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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海关 Zollverfahren
先看德文
In das Zollgebiet der Gemeinschaft eingeführteNichtgemeinschaftswaren müssen nach ihrer Gestellung undnach Abgabe der summarischen Anmeldung einer weiteren zollamtlichen Behandlung unterzogen werden. Der Anmelder hat dabeigrundsätzlich die Wahl, in welche so genannte zollrechtliche Bestimmung er die Ware überführen möchte (Artikel 58Abs. 1 ZK).Überblick über die zollrechtlichen BestimmungenAbschließend aufgeführt gehört zu den zollrechtlichen Bestimmungen (Artikel 4 Nr. 15 ZK):
- die Überführung in ein Zollverfahren (Artikel 4 Nr. 16 ZK), nämlich
- sonstige zollrechtliche Bestimmungen
Von größter praktischer Bedeutung sind dabei die unter Nr. 1 genannten acht "Zollverfahren".
Bei den Verfahren nach den Buchstaben B-G wird nochmals zwischen den so genannten "Zollverfahren mitwirtschaftlicher Bedeutung" und den sog. "Nichterhebungsverfahren" unterschieden (Artikel 84Abs. 1 ZK).
Einschränkungen des WahlrechtsDas Wahlrecht des Anmelders kann durch Verbote und Beschränkungen sowie durch handelspolitischeMaßnahmen eingeschränkt werden.
So ist beispielsweise die Überführung in den zollrechtlich freienVerkehr nicht möglich, wenn eine erforderliche Einfuhrgenehmigung fürdiese Ware nicht vorliegt.
Bekanntgabe des gewählten Verfahrens mittels ZollanmeldungUnabhängig von ihrem zollrechtlichen Status sind alle Waren, die in einZollverfahren übergeführt werden sollen, zu dem betreffenden Verfahren anzumelden (Artikel 59 Abs. 1 ZK).
Mit der so genannten Zollanmeldung, welche sich als Willenserklärung des Anmelders definiert, bekundet eine Person dieAbsicht, eine Ware in ein bestimmtes Zollverfahren überzuführen.
相关的中文只有这点
在德国进口货物必须要向海关提交以下几个文件:海关申报和关税申请;关税值申报;商业发票,以及购货合同;原产地证明,或者原产地申明。
海关申报是将有关数据报给海关,以作为计算关税和其它费用的依据;关税申请由进口商提出以何种关税(过关)方式进行。凡营业性的进口或商品价值超过800马克,必须递交书面关税申请。
在关税申请范围内,要填写一个“关税值申报表”,其中的数据必须以商业发票为依据,并附上商业发票。
在商业发票的基础上,还须加上和减去一些费用因素。包装费、运费和其它附加费用等都属于关税值计入范畴,可以扣除的费用比如有数量量折扣、商业通常的付现折扣、在进口地以外支付的关税、其它进口费用和运输费用等。但是,非商业通常的折扣或折扣率超过常见程度的,不可在关税值中扣除。
海关对一批货物首先会检查一下是否是免税的。如果是免税的,海关将口头通知货物可以马上提走;如果要征税,海关将书面或口头通知企业。征税的税率按照《德国实用税率表》计算。
大多数商品在德国进口是不需要审批的,这被称为“自由进口”。凡属自由进口范畴的商品,都通过所谓“声明程序”进行。也就是说,进口商声明他要进口有关商品即可。一般先签进口合同,在签合同后14天之内,进口商将进口声明交由所在州州立银行盖章。以后在货到时凭此办理提货手续。
