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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31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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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仁:
本人看了何星收到的汉堡检察院的结案通知,在此谈一下本人的初步看法。
首先,汉堡检察院明显违反德国《刑事诉讼法》(Strafprozessordnung)第171条明确规定的通知义务,只是向CASD协会发了结案通知,而没有向任何一位提出刑事控告的个人发结案通知,这给我们个人上诉制造了障碍。汉堡检察院在给中国留德学者学生联合会的通知中所给出的这么做的理由是完全不合法的,属于程序违法。
第二,汉堡检察院在其处理决定中,剥夺了我们向汉堡总检察院就犯罪行为中有关侮辱罪部分的异议上诉权(Beschwerde),并指明我们只能依《刑事诉讼法》第374条第1款进行私诉。而事实上,根据对《刑事诉讼法》第374条明确的法律解释,在检察院依第170条第2款作出终止调查程序决定时,我们拥有以下选择权:依《刑事诉讼法》第172条第2款申请启动强制公诉程序(Klageerzwingungsverfahren),或者选择依《刑事诉讼法》第374条第1款行使私诉(Privatklage)。由于《明镜》周刊及其责任人所犯的罪行属于德国《刑事诉讼法》第264条意义上的法定统一罪行(Tatmehrheit im Rahmen einer einheitlichen Tat im Sinne des § 264 StPO),对这样的案件法律上明确排除了私诉的可能性,我们只能将这样的统一罪行通过公诉一并进行追究。如果我们按照检察院的决定,选择了私诉程序,依照德国相关法律规定,法官可以直接驳回我们的私诉。也就是说,我们会由于程序错误而无法追究《明镜》及其责任人侮辱罪部分的刑事责任,丧失相关的民事赔偿权,从而无法达到维护我们人格尊严的根本目的。可以说,我们面对的是一个非常巧妙的司法程序陷阱。
第三,从实体法上看,汉堡检察院没有对我们提出的充分证据以及法律理由作出回应,同时,其决定的理由中有很多漏洞,与德国相关法律条款及其法律解释、判例等有不少矛盾之处,这给我们向汉堡总检察院提起异议提供了很好的条件。
我们初步研究认为,所有提出了刑事控告的华人应马上向汉堡检察院去信,询问调查结果,以便获得一个书面的调查程序结果通知,这是我们采取下一步法律行动的必要前提。该询问信件的范本请见附件,注意写上自己的姓名、地址、邮编、发信日期,别忘了签名。最好在信发出前,先将此信传真给汉堡检察院,并保留好传真发送成功的存根。
每个人一旦收到汉堡检察院的通知,务必保留好检察院通知的信封,因为上面有检察院发出通知日期的邮戳,以便证明我们履行异议上诉程序时遵守了为期两周的异议上诉期限(自当事人本人收到检察院结案通知日起算)。何星昨日(1月23日)收到该通知后发现,通知上写的日期是1月2日,也就是说,该通知竟然花了近三周时间才到达当事人!这种情况我以前也经常经历,但是如此拖延,还是少见的。
在今后一周内,我们将公布向汉堡总检察院提出的异议上诉申请书范本,供大家一起及时讨论定稿并使用。
周坚2008年1月24日于柏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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