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 - 政治权利概论》(法国)让·雅克·卢梭 .大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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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会契约论 - 政治权利概论》 ※
   ※  原著:(法国)让·雅克·卢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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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翻译: 其林      ※
   ※    (译者保留译文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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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契约论》第一册第五章
        根本的还是第一约法
  就算我们承认强权的存在,接受我前所拒绝了的所有种
种,专制政府的辩护士还是好不到哪去。治理社会和压榨奴
隶还是两个概念。如果个体还要臣服于某个个人,他们之间
的关系就是奴隶和主人,而不是人民和统治者的关系。由此
产生的是一群聚集的人,而不是人的结合体,公益和政体也
就子虚乌有了。即便这个强人征服奴化了半个世界,他也只
是一个单一的个体,他的利益也是与民无涉的私利。他的死
亡也就是他的帝国的末日,因为这样的帝国是没有凝聚力的
个体的乌合之众而不是有机的结合体,就象火后的橡树一样
化成了飞灰。
  葛罗休斯说,人民可以为自己找到一个君主。按葛罗休
斯的意思,人民在寻找君主之前就已是人民了。这一状况本
身就是文明的行为而包含了整体上的协约。因此,在分析人
民寻找君主之行为前,还是要先分析一下个人相约为人民的
约法三章。它既然在君主之先,它才是社会产生的真正基础。
  假如表决不是全体无异议通过,那为什么少数人要服从
多数人的选择?为什么百来号需要主子的人可以代表十几个
不要主子的人来表决?如果在此前还从无任何约法三章,这
种接受多数人选择的表决方法至少应在一个场合曾经通过了
全体无异议的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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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会契约论 - 政治权利概论》 ※
   ※  原著:(法国)让·雅克·卢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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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翻译: 其林      ※
   ※    (译者保留译文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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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契约论》第一册第六章
           社会公约
  我认为在人类发展的某一时期,自然国度中个人之生存
不再能由单一个体无力而藐小的力量来维持,原来的自然国
度也就不能存在下去了,现状如不改变,人类就要消亡。
  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只有他们团结起来,才是他们保
存自己的唯一方式:结成一体,用力量的总和来攻艰克难,
群策群力。
  如此集体力量只能由一群人的合作来实现。但既然每个
人的力量和自由是其谋生的主要手段,个人如何能够善用此
一集体力量,而不伤及自己和自己的利益?这一问题可以这
样表达:“设计一种人类的集合体,以用集体力量来保障每
一个加盟的个体和他的财产。在这一集体中,个体虽然和整
体联系在一起,但依然自由如初,只听从自己的意志。”这
就是社会契约要解决的根本问题。
  社会契约的本质决定了上述各项要件不能有一丝更动,
否则社会契约就会失去效用,即便这些条件不曾被正式宣布,
它也必须是每一时每一地普遍地得到接受。否则,每个个人
都失去或放弃了他的契约自由,而重新得回他所原有的天然
的权利和自由。
  这些要件,正确的理解之下,都归于一条,就是每个加
盟成员都把自己的权利奉献给整个社会。首先,只有当个人
把自己整个地投入,每一个人的条件才能平等,他人的负担
也就是自己的负担,而为他人增加负荷,对任何人都不再有
利。
  进一步,此等奉献既然毫无保留,这样的集体就是最完
美的,每一个成员都不会过分地要求:只要有一个人还保有
他的某一权利,他就迟早会在某一事例上开始特立独行,在
个人和社会等事物上不受任何权威的约束。当最后所有人都
开始拿回了他的权利凡事都凭自己的判断,人们就回复到了
自然国度,社会必然地变得如非解体,就成暴政。
  最后,每个个体无保留地投身于社会整体,等于个体毫
无奉献。每个个体对其他加盟个体的权利都是一样的,因此,
他所付出的,为他投身于社会的回馈所弥补,加上更强的保
全自身的能力。
  如果,我们撇开社会公约中所有不重要的东西不谈,我
们会发现它成为如下的公式:“在一般意志的最高权威下我
们每个人都把自己和自己的能力奉献出来,在这一集体中,
我们把每个加盟者都接受为不可分割的整体的一部分。”
  协约的结果立刻就产生了加盟的集合体,而代替了参与
协约的每个单独的个体,它包含了参加表决的所有个体成员。
此一统一独立的实体拥有集体的自我、和自己的生命与意志。
这种由其他个体加盟而成的法人实体,我们叫它城市(ci
ty)【原注1】,现在的称呼是共和国或政体。在被动的
状态,它称为“国家(state)”;在主动的状态,它
称为“主权者(sovereign)”;在和其他同类实
体相比较时,它又称为“政权(power)”;它的成员
从集体的角度称自己为“人民(people)”;从分享
主权者权威的个人的角度,称自己为“公民(citize
n)”;从服从国家法律的角度,可以称自己为“臣民(s
ubject)”。这些词往往被不加区分地混用;只要知
道在使用它们时的确切含义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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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注1】这个词的真正含义在现代已完全失去了;大多数
人民认为一个城就是一个city,市民就是公民。他们却
不知道房屋构成了城,而公民形成了city。很早以前,
卡色基人同样的错误使他们所失甚重。我还从不曾读到过哪
个王国的臣民有着公民的头衔,就是远古的玛西东人和今天
的英国人都不例外,虽然他们相对别人有较多的自由。法国
人自己处处使用公民的称谓,因为,如其字典上的写法,他
们不懂它的含义;否则他们是有窜改文意的罪嫌的;对他们,
公民是表达一种美德而不是权利。当包丁(Bodin)讨
论公民和市民时,他犯了同样的大错,把一个阶级说成了另
一个阶级。阿尔兰勃特先生避免了这些错误,在他有关日内
瓦的文章中,他清楚地区分了四个等级(如果算外国人,五
个等级)存在在城里,而只有其中两个等级构成了共和国。
由我认知所限,没有其他的法国作家懂得公民一词的真正含
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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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会契约论 - 政治权利概论》 ※
   ※  原著:(法国)让·雅克·卢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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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翻译: 其林      ※
   ※    (译者保留译文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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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契约论》第一册第七章
            主权者
  在此一方式下,集体的协约包含了公私双方的相互责任,
不妨说,每个人是和他自己约法三章,有着双重义务:作为
主权者一员对其他个人的义务,和作为国家一员对主权者的
义务。在此,那种认为一个自主的个人不能真正地去和自己
达成任何约定以限制自己的行为的法律常识并不适用,对自
己的义务和对自己作为一部分的整体的义务之间,还有很大
的差别。
  还要指出的是,虽然考虑到每个人的双重义务,公众决
定可以要求每个臣民服从主权者,但是他们不能为主权者强
加任何义务。政体的本质决定了在它之上不能再有任何法律
的束缚。既然它只能作为单一的个体考虑,此种情形类似于
自主的个人不能和自己达成任何约定以限制自己的情形。可
见,不会也不可能有任何一种基本法来约束作为整体的人民-
就是社会契约也不例外。这并不是说政体不能对其他事物有
所义务,只要它不破坏社会契约;对外,政体只是一个不可
分割的个体而已。
  既然政体或主权者的形成借于社会契约的认可,因此,
它永远不可能约束自己,就算对外界来说,去做任何破坏或
违背原有约法的行为,比如放弃自己的一部分,或把自己置
于外族主权之下。破坏了主权者赖以存在的社会契约,也就
消灭了主权者,而如此不复存在的主权者当然已做不了任何
事情了。
  一旦群众结成了一体,对其成员的任何侵犯也必然地构
成了对整体的侵犯;当然,对整体的侵犯就更是对成员的损
害了。责任和利益因此同等地使得协约的双方彼此互助,而
同一个人在其双重义务下也必须尽力把他应得的利益结合起
来。
  主权者,既然由其成员构成,它不可能去违背它的成员
的任何利益;因此,主权权力不必对它的臣民作出任何承诺,
因为它不可能伤害它的所有成员,我们以后会看到,它不能
特定地对任何一员加一指伤害。只要主权者能存在,主权者
就永远是它应有的模样。
  但是,社会契约中的臣民之于主权者的关系就不同了。
此间共同的利益,不足以让他们自发地履行其义务,除非主
权者制定一些保障其臣民忠实的方案。
  但凡个体,都有自己的个人意志,有时这种意志和其作
为公民应有的一般意志也会不同以至于抵触。他的私利可以
完全不同于共同利益;他绝对天然的独立性可能使他认为自
己的奉公是一种慈善的贡献,没有它别人并不受什么伤害,
而有它不过是自己的负担,如此把国家成员认为是虚构而非
实在的个人,希望享有公民的权利,而不履行臣民的义务,
对每个个体都有着莫大的诱惑。这种不公一旦流行只会为整
个政体带来了毁灭。
  为了社会公约不流于空洞的形式,它总是带有一些默契
的条规来保障它的有效性:不遵从一般意志的个体,必须被
强制服从全体的利益,也就是说,强制他自由罢了,这正是
每个公民奉献于国家的条件,这也保障他使他脱离个人的依
赖。这一条件是政治机器得以运行的重要依据,使得公民义
务成为合理,否则,此等义务必然是荒唐暴虐,易于滥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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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会契约论 - 政治权利概论》 ※
   ※  原著:(法国)让·雅克·卢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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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翻译: 其林      ※
   ※    (译者保留译文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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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契约论》第一册第八章
           公民国家
  从自由人国度过渡到公民国家,人本身也产生了明显的
变化,表现在行为中正义代替了直觉,道德因此而产生了。
只有在这个时候,责任的声音代替了行为的冲动、权利代替
了贪欲,人,此前仅仅考虑个人私利,他必须开始思考行为
的因果,开始不得不按照崭新的原则行事。在这个国度中,
虽然他失去了自然赋予的一些权利,他收到的回馈远超出了
他的付出:他的潜能得以开发,他的思维得以扩展,他的感
情变的高尚,他的灵魂也得到升华。只要这一新生的环境不
受到破坏使他生活更加困苦,人必然会接受这一公民社会而
永远走出他的自然国度,从此他成为智慧的人,而不再是愚
昧的动物。
  让我们把这一过程说得更加明白一点:在社会契约中,
人失去的是他的天赋自由和对一切予取予夺的没有限制的权
利,人获得的是公民的自由和对私有财产的所有权。为了完
整的描述而不是顾此失彼,我们必须清楚地区分自然人的自
由和公民的自由,前者仅仅受限于个人的体力,后者受限于
一般意志;我们还要分清占有和所有权的差别,前者只是暴
力的结果或先占权,后者是公众的法律认可。
  我们可以再加入一点,人从公民社会中还获得了道德的
自由,从此人成为自己真正的主人;因为纯粹贪欲的冲动只
会使人成为一种奴隶,而我们对自己制定的法律的服从才是
真正的自由。至此我已经说了太多,自由一词的哲学含义并
非这里的论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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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会契约论 - 政治权利概论》 ※
   ※  原著:(法国)让·雅克·卢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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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契约论》第一册第九章
           财产所有
  在公民社会形成的时候,每个社区成员都把自己和其所
有交给了社会。这一过程并不因为财产转手而改变财产的性
质;他们并不是变成主权者的财产。就像国家力量远远大于
个体的力量,事实上公共财产也比个人财产更加强大,虽然
至少在考虑到外国人时不是更加合法。国家对于它的成员,
通过社会契约有着对个人财产权的完全控制,从而在国家内
部形成公民权利的基础。对于国家之间,产权仍然依照先占
先有的原则,这和独立个体的先占权是对等的。
  先占先有的原则,虽然比强权占有更加真实,但是除非
私有财产权的建立,这种占有并不构成真正的权利。每个人
都拥有对他所必须的东西予取予夺的天然权利,但是只有法
律的承认才能使他真正地成为财产的排他的拥有者。作为这
一过程的受惠者,他的产权也就有了局限,而不能再对公共
财产有所侵犯。因此,在自然国度中脆弱的先占权,在公民
国家得到完全的尊重。这种对私有财产的尊重,与其说是对
他人财产的尊重,不如说是对不属于我们的财产的尊重。
  一般地说,对土地的先占先有的授权,下列条件是必须
的。首先,土地从未被任何人居住;第二,土地的占有必须
是为了他的生存;第三,土地的占有不能是空洞的仪式,只
能是通过劳动开垦,在没有司法授权的条件下,开垦是土地
的拥有能够为人尊重的唯一标志。
  先占先有权让步于需要和开垦,我们是否走到了极限?
是否可能让这样的权利不受任何限制?是不是一个人只要踏
上了这片土地,就可以宣告拥有这公共领地?如果他有本事
驱逐他人而短期占领了土地,是否他有权让他人永远不再回
来?当一个人或人民强占了大片领土,不让他人涉足,难道
这不是应该惩罚的罪恶吗?因为他(们)剥夺了自然给予的
大家都有份的居住和食物资源。当巴布亚【译注1】站在海
岸上以卡斯提王室的名义宣告拥有太平洋和整个南美洲时,
难道他就真的凭此剥夺了居民的所有而让世界其他君王止步
了嘛?如果是这样,这样的仪式可以无限地不必要地不断重
复下去,天主教的君主翻翻书本就可以立刻拥有了这个世界,
然后再从他的大帝国中把已有王国的土地一一减去。
  很容易理解个人拥有的土地是如何结合而成为公共疆土
的,也容易理解从臣民延伸到其占有的土地的主权者权利如
何开始生效。这使所有人都更加依赖国家,他们的财产就是
他们忠诚的保证。古代的君主国显然并不明白这一点:他们
号称自己为波斯人王、塞斯安人王、玛西东人王,好象他们
只是人的统治者而非某片国土的主人。现代君主国聪明了,
号称自己是法国国王、西班牙国王、英国国王、等等。占有
了土地,他们也就能够支配其上的居民了。
  有趣的是,当个人把他的财产贡献给社会时,后者没有
剥夺其财产,相反赋予他合法的所有权,从而把强取豪夺转
变成了真正的权利,把占有权转变成了所有权。这样,他被
看作是公产的监护者,他的权利也为其他国人所尊重,面对
外国力量,他受到国人一致的保护。因此,这种财产的转移,
不仅对公众有利,而且更对个人有利,也就是说,个人拿回
了他所奉献的一切。这种矛盾的似非而是(paradox
),在我们以后陈述主权者和所有者对同一财产的权利时,
会有更明白地解答。
  还有一种可能是社会形成时个人并没有任何财产,在他
们占有足以维生的大片土地后,或者一起公用,或者将之分
割,其分割大小或者是平均,或依主权者的要求。不论这一
分配如何进行,个人对土地的权利要永远从属于社会对土地
的权利,否则社会的纽带和主权的实施就不会有力量和权威。
  在结束这一册之前,我应指出整个社会系统应该赖以生
存的基础:基本的社会公约并没有破坏自然的平等,只是把
人之间天生的体力上的不平等,用道德上和法律上的平等取
而代之;从此,在体力智力上不平等的个人,开始在社会规
范和法律权利上拥有完全的平等。【原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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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注1】然而,在腐败政府的统治下,这种平等是表面的
和骗人的;它成为被用来维护现实中贫富不均的工具。事实
上,法律总是对富人有利,而对穷人有害。从此可以得到一
个结论,公民社会只有在公民普遍富裕没有过份的两级分化
的条件下才会对人有利。
【译注1】Vasco Nunez de Balboa
(1475-1517)西班牙探险家殖民者,发现太平洋
和南美洲,并以西班牙的名义宣布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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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会契约论 - 政治权利概论》 ※
   ※  原著:(法国)让·雅克·卢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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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翻译: 其林      ※
   ※    (译者保留译文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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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契约论》 第一册
          --完--

[ 本帖最后由 toothy 于 2007-1-9 21:1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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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会契约论 - 政治权利概论》 ※
   ※  原著:(法国)让·雅克·卢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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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契约论》第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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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会契约论 - 政治权利概论》 ※
   ※  原著:(法国)让·雅克·卢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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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翻译: 其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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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契约论》第二册第一章
          主权不能放弃

  从以上建立的原则,第一个和最重要的结果就是,只有
一般意志才能使得国家力量达成它应有的目的,也就是共同
利益;个体利益交织既然使社会的产生成为必需,而这种利
益的约法也使社会的存在成为可能。正是因为这些共同的利
益形成了社会的紧密纽带,没有这些共同利益的交集,社会
就不可能存在了。统治社会也只有以这种共同利益作为基础。