如果进口的商品价值在5000马克以下,或是农产品、食品等易损商品,可以签合同之前就交进口声明,请州立银行盖章。
有些商品不必递交进口声明,比如:已拍摄和冲洗的胶卷;邮票和有关邮票簿;船和飞机燃料;录像带供驻德国部队用的商品;免费进口的垃圾;已进口商品的零备件;可随身携带入境的一些商品;根据一般关税规则属于不上税率表的免税商品,特别是广告品、说明书、样品和试样、结婚用品、搬家货物、继承物资和毛皮。
凡属于需要审批的进口物资,一般不可在批准前先签合同,除非合同中写上“保留进口许可的颁发问题”。获得进口许可后,海关在货到时还要检查,进口的数量和价值是否与进口许可吻合。比如说,如果超过了5%以上,这5%就不予放行。查验后,海关将在进口许可上写上实际数量或价值。
进行一笔大宗进口前,进口商必须了解有关进口关税。可以向所在州的高级税务分署(管理税和关税)要求给予有约束力的关税答询。为此,需写一份申请,其中要确切描述需进口的商品,并最好附上样品。申请递交后,税务分署将在两个月内给进口商一个有约束力的通知,告知该商品应交多少关税。在申请中必须写明进口验关地点,通知也按此答复。如果一个进口商申请时写的是汉堡港验关,进货时却是法兰克福机场,则海关当局(税务分署)的通知就失去了约束力。
出口
德国与货物进出口有关的法律有:关税和关税值法和条例;关于取得统计数据的条理;对外经济法和条例;德国国内贸易规定。
出口时要递交的文件有:统一单据;要求海关处理出口货物报告;原产地证明;商品流通证明。
德国平均每个月有130万批货物发往国外,数量堪称巨大,所以海关检查的只是其中一小部分,重点是毒品和武器的走私。此外,为牛奶、肉类等骗取出口补贴的行为、走私高税商品如香烟、酒、汽油、黄金、音响录像设备等的行为和出口违禁高技术商品的行为等也屡屡发生,同样是德国海关重点检查的对象。
与税务局对纳税的监督方式相似,德国海关以关上检查和上门检查相结合,尤其是在发现有疑点时,海关就会派人上门检查。上门检查的项目主要有:关税的缴纳情况,消费税和进口增值税的缴纳情况,出口退增值税情况,外贸往来情况及内贸情况等。如果接到检查通知,可找当地工商会,了解海关检查时企业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工商会一般是乐于帮助的。
德国海关是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执法部门。因此,了解德国海关在查验进出口商品以及过境商品是否侵权方面的一些基本做法及相关情况,有助于避免和解决我出口产品中有可能存在的侵权问题,从一个侧面促进和保证中德双边经贸关系健康、持久发展。
一、执法部门
根据有关规定,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执法部门,德国海关负责在口岸查扣(Grenzbeschlagnahme,以下简称查扣)涉嫌侵权的进出口商品。注:这里所指的查扣系海关在办理通关手续过程中所采取的一项特殊措施,意味着中断通关和(暂时)中止支配权,不能与刑法规定的没收相提并论混为一谈。
德国各级海关根据分工负责不同层面和不同内容的查扣工作。德国海关体系由高、中、低三级单位组成。联邦财政部是德国海关最高领导机构(该部第三司主管海关事务),汉堡、科隆、纽伦堡等八家高级财政管理委员会(Oberfinanzdirektion)为中层机构,遍布全国各地的海关总局(Hauptzoll?mter)为基层机构。
1995年2月,为进一步协调全国工商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加大执法力度,在纽伦堡高级财政管理委员会下专门成立了工商业法律保护中心(ZentralstelleGewerblicherRechtschutz,ZGR)。该中心主要任务是,协调海关系统对境内涉嫌侵权进出口商品的查扣工作,阻止主要来自外国的假冒商品进入零售领域,为工商业界提供法律保护。
二、执法内容
侵犯知识产权的实质是,非法掠夺他人经多年和艰苦的努力并投入大量财力在产品研发方面所取得的科技知识,并利用品牌产品的知名度在商品真正来源和质量方面迷惑消费者。
德国海关负责查扣的涉嫌侵权进出口商品主要分为商标侵权和产品侵权两种类型。商标侵权系指非法使用商标所有人用来标示其流通商品的图形、品名、商标、业务标记。产品侵权系指非法仿造和复制合法制造商拥有发明权、设计权和工艺流程权的商品。
三、执法依据
1990年7月1日,德国颁布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反产品侵权斗争法》(Produktpirateriegesetz,PrPG)。该项法律的实施为全面加强反产品侵权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创造了先决条件。制定这一法律的缘由是,针对知识产权领域内的侵权行为,改进和完善侦缉、制裁方面的法律规定。制定和实施这一法律的目的是,通过多项措施,更加快捷、有效地开展反侵权斗争。
除此之外,德国海关查扣涉嫌侵权的进出口商品的主要法律依据还有《商标法》(Markengesetz,MarkenG)、《专利法》(Patentgesetz,PatG)、《实物专利法》(Gebrauchsmustergesetz,GebrMG)、《外观设计法》(Geschmacksmutergesetz,GeschmMG)等多项本国法律。
