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Guo 于 2006-11-5 23:42 发表

嗯,条文法和判例法的区别。顶一下。
最烦的是德国官僚自己怎么都能找出能解释他的行为的法条来。所以要有策略地斗争 :)



补充一下:
1. 如果行为有触犯法律的地方,适用的不仅仅是相关部门法,而且还有联邦法院对于相关部门法中一些条款的司法解释,这些也一样适用,效力等同法律条款。

2. 一般而言,大陆法系共同有这样一个法学理论:鉴于最好的法律也难免存在漏洞,所以司法实践中法官应在坚持法律原则的前提下,能动地创造法律规则,以实现法律的价值。也就是所说的“法官造法”。

因为以上这两点,所以基本上犯了事儿一经查实,搞死也没得跑……没有丫也能现下一个给你装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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