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 烈 抗 告 !!!

《明镜》周刊辱华事件新发展:

中国留德学者学生团体联合会抗告汉堡检察院

经过十几天的紧张准备,中国留德学者学生团体联合会(下简称“团联会”)于2008年2月10日正式宣布,即日将就汉堡检察院终止对德国《明镜》周刊辱华报道刑事调查的决定,向汉堡司法局和汉堡总检察院提出职务监督抗告(Dienstafsichtsbeschwerde)。
团联会在其长达37页的抗告书中,对该案中关键的事实与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并充分引照德国相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和判例,针对汉堡检察院结案通知中的各项理由逐一进行了分析和批驳,揭示了检察院执法中的诸多实体与程序违法行为,依法提出了对检察院实施职务监督、更正检察院错误决定、重启刑事调查、对被告提起公诉的要求,以争取获得一个公正的司法结果。
团联会在抗告书中阐明,从检察院通知中对《明镜》罪行的辩护理由,可以归纳出汉堡检察院执法中导致实体法方面结论错误的三大主要原因:(1)回避和否认《明镜》报道中的虚假事实;(2)孤立地看待和肤浅地评判《明镜》渲染“黄色间谍”威胁的各段被控言辞;(3)片面或错误地运用法律。
汉堡检察院不仅回避《明镜》报道的事实真假这一根本问题,违反了其对内容真实性进行深入调查(Überprüfung des Wahrheitsgehalts)的法定义务,甚至还对《明镜》报道明显不实的所谓中国“草根间谍”案例、刊登附有诽谤五位中国在德留学生具间谍倾向标题的照片等粗暴践踏法制国家原则和人格尊严的罪行熟视无睹,全盘否认了明显不实报道的存在。正是在回避和否认显而易见的虚假报道存在的基础上,汉堡检察院才能滥用德国《刑法典》第193条的规定来为被告辩护,因为,众多司法解释和判例都无一例外地否定了第193条对虚假事实报道的免责保护。
抗告书通过对《明镜》报道手段以及对涉及犯罪构成的各段言论间相互联系与作用的分析,揭示了这些言论在上下文内容与逻辑上以及在报道作用和效果上的紧密联系,指明了作为《明镜》辱华报道组成部分的各段言辞,属于德国《刑法典》第52条涵义下的“法定一罪”(Tateinheit)的部分罪行。因此,就《明镜》报道中任何具体字句,无论在事实还是法律问题的认定上,都必须从该报道整体出发,充分考虑与其它相关言论的有机联系,才能对该字句以及整个报道是否构成相关被控罪名,得出一个全面而正确的结论。然而,结案通知显示,汉堡检察院对《明镜》诸多言辞得出不违法的结论,例如其对“黄色间谍”这一标题的推理解释,不仅是因为检察院回避了相关事实真假问题,而且是因为检方孤立对待和肤浅评判这些言辞,从而人为地分隔了它们之间的有机联系,淡化了它们的犯罪性质。
汉堡检察院不仅无视相关言辞中涉及的虚假事实,孤立对待和肤浅评判各段字句,还片面而错误地援引德国《刑法典》第193条“代表合法利益”(Wahrnehmung berechtigter Interessen)时对贬斥性言论的免责条款。检方以《明镜》辱华报道涉及“公共利益”和“政见斗争”,因而被告的言论和新闻自由(Meinungs- und Pressefreiheit)高于被害人个人名誉权(Ehre)为由,来为被告辩护。这一辩护理由显然将《明镜》报道对被害人尊严(Würde)的侵害错误地淡化为对当事人名誉权的侵害,从而滥用了倾向于言论与新闻自由的利益权衡理论。抗告书中不仅援引众多司法解释和判例,阐明了《明镜》报道对被害人构成的是人格尊严的伤害,而且指出检察院无视联邦宪法法院在判例中确立的对相互冲突的利益进行全面权衡的规则,对相关言辞不具备适用性(Geeignetheit)、必要性(Erforderlichkeit),并违反适度性原则(Verhältnismäßigkeitsgrundsatz)和对真相的了解与审核义务(Informations - und Prüfungspflicht)等问题闭口不谈,从而片面而错误地运用了第193条免责条款。
抗告书中还援引联邦最高法院的相关判例,通过对《明镜》报道多处文字的摘引分析,明确界定了被《明镜》报道侮辱的在德中国留学生、实习生、企业家以及科研人员和工程师才是被集体侮辱的群体,而非汉堡检察院错误界定的在德“中国公民”,全面驳回了检方为否认此案中存在集体侮辱而提出的所谓被侮辱集体“无法界定”和“人数众多”等理由。
上诉书中揭露了汉堡检察院诸多重大程序违法行为:(1)违反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71条明确规定的通知义务,未向绝大多数刑事控告人寄发结案通知,不仅侵犯了他们的知情权,而且实际上通过对他们的隐瞒制造了控告障碍。(2)违反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71条明确规定的“告知义务”(Belehrungspflicht),不仅在结案通知中剥夺了刑事控告人和被害人的部分上诉权利,而且特别向被害人提示了一条完全错误的“私诉”(Privatklage)途径,这种极具误导性的法律救济指导(Rechtsmittelbelehrung)能导致被害人因走上错误的司法程序而维权失败。(3)结案通知上的签署日期为2008年1月2日,而信封上的邮戳日期为1月22日,此通知被拖延了整整三周才于1月23日寄达团联会,这种毫无理由的拖延行为,对个人名誉、尊严和身心遭受了极大伤害的华人尽快获得应有的公正判决是极为不利的。(4)检察院有关实体法方面的问题,违反了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55条第2款、第160条第2款和第244条第2款规定的“调查原则”(Ermittlungsgrundsatz)中对事实真相进行不偏袒的调查的法定义务。(5)由于以上诸多因素导致的检察院全盘否定犯罪构成并终止调查的决定,违反了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2款的“法定主义原则”(Legalitätsprinzip)所赋予检察机关追究刑事犯罪的法定义务。
团联会在抗告书中指出,汉堡检察院执法中的这些错误和违法行为,对遭受《明镜》周刊侵害的在德华人通过司法途径维权造成了极为不利的后果,伤害了华人对德国司法公正性的信任。
目前,按照德国《法院宪法法》第147条提供的司法救济途径,我们分别向汉堡司法局和汉堡总检察院提出就具体决定本身和就办案检察官人事问题的职务监督抗告,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展望崎岖的维权之路,无论今后法律抗争有多么艰辛,为捍卫中国人的尊严,我们将用尽一切可以运用的法律救济途径抗争到底。