四、执法方式
如上所述,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德国海关在反侵权斗争方面承担的主要任务是,依法查扣涉嫌侵权的进出口商品。这里的查扣是广义上的提法,是海关介入反侵权工作程序并包括多项工作内容的一种综合性表述。查扣地点也不仅仅限于边境口岸,而是扩延至所有海关拥有并实施监管权和核查权的地点,如内地海关、免税港口以及海关巡逻队流动巡查等。
海关的查扣方式取决于立法机构颁布的实施细则。细则共分为欧盟细则和德国细则两种。欧盟细则,即欧理会2003年7月22日颁布的1383/2003号《关于海关就商品涉嫌侵权采取行动和措施的法规》,在进出口商品涉嫌侵权情况下,对于海关介入方式作出了具体规定。与欧盟细则相反,德国细则则是主要针对即将进入流通领域商品的明显侵权行为。欧盟细则与德国细则之间本质性区别是,欧盟细则在判定商品是否侵权方面赋予海关更大的灵活性,即海关原则上仅负责根据工商业法律保护中心指令执行查扣任务,在有争议的情况下,侵权与否提交法庭裁决,而德国细则则为,只要证据明显确凿,海关海关便可认定商品侵权,随即予以查扣。无论是依据欧盟细则还是德国细则,在知识产权保护范畴内德国海关的执法方式被统一被定性和称为查扣。
1.按欧盟细则查扣。如欲按欧盟细则启动海关查扣程序,原则上需要具有产权合法所有人按规定程序提出的申请和工商业法律保护中心就此作出的决定。如果发现商品有侵犯知识产权的嫌疑以及工商业法律保护中心根据产权所有人的申请就有关商品已作出决定,海关将禁止放行已接受报关的商品。其它各种情况下,对涉案商品海关则一律扣留。无论采取何种措施,两者的法律程序是一致的。
采取禁放或扣留措施后,海关负责将这一情况通知产权所有人以及商品报关人或所有人。与此同时,海关也可将被查扣商品的数量和种类告知产权所有人。收到海关通知后,产权所有人可以通过申请进一步了解有关申报人、商品发运人或接受人以及商品生产地和来源地有关情况。除此之外,为了便于配合执法部门进行其它相关法律程序和分析论证涉案情况,产权所有人还可以向海关提出申请,请其提供有关样品和试样。
采取禁放或扣留措施后,作为后续处理程序,有进入民法审理和同意简单销毁两种程序供产权所有人选择。收到禁放或扣留通知后,产权所有人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海关选择哪一种程序。如果确有必要,海关可延长回复期限,但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对于易腐烂商品最多则仅为3个工作日。
上述情况表明,除了众所周知的司法程序外,欧盟细则还规定了简单销毁程序。进入这一程序的先决条件是,在承担责任和费用的前提下,产权所有人同意在海关监管之下销毁涉嫌侵权的商品。在此之前,产权所有人首先必须确认海关扣押的商品侵犯了其所属权利,同时出示证据表明已向商品申报人、占有人或所有人提出请其同意销毁的要求,并已获其同意销毁的书面确认。商品申报人、占有人或所有人也可以直接向海关递交同意销毁的书面意见,如无明确表示反对,将被视为同意销毁。如当事人对简单销毁提出异议,则必须进入司法确认程序。
随着欧盟细则的颁布和实施,德国海关对其承担的工商业领域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也进行了相应调整。主要变更有:与以往相比,海关不再以官方裁决机构的角色涉案,而是在商品涉嫌侵权的情况下仅承担扣押任务。扣押的结果只有两种可能,即简单销毁或通过司法程序确定是否侵权。关于以放行为目的、商品产权所有人和商品申报人或占有人之间通过协商取得一致意见问题,欧盟细则未作规定。就某一批具体商品而言,产权所有人如撤消查扣申请则意味着必须重新提出申请。如果海关已向产权所有人传递了案件有关数据及相关情况,后者则必须承担欧盟细则所规定的协助核查的义务。如果因产权所有人不予以配合致使涉案商品通关,那么就有可能导致海关直至产权所有人申请有效期结束而不采取其它相关措施。同时,产权所有人其它不配合行为有可能导致海关拒绝同意延长申请。
2.按德国细则查扣。海关通常按照欧盟细则对涉嫌侵权商品予以查扣,只是当案件所涉及的内容超出欧盟细则范畴时方采用德国细则。德国细则涉及的领域主要有平行或灰色进口(llelimporte/Grauimporte,系指未经产权所有人同意通过非规定渠道由第三国进口的、但经产权所有人同意标以同一商标的非假冒商品)、欧盟内部商品往来、未登记注册商标保护、实物专利和半导体保护。德国有关保护法,如《商标法》、《版权法》、《实物专利法》或《植物种类保护法》(Sortenschutzgesetz,SortenschtzG),对上述领域海关查扣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
产权所有人的申请和相应的保证金(银行担保)是海关按照德国细则进行查扣的必不可少的前提。申请的先决条件与申请按照欧盟细则进行常规查扣的条件大致相同。