  因此我要说,主权,不过是一般意志的实践,它不能放
弃自己。作为一个集体存在的主权者,只能由它自己代表自
己;权力是可以转移的,但是意志是不能转移的。

  个体意志虽然在某些特定事物上可能和一般意志重叠,
这种重叠不可能维持不变,因为个体意志本质上就是局部的,
而一般意志追求的是平等;这种重叠更不可能有任何保障,
即便它曾经一直存在,它也只能是出于巧合而非机制。主权
者确实可以说:这个人的意愿现在就是我的意愿,但是它不
能说:明天他的意愿还仍是我的意愿,这是因为意志并不能
延伸到未来,而意志也不可能不利于意志的主体。因此,如
果人民信誓无条件的臣服,人民也就解体不再成为人民了;
宗主帝王扬威立万之日,主权政体分崩离析之时。

  但这并不是说统治者的政令不能成为一般意志;只要主
权者仍然拥有否决的自由而没有行使否决。此时,整体的沉
默就是人民的认同。这一点以后还会深入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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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会契约论 - 政治权利概论》 ※
   ※  原著:(法国)让·雅克·卢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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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契约论》第二册第二章
          主权不能分裂

  正如主权不能放弃,与此同一原因,主权也是不能分裂
的。意志要么是一般的,要么不是一般的【原注1】;代表
的公民要么是全体要么只是部分。一旦申明,前者就成为主
权的决议而构成法律,而后者不过是个体意志,或官员的决
议,最多是一种政令而已。

  但我们的政治理论家们,不是在根源上分裂主权,就是
在对象上将之分裂开来。一会是力量和意志;一会是立法权
力和行政权力;一会是纳税权、司法权和战争权;一会是内
政权力和外交权力。有时他们把这些混为一谈,有时他们又
把它分裂开来。对于他们,政体好象是各种东西拼凑的魔术;
好象他们是在拼凑一个有着几个身体的人,而每个身体都只
有自己的眼睛四肢,仅此而已。据说日本魔术师可以把小孩
在观众前肢解了,然后把这些肢体一一扔向天空,落下的还
是一个活生生的整体。这和我们的政治理论家有着异曲同工
之妙:他们分花妙手地肢解了社会整体,再把它用只有他们
自己才懂得的方式重新组合。

  这样的错误起因于缺乏对主权权威的精确理解和表面片
面的对主权者的认识。比如,战争和和平被认为是主权的行
为,可事实反之。每个这样的行为都不是法律,而只是法律
的实施,是一种在特定条件下法律的特殊行为,这一点,我
们在定义什么是“法律”的时候会看得更清楚。

  其他分法可以用同样的方法分析,可以发现,任何认为
主权可以分裂的人都终结于错误,而所有被认为是被分裂的
主权之一部分的权利其实最后都从属于主权,它们被预先假
想为最高意志,而其实不过是其意志的付诸执行而已。

  这种缺乏精确为政治理论家们带来了很大混乱,使他们
无法根据他们的前述理论判断国王和人民的相应权利。每个
人都可以从葛罗休斯第一本著作的第三四章中看出来,这个
学人和他的译者巴贝拉克(Barbeyrac)如何为了
满足他们的目的,一会害怕说得太多一会害怕说得太少,对
陈述斤斤计较以自圆其说。葛罗休斯为不满于其祖国而流亡
法国,为了讨好国王路易十三而把他的书奉献给他,他当然
地要尽其全力剥夺了人民所有的权利而置他们于国王的座前。
而这也正迎合了巴贝拉克,他把他的译本献给了英国国王乔
治一世【译注1】。不幸的是,他所认定为让位的詹姆士二
世被放逐一事【译注2】,迫使他维持了一种保留、含糊而
回避的态度,以免把威廉指认成篡位者。如果这两个作者能
够一本正确的原则,这一切难题也就可以迎刃而解,自圆其
说了;只是这些真话定带着非常的悲哀,也只有人民才能接
受它们。讲真话不是发财的通衢;人民也不会指定什么使节
教授或者是发放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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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注1】为了成为一般,一个意志不一定要一致通过;但
每一张选票都要计到:任何正式的排斥都是对一般性的破坏。

【译注1】英国国王George I(1660-172
7)

【译注2】英国国王James II(1633-170
1)为他的女婿,也就是后来的威廉三世(William
Of  Orange)篡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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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会契约论 - 政治权利概论》 ※
   ※  原著:(法国)让·雅克·卢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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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契约论》第二册第三章
        一般意志能否有误区

  从上所述,一般意志总是为了大众共同利益的;但是这
并不是说人民的所有决定都是成熟的。我们当然都是为了自
己的益处,但是我们可不能保证总是看到这种好处。人民是
不会腐败的,但她可会受到蒙蔽,此时的她,好像总是见坏
就上。

  在总体意志和一般意志之间有着很大的差别。后者仅仅
及于共同利益,而前者包含个体私利从而只是个体意志的加
和而已。把总体意志中的正负相抵后的差额加和【原注1】,
就构成了一般意志:它总是个体利益的一种交集。

  如果人民能够从适当的信息作出自己的决定,而事先公
民彼此不曾加以讨论,一般意志总是可以从这些决定的交集
中得到,这种决定将总是正确的。但是当人们在交往中开始
形成了局部的社团组织,这种局部社团利益开始成为成员的
一般利益,而相对于国家它成为一种个体利益。此时,有效
表决人将少于公民的总数,只是社团组织的数目而已。此时
利益的冲突相对减少,而表决结果也缺乏一般性了。最后当
这些社团组织中的某一个成为主导地位,选举结果就不再是
差额的总和了,此时只存在一个差额;一般意志从此烟消云
散,流行的主导观点不过是一种特殊的个体表达而已。

  因此,如果一般意志要得到清楚的表达,国家中的社团
组织就不应该存在,而每一个公民得以独立地形成自己的观
点【原注2】:这是伟大的莱科古斯【译注1】曾建立过的
精密而独一无二的体系。当社团组织已经存在,这些组织就
应该越多越好,彼此必须平等,如梭伦【译注2】,弩玛【
译注3】,塞尔维【译注4】所做的那样。这只不过是为了
保障一般意志的开明和使人民避免错误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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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注1】‘每个利益,’Marquis d’Arge
nson说道,‘都有不同的原则。两个特殊利益的协调是
由对第三个利益的反抗而形成的。’他还可再加上所有利益
的协同是由对每一个利益的反抗形成的。如果没有不同的利
益,共同利益就可被明白地感受到,因为它毫无阻碍;所有
人都会自发地行事,政治也就不再是一门艺术。

【原注2】‘事实上,’马基维利说,‘有些分割是对共和
国有害而有些则是有利的。那些搅起群体分裂和追随者的分
割是有害的,而不含这两者的是有利的。既然共和国的创始
人不能防止不和的产生,他至少应该阻止它发展成为分裂。’(《佛罗伦萨
历史》第七册)。

【译注1】Lycurgus(公元前九世纪),古希腊城
邦国家斯巴达宪法草起人。

【译注2】Solon(公元前638-559年),古希
腊城邦国家雅典诗人和宪法草起人。他对政治经济进行了广
泛改革废除了依世袭的等级制度,但保持了财产的等级,他
的宪法改革更奠定了雅典的国家基础。就是今天,梭伦这个
名字仍是好的宪法草起人的同义词。

【译注3】Numa Pompilius,罗马第二代国
王(在位715-673BC)。他被认为是七个罗马国王
中最智慧最优秀的。他对罗马的贡献包括历法制定,国家宗
教,宗教祭祀,宗教法律等等,成为罗马未来发展的奠基人。

【译注4】Servius Tullius,杰出的罗马
第六代国王(在位579-534BC)。他对政治社会进
行了重大变革,他的宪政改革为后来的罗马奠定了法制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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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会契约论 - 政治权利概论》 ※
   ※  原著:(法国)让·雅克·卢梭  ※
   ※                  ※
   ※      翻译: 其林      ※
   ※    (译者保留译文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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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契约论》第二册第四章
        主权权力的有效范围

  如果把政体看成是生命来自于其成员团结的法人集体,
如果它的生存是它的首要原则,那么它就必须具有普遍性的
强制力量,为了整体的最高利益去驱动或放弃其局部。自然
给予人控制自身器官的绝对权力,社会契约也赋予政体对其
成员的绝对的权力。正是这种权力,在一般意志的指导下,
如我所说,称为主权。

  但是除了这种公众法人之外,我们也必须考虑构成的个
体,它的生命和自由都是天然独立的。因此我们必须区分公
民的和主权者的各自权利【原注1】,以及公民作为臣民的
责任和他们作为人的天然权利。

  我要指出,通过社会协约每一个个体只是放弃了部分必
需的权力财产和自由,因为由社区对之进行控制至关重要;
还必须说明的是,主权者是决定此种重要性的唯一评判。

  只要公民力所能及,一旦主权者需要,为国出力就是他
的责任。但是主权者不能对臣民强加上无用于社区的任何限
制;它也不会有此意愿,因为在理性和自然法则之下,没有
原因的东西就不会发生。

  把我们和社会实体联结的责任不过是一种我们要自觉履
行的义务,因为它是彼此双赢互惠的,在本质上,履行这些
责任的个体在为他人服务的同时也在为自己服务。如果不是
因为每个个体在为公众益处着想的同时也在为自己着想,一
般意志又如何会总是善意的?人又为何会不断地为每个个体
的幸福着想?这证明了平权和其产生的正义感来自人的自爱,
也就是人的本性。它证明了为了达到真正的一般原则,一般
意志不仅要在内容上还要在对象上保持一般性,它必须是来
自所有个体并应用于所有个体,当它偏向于特定的个体对象
时它也就失去了公正,因为此时我们面对和判断的非我同类,
平等的原则早已不再适用。

  一旦有某一个特殊的事物或权利被提出来,而它不在已
有的共同契约之范围内,争论就来了。这实是一场一方为有
关个体而另一方面是公众的官司,可是我看不出什么是可应
用的法律,甚至谁个是有权裁判的法官。如果此时只凭一般
意志来速决必然是荒谬的,因为这只是一面之词,结果对另
一方面而言是异类的特殊意志,在此情形下,是偏于不公,
导向错误的。因此,正如特殊意志不能代表一般意志,一般
意志如果一旦包含特殊对象也就改变了性质,它不再是一般
意志,不能再对人或事作出公平的裁判。举一个例子,当雅
典人民用群众政令的方式行使政府职能,任命或驱逐他们的
领袖,把荣耀送给一些人把惩罚定给另一些人,一般意志也
就不再是真正意义上的一般意志;他们不再是主权者,而是
官员。这好象和普遍接受的观点相反,但我还会花时间来阐
明我的观点。

  从上所述,显然,一般意志的存在不在于参与的人众数
目,而是在于联系这些人众的共同利益,在这一系统下,每
一个人必须服从于其加于他人的同一条件。这种个人私利和
正义的共生共荣,赋予集体协商以平等的特性;此中一旦特
殊事件或对象介入了讨论,这种平等的特性也就消失了,在
那些个体间就不再有共同的利益来统一和辨别其裁判的准绳。

  无论我们从哪个角度看这个原则,我们都会回归到同一
点,就是,社会公约在公民中建立了一种平等,他们从属于
同一条件,享有同样的权利,或说,以社会公约的本质,任
何主权的协约,也就是一般意志的真正协约,对所有公民的
义务和利益都是均等的,如此,主权者把整个民族融成了一
体,而不再区分构成的每个个人。那么,严格地说,什么是
主权的协约呢?它不是强者和弱者的协约,而是政体和每个
公民之间的协约。它的合法性来自其所根据的社会契约基础,
它的公平性是因为它对所有人一律平等,它的实用性是因为
它除了共同利益之外不含其他对象,它的强制性是来自公众
力量和最高权力的支持。在这种约定下,公民除了遵从自己
的意志之外,不受限于任何人,主权者和个体各自权利的延
伸,就看每个公民自愿的义务奉献能走多远了,每个人对全
体负责,而全体也对每个人负责。

  因此可见,主权权力,虽然绝对、神圣、不可违背,它
不能超越一般约定的限制范畴,每个个体对那些一般约定留
给自己的财产自由拥有完全的支配。结果,主权者永远无权
对任何臣民赋加多于他人的负担,因为那样一来对象是特殊
的,事物就超出了主权权力可用的范围。

  在这些区别得到接受以后,显然当个体进入社会契约中
时,他在实际上并没有放弃任何东西。他们新的生活条件会
比契约前的旧生活真正的好转。他们不是失去了任何东西,
而是做了一件有利的交换:动荡不安的生活为更稳定美好的
生活取代;对自然的依赖变成了独立自由;不必再暴力伤人
他们就有着自己的安全;不必再以暴易暴他们就可以获得社
会集体中神圣的权利。他们奉献给国家的生命,而获得国家
不断的保护,当他们勇敢的捍卫国家时,不就是他们回馈他
们获得的保护吗?他们在自然国度中不是要更经常更危险的
如此冒险以保障自身的生存嘛?人们当然要在必需的时候为
国家而战,同时人们就不必为自己而战了。我们冒险去保卫
给予我们安全的国家,比之在没有国家时要冒更大的危险,
这难道不是很大的改善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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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注1】有心的读者,请听我请求,不要过快地指责我自
相矛盾。语言的贫乏使这一切不可避免;但只请等一等,再
看一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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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会契约论 - 政治权利概论》 ※
   ※  原著:(法国)让·雅克·卢梭  ※
   ※                  ※
   ※      翻译: 其林      ※
   ※    (译者保留译文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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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契约论》第二册第五章
          生和死的权利

  也许有人会问,个人本无权抛弃自己的生命,他又如何
有权把这样的权利转移给主权者?并不是这个问题太难回答
了,而是这个问题问的方法不对。每个人都有为了保护自己
的生命而冒生命危险的权利。当人为了逃避火灾而从窗口跳
出时,难道别人会说这是自杀吗?难道能指责在海难中死去
的人犯罪,就因为他早知海上的危险吗?

  社会契约的目的是保障契约各方的生存。为了这一目的,
人也就必须有相应的手段。这里的手段是和危险以至生命损
失分不开的。任何人如果要保障自己而牺牲他人,他也就必
须在需要的时候也为他人牺牲生命。当法律要公民冒一定的
危险,公民就不再是自己的主宰了;当政府说为了国家你必
须献身,他也只得杀身成仁,因为这是他一直在安全中生活
的条件,因为他的生命已不再是一种天然产物,也是国家的
有条件的许可。

  刑事犯罪的死刑也可以用同样的理由看待。为了不成为
谋杀的受害者,每个人就必须同意,一旦他自己成了谋杀犯,
他就得偿命。这远不再是放弃生命了,而是他认为这是使生
命更安全的方法;我们可以假定契约各方没人自愿上绞架。

  更进一步,每个刑事犯罪都是在攻击破坏社会权利,这
种犯罪,使他成为国家的反叛和出卖者。违法,他也就不再
是国家一员,甚至是向国家挑战了。国家的生存因此不再和
他的生存相容,两者必去其一。当刑事犯死刑时,他不是公
民,而是公敌。他的刑审判决宣告了他破坏了社会契约而不
再是国家的一员。既然他曾一直是国家一员,至少是生活在
其国土上,他就必须和它割断一切联系,或者作为公约破坏
者而驱逐出境,或者作为公敌而死亡;因为这样的敌人不是
一个法人而是真实的人,在此情形下,战争的权利是杀伤击
毁对方。

  但是,有人会说,刑事犯罪的惩罚是一个特殊行为。不
错,因此它是在主权者功能之外的;它是主权者能够授予但
不能自己执行的权利。我的理念是自恰的,我只是没有一次
性说明白而已。

  频繁的处罚是政府软弱或懒惰的表现。每个过失者都可
能在某些事物上成为有用的人。如非他的饶恕意味着危险,
他就不应被处死,哪怕是为了杀一儆百。

  至于赦免权,依法被裁决有罪的人免于惩罚,这是超出
法官和法律而属于主权者的特权。但是此权定义不清,使用
它的场合是很少的。在一个治理有成的国家不会有太多的惩
罚,不是因为经常的赦免,而是因为少有犯罪。只有在国家
消亡时,犯罪会太多却大多不会受罚。在共和制罗马,元老
院和执政官不曾动用过赦免权,人民自己也不这样做,虽然
他们常常更改自己的主张。频繁的赦免预示着罪犯不久就可
不再需要得到赦免,每个人都知道将会发生的事情。但是我
的心已在不满地约束我的笔;让我们把这个问题留给真正正
直的人去讨论罢,他得从无过失,自己永远不需要赦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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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会契约论 - 政治权利概论》 ※
   ※  原著:(法国)让·雅克·卢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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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翻译: 其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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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契约论》第二册第六章
            法律