2008年2月10日于德国柏林

[ 本帖最后由 新手No.1 于 2008-2-12 09:5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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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结就是力量!

谢谢"中国留德学者学生团体联合会" 的辛苦工作和作的不懈努力!相信必将有更多华人朋友予以支持!
团结就是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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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不久前为了选战需要,两位在德国生长的土裔德国青年殴打德国老人的新闻几天内被炒得妇孺皆知。

    而年前中国留学博士生孙萍被一德国人活活推下地铁,惨遭杀害,被夺去宝贵的生命。德国有几个媒体报导了这个惨案?难道杀人还不如挨打重要?假如被害的是德国人,而凶手是外国人,媒体还会如此冷淡吗?
     
    其实德国媒体的这种选择性,倾向性我们并不陌生。2002年8月5日上午中国留学生胡鹏在路德维希堡附近(Markgroeningen)一家工厂工作时被一名德国工人残忍杀害。后来凶手仅被判七年半徒刑。估计现在大多数人都不知道这件事。
2008.2.8日亚深一中国学生就亲身经历被抢钱还挨打,德国媒体的声音又在哪里?
。。。。。。
   
     海外华人屡屡被诬蔑、诽谤、诋毁,甚至献出了宝贵的生命,难道我们华人也象德国媒体集体失语,缄口,噤声?

     难道有五千年灿烂文明的中华民族就这样任人欺负,任人诽谤、污辱和迫害?
     
