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实在搞不懂得就是,戒严后,人再在戒严的地区,戒严的时间上街,是不是属于犯法?

任何国家,当颁布戒严令后,上街的人是怎么处理的。
冬冤家,我有心将你打,却一个心儿怕;要不打,只恨你这冤家羞人煞;罢罢罢,低眉红了脸儿帕,嫁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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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柳漫2 于 2007-6-26 08:29 发表
東德在柏林墻也有戒嚴令,翻墻者一律射殺。
我实在搞不懂得就是,戒严后,人再翻柏林墻,是不是属于犯法?怎麽搞現在翻墻的人無罪,那些嚴格執法的軍警反而被判刑?


这样的例子多了,比如攻打伊拉克,阿富汗

为什么战争发起者没被判刑?

学生就是因为热血和不懂法,被一些人当作的炮灰和工具

如果被判刑的军警只是因为射杀戒严范围内的人,那所有军警都射杀过的军警都应该被判刑
为什么只有你所谓的“严格执法”的军警才被判刑?

顺便问一下,台湾当初戒严的时候都干了些什么?
冬冤家,我有心将你打,却一个心儿怕;要不打,只恨你这冤家羞人煞;罢罢罢,低眉红了脸儿帕,嫁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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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柳漫2 于 2007-6-26 08:58 发表
任何在柏林墻射殺過翻墻人的軍警,一但身份被確認,都將受到審判,雖然他們當年都是依法槍斃違法的人。

所以你默认的就是西方的法律一切合理么?

假设美国在伊拉克战败,或者YY点,美国被伊拉克反攻,最终战败,那被判刑的就应该是布什,而不是萨达姆了
冬冤家,我有心将你打,却一个心儿怕;要不打,只恨你这冤家羞人煞;罢罢罢,低眉红了脸儿帕,嫁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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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驴子 于 2007-6-26 09:24 发表
我实在搞不懂得就是,戒严后,人再在戒严的地区,戒严的时间上街,是不是属于犯法?

任何国家,当颁布戒严令后,上街的人是怎么处理的。

中国当时的戒严压根没有通过人大或者其常委会批准,这如果按照程序的话,能叫法律么?呵呵。
这个也真是中国特色,一道行政命令或者政治团体命令就戒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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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wzhmao 于 2007-6-26 09:21 发表

中国当时的戒严压根没有通过人大或者其常委会批准,这如果按照程序的话,能叫法律么?呵呵。
这个也真是中国特色,一道行政命令或者政治团体命令就戒严了。

没有吗?
当时,要弄一个常委会批准的程序,会很难吗?
冬冤家,我有心将你打,却一个心儿怕;要不打,只恨你这冤家羞人煞;罢罢罢,低眉红了脸儿帕,嫁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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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驴子 于 2007-6-26 10:19 发表

所以你默认的就是西方的法律一切合理么?

假设美国在伊拉克战败,或者YY点,美国被伊拉克反攻,最终战败,那被判刑的就应该是布什,而不是萨达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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驴子所说的西方法律合理性也确实是个问题。但是,现在世界上占主流并且被公认的也就是这个西方法律体系或者是人权体系啊。我们中国自己提出的人权体系好像除了自己的政府认可之外没有人认可吧。当沙祖康提出中国人权比美国好五倍,当唐家璇宣称中国的人权是世界上最好的,你怎么想?你也是同意吗?
你的例子不合适。因为柳漫讨论的是平民和国家机器之间的关系,而不是美伊之间的关系。
对于柳漫所提出的案例精神源自于二战结束后的纽伦堡相关审判。即,若干纳粹声称其行为是上级命令的结果。其中最为著名的是“艾希曼争论”。纽伦堡审判提供给世界一个原则,即上级命令不免除责任原则。当时的检察官说:“即使在最富有盲目服从传统的德国,即使在元首国家时期,德国军事刑法第47条仍然规定:就是下属人员,假如他知道上级命令以违反民法或军法的犯罪行为为目的时,再执行这道命令也应受到惩罚。”面对一个法令,一个人作出道德选择(执行或是抗拒)的义务也不能被免除。
此外,恶法不为法。对于当时的平民而言,从这个角度而言,他们并没有犯法,这也只是一种事后救济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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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驴子 于 2007-6-26 10:31 发表

没有吗?
当时,要弄一个常委会批准的程序,会很难吗?


在中国常委会只是个摆设,虽然批准的程序不难,鼓掌通过,但是即使这点,他们也没有去做。
就是连程序也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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