  社会公约为政体带来存在和生命;而立法为政体带来意
志和行动的能力,因为原有的社会公约并没有决定它保存自
身的方式。

  事物的本质决定了什么是正常什么是吻合于秩序,这是
独立于人类契约之外的。所有正义的唯一源泉来自上帝;不
幸的是,我们不能从此终极得到直接的答案,否则我们就不
需政府也不需法律了。无疑,从理性本身可以找到普遍的正
义,但为了常人能够接受,这种正义就必须是相互的。从人
的角度看,显然,没有自然的认可,法之正义就不会有效,
当正直的人在交往中总是严格守法但是对方却从不实行,法
就只会成为赏恶罚善的根源。为此,必须有协约和法律使得
权利和责任结合,使正义得到伸张。在一切属于公共的自然
国度,我对我不曾信誓的人是没有任何欠缺的,只有于我无
用的东西才属于他人;这不同于在公民社会,所有的权利都
来自法律。

  那么什么是法律?把自己局限于字面机械的理解上,人
不会得到任何结果,当他们定义了自然法,他们还是不知道
这种国家法律到底是什么。

  我已说过一般意志不会导向特殊对象。任何这样的特殊
对象不是处于国家外部就是在国家内部。如果它处于国家外
部,它的意志对于国家因属外来而不能是一般的意志;如果
它是在国家内部,它就是国家的一部分,在整体和部分之间
的关系就使之成为两个个体,这个对象是一方,国家减去这
个对象是另一方。然而,整体减去一部分就不再是整体了,
只要这样的关系维持下去,就不再有整体而是两个不等价的
部分。于是可以说,一方的意志对另一方不再是一般性的。

  当人民为自己立下条例时,它考虑的是它作为整体的自
己;如果一种关系形成,那也是人民作为整体从一个角度对
人民作为整体从另一个角度的关系;人民是一个不可分的整
体。只有在这种条件下条例所应用的事物,才能有其一般性,
就象立此条例的意志一样。这样的条例我称之为法律。

  当我说法律对象是一般性的,它意味着法律总是在总体
上涉及臣民,并抽象地涉及行动,它不能涉及某一个具体的
人某一件具体的事。法律可以规定特权,但不能规定具体的
谁才有此特权;它可以规定社会等级,甚至阐明各等级的划
分标准,但它不能指定某人一定属于此一等级;它可以规定
君主政府的世袭,但不能指定谁个是国王、谁家一定是皇室。
总之,立法权力中不能有任何功能与具体对象发生关系。

  在此观念下,显然,就不用问立法权力的归属了,它属
于一般意志的协约;也不必问统治者是否高出法律了,他们
只是国家一员;更不必问法律会否不公,因为每个人不可能
对自己不公;自由和守法如此才能得到高度的和谐,因为法
是我们自己意志的表达。

  还可以看到,法律的一般性,既意志的一般性和对象的
一般性的结合,使得任何个人凭自己意志说的话都不成为法
律。就是主权者针对特殊具体对象的命令,也只是属于行政
命令,而不是法律。

  为此,不论行政机构的形式,我把任何有法必依依法而
治的国家,统称之为共和。合法的政府都是宪政共和的;也
只有在这样的国家,公益才有可能成为主导统治,也真正吻
合了共和一词的原意(Res Publica)。每一个
合法的政府都是共和的【原注1】;我以后再讲何为政府。

  正确的讲,法律是公民集团的准则。由法律联系的人民
本应该是法律的制定者;只有那些走到一起结成社会的人才
有资格描述他们结成社会的条件。但是他们如何才能描述这
个条件呢?是自发的认同还是骤然的觉悟?政体能够宣示它
的意志吗?谁会有这样的远见去为未来构思并宣示其决定?
或者他是如何在需要的时候宣示这些决定呢?盲目的群众,
往往不知道什么是好坏而无知于自己的所求,他们是如何靠
自己来完成制定法律这样伟大而艰巨的重任呢?人民本身当
然总是向善的,但他们可不能总是看到这些善良。一般意志
总是善意的,可是指引它的判断可不一定开明。它必须被示
以事物的本身,有时甚至是事物应该有的本质;它要被导以
应走的道路,不要被个体意志领偏了方向, 以更接近地去体
认相关的地点和时间;它要被教以衡量眼前的近益和长远的
隐忧。个人可能见善而远之;公众往往向善而不识之。两者
都需要向导。个人应被导向把意志和理性结合起来;公众也
应被教会去发现自己的意志。公众的启蒙如此才会导致社会
集体中理解和意志的结合,进一步是各部分的精密合作,最
后才是整体最大力量的实现。所有这一切是我们需要一个法
律起草人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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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注1】此一词汇,我知道,不仅适用于贵族制或民主制,
还一般地适用于任何由一般意志也就是法律主导的政府。如
果政府要是合法的,它就不能与主权者合并,而只能是其雇
员。在此情形下,君主制也是共和国。在下一册书中,我会
有更清楚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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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会契约论 - 政治权利概论》 ※
   ※  原著:(法国)让·雅克·卢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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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翻译: 其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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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契约论》第二册第七章
          宪法起草者

  找到适合一个民族的社会规范需要的是超人的智慧。如
此的智慧要能够观察到人类的情感而又不卷入其中;它要完
全独立于人类的本性但能完全了解其实质;它的幸福要与我
们无涉但要愿意为我们着想;最后,它必须到遥远的未来去
寻找它的荣耀,苦苦今世的劳作,以为后世的结果【原注1
】。大概,只有神氏才能为人起草宪法了。

  为了定义一个政治家和王者,帕拉图基于权利在他的对
话录《国家公务员(The Statemans)》中进
行了推理论述,而卡里古拉大帝也以事实对之求证;但是如
果伟大的统治者都非常地稀少,我们又能对伟大的宪法起草
者说什么呢?宪法起草者要勾画出一份蓝图,而统治者不过
是亦步亦趋而已。宪法起草者是机器的工程师,而统治者是
机器的组装操纵人;孟德斯鸠说,当一个社会诞生的时候,
是共和国的领袖建立了机构,其后,是这些机构为共和国产
生新的领袖。

  任何人要勇敢地承担起组织一个民族的使命,他就要有
能力,这么说,改造人性;他要把一个独立完整的个体,改
造成更大的整体的一部分,从中个体在某种意义上获得他的
生命和存在;他要解构人的组成方式以改良增强其力量;他
要把天赋的物质上独立的存在代之以部分道德的存在。一句
话,他要能够剥夺人的所有而回馈以他从所未知的崭新力量,
这种力量必须没有集体就无力施为。这种自然资源的剥夺越
是彻底,回馈的力量就越巨大而持久,而新生的机构就越强
大而完善。如果公民没有集体中的他人就变得一无所成渺小
无力,如果整体获得的资源大于或等于所有个人的自然资源
的总和,立法也就达到了最高度的完美。

  宪法草起人在所有方面都是国家中非凡的人物,不论是
他的才华还是他的功能。这种功能既不是行政也不是主权。
它勾画了国家的机构,而不能在此机构中起任何作用。它的
功能之超脱独立和人类的主宰无甚瓜葛,因为,治人者不能
制法,反之,制法者也不能治人;否则,他的法律就会为他
的私人情感控制,往往要维护他的不公,他也就永远不能防
止其制法工作为其个人目的所沾污。

  当莱科古斯为他的国家制宪时,他得先让出了王位。大
部分的希腊城镇习惯上请外来者为他们制宪。现代意大利的
诸共和国就依此榜样;日内瓦也发现此法相当有利【原注2
】。在罗马的辉煌之下,它可是不断地卷入暴政独裁的旋涡
而处于消亡的边缘,只因它的制宪权力和主权权力握在同一
双手里。

  但是十人委员会【译注1】自己可从来都没有宣称拥有
立法权。他们对人民说,“没有你们的同意,我们的提议就
不能成为法律。罗马人,你们自己必须是法律的作者来保障
自己的幸福。”

  勾画草起法律的人不能也不应有立法的权利。就算他有
此意愿,人民也不能放弃自己不可转移的权利,因为,根据
基本公约,只有一般意志能强制个人,决定个人意志是否和
一般意志相吻合只有诉诸于全民自由表决。我以前说过此话,
再重复一次并不多余。

  因此,在宪法草起人的使命中我们发现两种不相容的东
西:超出人的能力的事业,和缺乏付诸实施的权威。

  还要注意另一个难题。如果智者要用自己的语言而不是
普通人的语言对他们说话,他是不能让他们理解自己的。很
多理念都无法翻译成普通的语言。太一般的概念太遥远的目
标都超出了人们的理解能力。每个个体是不会想要一个和其
私利毫不相关的政府的,他也就很难看到他从好法不断强制
的损失中能够获得什么好处。为了人民在形成之初就看到成
熟的政治原则,接受治国方略的基本统治,结果就必须成为
原因:本应由新的社会机构产生的社会精神必须在机构诞生
之前就已经存在,在法律诞生前人民就得已经成为该法的治
下之民。因为宪法草起人并没有任何权威或理由,他就只得
诉诸另一种不必强制不必说服的权威力量。

  这就是为什么所有世纪的立国者都不得不乞告上苍的力
量并把自己的智慧说成是神的旨意,如此人民才会如服从自
然般臣服于法律的统治,承认人的权力一样接受政体的权威,
从而自由地服从并温顺地承担起公共福祉的锁链。

  宪法草起人把此种超出普通人掌握的神圣的要求,放在
不朽的神的口中,以神权来引领这些因人类自身审慎本不为
所动的人民【原注3】。但是并不是任何人想通过神说话就
能说话的,哪怕是让人们相信自己是神的诠释者。宪法草起
人心灵的伟大才是使他的事业成就的真正奇迹。任何人都可
以去刻一个石板,或收买一个神谕,或冒充和某些神氏的沟
通,或训练一只鸟儿来对着他的耳朵喃喃低语,或寻找其他
骗人的粗糙方式。限于如此方式的人大概只能组织起一群傻
瓜,而不能建立起一个帝国,他愚蠢的发明会很快随他而消
失。刁虫小技可以产生一些暂时的纽带,只有智慧才能使其
持久不衰。流传至今的犹太法律,还有已统治了半个世界达
十个世纪的伊斯梅尔【译注2】后嗣的法律,仍还显示着其
草起者的伟大;深刻的哲学家和盲目的平民可以把他们看成
是幸运的骗子,而真正的政治智慧会在其制度中崇拜这些伟
大强力而成就深远的天才。

  我们不能象沃博顿(Warburton)那样从此得
出结论认为政治和宗教在我们当中有着相同的目标,而应该
看到在民族形成的第一阶段,一个被用作是另一个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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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注1】只有当立法开始衰落时,人民才开始知名于世。
我们不知道在希腊人开始注意斯巴达时莱科古斯的系统已使
斯巴达人受益了多少年。

【原注2】那些只知道凯文(Calvin)为神学家的人
并没认识到他的真正天才。他为制定我们明智的法律所做出
的极大贡献,并不比他的著作《Institutes》的
光荣有任何逊色。不论革命的时代会带给我们宗教什么东西,
只要爱国和自由的精神不灭,对这个伟人的记忆就会永远受
到祝福。

【原注3】‘说真格的,’马基维利说,‘在世上任何国家,
卓越的立法者都无一例外地诉诸上帝的力量;否则,他们的
法律就会无人接受:有很多好的法律,它的重要性立法者是
知道的,但这并不是充分的理由使他能够说服他人对之服从。(《Disc
ourses on Livy》第五册第十
一章)

【译注1】Decemvirs,公元前451-450年
罗马十人委员会,拥有绝对权力负责立法事宜。公元前44
9年,它公布了罗马第一部明文法,被称为《十二铜表法》。
《十二铜表法》从公布之日起便深受非难,十人委员会也因
其恶法而最后解散。(小蚂蚁《罗马人的故事》)

【译注2】先知默汗墨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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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会契约论 - 政治权利概论》 ※
   ※  原著:(法国)让·雅克·卢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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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翻译: 其林      ※
   ※    (译者保留译文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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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契约论》第二册第八章
            人民

  兴建华厦,建筑师就得勘测其地基来决定它能否承受华
厦之负载。同样的,聪明的制宪人并不会一开始就写成一部
只是本身不错的法典,他要首先研究这部法的统治对象是否
有能力支持它。这就是为什么帕拉图拒绝为阿卡迪安人(A
rcadian)和萨仁尼安人(Cyrenian)制宪,
因为两者都太富了而不能容忍平等;科莱特(Crete)
却有着好法和坏人,因为汨诺【译注1】只是用法来训戒充
沛着邪恶的人民。

  世上成千的民族都不能接受好的法律,有些能够接受法
律的民族也只是在其历史的短暂时期具有这种接受法律的能
力。大部分的人民类似个体的人,年轻意味着可塑,而年老
带来僵化和顽固。一但这个民族形成了习俗,其偏见得以根
深蒂固,任何改造都会成为一种徒劳的冒险;这正如那些愚
蠢胆小的病人最怕看到医生,虽然病入膏肓,还是忌病讳医。

  正如某些疾病影响了病人的大脑而让他失去了对过去的
记忆,有时,一个国家在动乱中,暴力和革命可以让人民达
到如此同样的效果,这里对过去的恐怖对应于病人的失忆,
使饱经战火的国家得以浴火重生,也就是说,逃出灭亡的拥
抱而重获青春的活力。莱科古斯时代的斯巴达,塔克文【译
注2】之后的罗马,驱逐了暴君之后的现代荷兰瑞士都是这
样的例子。

  但是这种例外是相当少见的,每一这种例外都只存在于
相关国家特定的历史环境里。这甚至不能重复发生于同一个
人民两次,一个人民之争取自由,只有在其未开化的时候,
而非当文明的精力耗尽了的时候。人民只会在动乱中失落,
而不会在革命中恢复自我;当人民身上的锁链一旦打破,它
也就解体分化成为个体,而不再是人民了。从此,这些个体
的乌合之众需要的是一个主人,而不是解放者。自由的人民,
记住这一格言:自由是可以获得的,但绝不能重生。

  青春不是童年。一个民族,正如个体,有其风华正茂的
时候,如果喜欢或者可称之为成熟期,其后它才能接受法制
社会。这种成熟并不是那么一目了然,过早的法制只能导致
失败。有的人民在他诞生之始就能接受法律,而有的人民就
是十个世纪也还是处在童年。俄国人永远不会真正地开化,
因为它过早地开始了文明的尝试。彼得大帝不过是模仿的天
才,而非可以从无到有地创造的真正天才。他有些事情做得
不错,但他大部分的业绩都是被误导了的。他看到他的子民
都是野蛮的,但他没有看到他们还没有成熟到可以开化的程
度;没有经过训练,他试图让他们成为文明人;他首先尝试
要把他们改造成德国或英国人,其实他本应该把他们变成为
俄国人的。说服了他的臣民去变成另一种不同的文明人,他
也就阻止了他们成为其本还能够成为的俄国人了。这就象有
的法国教师把孩童教得在童年独放异彩,而以后终其一生事
无所成。沙皇俄国会试图征服欧洲而结果自身被征服。他们
的臣民和邻居鞑靼人将成为他们和我们的主人。这种革命在
我看来已无可避免。欧洲所有的君主都在合力加快其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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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注1】Minos,希腊神话中的科莱特国王,宙斯和
欧罗巴之子,死后成为冥界的三个法官之一。

【译注2】Tarquins,罗马王制的最后一代,称傲
慢王。公元前509年,驱逐了傲慢王的罗马进入了共和制。
(小蚂蚁《罗马人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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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会契约论 - 政治权利概论》 ※
   ※  原著:(法国)让·雅克·卢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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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翻译: 其林      ※
   ※    (译者保留译文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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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契约论》第二册第九章
           人民(续)

  自然对体格正常的人都有身高的上下限,超此产生的就
是巨人症或侏儒症。同样的,对应国家的最佳构造,它的大
小也有其限制,不能大到不能妥善治理,也不能小到不能保
全自身。每个政体都有一个它无法超越的最大国力极限。扩
张往往使国力达不到这个最大值。社会纽带越是延伸,它就
越脆弱,把国力比例于其大小,小国往往比大国强大。

