此推断,下车时间可能在凌晨1点到1点5分之间。 另一方面让朋友们不停打114查询各家出租车公司电话,逐一打电话说我的行李丢在车上,却都因为没有发票得到一样的答复:“我们无能为力”。 中午吃了简单的午饭,我又抱着希望来到福田交警支队口岸大队,希望查看25日凌晨1点到1点5分之间案发路段的监控记录,遭到值班干警的拒绝,表示“没有公安机关立案,不经过派出所,不提供录像资料”。
华灯初上,夜幕再次降临。此时离案发时间已经过了20个小时。拿着福强路和新洲路的摄像头编号清单,我再次找到沙头派出所。 有了第一天的铺垫,加上我有明确的时间和摄像头编号,民警也开始主动协助我调查。我又燃起希望。 在福强路新洲三路交汇处,有一个很隐蔽的摄像头藏在马路对面大树后面,远远地拍到了这辆让我苦苦寻觅的出租车。逐帧播放的监控画面中,远处的绿灯亮起,出租车左转,掉头,远去了。后车窗里甚至能看见当时的我。但是遗憾的是仍然看不清车牌号,看不清公司名称。 在福强路和新洲路交汇处,“世纪工艺”门口的摄像头高视角地对着右转车道的路面,只见路面被渐渐照亮,一辆红色车身的出租车驶进画面,如此清晰,以至于我紧张地屏住呼吸,然而因为视角太过垂直,竟然看不到车身和车尾的任何信息,车辆又缓缓驶离画面,只剩下路灯下昏暗的路面。 顺着出租车逃逸的方向,我又查看了几个摄像头,仍然一无所获。却看到自己在车流中奋力地跑的画面,这种清晰的感觉仿佛把我拉回24小时之前,那一霎那的痛心疾首又上心头。 我反复查看那几个画面,希望能再看出一些线索,然而事到如今,所有线索都已经断了。
在凌晨3点的派出所里,在打架斗殴的年轻人的争吵声中,我静静地靠在椅背上,身心疲惫。加上之前一个晚上通宵加班,我已经差不多3个晚上没有睡觉了。 时间进入26日早晨,距离案发时间已经过了30几个小时。我盲目地在案发路段和公司之间徘徊,寻找新线索。,新的线索出现在一次不起眼的攀谈中: 每次打车往返中,我都有留心观察出租车内的细节,希望能回忆起一些画面。车门……椅套……广告电视……这时我看见方向盘边上有一个闪着三色灯的仪器,我问司机:
“这是做什么用的?”
“这是GPS。”
“好像不是每辆车都有装?”
“每辆车都有,公司是要跟踪车辆的。不然司机把车开跑了怎么办?或者遇到抢劫,我们偷偷按个钮,公司就知道我们在哪里了。只是有些GPS是可以操作查询的,像我这种,还有些是隐藏的……”
我隐约觉得线索来了。 于是我拿着纸笔,盘坐在公司门前的草地上,观察每一辆经过的出租车,发现他们虽然同样“红身白顶”,细节上却有很多不同点。车型有“中华”、“红旗”、“桑塔纳”;车顶灯有两种不同形态;前车门有些印了企业标志,有些空着,有些印了叫车电话;后车门上印着出租车公司的名称…… 此时手里这张模糊的监控录像截图仿佛在诉说一些信息:这是一辆车型方正的车辆,可能是“红旗”或者“桑塔纳”;前车门上有一圈光晕,似乎是一排字或者图案;后门上有两个光晕,应该是两个字——那是一个名字是两个字的公司,前面的字看起来更模糊,笔画更多。 经过一段时间的统计,我发现前车门上所有企业的标志都很小,不足以形成截图中前车门上的大面积光晕。只有叫车电话才占有这么大的面积。
带有叫车电话的车辆目前只看到“96511”和“安达”两家。而后车门上的光晕,这应该是“运发”、“鹏运”之类的名字,他们笔画繁多,而不会是像“小山”这样少笔画的名字,也不是“深港”、“迅达”这样笔画平均的名字。 我首先拨打了96511。18号接线员接通我的电话:
“您好!我在25日凌晨坐96511的出租车,行李遗落在车上。”
“96511旗下有多家出租车公司,请提供发票和出租车公司名称。”
“我没有发票,但是现在我已经通过公安局的摄像头明确是96511的车。请问前车门上印有96511,企业名称是两个字的车辆有多少?”
“恩1300~1400台左右。”
“请问其中桑塔纳有几部?”