如申请已获核准,在商品侵权事实明显无误的情况下,海关便可下达查扣指令。只要明显无误即可查扣是欧盟细则与德国细则之间根本性的区别,同时也意味着侵权事实成立,无需做进一步的调查或鉴定。在执行这一规定的过程中,海关确定明显无误并非易事,在相当程度上尚依赖于产权所有人的协助。与此相关,产权所有人在提出申请之初就必须向海关提供辨别是否侵权的有关材料。无此类辨别提示,海关无法实施查扣。实施查扣后两星期内,当事人可就海关采取的查扣措施提出司法复议。两星期过后或司法复议程序结束后,海关将没收涉案商品并在规定期限之后予以销毁。
3.特殊查扣。如上所述,在通常情况下,作为执法部门,海关基于产权所有人的申请和工商业法律保护中心的决定按照欧盟细则或德国细则对涉嫌侵权商品予以常规查扣。但在某些情况下,海关依然可按照欧盟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特殊查扣。其中,最为常见的是先行查扣(exofficio)。
先行查扣系指,在办理通关手续过程中或在海关监管范围内,如果发现相关商品有足够侵权嫌疑,在产权所有人未提出有效期为一年的总体申请情况下,尽管未经工商业法律保护中心事先核准,海关依然可禁止放行涉案商品或将其扣留三个工作日,以便将有关情况通知相关产权所有人。在此期间内,产权所有人必须提出请求海关介入的总体申请或仅就此案的单一申请。通常情况下,工商业法律保护中心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向产权所有人通告案件有关情况并告知申请具体要求。
提出申请后,案件将转入欧盟细则规定的常规核查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10或20个工作日),产权所有人或申请人必须参与和配合案件第一阶段的核查,如商品鉴定,在第二阶段可自行决定采用简单销毁程序或提起民事诉讼。
除先行查扣外,海关对过境、旅行携带和邮寄的涉嫌侵权商品进行的查扣也属于特殊查扣范围。
五、查扣抗诉
查扣抗诉同样分为欧盟细则和德国细则两种主要方式。
1.欧盟细则方式。如果认为侵权指控与事实不符,涉嫌侵权人可通过多种法律途径对海关采取的查扣措施提出抗诉,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在查扣过程中,因海关禁放以及扣留涉案商品仅为临时性措施,有关当事人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海关采取的多种形式的查扣措施提出申诉。申诉期限为海关查扣措施公布后1个月。在提出申诉的情况下,海关仅负责对禁放和扣留的前提予以复核,内容为:是否已提出有效申请、涉案商品是否在申请商品范畴之内和是否涉及所申请的保护法。
如前所述,海关采取禁放及扣留措施后,按照欧盟细则,案件不是进入在海关监督之下的简单销毁程序就是司法裁决程序。前者,根据产权所有人的要求,申报人、占有人或所有人同意销毁涉嫌侵权的商品。后者,如不同意销毁,当事人必须明确并另行提出异议,并随后进入司法裁决程序。
2.德国细则方式。依据德国细则对海关查扣提出异议是当事人在实践中最常用的法律手段。提出异议的期限是,海关查扣通知送达后2个星期。与此相关,接到海关存在异议的通知后,产权所有人必须立即以书面形式回复海关是否继续维持请求海关介入的申请。如坚持原来申请,产权所有人必须在2周内(最多4周)提交含有保存涉案商品或限制支配内容的法庭决定。海关随后将采取必要的措施,如继续保存涉嫌侵权商品。
因为此类法庭决定通常涉及的是仅为提供暂时保护的临时扣押指令,所以,海关采取的必要措施决不会转变成为直接没收以及他用。如果法庭决定保存,那么涉案商品将一直在海关监管之下直至法庭对涉嫌侵权商品作出最终判决。在此期间所产生的仓储费用由产权所有人承担。基于这一原因,产权所有人应尽早促使法庭作出最终判决或与侵权人进行厅外谈判,以便根据法庭临时扣押指令争取其认同海关查扣并收回异议。
六、查扣申请
同样如前所述,除了特殊查扣外,事主依据欧盟和德国诸多法律提出的查扣申请是海关按照欧盟细则或德国细则进行查扣的先决条件之一。
涉嫌侵权的商品如涉及注册商标、专利、版权或相关保护法、外观设计和药品农药附加保护证书、植物保护、原产地标志和地理说明,本国或外国合法事主应按照欧盟细则的有关规定提出查扣申请。涉嫌侵权的商品如涉及平行进口或灰色进口、欧盟内部商品往来、实物专利、微电子半导体产品、未登记注册商标和公司名称,则必须按照德国细则提出查扣申请。如按照德国细则申请,除了需要交纳一定数目的手续费外(最低30.68欧元,最高306.78欧元),还必须通过银行提供1万至2.5万欧元的保证金。无论是按照欧盟细则还是德国细则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提供详尽的情况。
申请受理部门是位于慕尼黑的纽伦堡高级财政管理委员会工商业法律保护中心。收到申请后,该中心将对申请前提和申请内容进行核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拒绝申请的决定。申请如获批准,工商业法律保护中心即将有关情况通知全国海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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