  这是有很多原因的。首先,行政管理在偏远地区很难推
行,正如杠杆越长越难举重的道理;随着行政级别的增加,
管理也日益变得昂贵:每个小城都要有一个百姓负担的行政
机构,每个区还有如此,然后是每个省,然后是更高一级的
行政区划,比如领地殖民地,都要有相应的机构,越是高一
级的行政机构,花的钱比下一级的机构就越多,所有这些费
用都要落在倒霉的百姓头上;最后才是中央政府。百姓在这
些层层叠加的负荷中,并不是被这些不同的官僚管的更好,
实际上,对百姓来说,还不如只有一层权力的统治。同时对
付突发事件的资源上的贫乏,使国家在需要的时候总是处于
崩溃的边缘。

  这还不够,地域的辽阔不仅使政府无力强制法律的实施、
制止动乱、滥权和边疆的分离活动,同时,也使公民疏远其
从未谋面的领袖、自己的国家和陌生的同胞。同样的法律不
能同时适合各个省份,各个省份因为习俗和气候的差异也不
能容忍同一种政府形式。而不同的法律只会在同一治下互相
交流通婚旅行的民众中造成无序和混乱;迫使他们接受别种
风俗而失去传统的继承。当一众陌生人走到一起担任最高行
政职务,只会使其才华埋没、美德不彰、邪恶逍遥。统治者
忙得疏于视政而大权落入了其职员手中。当当政者的所有精
力都消耗在维护其权威以抵抗边远地区官僚的权力侵蚀,而
百姓的福利再得不到关照,国家安全也得不到应有的关心时,
这个国家就在自身的重压下垮掉了。

  另一方面,国家的存在必须有一定的基础能够经受各种
考验维持其自身的稳定,因为所有人民都有一种凝聚力来不
断地扩张自身而占领邻人的土地,如迪卡尔的旋涡一样。弱
国因此总是处于被吞并的危险下,除非它和邻国达成某种平
衡或多或少地一起承受此压力,否则势必消亡。

  从这里可以看到,国家的扩张和缩小都有其道理和根据,
如何掌握这两种扩张和收缩相反的趋势,找到国家生存的最
佳条件,是优秀的政治才华的使命。一般而言,领土扩张的
道理是外在而相对的,而领土收缩的道理是内在而绝对的。
领土扩张的道理必须从属于领土收缩的道理。一个强大成熟
的国家体制应该是施政的第一目标,为此目标,仁德之政所
产生的活力要远比幅员领土上的物产资源要有效。

  有些国家,不断扩张的需要是国家立国的一部分,结果
他们只有不断地扩张才能维持自己。这种扩张或者是民族的
一种需求,不幸的是,他们的灭亡和他们征服伟业的完成是
同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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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会契约论 - 政治权利概论》 ※
   ※  原著:(法国)让·雅克·卢梭  ※
   ※                  ※
   ※      翻译: 其林      ※
   ※    (译者保留译文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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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契约论》第二册第十章
           人民(续)

  任何政体都可用两种东西度量:它疆土的面积和它人口
的数目。国家的最佳大小必须由这两种因素的相对关系决定。
人构成了国家,而国土成为其资源。当物产能够支持其居民
而居民数目也刚好多到为其疆域所容纳,这种比例在给定人
口的条件下使国力最强。如果疆域太大,势必造成保卫的过
高耗费和垦殖的不善,而过多的物产又势必被领国觊觎引起
保卫战争;但如果反之物产不足,国家就得依赖邻居的布施
来得其所需,这不久就要导致侵略战争。任何人民在此种情
形下都只有在战争或商业之间抉择,如此之人民本身是脆弱
的,依赖邻居,依赖事态,其存在必然不确定而短命,它不
是必须征服别国来改变现状,就是被征服而不再存在,它只
有在或收缩或扩张的前提下才能保持自由。

  在给定土地面积上需要多少居民,这并没有数学上固定
的精确比例,不仅是因为土壤的质量,肥沃,出产的种类,
气候条件等不同,还因为居民的素质,比如有些人种在富足
的地方消耗的很少,而有的人种在贫瘠的地方消耗很多。还
得考虑妇女的生育率,有利或不利于国家人口成长的各种条
件,及制宪者所预期的人口所能发展的程度,他不仅要依赖
现状也还要预见未来以作出判断,他必须在考虑当时人口的
同时也看到人口自然成长的多少。最后,在很多情况下,地
区条件的特殊性使获取多于所需的土地成为一种需要或可能。
比如说,人口密度在山区会比较稀少,那里的自然出产,木
材和野味等,不需太多的劳作,同时经验上那里妇女生殖率
要高出平原,而其地区大多为坡地林木覆盖,只有极少的平
地可以进行种植。在沿海,就算只有石头和荒沙,人口也可
以比较密集,因为渔业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弥补农业的匮乏,
人们也需要住得很近来抵抗海盗,过剩的人口还可以由殖民
地加以吸收。

  在这些人民形成的诸项条件中,还要加上一个最重要的
别无取代的条件,无它其他条件都不起作用:和平和充裕,
因为国家就如一个军营,在它刚形成的时候是最脆弱的,无
力抵抗也容易被消灭。就是在完全无指挥的情况下,它也可
以比个人自顾无暇而无视共同危险的发酵时期更能够保护自
己。在此关键时的战争饥荒或叛乱不可避免的都会使国家消
亡。

  当然也还有在这种风暴中建立起来的一些政府,那么正
是这些政府自己毁灭了国家。利用公众的骚动,篡权者往往
选择或制造动乱的时期来推行在正常情况下不可能通过的破
坏性法律。可以说,对人民政府机构的建立时机的选择,是
区分制宪者和篡权者的最确定的方式之一。

  那么什么样的人民适合接受法制社会呢?人民必须有某
种共同的种族渊源利益联系和社会约定,但还没有承担过法
律的真正约束;人民还没有产生根深蒂固的习俗和迷信;它
也没有受到邻国突然侵略颠覆的危险,它要能够独立对付任
一邻国或借一国之助反抗另一国,而不介入邻居的争议;它
应该是一个人人彼此相识不必对任何人附加过重负荷的人民;
它还要是独立自主不依赖其他民族也不被他人依赖而自存的
人民【原注1】;它必须是百姓即不太富也不太穷自力更生
自给自足的人民;最后,它要结合新兴民族的可塑和古老民
族的稳定。制宪者的难题不在于要建树什么而是在于要破坏
什么;其成功稀少的原因在于其很难结合天然的朴素和社会
产生的需要。当然,所有这些条件很难被轻易的结合,结果,
世上也就没有几个构造良好的国家。

  在欧洲还有一个国家能够接受法律:科西卡岛。它勇敢
的人民为恢复和维护其自由所表现的坚定和英勇,值得一些
智者对它谆谆教讳以示其如何保障它的自由。我有一种预感,
有一天这个小岛会震惊整个欧洲【译注1】。

--------
【原注1】如果有两个相邻的人民,一个必须依靠另一个,
对前者这会非常困难,而对后者相当危险。在此情形下,每
一个明智的民族都会尽快摆脱对他族的依赖。为墨西哥帝国
包围着的Thlascala共和国宁愿不吃盐,也不要从
墨西哥人手里买进,哪怕是作为礼物送来。聪明的Thla
scala人看出了那种康慨之后的陷阱。他们保全了自己
的自由,这个大国中的一叶小舟,最后成了帝国覆灭的工具。

【译注1】科西卡岛的主权在《社会契约论》发表六年后为
法国收回。在此之前它为反对统治者日内瓦共和国的长期斗
争在欧洲赢得极大的尊敬。说到“震惊整个欧洲”,卢梭这
一预言为拿破仑应验。拿破仑出自科西卡岛。在法国大革命
的几番动荡中,最后拿破仑冒人民的名义登上了皇位,从而
把平民和贵族平等地踩在了脚下。自此,法国的等级社会烟
消云散,拿破仑之后的法国才真正的有了自由平等的社会基
础,并最后走向了民主共和,大革命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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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会契约论 - 政治权利概论》 ※
   ※  原著:(法国)让·雅克·卢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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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翻译: 其林      ※
   ※    (译者保留译文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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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契约论》第二册第十一章
         法律系统之种种

  如果我们要精确地弄清什么构成了全体的最大利益,这
本是每个法律系统的终极目的,我们总发现它可以被简化为
两个基本元素:自由和平等。自由,是因为国家的力量为每
个个体依赖的源泉;平等,是因为无它自由就不能存在。

  我已论述了公民自由。对于平等,这个字不能用来暗示
权力和财产对每个人都平均分配,而是权力不应该成为暴力,
法律是一切权力行为的准绳。至于财产平等,就是富人没有
富到可以收买奴隶,而穷人也不能穷到出卖自由【原注1】。
这需要一种节制,在富人是其财富和影响,在穷人是其贪婪
和物欲。

  当然有人会说,这样的平等是不切实际的幻想。但如果
滥权不可避免,难道说就不能加以控制了吗?正是因为现实
时时在造就不平等,法律的力量才总是必须保障平权。

  但这些种种完美制度的一般目标必须就国家不同而有所
更改,以考虑地区情势产生的关系和居民的特性,正是在这
些关系的基础上,每个人民都应该有针对自己的最好的制度
体系,也许不是制度本身良好,而是针对适用的国家良好。
比如说,如果你的土地是不毛之地,或者没有足够的土地支
持密集的人口,那就转向工艺和工业,用以交换所需的食物。
或者,另一方面如果你拥有富饶的平原和肥沃的坡地,但土
地却因人口稀疏而耕作不足,那就集中全力发展农业以增殖
人口,从而放弃制造业,因它抽提农业人口使之集中于城市
【原注2】。如果你有一条长长的可通行的海岸线,那就把
海面都布上船舶,大力发展商贸;你的文明会光彩夺目但寿
命有限。如果你的海岸只是光秃的石头,你还是做吃鱼的野
蛮人罢,你会生活得更和平,也许更美好,但肯定会更幸福。
一句话,除开一般通用的原则,每个人民本身可有表现这些
原则的特殊方式,使它的法律系统更适用于自身。因此,很
早以前希伯莱人和更近一点的阿拉伯人选择了宗教作为其目
标;雅典选择了文学;卡色基(Carthage)和泰尔
(Tyre)选择了商业;罗得(Rhodes)选择了航
海;斯巴达选择了战争;罗马选择了美德。《论法的精神》
的作者【译注1】曾用丰富的例证说明了制宪人如何艺术地
把制度导向每一个这样的目标。

  当和谐的自然规律和法律在每一点上都接近吻合,而法
律也是用来保障这种和谐,国家才能真正强大而持久。但如
果制宪人搞错了他的目标而采用了完全不符合国情的另一套
原则-如果一方要做奴婢而另一方却要自由,或者一方要财
富而另一方要人口增长,或者一方要和平而另一方要征服-
法律就会逐渐削弱,制度会瓦解,国家就会不断地动荡,直
至它消亡或者改变,不可征服的自然重新掌握了一切。

--------
【原注1】如果你想给国家以凝聚力,就应该使贫富两极尽
量地接近;避免富人或乞丐。这两者是天然不可分开的,对
共同利益有着同样的危害。暴政的支持者来自一个极端,而
暴君来自另一个极端。在两者间总是发生对自由的买卖:一
个出卖自由,而另一个收买自由。

【原注2】‘任何对外贸易的分枝,’d’Argenso
n说道,‘一般而言,在整体上只造就对国家表面上的益处;
它可以使一些人甚至几个城市富裕起来;但作为整体的民族
并无所获,人民也不会富有起来。’

【译注1】《论法的精神》为法国另一启蒙大师孟德斯鸠作
品。孟德斯鸠认为,直接民主制政体统治靠的是美德,贵族
代议制政体统治靠的是妥协,君主立宪制政体统治靠的是荣
誉,而对立的,专制政府统治靠的是恐怖。在他的笔下,中
国千年的历史完全是以恐怖为方式的专制政府,所有孔孟之
道礼仪之邦等道德说教都是做不得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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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会契约论 - 政治权利概论》 ※
   ※  原著:(法国)让·雅克·卢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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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契约论》第二册第十二章
          法律之分类

  把秩序带给整个人民,或者把最好的可能制度带给国家,
必须考虑到各种条件因素。首先是整体对自身的行为,也就
是整体对整体的关系,或主权者对国家的关系,我们以后会
看到,这种关系包含了中间媒介的各种关系。

  统治这个关系的法律被称为政治法,又称基本法,如果
它制定得明智的话,如此称呼是有道理的。既然在每个国家
只有一种最好的制度来治理它,人民一旦发现它就应该坚持
下去,但如果这个现有制度是坏的,为什么还要把阻碍制度
完善的法律认定为基本呢?在任何情形下,人民总是可以改
变它的法律的,哪怕是好的法,因为如果人民选择了伤害自
已,又有谁能有权利加以阻止呢?

  第二种关系存在于国家成员之间的,或国家成员同整个
政体之间。前一类关系应该越小越好,而后一类应该越大越
好,以使得每个公民完全彼此独立,而极端依赖于国家。这
是通过同一个手段达到的,因为每个成员的自由只有来自国
家的力量。这第二种关系形成了民法。

  我们还可以考虑第三种关系,它存在于个体和法律之间:
定义了违法和惩罚。这构成了刑法,它比较其他法律的认可
而言,实际上不太算特定的一种法律形态。

  在这三种法律之外,最重要的,还有第四种法律。它并
不镶金刻玉,而是自在人心。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结构;它
每一天都更新其新的活力;当其他法律过时或失效的时候,
它可以恢复或替代法律;它使人民维持其精神支柱,使习惯
的力量逐渐代替权威。我所说的是道德、习俗,归根到底,
公众舆论。这一类法对我们的政治理论家来说是陌生的,但
它是其他法律成功的关键;伟大的制宪者总是私下地关心它,
但表面上只把自己局限在特定的属于旁枝的规章制度,而道
德,虽发展成熟很慢,最终会形成制度的不可动摇的基石。

  这些法律形态种种,只有政治法和我的论题有关,它构
成了政府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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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会契约论 - 政治权利概论》 ※
   ※  原著:(法国)让·雅克·卢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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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契约论》 第二册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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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会契约论 - 政治权利概论》 ※
   ※  原著:(法国)让·雅克·卢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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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契约论》第三册

  在我们讨论各种政府形式之前,我们还是来弄清楚这个
字眼的准确含义,它还没有被清楚地讨论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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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会契约论 - 政治权利概论》 ※
   ※  原著:(法国)让·雅克·卢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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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契约论》第三册第一章
           政府总论

  我要提醒读者,这一章要仔细地阅读,否则,我无力进
一步说明我的观点。

  任何自由的行动一定要拥有两个同时发生的因素,一个
是决定行动的主观意念,另一个是执行意念的客观力量。如
果我想走向一个目标,首要的条件是我要有此意愿,其次是
我要有行走的能力。一个想走的瘫痪病人或是不想走的健康
人都只会原地不动。政体的行为也有同样的两个因素,也可
以对它做出这种同样的力量和意志之划分,后者称为立法权
力而前者是行政权力。政体的任何行动没有此两者同时的作
用都是不能进行的。

  我们已经看到立法权力必须也只能属于人民。从我已建
立的原则,显然行政权力不能象立法者或主权者一样具有集
体的特性,因为其权力是局限于特殊行为的,因此它超出了
法律的范畴,更超出了主权者的范畴,后者的行为必然是法
律。

  因此公权力需要自己的机构,在一般意志的指导下,统
一地付诸行动,在国家和主权者之间驾起通讯的桥梁;就像
灵魂和肉体结合成为个人那样,把国家和主权者结合成一个
集体的法人。国家之有政府,根本原因在此。有时政府被错
误地指认为主权者,但它应只是主权者的代理人而已。

  那么,什么是政府呢?它是主权者和臣民之间相互通讯
的中介媒体,其责任是执行法律和维护公民的和政治的自由。

  政府的成员称为官员(magistrates)或国
王(kings),也就是,管理者(governers
),而总体称为统治者(prince)【原注1】。有人
坚信人民服从统治者的行为不是一种契约,这是相当正确的。
它不过是一种任命一种雇佣而已。统治者不过是主权者的代
理人,以主权者的名义行使主权者赋予的权力。主权者能够
在任何适当的时候限制、改变、或否决这种权力;这种否决
权利的放弃是和社会机体的本质不相容的,它违背了社会协
约的目的。

  我因此把行政权力的合法实施称为政府或最高行政当局,
把此最高行政当局中负责的个体或集体称为统治者或官员。

  在政府内部,存在着中间媒介的力量,它们的关系构成
了总体对总体的关系,或说主权者和国家的关系。这后一种
关系可被视为介于连续比例的两极,而政府是其几何平均【
译注1】。政府从主权者接受它发向人民的命令,如果国家
处于正常的平衡,考虑到所有因素,政府本身拿走的产品和
权力就一定要和公民拿到的产品和权力相等,因为公民一方
面是主权者,而另一方面是臣民。