“几百部吧。”
我顿时精神百倍,倦意全无! “我需要提调你们的GPS纪录,我现在在公安局,我的通话有录音,请您协助调查,并且保管好24日至25日的GPS纪录!!” 一段时间之后,我的电话响起,18号接线员耐心地咨询我的行驶路线和时间,我对着监控录像,精确到秒地告诉她我的上车时间,下车时间,关键路口的转弯,掉头的时间。于是幸运之神降临了: “陈小姐您好!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我们基本已经锁定了一辆出租车,刚才我们联系了司机,司机在休息,说不记得了。” 我心想:不记得就是有了!!我说:“我希望司机以‘归还失物’的方式把物品还给我,我可以重金答谢他,而不是等我在公安机关立案接受调查。” 不一会,我的电话再次响起,18号接线员说:“车队副队长已经让司机写下事情的经过缘由,并将物品送到公司。请您27日早上到梅村路4号运发集团总部认领。”
答案来得如此之快,就像是写在测试题的反面。 此时是26日下午,距离案发已经有40个小时。 我的电话又响起,18号接线员说:“陈小姐,刚刚得知司机25日凌晨捡到箱子后直接就送回总部交给大队长晏队长,副队长并不知情。” 请提供一下车牌号和警方核对: 粤B66F38
我无心高兴,隐约觉得有个阴谋在等着我,马上赶往派出所,一方面希望得到警察的帮助,一方面希望找到更直接的录像证据。然而警察的态度是“没有什么证据能说明他是抢劫,不能立案”。事后了解,这是因为立案数量影响派出所的考核,所以警察都不愿立案。其实凭借我所收集的证据,司机的行为至少可以构成侵占罪,且侵占金额较大,可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得不到警察的帮助,我只能回到宾馆。至少这一夜我比较安心地睡着了。
27日上午我来到位于梅村路4号运发集团二楼三大队的办公室,一进门我便看到了自己黑色行李箱。晏宝男队长要求我出示证件,我一边给晏队长看证件一边问我的东西在嘛?晏队长说这个我不知道的!昨晚送来就没动过,按照规定我们是不能私自查看客人遗失物品的。你自己看好了!(注意:18号接线员说的是25号凌晨已经直接送网公司了)我先拉开侧面看到我的电脑还在,非常开心,一边感写队长一边拉开正面的拉链……鼓鼓的箱子已经扁了,我开会准备的衣物和资料还有先前成都出差的发票都不见了,也就是说我幸运的找到了相对于司机比较值钱的东西。 询问晏宝男队长不是没人动过我的东西吗?怎么空了? 晏队长马上答:我昨天打开就是这个样子的! 我马上又反问你不是没开过我的箱子吗? 晏宝男不但不关心实事,反而怒目相视的说不是的,昨天箱子拿过来我有当着司机的面开箱子看过就是这个样子的!况且我还不认为这箱子是你的!你有什么证明这箱子是你的? 我马上输入电脑密码开机告诉晏宝男队长,我能打开机器在机器里找到我的照片,你能不能?  “你刚才不是说你没看过吗?我里面还有衣服和资料。” 晏宝男依旧态度强硬:
“那你怎么证明你里面有衣服?”
这时我看到他桌面上有一份纸面文件,是司机写的事情经过,物品描述里俨然有“衣物”两字,上面还有司机的签名。司机叫盛明。我马上将该文件拍照留做证据,并拟制了接受物品清单要求晏宝男签字确认,以免他事后抵赖。 晏宝男理亏,一面说去打电话叫找司机盛明来当面对质。其实是一直在联系运发集团的相关领导到场商议! 中间除晏宝男大队长外陆续有2位领导粉末登场,开场白都是质疑我是干什么的?为什么在这里乱讲话!几翻对话了解我非文盲后轮流应对逐一出去商量对策。黑心司机盛明在两个小时之后才出现。 第一句话就是
“我没有看见什么衣服。我只玩了电脑。”
我指着皮夹问他:“名片夹你动了吗?上面可以查到指纹。”
黑心司机盛明犹豫后说:“我生气你说我饶路,就把名片扔了……十几块钱而已,赔给你就是了”
此刻大队长晏宝男和在场的2个领导才绿着大怒,拍桌子训斥。或许是因为认清了黑心司机的无耻行为,也可能是因为惊愕司机的无知,败露了商定的包庇计划。 混乱中我乘机偷偷操作他们的GPS系统,打印出粤B66F38当晚的行使路线。逃逸路线足以说明黑心司机的动机和犯罪过程。 至此,真相已经大白了。这是一个愚昧的司机被贪欲冲昏头脑,所犯下的低级错误。 然而为了维护运发集团的声誉,运发集团各级领导还在继续包庇,晏宝男说:“失物当天就归还了,因为归还的大队长,副队长不知道。” 事实上从GPS显示,当夜司机根本没有回总部。“那份文件是我自己写的,我根据自己的猜想写的,我想里面应该有衣物,这不是司机写的,不能证明里面有衣物。”事实上文件有黑心司机的签名。
董事长(苏汉伟)说:“不要找媒体,不要找公安,我们可以协商解决。像这样的司机我一定要严惩他,开除他,注销他的资格证。”
在这位德高望重的伯伯安慰下事态缓和下来,渐渐的消除了我的戒备,了解到我不是深圳市民,急需赶回工作单位复工。董事长(苏汉伟)逐渐又变了口气:“你可以找警察立案嘛,我们以按警察的判断为准。”
对眼前这位长者人性的本色展现我已经不似先前那般懊恼,朋友催促我尽快离开这个是非之地的手机铃声让我的心渐渐回暖!而我也必须要赶回上海上班,实在不能再和运发集团这些无德的伯伯们及黑心司机纠缠了。
离开深圳之前我做了最后的努力,将事情经过和证据传真给深圳公共交通管理部门“28号上午先是致电给深圳交通投诉部门83228000,接线员听完我的描述后要求我把已有证据和过程描述发给他们,传真号码是83228111。立即赶到宾馆前台把GPS路线图,司机签名文件。公安拍摄录像传真到83228111。传真结束后再次电话沟通,投诉部门保留我的电话号码后要求我等待15日必有反馈。现在已经过了15日没有接到任何反馈”。
我虽然找回了我的苹果笔记本和比较有纪念价值的心爱礼物!仍然很想知道深圳的警察找得回做真警察的感觉吗?运发集团年过半百还在玩弄阴谋阻碍社会文明发展的大叔大伯们这一生还能活得明白吗?没受到法律制裁的黑心司机在他们的双重保护下还能够接受教训愕然回首吗? 安慰的讲在3天3夜的苦战中,我看见了自己的执著和坚强。也亲睹了在繁华城市掩盖下的……也许是收获……也许是警示…… 2008年11月 xxx 草稿

[ 本帖最后由 shangdimeile 于 2008-12-4 14:3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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