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轻尘轩 于 2006-4-5 02:37 发表
至于版主的行为是否导致了侵权行为的扩大,只需看看版主在公布了律师函到我给予回复之间所引发的后续反应就知道了。


不好意思,我怎么就看不出来扩大?难道说你说扩大就扩大了,你是法官吗?

原帖由 轻尘轩 于 2006-4-5 02:37 发表
而我的回帖以及公开我们之间的信件是在版主公布律师函并引发更多争论后不得不为之的反应。


你这样的行为符合法律上规定的侵权,不得不为之这样的字眼,并不能作为违反法律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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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拔剑茫然 于 2006-4-5 08:12 发表



我看这个帖子不要删除,应该作为论坛一个饶有兴味的例子留下,让各位不太熟悉法律的留学同学从中吸取教益.

一方面,在虚拟社区指名道姓地指责一些人或一些事的时候,应该慎重,仅凭情绪容易引发不必要的麻烦. ...

这个主意不错!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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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iooin 于 2006-4-4 22:56 发表
谁敢再威胁laoyuan,我找人把他灭了!

不想负法律责任就闭嘴。
老子要当就当领袖!
http://spaces.msn.com/laoyuan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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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eep.gif:sleep.gif:sleep.gif感觉再背法律题。。。头都晕了tired.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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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沙漏 于 2006-4-5 09:41 发表
国人吵架??默视!!



就你最象个中国人了........
多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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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iooin 于 2006-4-4 22:56 发表
谁敢再威胁laoyuan,我找人把他灭了!

那你先订机票回国..哈哈
可爱的小小流浪猪,欢迎来我的温馨小猪圈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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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轻尘轩 于 2006-4-5 02:37 发表
3)这位“拔剑茫然”先生提出的“只有法人代表才承担法律责任,版主作为网站雇员或者自然人不承担法律责任”的说法我不敢苟同。按照这个逻辑:一家公司的雇员因其不当行为而引发的法律责任却只由公司的法人代表承担,而他自己却绝无责任???
...

驴唇不对马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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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了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要是以后谁要是有什么不满不要指明道姓就是拉..
可爱的小小流浪猪,欢迎来我的温馨小猪圈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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闹吧,有不是什么名人。
本来还真没听说过那个什么名字的。
吓死我了!
以后一定私下且在左右Schuldblick后
确定没有第3个人的情况
小声告戒我认识新来者
千万要小心 这里有个叫某某某的
特别厉害 宰了你一刀还不准你哼一声

PS:别给我发信哈。
一来我胆小,二来我文盲,三来我法盲,四来我看到垃圾信件一般拆都不拆就扔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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