  再者,上述三方的关系只要有一个改变,就必然破坏了
比例关系。如果主权者要直接统治,或者官员要立法,或者
臣民拒不从命,秩序就瓦解而成为混乱,力量和意志不再和
谐,国家从而解体,不是沉沦于专制政府就是无政府状态。
最后,正如在两个数字间只能有一个几何平均值,一个国家
也只能有一个好的政府。但是纷纭的事务时时在改变人民间
的关系,不同的人民就会有不同的政府形态,就是人民在不
同的时期,也会有不同的政府。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在两极间能够存在的各种关系,我就
举人民的人口数字为例,因为它的关系很易表达。

  我们假定一个国家拥有一万公民。主权者只能被考虑为
一个整体,但每个人,作为臣民,要被考虑成一个个体。因
此主权者比于个人是一万比一;就是说,每个国家一员只分
享一万分之一的主权权威,尽管他是完全从属于主权者的。
如果人民数目增到十万,臣民的状态不变,他们还是要完全
在法律的主宰下,只是每人只有十万分之一的表决权,也就
是十倍少的去影响法律的内容。既然臣民总是作为单一个体,
他和主权者的比例也就随着公民总数的增加而增加。因此说,
国家越大,自由越少。

  当我说比例升高,我是指它更加远离平等。因此,把“
比例”作为数学上的概念并把“关系”作为普通意义理解,
可以说,随着比例升高,关系在减少。比例在此是一个数值
可由数值的商来表达,而关系被看成相似可以由相似性来判
断。

  个体意志和一般意志之间,也就是道德和法律之间的相
似越少,强制的力量就得越大。因此,如果政府要保持良好,
随着公民人数的增加,它就得相应变强。

  另一方面,既然国家的扩张给以公权力的掌握者更大的
滥权的诱惑和方法,政府对人民的控制越强力,主权者对政
府的控制也一定要越强力。在此我讲的不是绝对的力量,而
是国家不同部分间的相对力量。

  从此双重比例中,在主权者、统治者、人民间的连续比
例并不是一个任意的概念,而是政体本身性质的必然结果。
还可以说既然连续比例的一端是作为臣民的人民,它的值是
固定的一,一旦双重比例增加或减少,单比例同样的增加或
减少,结果中间项就要变化。这说明,没有一个绝对的单一
的政府形式,而是随着国家大小的不同,会有许多不同的政
府形式。

  要嘲笑此体系,有人会说,根据我的说法,为找几何平
均来形成政府实体,只要做一个人口的平方根就行了。我的
回答是我只是用数值作为一个例子;我所说的比例不只要看
人口,一般的说,还要看由众多原因产生的行为数量;再者,
如果我一时借助几何术语以精炼地说明我的观点,我当然是
知道几何的精确并不适合于道德的参数。

  包含于政体中的政府是政体的小型化。它是拥有某些功
能的团体法人;它主动时如主权者,被动时如国家,可以被
解构成同样的其他关系。从这些关系中会产生新的比例关系,
其内还可以依官员的官阶再依样划分,直到我们达到不可分
的中间项,也就是,单一的统治者或最高官员,他在这逐级
演进中作为在这一系列分数和一系列整数的第一位。

  为免我们在这些项目中搅扰不清,我们就简单地把政府
看作是国家内部的新的实体,一个不同于主权者不同于人民
的两者之间的中间体。

  在这两个实体间有如下重要的差别:国家可以自存,而
政府通过主权者而存在。因此政府的主导意志是,或说应该
只是一般意志,或法律,它的权力只是集中起来的公权力;
一旦它试图擅权进行绝对独立的行动,联结整体的纽带就松
散了。如果政府的个体意志最终比主权者的意志还活跃主导,
并用攫取的公权力强制对其特殊意志的服从,结果就有了两
个主权者,就是说,一个是法律上的,一个是事实上的,社
会纽带立刻消亡,政体也就瓦解了。

  然而,如果政府实体要能存在,拥有一个不同于国家实
体的真正的生命,如果它的成员要能够统一行动达到它应有
的目的,它就必须拥有一个其特定的自我,其成员间的共识,
其权力,其保障自身存在的意志。这种特殊的存在需要的是
集会、委员会、考量和决定权、权利、官阶、政府专有的特
权和其与官员的艰辛对应的荣誉地位。困难的是如何安排这
个从属于更大的整体的实体,以保证它不要为了加强自身而
破坏总体结构,以保障它总是清楚地区分它为保存自身的特
殊权力和为保存国家的公权力,总之,以保障它总是可以为
了人民而牺牲政府而不是为了政府而牺牲人民。

  政府的法人实体虽然是另一个法人实体的结果,只拥有
可称之为借来的从属的生命,它还是能够或多或少地同样地
行动,在或大或小的程度上保持健康。最后,不是直接远离
它的正当的目标,依其结构方式,它能够在某种程度上有所
偏离。

  因为这些原因,随国家改变所依赖的偶然和特定关系,
政府和国家实体就有着很多不同的关系。如果其关系不能随
着它所属的政体的缺陷而变更,本身良好的政府往往成为最
糟的政府。

---------
【原注1】因此,就是在威尼斯总督不在的时候,其统治实
体也用‘最尊贵的殿下’称呼。

【译注1】连续比例a:b∷b:c。这里,a和c是人民
作为主权者和臣民两种不同的角度,而b是主权者与臣民间
的媒介。因为a和c是同一事物的两方面,从a接受的任何
东西,就最终要完全的回到c。因此有a/b=b/c。连
续比例和几何平均两词现代都很少使用,后者是平方根的意
思,即,b=√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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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契约论》第三册第二章
       各种政府形式的构成原则

  为了说明这些差别的一般原因,我在此必须如我区分国
家和主权者一样的区分统治者和政府。

  官员实体可以包含或多或少一定数目的成员。我们己经
说过主权者和臣民的比例随着臣民的数目增加而增长,依相
似的类比,我们可以说同样的比例也存在于政府和官员之间。

  既然政府的全部权力总是国家的权力,它是一个恒量。
因此,政府对自己成员使用越多的权力,它为整个人民所剩
的权力就越少。

  因此,官员越多,政府越弱。因为这是一个基本格言,
我们不妨把它先研究清楚。

  我们可以在每个官员的身上分出三种完全不同的意志。
第一种是他自己的个体意志,总是导向他的私利。第二种是
官员的整体意志,和统治者的利益有关,可以称之为团体意
志;对政府而言它是一般的,对政府从属的国家而言它是特
殊的。第三种是人民的意志,或主权者意志;它不论是对于
整体上讲的国家还是对于只是整体之一部分的政府都是一般
的。

  在完善的法律系统下,特殊的或个人意志不起作用,政
府的团体意志是极端从属性的,结果,一般意志或主权者意
志总是主导的,并唯一地指导其他的一切。

  然而,在自然规律中,这些不同的意志在更集中的条件
下会变得更活跃。因此,一般意志总是最弱的,团体意志强
些,而个体意志总是第一位的,结果在政府中,每个成员他
首先是他自己,然后才是官员,最后才是公民。这一次序和
社会秩序所要求的正好相反。

  弄清楚这一点,我们来假定政府是在一个单一的个人手
里。此时个人意志和团体意志完全地统一,结果是团体意志
有着可能的最强烈的力度。既然权力的实施依赖于意志的力
度,而政府的绝对权力是一个恒量,结论是最强有力的政府
形式是一个人的政府。

  我们来考虑另一种情况,政府和立法权威结为一体,主
权者就是统治者,每一个公民都是官员。此时团体意志和一
般意志结合起来,两者一般地不比对方强大,而个人意志因
之维持其原来的力度。政府此时虽然还有着同样绝对的权力,
却处于相对力量或活力的最低点。

  这些条件是久经考验的,它们可为其他考察进一步证实。
显然,官员在政府中的行为要比公民在国家中的行为要有效
得多,个人意志对政府行为的影响也就比其对主权者的影响
更多更大,这是因为官员总是有一些政府职能,而单个的公
民对主权者却无此功能。再者,国家越扩展,它的的实力也
越增加,虽然不是和大小成比例;然而,当国家大小不再变
化时,政府不能再依靠增加其成员来增加自己的实力,因为
它的实力来自国家,是恒定的。于是,政府的相对力量或活
力下降,而实力或绝对的力量不再增加。

  当更多人参与负责时,公共事务的处理肯定也大为减慢;
他们强调审慎而不要冒险,让机会白白溜走,过久的考量往
往反而失去了考量的成果。

  我刚证明了政府随成员增加而效率下降,以前我还证明
过人口越多,就需要更多强制的力量。从此,我们得出结论,
官员和政府的比例要和臣民和主权者的比例相反;就是说,
国家越大,政府就要越小,所以,官员人数的减少要比例于
臣民人口增加。

  我所讲的是政府的相对权力而非绝对权力,因为反过来
说,官员人数越多,团体意志就越接近一般意志,而在单个
官员下,如我已述,团体意志成了只是个人意志。于是,我
们在一个方向上会失去我们在另一方向所得的东西,制宪人
的艺术就是要寻求如何统筹政府的互成反比的力量和意志,
使其最有利于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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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契约论》第三册第三章
           政府分类

  在前一章我们已经看到为什么各种政府形式要根据其构
成的成员人数划分;在这一章,我们会看到如何作此划分。

  首先,主权者可以把政府放在全体人民,或大多数人手
中,结果公民官员多于普通的公民。这种政府形式称之为民
主制。

  其次,主权者可以把政府放在一小部分人手里,结果普
通公民要多于官员数目,这种形式称之为贵族制。

  最后,主权者可以把整个政府集权于一个官员手里,其
他官员从他手里分得权力。这第三种形式是最常见的,称之
为君主制,或皇室制。

  应该注意,所有这些形式,至少是前两种,可以存在很
宽数值上的浮动。民主制程度可以从全体人民到半数人民;
贵族制程度可以从半数人民到极少数人;就是君主制政府在
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分享。斯巴达依宪法总是有两个国王,罗
马帝国有时同时有八个皇帝而不会破坏统一。于是,在某一
点上一种政府形式转变成下一种政府形式,虽然我们只有三
种定义,政府的不同形式可以多如国家拥有公民的数目。

  再者,既然政府在某些方面可以细分成不同的部门,每
一部门依不同方法进行管理,这三种政府形式的各种混合就
可产生很多种混合形式,每种混合形式又可以被混以任何单
一的形式。

  纵观历史,人们常争论什么是最好的政府形式,却忘了
每种特定形式都是在一定条件下最好而在另一些条件下最坏。

  如果在一个国家中最高官员的数额应该反比于公民的人
数,由此可以导出,就一般而言,民主制应最适合城邦,贵
族制适合中等国家,而君主制适合于大国。这一法则直接来
自我们已建立的原则;但是我们如何才能考察众多条件下可
能出现的例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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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会契约论 - 政治权利概论》 ※
   ※  原著:(法国)让·雅克·卢梭  ※
   ※                  ※
   ※      翻译: 其林      ※
   ※    (译者保留译文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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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契约论》第三册第四章
           民主制度

  立法者比任何人都更知道如何执法和释法。于是乎最好
的国家组织形式应该是执法权力和立法权力的结合。但是,
正是这种结合使这种政府在某些方面不利,因为本应分离的
权力被统一了起来,既然统治者和主权者合一,他们形成了
一种,比方说,没有政府的政府【译注1】。

  由立法者来执法,或者人民作为整体不是集中精力于一
般性的对象而是面对具体的目标对象,这并不合适。再没有
比私人利益对公众事务的影响更危险的事了,由政府对法律
的滥用与其说是一种邪恶不如说立法者的堕落,而此堕落是
追求特殊对象的必然结果。当这样的堕落存在时,国家的基
础就在瓦解之中,任何改造都无计于事。从未滥用政府权力
的人民永远不会滥用其独立;一个总是统治得体的人民也不
需要被统治。

  从最严格的意义上,真正的民主制从未存在过,也永远
不会存在。大多数人统治少数人是违反自然规律的。人民要
不断集会来处理公众事务也难于想象,为此目的建立任何机
构也就改变了管理方式。

  我确信这是一条公理:当政府机能被分配给若干机构,
那些人数少的机构慢慢地会获得最大的权威,这是因为他们
处理事务的能力的自然结果。

  再者,一个民主制政府会有很多事难于统一。首先,需
要小国寡民,人们易于集会而公民彼此认识。次之,习俗和
道德的极大简化,以防出现过多的公众事务和棘手的讨论。
第三,高度平等的社会等级和财产,否则权威权利上的平等
势难持久。最后,少于奢侈,因为奢侈或者是财富的结果或
者使财富成为必需;它对富人穷人有着同样的腐蚀:前者面
对吝啬,后者面对贪心;它把国家出卖给了懒惰和虚荣;它
使一些人成为他人的奴隶,而所有人成为公众舆论的奴隶,
从而使公民丧失了国家。

  这就是为什么一个著名作家【译注2】把美德作为共和
国的基本原则;因为所有其他的东西无美德就无以存在。但
因为他没做必要的区分,那个伟大的天才常常疏于精确,有
时甚至不清晰,他没有看到既然主权权威要处处一致,同样
的原则便应该在每个构成良好的国家都适用,尽管或多或少,
还要取决于政府的形式。

  我们还要补充,民主制政府,或群众政府,比其他形式
更可能出现内战或动乱,因为它比其他形式有着更经常和强
烈的倾向改变自己的形式,或需求同样的警觉和勇气维持现
有的形式。总之,在民主制里,公民要把自己武装以力量和
坚定,他要发自内心地,终其一生地,每天重复德高望众的
帕拉汀【原注1】在他波兰食谱中说的:“我宁要危险中的
自由,不做平安中的奴隶。”

  如果曾有神氏的子民,它会民主地统治自己。这样完美
的政府并不适于人类。

--------
【原注1】Palatine Of Poznan,波兰
国王大公Lorraine之父。

【译注1】这里的民主制仅指直接民主制,在古希腊雅典盛
行。这和今天的民主制方式完全不同。

【译注2】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认为民主制的统治原
则是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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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会契约论 - 政治权利概论》 ※
   ※  原著:(法国)让·雅克·卢梭  ※
   ※                  ※
   ※      翻译: 其林      ※
   ※    (译者保留译文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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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契约论》第三册第五章
           贵族制度

  我们有两个相当不同的法人,政府和主权者,结果就有
两个一般意志,一个对全体公民是一般的,另一个对行政当
局的成员是一般的。于是,尽管政府可以酌情对自己的内部
事务做出规定,它对人民必须以主权者的名义,也就是以人
民自己的名义。这一点必须切记。

  第一个社会形态(家庭)是贵族制的。一家之主们自行
考量公众事务。年轻人总是让步于经验的权威。于是,有了
“祭司”、“长者”、“元老”、“老人统治”等词汇。北
美的土著还在以此方式统治着自己,他们的统治相当不错。

  但是,当人为的不平等开始流行而取代了天然的不平等
时,财富和权力【原注1】取代了年龄开始为人看重,贵族
制走向选举制。最后,当父亲不仅把财产还把权力遗留给后
人,某些家庭就成了贵族;这使得政府变成世袭制,有时会
出现二十岁的元老。

  因此,有三种贵族制:自然的,选举的,和世袭的。第
一种只适于简单的家庭,第三种是所有政府形式中最糟糕的。
第二种是最好的:它是真正意义的贵族制【译注1】。

  除了两权分离的好处,它还有着成员选举的好处。在民
主制下,所有公民生而为官员,但是贵族制却把官员局限于
少数人,他们只能通过选举获得职位【原注2】,从而使正
直、开明、经验及其他受公众喜爱尊重的品质成为明智政府
的保障。

  再者,集会易于举行,公务得到良好的讨论并处理得井
井有条,在国外国家声望由德高望众的元老而非无名之辈或
被人鄙视的群众维持。

  一句话,如果能够确定精英是为了国家利益而非自己的
利益而统治了话,精英来统治群众是最好最自然的安排方式;
这样就不再需要无用的多重司法,或者雇佣两万人去干一百
个被选举的人就可以干得更好的事。但必须注意,团体利益
在此开始使公权力较少地吻合一般意志的约束,并有一种从
法律中衍申一部分行政权力的趋势。