     我们不应当是沉默的羔羊!羊群中随时随地有个别羊被宰杀,其它羊一定都非常麻木,甚至还觉得这很正常。而被宰杀者,也许在临死时突然醒悟,但已经太迟。

      鲁迅说过:不在沉默中爆发,就在沉默中死亡!

      每个有良知的华人,难道不可以在华人朋友受辱时多声呐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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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辛苦了,喊得嗓子都哑了,我给你倒杯茶:handdance: :handdance: :handdance:
舀一瓢月光,一醉一宿一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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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4# 的帖子

谢谢!
但愿更多人关注,记得温家宝总理说过:光关注自己脚下事情的民族是没有前途的!不知大家是真忙,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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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看了王霖发表在欧华导报上的一篇短文(第一版右下角)“路德维希港发生火灾 土耳其总理亲临德国”很有启发,为什么那里发生的事会惊动土耳其总理亲自出马,德国国家电视台高调报道,而土耳其总理又呼吁各方面克制?中国比土耳其强大不知有多少,但如果中国人在德国出了这样的事会不会也受到同等待遇呢?可见祖国强大并不是海外中国人不受欺负的绝对条件,真正的还是要政府强大,为民作事,为民做主。

[ 本帖最后由 Ratgeber 于 2008-2-13 11:3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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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可在经济系图书馆拿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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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新手No.1 于 2008-2-13 09:05 发表
谢谢!
但愿更多人关注,记得温家宝总理说过:光关注自己脚下事情的民族是没有前途的!不知大家是真忙,还是。。。。。。



一个民族有一些关注天空的人,他们才有希望;一个民族只是关心脚下的事情,那是没有未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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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8# 的帖子

不知能否同理可得:一个人没有爱心,只是关心自己脚下的事情,那是没有未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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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汉堡检察院决定为何违法


中国留德学者学生团体联合会(下简称“团联会”)于2008211日就汉堡检察院终止对德国《明镜》周刊辱华报道刑事调查的决定,分别向汉堡司法局和汉堡总检察院提出了职务监督抗告Dienstafsichtsbeschwerde)。
团联会在其长达37页的抗告书中,对该案中关键的事实与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并充分引照德国相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和判例,针对汉堡检察院结案通知中的各项理由逐一进行了分析和批驳,揭示了检察院执法中的诸多实体与程序违法行为,依法提出了对检察院实施职务监督、更正检察院错误决定、重启刑事调查、对被告提起公诉的要求,以争取获得一个公正的司法结果。
由于抗告书牵涉的内容专业性很强,而且所使用的词语常常是法律专业用语,对于普通读者来说很难读懂。鉴于此,笔者决定分期分批,就汉堡检察院错误决定中的法律问题一一撰文进行分析和批驳,在揭露这一决定不公正性的同时,达到一个普及相关法律知识的目的。

这里,本人先整理出以下内容大纲,并呼吁广大在德留学进修的中国法学学者和学生以及国内法律专业人士,能够结合团联会的抗告书,就以下具体某部分内容,撰写一些通俗易懂的分析文章,以提供给广大国内外非法律专业的华人了解德国相关法律知识,帮助他们提高对德国司法制度现实状况的认识。

该内容大纲分为14部分,大家当然可以自我决定重新划分文章涉及的内容范围,即可以将一些部分合并起来阐述,也可以在某一部分中细化相关问题,仅就其中一部分作为文章的内容来阐述。


从此次德国汉堡检察院的执法违法行为来看,海外华人法律维权之路任重道远。通过《明镜》辱华案至今暴露出来的不公正现象应当使我们清楚地认识到,德国宪政与司法制度中的理想价值与德国社会中华人少数族群面对的现实状况之间的巨大差异。然而,正如德国当代著名文人和思想家恩斯特·布劳赫(Ernst Bloch)所说的:“人们仅仅拥有他们通过抗争所得到的权利。”无论最后形式上的成败,我们在这场捍卫我们作为一个平等之人的尊严的司法维权斗争中,都将获得一些人生中非常难得的启迪与锤炼。愿普天下正义之火永不泯灭。

周坚2008213日星期三于德国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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