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中级法院、瓯海区法院作伪证的枉法裁判
尊敬的中央领导:
控告人:朱谓标、男、59岁、汉族、农民, 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仙岩镇大发东路路42号,电话:13706605047 。
因个人固定财产晒谷场(面积231平米)被沈岙村支书陈光林依仗霸权,强占为己有,后卖给温州朝隆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一案,被温州市中级法院、瓯海区法院作伪证,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事实理由:
一、晒谷场的权属:沈岙村原第二十六生产队一组,于1980年,实施灌溉农田(基本农田)承包到户。第二十六生产队一组,随着基本农田承包到户的政策,把原有的固定财产(耕牛、木船、打稻机、晒谷场等生产工具)一起分配到户,其中晒谷场分配给控告人朱谓标、陈连玉兄弟所有(证据附后)。依据《物权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晒谷场是属于控告人朱谓标、陈连玉兄弟所有的个人固定财产。其中,陈连玉兄弟所有的另一半晒谷场已转让给朱谓标(证据附后)。
二、法院作伪证:1、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年8月27日(2013)浙温民终字第866号判决的第3页中认为:被控告人陈光林辩称,当年分配给村民的晒谷场系临时使用,仍属集体所有。(证据附后)
那么,二审合议庭,庭审过程时间大约在20分钟左右,被控告人陈光林没有出庭应诉。那来的被控告人陈光林辩称?(证据有庭审监控录像)
2、(2013)浙温民终字第866号判决的第3页中认为:被控告人陈光林辩称,当年分配给村民的晒谷场系临时使用,仍属集体所有。(证据附后)
那么,《物权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是什么?然,此晒谷场控告人已经使用将近30余年,那来的临时使用!
请问: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控告人的辩称,有审查核实吗?
3、瓯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温瓯民初字第179号的判决第三页中表明:被控告人陈光林在庭上有征地文件温政土征字【2004】第400号和406号出示质证。(证据附后)
但是,在一审庭审过程中,被控告人陈光林,没有任何证据提供。(证据有庭审监控录像)
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1、在一审、二审的庭审过程中,被控告人陈光林方面没有提供答辩状。这一点,应该是被控告人陈光林承认控告人的控告是事实的。
2、依据瓯海区人民法院提供非法的《温政土征字【2004】第406号》征地补偿文件中表明:晒谷场的地标,是属《温政土征字【2004】第406号》征地范围内。(证据附后)
但是,依据非法的《温政土征字【2004】第406号》征地补偿文件中表明:被非法征用的土地是沈岙村的水田(基本农田),没有表明包括其它用地与其它用地的补偿。此证明晒谷场不在征用范围之内。(证据附后)
3、依据非法的《温政土征字【2004】第406号》征地补偿文件中表明:征用的是沈岙村的水田(基本农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浙江省瓯海区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征地,是非法的,无效的。
4、土地征收程序的过程:第一、要发布征地通告;第二、征询权属人意见;第三、又没有任何单位与个人通知控告人。而浙江省瓯海区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征地,即没有发布征地通告,又没有征询权属人意见等。这一点,又证明晒谷场没有被征用。
5、被控告人温州朝隆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在租用此地块前,应当会询问浙江省瓯海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此地块是不是有合法的基本农田征地批复手续。如果有,应当在开庭时的庭上出示。如果没有,那么,温州朝隆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明知道此地块是非法征用的,为什么,还要租用呢?
6、温州朝隆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所提供的《土地续租协议》、《温瓯政办抄【1012】28号》、《浙瓯开发【2012】10号》证据,是没有法律效果的,是伪造的。此《土地续租协议》、《温瓯政办抄【1012】28号》、《浙瓯开发【2012】10号》上没有法律效果的单位盖章与签字,是空白的。(证据附后)
7、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证明,沈岙村被非法征用的土地是水田(基本农田)。身为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瓯海区人民法院的法官),为什么,会不知道征用土地的程序与征用基本农田的权限呢……?
四、渎职行为:控告人于2013年9月11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中院至今没有作出裁定。一个普通的民事案件,中院为什么会作不出裁定呢?
此致
俱笔人:朱谓洪
电话:13522530870
2014年3月20日
附证据:1、沈岙村田册1份;
2、晒谷场归属证明1份;
3、温州市瓯海区仙岩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文本1份;
4、土地续租协议1份;
5、浙瓯开发【2012】10号1份;
6、温瓯政办抄【1012】28号;
7、(2013)温瓯民初字第179号判决书1份;
8、温政土征字【2004】第406号1份;
9、(2013)浙温民终字第866号判决书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