  至于特殊的要求,国家不应太小,或人民不能太单纯直
接,法律的执行要如好的直接民主制一样直接来自公众意志。
民族也不能太大,为了统治的方便远远分开的官员可能在他
的辖下替代主权者的角色,使自身独立,以至最后成为主人。

  贵族制虽然并不要求如民主制所必须的同样的所有美德,
它有着其他的特殊要求,比如富人的节制和穷人的满足,【
译注2】因为严格的平等似乎不合乎贵族制;在斯巴达,它
根本不曾存在。

  然而,如果这种政府形式包含了一定财富上的不均,这
是因为公务的管理可以寄托在那些能够贡献充裕时间的人手
里,而不是如亚里斯多德相信的,富人理应得到青睐。恰相
反,有必要把不富的人时时选举出来,以教育整个人民,优
良品质是比财富更成熟的偏好理由。

--------
【原注1】非常清楚,在古代,optimates一词表
示最强有力,而非最好的意思。

【原注2】把官员选举的形式用法律规定下来是极为重要的;
如果把它留给统治者自裁,就一定难免落入世袭贵族制,如
威尼斯和波恩共和国所发生的一切。前者国家早已解体,而
后者国家还在由元老们的超人的智慧来维持,这是一个可尊
敬但非常危险的例外。

【译注1】这里的贵族制,在古罗马共和国盛行。选举贵族
制就是我们今天所称的民主-不妨称之为精英代议制。

【译注2】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认为贵族制的统治原
则是妥协节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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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会契约论 - 政治权利概论》 ※
   ※  原著:(法国)让·雅克·卢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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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契约论》第三册第六章
           君主制度

  至此,我们已经讨论了统治者作为法人集体的情形,这
一法人由法律的力量统一起来,被赋予国家行政权力。现在,
我们要考虑大权集中于一个真正的自然人手里的情形,他由
法律唯一地授权而支配权力。这个人被称之为君主,或国王。

  不同于其他由法人代表个人的政府形式,在此个人代表
了一个法人,结果就是构成统治者的法人同时也是一个具体
的人,所有由法律如此努力统一起来的那些功能,在此自然
地统一在一起。

  于是,人民的意志、统治者的意志、国家公权力、和政
府的特殊权力,统统对一个主要驱动者负责;机器所有的控
制都在一个人手中,一切工作都朝着一个目标,而无相互矛
盾破坏的运动。不可能再想象任何其他机构可以由如此小的
努力而完成如此大的效果。对我而言,阿基米德静坐岸边而
轻易拉动一条大的浮船,象征着有为的君主依赖他的研究统
治着一个大国,驱动一切,而自身不动。

  没有其他政府比君主政体更加有活力了,但是,也没有
其他政府个人意志比它更主导而轻易地控制了其他意志。一
切虽然都朝着一个目标,但这个目标并不是人民的幸福,也
正是这种行政力量在不断地成为国家的损害。

  国王们都想成为绝对的统治者,百姓向他们遥远地诉求,
说百姓的爱是达此目的的最好方法。这格言不错,在某些方
面,还相当真实。不幸的是在法庭上这只是一个笑柄。权力
如果来自人民的热爱当然是最强大的,但是那是危险而有条
件的,国王们不会满足于此。就是最好的国王也想保有随心
行恶的可能而不要失去权力。政治说教家只有徒劳地游说主
子,说既然他们的力量和人民的力量是一样的,他们的最大
利益就是百姓富强、人口兴旺、英勇坚强;国王们知道这不
是事实。他们的个人利益主要地是要使人民虚弱贫困,从而
永远不能抗拒他们。我相信如果国王的臣民总是完全地服从,
臣民的强大,也就是国王的强大,可以使他更能抵抗其邻国;
但这是第二位的从属的利益,因为力量和彻底服从不能兼有,
国王自然地总是偏好那些对他们最直接而有用的指导原则。
撒姆尔对希伯莱人曾有过有力的表达,马基维利【译注1】
清楚地证明了它。借口指导国王,马基维利实际上在向人民
宣讲这伟大的课题。他的《王国论》是共和主义者的手册【
原注1】。

  在检验一般原则时我们已经看到,君主制只适用于大国,
而检验君主制本身也得到同一结果。公务管理人数越多,在
统治者和臣民间的比例就越少而使两者趋向相等,结果在民
主制下,此比成为一比一,就是准确相等。这一比例随政府
变小而增加,当政府集权于一人时达到最大。统治者和人民
间的距离过大,国家缺少附着力,只有用如亲王、督抚、贵
族等中间职位的建立来弥补其缺陷。所有这一切都不适合小
国,它只会因这层层官僚而毁灭。

  但是如果大国难以治理,由一人来治理大国就更困难了,
每个人都知道国王一旦指定代理人会发生什么事情。

  君主政府有一重要的不可避免的缺陷,这使它总是劣于
共和政府。在共和制下,人民的声音几乎总是可以把开明的
干才送上最高岗位,给他以荣誉来完成他们的责任,而在君
主制下,得势的往往是造事者、恶棍、阴谋家,他们凭小聪
明得利于宫庭,而一旦置之高位就会向公众证明自己的无能。
国王比人民更容易使高级职位任人不贤,在皇室大臣中真正
优秀的人才几乎和共和制首脑中的傻瓜一样少见。所以,一
旦有些天才因偶然的幸运而在几乎被投机大臣破坏了君主国
里主持公务,每个人都会震惊于他能挖掘出的资源,而他的
崛起政坛就是国家历史上划时代的事件。

  为了君主国治理良好,治理者的才干就必须比例于人口
和幅员的大小。显然,征服易于治理。如果他有足够长的杠
杆,任何人都能以一指搅动天下,但要想维持它,他可得有
赫尔克利斯的肩膀【译注2】。不论国家多么小,于国家而
言国王几乎总是太小了。然而,如果在罕见的情形下国家对
国王太小,国家还是会治理不善,因为他为了推行他的伟大
理想,往往会忘记人民的利益,结果他会滥用他过分的才智,
反而只使他的子民如受治于庸人一般的不幸。可以说,统治
者应该按届依君主之所能而扩张或缩小;但对于元老院,它
的能力更加恒定,国家可以维持固定的大小而不受行政当局
的损害。

  一人政府的最可怕的缺陷是继承的连续性,其他两种政
府形式对此有着不破的纽带。一旦国王去世,新主就得产生;
选举会留下危险的间隔;除非公民能够比君主制下通常产生
的子民们对此更公正或更正直,阴谋和腐败会使这一间隔充
满了风暴。当国家被出卖给个人,极可能他还会把国家再次
出卖,用对弱者的收刮来弥补他不得不出支给强者的钱财。
或早或晚,在此行政当局的治下一切都成了唯利是图,国王
治下的和平还不如权力真空时的动荡。

  如何才能防止这样的邪恶?把王位在某几个家族间变成
世袭,建立好继承的次序以阻止王位的争夺。也就是说,用
摄政王的缺陷来代替选举的缺陷,表面的安定比贤明的治理
优先,哪怕是孩子怪物智障来当政,也不要选择贤王的冲突。
当我接受了这种方案,被忽视的是,运气总是绝对于我们不
利。小迪昂尼休斯【译注3】聪明地回答其父对他恶行的责
备“我为你做过如此榜样吗?”“没有呀,”儿子回答,“
但你的父亲不是国王呀!”【原注2】

  当一个人被抚育长大以为人君时,所有因素加和起来使
得他失去正义和理性。有人告诉我们,曾花了大力来教导年
轻的王子以统治的艺术;这种训练好象并不奏效。教他们如
何臣服会更有效一些。历史上的名君并不是被养大了来称王
的,统治是一种艺术,教得太多反而学不到手,去臣服而非
命令才是学习它的手段。“决定什么是好坏的最好最快的方
法是把自己放在别人而非自己为国王的情境中来决定自己最
需要或不需要什么。”【原注2】

  皇室政府缺乏连续性的一个结果就是不稳定性。朝令昔
改,取决于统治君主或其手下的脾性,政府不能长期坚持一
个固定的目标,或自恰的政策。这种浮动,使得国家总是从
一个政策移到另一个政策,一个项目到另一项目,这在其他
政府形式下因其统治者总是不变而不会发生。于是,我们看
到,一般而言,在宫廷中多的是狡诈,在元老院多的是智慧,
共和政体用更稳定不变的计划达到它的目标,而皇室每一次
变更都带来国家的变化,因为所有的臣子和大部分的国王都
一如规矩地把其前任的所有一切翻转过来。

  这种同样的缺乏连续驳斥了保皇派政治理论家的常用诡
辩。它不仅包括那个我们已反驳过的谬误,即把公民政府比
拟于家庭政府,把国王比拟于一家之主,还包括认为所有国
王都理所当然地拥有他们所应该具备的美德,并假定他总是
他应该的那个模样。在此假定下,君主政府显然要比其他政
府形式都好,因为它不可否认的是最强大的政府,只要使其
团体意志更吻合一般意志,它还是最好的制度。

  但是,如果象帕拉图在《国家公务员》中说的,天生的
国王非常罕见,自然和命运要多久才能结合起来造就出此等
明君?如果皇室的教育只会腐化受教育者,我们又能从那些
世袭的君主那里期待些什么呢?因此,把君主政府和一个明
君下的政府相混淆是一种自欺欺人而已。要观察君主政府到
底如何,我们一定要把它放在最无能最邪恶的君主手里,就
是他们在登基时还没有如此,他们也会在位上变得无能而邪
恶。

  我们的理论家是知道这些困难的,但他们并不在意。他
们告诉我们,解决的方法就是默默地服从。上帝在牵怒于我
们才降下了恶君,他们定要作为神的惩罚被我们忍受。无疑,
这是相当有启发性的说教,但我相信,把它放在教堂里而不
是政治理论论文里好象更加合适。如果医生总是信誓他的奇
迹,而其全部本领就是说服病人耐心,我们又能说些什么呢?
每个人都知道如果我们已有一个坏政府我们只得忍受它,问
题是如何找到一个好的政府。

--------
【原注1】马基维利是个正直的人和良好的公民;但因其从
属Medici宫廷,他被迫在他的祖国深受压迫时掩饰他
对自由的爱。他对其可憎恨的英雄的选择,Caesar 
Borgia清楚地显示了他的内心:他在《王国论》中的
教导和其他著作《Discourses on Livy
》、《佛罗伦萨历史》的自相矛盾显示这个深刻的政治思想
家至今都只拥有肤浅堕落的读者。罗马宫庭严格地禁止了他
的作品。我对此非常理解,因为其作品是对这个宫庭最清晰
的描述。

【原注2】Tacitus,《历史》第一册。

【译注1】Niccolo Machiavelli(1
469-1527),意大利政治理论家,著有《Prin
ce》(1513)。马基维利认为政治没有道德,为了维
护权力,艺术或欺骗都是可行的。

【译注2】Hercules,希腊神话中的半人半神的英
雄,宙斯之子。曾以一臂替人扛天。

【译注3】Dionysius the Younger
(公元前395-343),撒拉科尤斯暴君,因其君主专
制统治被放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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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会契约论 - 政治权利概论》 ※
   ※  原著:(法国)让·雅克·卢梭  ※
   ※                  ※
   ※      翻译: 其林      ※
   ※    (译者保留译文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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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契约论》第三册第七章
          混合政府形式

  严格的讲,政府不会以单一的形式存在。一个单一的统
治者一定会有从属的官僚;民主也要有一个领袖。因此,在
行政权力的分配下,就有一个从大到小的级别,有时大的要
依赖小的,有时小的会依赖大的。

  有时,权力分配是均等的,或者因为有关两者互助依赖,
如英国政府,或每一部门的权力虽独立但不完善,如在波兰。
后一种情形是不好的,因为在政府里没有统一,而国家缺乏
亲和力。

  混合还是单一的政府形式,哪个好?政治理论家们常常
热烈争论这个问题,我的回答和我早些时论述所有政府形式
时的答案是相同的。

  就本身讲,单一的政府形式比较好,因其简单。但当行
政权力不完全依赖立法权力,也就是说,当统治者和主权者
的比例大于人民和统治者的比例,这种失衡的比例必须由政
府的分割来弥补。所有部门这样一来就都对臣民拥有了同样
的权力,但这样的分割使他们总体上不如主权者强大。

  这种失衡的比例还可以由设立中间官员来修正,这种中
间官员可以平衡两个权力并维持两者的各自权利,从而使政
府不被分割。此时的政府不是混合的形式,而是协同的形式。

  同样的方法还可被用来修正相反的失衡比例:当政府太
松散,可以建立机构来把权力集中。所有民主制都有这一机
构。在前一情形下,政府被分割使其消弱;在第二种情形下,
权力被加强。最大的力量和最大的弱点在单一形式的政府里
同时存在,而混合形式的政府导致比较平均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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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会契约论 - 政治权利概论》 ※
   ※  原著:(法国)让·雅克·卢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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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翻译: 其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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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契约论》第三册第八章
     任何政府形式都不能适合所有国家

  自由不是一个所有气候下都能长成的果实,它并不是任
何人民都可以获得的。孟德斯鸠建立了这一准则,对它越是
深究,其真理也就越明显;对它越是反驳,就有更多的机会
以新的证据证明它的准确。

  世界上任一政府,其公务人员都是只消耗而不能生产。
那么这些消耗的来源是什么?是成员的劳动。公众需求是由
个人的过剩来支持的。从这一点看,只有当人们生产多于他
们的所需时,才能够维持公民国家。

  这种过剩在世界各地并不一样。有些地方多一些,有些
地方少些,而在另一些地方生产刚好对等消耗,有时甚至是
不足以消耗。这一因素决定于地方的肥沃,土壤所需的劳作,
出产的种类,居民的体力,他们需要消耗的数量,和总的关
系所包含的其他同样的因素。

  另一方面,每一个政府并不都是同一特性的;有些比其
他的要更加贪得无厌,其差异是基于另一个原则,就是,税
收离其来源越远,它的负担越大。这里,负担不应用税收量
来度量,而是税收从来源收取又回到来源所要覆盖的距离。
当此循环进行迅速而建制良好时,赋税多少都是没有关系的:
人民会总是富有而国家财政总是处于成熟状态。相反的情况
下,不管人民拿出多少都没有什么回馈,其源泉终归要在不
断的榨取下干涸;此时国家永远不富而人民总是贫困。

  既然税收负担正比于人民和政府间的距离,在民主制下
人民的税收负担最轻,贵族制下重一些,在君主制下最重。
君主制因此只适用于富足的国家,贵族制适合于中等富庶和
大小的国家,而民主制于贫穷的小国。

  在这一方面我们越是思考这个问题,我们就会在自由国
家和君主国家之间发现更多的不同:前者一切都用于公共事
业;而后者公共资源和私人资源成反比,一个增加另一个就
得减少。最后,君主专制政府不会为了臣民的幸福而统治,
相反,它是要迫使其人民贫苦以便统治。

  在每个地区,我们可以根据自然条件来决定最适宜于其
气候的政府形式,甚至于它应有的居民特点。

  贫瘠的地区土地出产需要比出产所值更多的劳动,它应
该或者不被开垦居住或者由未开化的野蛮人占有。劳动所获
不多于民生需要的地区应由野蛮人居住;这种地方不可能有
政治社会。劳动出产比生活必需有相当超出过剩的地区,适
宜于自由的人民;那些拥有富饶肥沃的土地,因其不需太多
劳动就所得丰硕,应该由君主制统治,使臣民的过剩为统治
者的奢侈所消耗,因为由个人来消费不如由政府吸收。我知
道这有例外,但它们恰恰证明了这一法则,迟早他们会引起
动荡而使一切回复自然的安排。

  我们一定要区分一般法则和特殊原因造成的影响。即便
整个南方都是共和国的天下而整个北方都是君主专制政府,
仅仅考虑气候的因素,还会有这样的事实:君主专制制度适
宜于热带,野蛮人适宜于寒带,而良好的政治属于温带。我
知道这一原则虽会为人接受但它的应用会为人诟病:有人会
说寒带有肥沃的土地而热带也有贫瘠的国家。但这只是那些
未通盘考察的人才会有的困难。如我所说,一定要考察诸如
劳动、力量、消费各个因素。

  假定同样大小的两块疆土,一个出产有五个单位,而另
一个十个单位。前者消耗四个单位而后者九个单位,前者的
过剩就是五分之一,而后者是十分之一。两者的过剩既然是
反比于出产,只出产五个单位的疆土的过剩就多出于出产十
单位的疆土一倍。

