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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13 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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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有异议可谋求司法救济,否则不能再演
甘肃省合睿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的王金贵律师认为,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是艺术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作品自创作完成后其著作权自动受法律保护,即自动保护原则。版权登记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作为享有著作权的初始证据。即如果《千手观音》舞蹈的确已经作了版权登记,并且再没有其他人提出相反证据,则《千手观音》的著作权属登记人。但是,如果有人对此提出异议,那么,著作权人还有待进一步认定,版权登记并不享有著作权。甘肃其他演员和团体如果对《千手观音》版权登记有异议,可以向法院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谋求司法救济,否则任何公演行为都要承担侵权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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