  但这里并没有双倍产量的问题,我不认为一般而言任何
人会把寒带国家的出产等同于热带国家的产量。无论如何,
我们不妨假定这种相等,比方说,英国等于西西里,波兰等
于埃及。再南边一点,我们有非洲和印度;再北边一点,我
们一无所有。农业生产方式会对生产的产量造成什么影响?
在西西里,只要刮刮地皮就行了,而英国就得花气力耕作!
当需要更多的人力以出产等量的产品,它的过剩必然要小。

  我们还要考虑在热带国家给定人口消耗相对很少的事实。
因为气候,人必须少吃以保持健康。欧洲人如果在热带国家
要象在家一样的饮食,就会死于痢疾和不消化。查丁(Ch
ardin)写到,“相比于亚洲人,我们是食肉兽和狼。
有人认为波斯人的节省是因为其垦殖不良,但我相信他们土
地之出产不丰是因为其人口所需不多。如果他们的节约是由
于稀有,只有穷人才会吃得少,但一般而言,每个人都少吃;
从一省到另一省,人们的食量依土地肥沃而变化,结果,整
个王国人们都非常节约。他们安于自己的生活方式,说只要
看一看他们的肤色就可以知道他们的生活方式比基督徒的方
式好多少。波斯人确实拥有平滑的皮肤;他们皮肤诱人精致
而富于光泽,他们的领地属民依欧洲人方式生活的亚美尼亚
人,却有着粗糙斑斑的皮肤和肥粗的身躯。”

  人民离赤道越近就吃得越少。他们几乎不吃肉;而好食
大米、玉米、couscous、小米和manioc。在
印度成百万的人每天所耗不到一索。就是在欧洲的人胃口也
是南北迥异。德国人的一顿晚饭可以让西班牙人吃上一星期。
在人民狼吞虎咽的国家,奢侈是由他们消耗的东西来表现。
在英国是一桌肉食,在意大利是糖和花朵的款待。

  衣着上的奢侈也有着同样的倾向。在季节变化突然的地
区人民有简单耐用的长袍;在衣服只是装饰的地区,他们更
介意外表而不是实用,衣裳本身就是奢侈。在拿波里的泊西
里泊地方每天都有人穿着镶金的西装而赤足。建筑也是如此:
当人们不用担心气候时,辉煌就是他们唯一的讲究。在巴黎
和伦敦,人们想的是如何温暖而舒适。在马德里他们有着豪
华的画室,但窗户大开,卧室类似鼠巢。

  食品在热带国家更美味营养;这是第三种因素,它也必
然影响上述第二种因素。为什么意大利大量消费蔬菜?因其
营养滋味兼佳。在法国这些蔬菜有的大多是水分而无多少营
养,在餐桌上几乎没什么价值。但它们还是要占有同样的土
地至少是同样的劳动力来种植。可证的一个事实是,不太好
的野麦可以比法国小麦出产更多的面粉,而法国小麦又比更
北一些的小麦出得多一些。从这我们可以导出,一般而言,
从赤道到极地有一个逐渐的过渡。从同样的出产中却拿到较
少的食品,这一不利不是太明显了嘛?

  不止于所有这些差别,我还可以加上另一条,它来自上
述各项而反过来强化了它们:比之于寒带国家,热带国家不
需要太多居民而能够供养更多的人口;这产生了一个双倍的
过剩,而有利于专制政府。给定人口的人民占据的地方越大,
他们的反抗就越发困难,因为他们不能迅速地秘密筹划,政
府总是可以轻易地发现其密谋而切断其通信。人民人口越是
集中,政府越难以侵夺主权者;人民领袖可以如官员身处内
阁中一样安全地在家中策划;人群也可以如士兵在军营中一
样在广场快速地集中。于是乎长程距离于暴君有相当的好处。
每个政府为自己提供的这样的强势就如杠杆的支点【原注1
】,使它的统治力量随距离增加而强化。然而,人民的力量
只有集中时才有效,一旦分散它就烟消云散了,如同散在地
上火药一粒粒地燃烧。人口最稀疏的国度也最适合暴政的独
裁;残暴的野兽只能在荒野中称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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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注1】这并不和我前面说的(第二册第九章)大国不利
相矛盾,我在那里论述了政府对其成员的权威,而在此我在
考察政府对臣民的力量。其政府分散的成员如同一个杠杆支
点,通过它作用于边远的百姓,但它并没有一个对其成员自
身的杠杆支点。杠杆的长度在一种情形下是弱点而在另一种
情形下是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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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会契约论 - 政治权利概论》 ※
   ※  原著:(法国)让·雅克·卢梭  ※
   ※                  ※
   ※      翻译: 其林      ※
   ※    (译者保留译文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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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契约论》第三册第九章
          德政的标志

  如果在绝对的意义上问“什么是最好的政府?”,或者
它难以决定,或者随着人民绝对和相对的处境它有许多种答
案,这个问题是没有答案的。

  但如果我们问我们如何判别人民治理的好坏,那是另外
的问题;它是可以依事实回答的。

  然而,这个问题的答案是因人而异的。有的臣民要求公
共安全,就会有公民要个人自由;有人要财产安全,就会有
人要人身安全;有人认为政府要尽量地严厉,就会有人要政
府尽量地宽容;有人要提倡惩罚犯罪,就会有人提倡防止犯
罪;有人喜欢自己的国家被邻国惧怕,就有人喜欢自己的国
家被邻国冷淡;有人高兴于资金周转,其他人就会要求人民
丰衣足食。但就算我们在上述和其他同样的问题上都有共识,
问题就真的接近答案了吗?就算我们都接受了一个共同的尺
度,我们又如何能接受其应用呢?道德是不能精确度量的。

  对我而言,我总是惊讶,为何一个那么简单的尺度或者
没人认同或者被不认真地拒绝。政治集团的目的是什么?其
成员的存在和兴旺。他们存在和兴旺的最确定的标志是什么?
他们的人口和生长率。我们不必再寻找其他有争议的尺度了。
当所有其他方面相同,最好的政府无疑是那个在其治下不需
归化和殖民等外来手段而公民增加最多最快的政府。最坏的
政府是其治下使人民减少的政府。计算师们,现在是你们的
任务了,计数、测量、比较。【原注1】

--------
【原注1】依同样的原则,可以判断哪个世纪最有利于人类
的兴旺发达。人们倾向过分地尊崇艺术文学的繁荣世纪,而
非洞察其文化的秘密对象或考察其有害的结果。“无知者把
奴隶制的东西称为‘人道’。”(塔西图:《Agrico
la》)难道我们不应该在书中的格言里看到使书的作者开
口说话的粗糙的自私自利吗?不应该,不论他们说的是什么,
当一个世纪徒有辉煌而丧失其人口,一切完好就只会是神话;
诗人纵有十多万法郎的收入,也并不足以使这个世纪成为绝
好之盛世。我们不能只考察表面的和平、领袖的慈爱,还要
考虑整个民族的特别是人口最为稠密的国家的兴旺。冰雹可
能毁灭几个地区,但它很难造成饥荒。叛乱和内战可以让统
治者惊慌,但它们不会造成人民真正的不幸,人们反而享受
着领袖们争权夺利无暇他顾而造成的喘息机会。是他们永久
的条件导致了他们的兴旺或灾难;当一切都在枷锁下粉碎时,
那一切都要成为徒然浪费,此时领袖们才能轻易将他们破坏。
“在他们造就废墟的地方,他们称之为和平。”(塔西图:《Agrico
la》)当高官的争执冲击着法兰西王国,
巴黎的副主教怀揣匕首走向议会的时候,这并没有阻止人民
幸福、人口繁盛、生活自由和诚实富庶。在古代,希腊在最
残酷的战争中发展起来;血流成河,国家反而人丁遍地。马
基维利说,“看起来,在谋杀内战公权掠夺中,我们的共和
国却变得更为强大;其公民的品德、道德和独立对国家的加
强比所有纠纷对国家的消弱也更为有效。”些许动荡给灵魂
以弹性,使物种真正繁茂的更多的是自由而不是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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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会契约论 - 政治权利概论》 ※
   ※  原著:(法国)让·雅克·卢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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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翻译: 其林      ※
   ※    (译者保留译文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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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契约论》第三册第十章
        政府滥权和腐败趋势

  正如特殊意志总是不断的对抗一般意志,政府也总是会
尽力违背主权。这样的努力越大,国家结构就越衰败,因为
这里没有其他对立于统治者的团体意志来制衡它,迟迟早早
统治者会不可避免地压迫主权者而破坏社会契约。从政体诞
生起,这一内在的必然缺陷就在不断地使之走向消亡,诚如
老龄和死亡在破坏人的机体。

  政府腐败有两个一般方式:收缩或国家解体。

  当政府从多数人过渡到少数人,这是收缩,如从民主制
到贵族制,从贵族制到君主制。这是一个自然趋势【原注1
】。如果它从少数人到多数人过渡,可以说它是扩展,但这
一方向上的发展是不可能的。

  除非政府能量耗尽使它弱到不能保持现状,政府永远不
会采取新的形式。扩展只能使它更形虚弱,它的力量会减少
为零,从而更难保障自身。它一定得上紧发条来保证它不再
衰落;否则它支持的国家就会没落消亡。

  国家的解体可以用两种方式发生。

  首先,它可以是统治者不再依法对国家进行行政管理,
而是篡夺了主权权力。它伴随着明显的变化:不是政府在收
缩,而是国家在收缩;我的意思是,国家作为整体解体了,
而另一个国家在原有基础上形成,它只包含政府的成员。对
余下的人民,新的国家只是一个彻头彻尾的主人或暴君。于
是,一旦政府颠覆了主权,社会公约立刻破灭,所有原有的
公民也就理所当然地拿回了他们的天然权利,他们只是出于
被迫,而无服从的义务。

  同样的情形还发生在当政府成员分别地篡夺了他们本应
作为一体实现的权力。这同样是违法的,但会产生更大的动
乱。不妨说,统治者的数目是和官僚的数目一样多,如此解
体了的国家或是消亡或是改变形式。

  当国家解体,不论政府滥权出于何种形式,可以用无政
府统称之。更精确的说,民主制消失成暴民统治(mob 
rule),贵族制成为寡头政治(oligarchy),
我还可以加上一条,君主制褪化为暴政(tyranny),
只是这个词的语意需要解释清楚。

  在普通的意义上,暴君是指统治残暴无视正义法律的国
王。在精确的含义上,暴君是一个本无任何权利而攫取了君
主权威的个人。这是希腊人的暴君含义。他们不加区分地把
它用于非法登基的国王,而不论其善恶【原注2】。因此,
暴君和篡位者是同义词。

  为用不同的名称称呼不同的事物,我用“暴君”一词称
呼君主权威的篡位者,而用“专制君主”(despot)
称呼主权权力的篡权者。暴君虽非法登位但依法而治,专制
君主可是把自己放在法律之上。因此,暴君不一定是专制君
主,但专制的君主一定是暴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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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注1】水城威尼斯共和国的缓慢形成和发展为这一过程
提供了著名的例证;惊人的是,以一千二百年的历史,威尼
斯人好象依然处于由1198年的Serrar di C
onsiglio开始的第二阶段。至于那些他们谴责的古
代大公们,不论《Squitinio della Li
berta Veneta》怎么说,可以证明他们不是主
权者。

  肯定有人会提出罗马共和国作为对我的反驳,说他们经
历了相反的过程,从君主制过渡到贵族制,从贵族制过渡到
民主制。我看事情远非如此。

  罗慕洛建立的第一个政府是混合政府,它很快堕落成为
专制政府。因为某种特殊原因,国家幼年夭折。塔克文的放
逐标志着罗马共和国的真正再生。但一开始,它没有采取稳
定的形式,废除贵族等级的失败意味着工程只进行了一半。
因为合法行政机构中最糟糕的世袭贵族制与民主制时时冲突,
如马基维利所证明的,政府形式也不确定而多多变化,直到
保民官制度的建立;从那时起,才有了真正的政府,真正的
民主制,因为人民不仅是主权者,还是官员和法官,元老院
只是一个从属的机构,来制约或集中政府的权力,执政官虽
然身为贵族、主管官员、战争中的绝对指挥官,在罗马他只
是人民领袖。

  正是在这一时期,政府开始依其自然趋势走向贵族制。
当贵族们自己废除了自身等级,贵族制不再象日内瓦和威尼
斯那样局限在贵族等级的实体中,而是在包括了贵族和平民
的元老院实体里,甚至是在篡夺了实际权力时的保民官实体
里;因为文字并不能对事情有何作用,当人民有了统治他们
的领袖,他们形成了贵族制政体,不论他们有着什么样的名
称。

  贵族制的滥权导致了三方内战。苏拉、凯撒和奥古斯塔
成为事实上的君主制,最后,国家终于在Tiberius
专制政府下解体。罗马历史因此没有否定我的原则,而是证
明了它。

【原注2】“在习惯了自由的国家中,所有那些保有永久权
力的人都被叫做和认为是暴君。”(Cornelius 
nepos:《Mitiades》)亚里斯多德在他的《
Nichomachean Ethics》第八册第十章
中曾把分辨暴君和国王的关键定为前者统治是为了自己的利
益而后者是为了其臣民的利益;除了一般而言所有的希腊作
家都使用完全不同的“暴君”定义这一事实外,如Xeno
phon的《Hiero》清楚显示的,从亚里斯多德的区
分中只能导出自古以来世上从无一个国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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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会契约论 - 政治权利概论》 ※
   ※  原著:(法国)让·雅克·卢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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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契约论》第三册第十一章
           政体的消亡

  这,就是哪怕最好的政府形式也无法挽回的自然趋势。
如果斯巴达和罗马都会消亡,哪个国家能期望永恒呢?那么
如果我们想形成一个持久的国家,就不要梦想什么永恒罢。
为了成功,千万要避免尝试不可能的事,去愚昧地相信我们
可以给我们的工作以永恒,人拥有的一切都不是永恒的。

  政体,诚如人的肉体,在它出生的时候也就开始了死亡
的过程,它内部有着它最终消亡的原因。但肉体和政体也都
有着或强或弱的结构以使它保留或长或久的时间。人体结构
来自天然,而国家结构是一种艺术。人不能延长他自身的生
命,但他可以通过给以国家最好的结构使其尽量久的存在下
去。最佳结构的国家最后还是要消亡,如果它不是在幼年被
偶然的因素摧毁,它的存在要长于其他的国家。

  政治生命的关键是主权权威。立法权力是国家的心脏;
行政权力是驱动一切部门的大脑。大脑瘫痪了人还可以继续
存活。虽然是白痴,但还是活着。然而,一旦心脏停止了功
能,它的身体也就死亡了。

  国家并不是依靠法律而生存的,而是依靠立法权力。昨
天之法不能禁锢今天,但沉默就是一种默许,如果主权者在
它能废除任何法律时而不予行动,就构成了主权者对所有法
律地不断认可。除非主权者否决了它过去的申明,它过去所
声明的意志就还是它现在的意志。

  那为什么旧的法律还是受人尊重呢?这正是因为它是旧
的法律,我们可以认为法律的持久正说明它的优秀:如果主
权者不总是认为它非常成熟,它早就把它废除了。因此,结
构良好的国家的法律不会削弱反而会不断增加新的力量;它
的古旧的声望使它日益受人尊重。而当法律随年代而削弱,
这表明立法权力变得功能不再,国家也就去死不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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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会契约论 - 政治权利概论》 ※
   ※  原著:(法国)让·雅克·卢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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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翻译: 其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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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契约论》第三册第十二章
         主权权威的自身保障

  主权者除了立法权力外没有任何其他力量,它只能通过
法律起作用,既然法律只不过是一般意志的真正表达,主权
者也只有在人民集会的时候才能体现。“人民集会?”有人
会说,“多蠢的幻想!”它虽是今天的幻想,却是两千年前
的现实。难道人的本性改变了吗?

  道德范畴的可能极限并不象我们想象的一般狭小。是我
们自己的软弱、邪恶和偏见局限了它们。低劣的灵魂不相信
伟大的人,极可怜的奴隶会嘲笑“自由”这个字眼。

  让我们借古人之风来看看今日之所能为。我不想说古希
腊的共和国,但是罗马共和国,在我来看,是一个大国了,
罗马市是个大型城市。城市的最后一次人口普查显示有四十
万武装公民,罗马帝国的最后一次普查报有多于四百万的公
民,还不记臣民、外国人、妇女、儿童和奴隶。

  很易想象时时举行首都和市郊众多人民集会的困难所在。
有时罗马市民几星期都不集会,而有时一星期它有数次集会。
人民不仅执行主权的权利,还执行一些政府功能。一些商务
得以往来,一些案件得到判决,在此公众集会中,整个人民
如履行其公民职能般频繁地履行作为官员的职能。

  上溯到最早的民族历史,我们看到大部分的古代政府,
哪怕是君主政府,比如玛西东和法兰克,都有着同样的委员
会。无论如何,这一铁的事实驳回了所有的反对。在我看来,
从事实中导出的可能性有着相当成熟的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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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会契约论 - 政治权利概论》 ※
   ※  原著:(法国)让·雅克·卢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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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契约论》第三册第十三章
        主权权威的自身保障(续)

  仅仅一次人民集会通过对法律的认可而决定国家的构成
还是不够的;建立了永久的政府或对官员的选举制定了特定
的监督也是不够的。除了那些因意外因素必须的特殊集会外,
还一定要有定期的不能取消或推迟的集会,在这一天,人民
为法律召集在一起而不必其他的正式通知。

  除了这些依法定日期举行的合法集会外,任何其他人民
集会,如果没有经过预定的手续由有此权力的官员召集,都
应该是被认为非法的,而所有其决议都归无效,因为,集会
的命令是依法产生的。

  至于合法集会的频率,其所依因素太多而无一定准则。
我们只能说,一般而言,政府越是强大,主权者就要越发频
繁地表达自己。

  有人会说,这对一个单一城镇还不错,但如果国家包括
若干城市,又应如何处理?是把主权权威分散?还是把它集
中于特定一个城镇,而使其他城镇从属于它?

  我的回答是两者都不行。首先,主权权威是单一整体,
一旦分散也就消亡了。其次,城镇如同民族,每个都不应屈
从于另一个,因为政体的关键是服从和自由的统一,“臣民”
和“主权者”两词是完全相应的,两者的含义统一成一个字“
公民”。

  我还要回答,把若干城市组成一个国家总是不好,任何
作此想者不要使自己忘记了他逃避不了这一缺点。大国的泛
滥不能被用来反对只喜欢小国的人们。但是,小国如何才能
拥有足够的力量来抗拒大国,如古希腊城邦反抗外国国王,
或更近的,荷兰瑞士反抗奥地利王室?

  如果,国家不能保证在一定大小,还有一种可能就是,
不立首都,政府在各个城市轮作,国家财产也在各城轮流循
环。

  使国土平均的为人口占有,使同样的权利延伸到每个角
落,使财富和生命无处不在,国家就会有最大可能的力量和
最明智的治理。记住,城墙也不过是用乡村房舍的残砖败瓦
构筑的。每当我看到首都兴建起了宫殿,我就觉得看见整个
农村的家庭都在成为废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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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会契约论 - 政治权利概论》 ※
   ※  原著:(法国)让·雅克·卢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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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契约论》第三册第十四章
        主权权威的自身保障(续)

  人民一旦依法作为主权者而集结,政府的司法功能就要
停止,行政权力也得暂时停顿,就是最卑贱的人也和首席官
员一样神圣而不可侵犯,因为被代表者面前是不需要什么代
表的。发生在罗马公民集会上大部分的骚动都出于对此一准
则的无知或忽视。执政官仅仅是人民领袖,保民官只是发言
者【原注1】,而元老什么也不是。

  这些停顿的间隙,其间统治者要面对或应该面对更高的
权威,总是使政府担惊受怕;这种人民集会,作为政体的盾
牌和政府的缰绳,总是时时使统治者恐怖:使其不遗余力地
提出反对、制造困难、信誓旦旦以使人民对之放弃。当公民
贪婪倦怠胆怯,或喜爱安宁而非自由时,他们不会过久地抵
制政府方面的双重努力。于是,当对立的力量不断增加,主
权权威将最后消失,大部分的共和国都是过早地衰亡的。

  但是,在主权权威和任意政府之间,有时会有中间的权
力,我们必须现在对它加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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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注1】在英国议会上这一词汇有着几乎同样的含义。这
些功能上的相似会使执政官和保民官发生对立,哪怕所有的
司法都已暂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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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会契约论 - 政治权利概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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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契约论》第三册第十五章
          代表或代理人

  一旦公众服务不再是公民的主要关心对象,他们会想用
自己的钱包来提供服务而不是亲身介入,此时国家就已几近
瓦解了。如果战争需要兵士,公民会出钱雇佣而非自己出战;
如果公民集会,公民会派遣代表而非自己出席。懒惰和花钱
的结果是,他们最后要雇佣兵士来奴化和雇佣代理人来出卖
这个国家。

  是商业艺术的促进,加之对利润的追求、软弱和乐于安
逸,使亲身服务变成了金钱。公民放弃一部分收入以便有更
多时间增加财富。花钱,不久你会落入锁链。“财政”一词
意味着奴隶;它在共和国中绝无地位。在真正自由的国家,
公民是用自己的手而非钱来做所有的事。不是为了逃避责任
而花费,而是亲自履行其义务。我的想法和世俗接受的观点
相当不同;我相信税收比强制劳动还要不自由。

  国家越是结构良好,公共事务就越会在公民头脑中优先
于私人事务。实际上,私人事务会较不重要,而公共福利会
占个人福利的较大部分,如此他也就不必用个人手段来谋此
福利了。在治理良好的共和国,人们会踊跃参加公民集会,
而在坏政府的治下,他们一步也不想迈出,因为没人对集会
的召开感兴趣,每个人都相信一般意志绝不会在集会中产生,
最后,他们完全投入了自己的家务私事。好的法律使更好的
法律得以形成,坏的法律带来更坏的法律的制定。一旦有人
针对国家大事说“这与我何干?”,这个国家就可被认为是
迷失了。

  对自己国家爱的减少、对私利的热烈追求、国家的幅员
辽阔、战争征服和政府滥权,导致了把代理人送去参加民族
集会的发明。有些国家竟把这说成“第三等级”的代表,于
是把第一和第二优先给予了两个阶级的私利,把公众利益放
在了第三位。

  正如主权是不能放弃的,它也不能被人代表。它的关键
是一般意志,一个意志是不能被人代表的:它要么是自己,
要么不是自己,没有中间的可能。人民代表因此不是也不能
是人民的代理人,他们只是人民的使节,不能最后定夺一切。
任何法律不经人民亲自认可都是无效的;它不能成为法律。
英国人认为自己是自由的;他们大错特错了,因为他们只是
在选举议会成员时才自由,而在两期选举之间他们是在奴役
中,他们什么都不是。在他们自由的短暂时间里,英国人的
自由方式使他们该当失去这种自由。

  代理人是一个相当现代的观念:它来自那个使人类败坏、
使人这个名字蒙羞、邪恶荒唐的封建政府。在共和制,甚至
于古代的君主制下,人民从无代表,这个词根本不存在。在
保民官非常神圣的罗马,几乎没有人会想到他们可能篡夺人
民的职能,而在盛大的群众集会中,他们也从未试图把群众
专政转化成自己的权威。群众集会的规模有时所引起的困难
由格拉奇时代可见一斑,许多群众要从屋顶上扔下他们的投
票。

  当法律和自由就是一切,困难就不算什么。这些聪明的
民族从不让任何人超出它应有的范畴:他们的法西斯权杖卫
士【译注1】可以做他们的保民官不敢做的事;他们不怕他
们的权杖卫士会把自己代表。

  为了解保民官为什么有时可以代表他们,我们只要理解
为什么政府可以代表主权者。既然法律是一般意志的表达,
显然,人民在行使立法权力时是不能为人代表的;但是,当
它在行使法律赋予的行政权力时,它可以也应该由人代表。
这表明,如果深入审视,世上很少有几个民族拥有法律。尽
管如此,可以肯定,不具有任何行政权力的保民官并不是凭
着他们的官职来代表人民,而是要超越元老院的权力才能代
表人民。

  在希腊,一切人民必做的事它都自己来做;它不断地在
户外举行集会。希腊人生活于温暖的气候,他们并不贪财,
一切工作都有奴隶完成,自由是他们唯一关心的对象。没有
这同样有利的条件,同样的权利如何能够保持?我们的恶劣
气候增加了我们的需求【原注1】,我们户外的公共场地一
年有六个月不能使用,我们失声的语言在开扩的空气中无法
为人听见。我们花了更多的气力于利润而不是自由,我们更
怕贫困而不是奴役。

  什么?自由难道只有由奴役的支持才能维持?也许吧。
两个极端在此相互衔接。一切不属于自然的东西都有其不利,
公民社会比其他一切更甚。那种一个人的自由必须由另一人
的自由为代价的情形,只有奴隶极端的服从公民才能完全的
自由的情形是非常不幸的。斯巴达就是这样。至于你们现代
人,你们没有奴隶,但你们自己就是奴隶;你们用自身偿付
了你们自由的代价。你可以吹嘘你们的偏好,但我在其中只
看到更多的胆怯而不是人道。

  我并不是说奴隶制是必须的,或蓄奴权是合法的,因我
已证明了相反的结论。我只是要说明为什么古代人不需要代
理人而自认为更加自由的现代人却需要代理人。无论如何,
一旦人民为自己找到代理人,它就不再自由;不再存在。

  考虑了以上种种,在现代世界上,除小的共和国以外,
我看不出主权者如何还能行使其权利。但如果一个共和国很
小,它会不会被颠覆?不会。我会在以后论述【原注2】如
何能够把小国的易于管理与良好秩序和大族人民的外部力量
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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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注1】为适应寒冷的国家,东方人的奢侈和柔软使他们
期望给自己以锁链,并比东方人自己更不可避免地顺从锁链。

【原注2】我想在此书的后继著作中讨论这一问题,在处理
外部关系时我想到了联邦的课题。这一课题相当新颖,其原
则还未曾阐明。

【译注1】lictor,古罗马公共场合下在官员前手持
法西斯权杖(fasces)的小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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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会契约论 - 政治权利概论》 ※
   ※  原著:(法国)让·雅克·卢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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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契约论》第三册第十六章
         政府组成不是契约

  立法权力一旦建立起来,下一步就是建立行政权力,后
者要通过特殊行为运作,因而是和前者完全不同自然分开的。
如果主权者能够拥有行政权力,法律和实际就会互相混淆,
也就无人能够区分什么是法什么不是法,如此堕落的政体,
很快就会成为它所要防止的暴力的受害者。

  依社会契约所有公民都是平等的,所有人都可以提出大
家应该做什么,但没有人有权要求别人去做自己不要做的事。
正是这一给予政体生命和行动的权利,主权者在组成政府时
将之授予了统治者。

  有些作家声称构成政府的行为是人民和所选择的领袖间
形成的契约,规定了一方的责任是命令而另一方的责任是服
从。我确信这是一种非常奇怪的契约方式。就让我们来看一
看这种观点是否站得住脚。

  首先,最高权威正如它不能放弃也不能被改变;对它的
限制也就是对它的毁灭。主权者把一个更高权威放在自己之
上是荒谬而自相矛盾的;假定这种对主子的服从义务,人民
也就恢复了自己原有的天然自由。

  次之,显然这种人民和某些个人间的契约是特殊的行为。
从这可以导出,这种契约不可能是法律或主权的行为,结果,
它只会是非法的。

  还可以看出,契约各方彼此只是处于自然法则下,相互
间没有任何承诺,这完全违背于公民社会。因为拥有一切权
力,它就可以随心所欲,如此的“契约”一词可以同样用于
一个人对另一人的申明:“我把一切都给予你,条件是你想
给回我多少就是多少。”

  国家中只有一个契约:结成社会的公约,它是完全排他
的。不能想象还会有其他公约的存在而不破坏原有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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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会契约论 - 政治权利概论》 ※
   ※  原著:(法国)让·雅克·卢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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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翻译: 其林      ※
   ※    (译者保留译文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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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契约论》第三册第十七章
           政府的组成

  那么,我们应该以什么方式认可政府组成的行动?我得
先指出这一行为是复杂的,它由另外两者构成:法律的建立
和法律的执行。

  就前者看,主权者决议应该有一个这样或那样形式的统
治实体;显然,这一决议是法律。

  就后者看,人民任命官员来负责建立起来的政府。这种
任命是特殊行为,因而不是第二个法律,只不过是第一个法
律的结果,是政府的行为。

  困难的是如何理解在没有政府存在前就有了政府的行为,
和作为主权者和臣民的人民如何能够在某些情况下成为统治
者和官员。

  在此,我们又一次看到政体的一个惊人性质,通过此一
性质政体把两个看似矛盾的运作结合起来。这种运作由主权
突然变为民主制而完成,从而不必任何可见的变化,仅仅由
一种新的整体对整体的关系,公民成为了官员,把一般行为
转变成特殊行为,把法律付诸实现。

  这种关系的变化不是没有实例的理论细节。它在英国议
会时时发生,下院有时会把自己变成“议会委员会”以更好
的讨论某些事务,于是它停止了其主权者法庭的功能而成为
只是一个调查委员会;然后,它会向作为下院的自己报告“
议会委员会”的决议,在彼一名义下重新考虑它用此名义作
出的决定。

  这是民主制政府的特有的优势:它只要一般意志的单一
行为就可以得以存在。随后,这种临时政府或者继续存在下
去,如果此一政府形式得到选择了话;或者以主权者的名义
依法律要求建立政府,从而一切都走上轨道。要保持我前所
建立的原则,不可能再有其他建立合法政府的方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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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会契约论 - 政治权利概论》 ※
   ※  原著:(法国)让·雅克·卢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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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翻译: 其林      ※
   ※    (译者保留译文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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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契约论》第三册第十八章
         防止政府篡权的方式

  从上所述,并根据第十六章,可以说组成政府的行为不
是契约的,而是法律的行为;行政权力的掌握者不是人民的
主子,而是人民的雇员;人民可以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其任
命或罢免;他们只是被要求服从而不是达成契约;在他们担
负起国家的责任时,他们不过是履行公民的责任而无权过问
其中的条件。

  因此,当人民组织起一个世袭政府,不管是出自一个家
族的君主还是在一定阶层中的贵族,人民都不承担任何义务:
它只是选择了行政的临时方式,直到它做出另外的选择。

  这样的变化当然总是相当危险的,除非现政府不能保障
公众福祉,它应该不被更动;但这种慎重只是政治的规则,
而不是法律的规定,就象国家不会把军事权威放在特定将军
的手里,国家也无义务把公共权威放在任何特定官员的手中。

  当然,在此情形下人也不可能一切循规蹈距,来区分正
当合法的行为还是煽动性的鼓吹,来分辨整个人民的意志或
是部分人的喧嚷。统而言之,对危险诉求的衡量在此不能超
出法律的严格限制。这一原则非常有利于那些希望违背人民
意愿而存在的政府,以逃避可能的篡权的指控,因为政府可
以打着履行其权利的旗帜而扩展其权利,在维护公共安全的
借口下,它可能阻止为修正政府滥权而设计的公众集会。如
此强制的沉默于是会被用以证明那些不敢说话的人的支持,
由此引起的骚动又成为制裁敢于抗议者的表面原因。罗马十
人委员会本是选举为一年的,然后又一年年的延续,试图用
阻止罗马公民集会的方式保持其永久权威;世界上所有的政
府,在公权力一旦到手之后,都会用此简单的方法,或迟或
早地篡夺主权权威。

  我前些时所说的周期性的集会是阻抗或推迟这种罪恶的
最佳方式,特别是因为此类集会不需要正式招集,于是政府
也就不能加以阻止,否则,它就公开申明了自己是违法者和
国家公敌。

  这些集会,它的唯一目的是维护社会契约,应该总是由
两个问题的表决而开始。每个问题都要独立地表决,两者都
不能省略。

  第一个问题是:“主权者是否希望保持现有政府形式?”

  第二个问题是:“人民是否愿意现任官员继续保有行政
权?”

  我想我已把我的话说明白了,也就是,国家中任何基本
法律都是可以被否决的,这甚至包含社会公约在内,因为如
果全体公民集会并一致同意结束社会公约,无疑这个公约也
就合法地取消了。葛罗休斯甚至相信任何人都可以放弃其国
家成员的身份,离开这个国家以恢复其天然的自由和财产【
原注1】。如果一个人可以这样做,否定所有公民同样的集
体决议就是荒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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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注1】当然它的条件是人不是为了逃避责任或在需要时
避免为国服务而离开国家。那样,逃亡是一种犯罪并应受罚,
那不是退避,而是背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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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会契约论 - 政治权利概论》 ※
   ※  原著:(法国)让·雅克·卢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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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翻译: 其林      ※
   ※    (译者保留译文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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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契约论》 第三册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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