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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2 0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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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在经常发生的自然灾害之中,水灾对农业生产及人们生命财产的破坏最严重,因此大清历代君臣都非常重视对水灾的防治。其主要措施是治理江河,修建防灾减灾的水利工程,建立河工河防管理体系。在河工中,首重对黄河的治理。
康熙十六年(1677),平定“三藩之乱”的战争尚在进行中,清政F即任命原安徽巡抚靳辅为河道总督,开始了大规模全面治理黄河的工程。在康熙皇帝的亲自过问和主持下,从康熙十六年(1677)到康熙二十七年(1688),靳辅通过取土筑堤,加深增宽黄河河道、开挖引河,引淮河水冲刷黄河河床、加筑高家堰堤岸、堵塞决口、挑深运河运道、增筑两岸河堤等工程,不仅完全堵塞了黄河决口,使黄、淮各归故道,而且使得黄河河道初步得到修复和整治。康熙皇帝本人对于治理黄河的重视程度始终未减。
雍正、乾隆时期,政F仍未放松对黄河的治理。雍正帝对河道管理体制做了较大调整。雍正三年(1725),设河南山东河道总督,主管河南、山东黄河的河务,将原河道总督改为江南河道总督,负责江苏砀山以下黄河河道的修防工程。自是创立了南河、东河分段治理的模式。在治河方略上,基本沿袭了康熙朝的做法,治河工程主要集中在疏浚下游河道、增固堤堰、开挖引河等方面。如乾隆二年(1737),在惠济闸开挖引河1068丈。乾隆十六年(1751),在洪泽湖建筑两座滚水大坝。乾隆四十一年(1776),在陶庄挖掘引水河道。
清代也非常重视长江水道的治理。长江最易泛滥洪水之处,当属江陵地段至洞庭湖口一带。这一段长江又被称做“荆江”。其河道多湾曲折,泥沙易于沉积,遂成为防洪的重点。雍正皇帝讲:“荆州长江两岸堤防,关系民生,最为紧要。”(注:《清世宗实录》卷四六。)他要求当时的湖广总督李成龙、湖北巡抚郑任钥认真研究治理之策。
在如何治理荆江水患的问题上,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主张通过疏导长江和汉水干流之水于支河、湖泊,以减缓水势,分洪泄水,缓解对原有河堤的压力。这需要重新开河,工程浩大,经年累月,而且将毁掉成片农田。另一种意见认为,应避免兴建新的大型水利工程,把注意力放在维护和扩建现有水利设施,充分发挥其防洪泄水之作用。后一种意见得到清朝决策者的赞许,并成为清代治理荆江河段以至长江的基本策略。
清时不断对长江大堤进行大规模整修,增高加厚。乾隆五十三年(1788),长江荆江段大水,决口20余处,洪水灌入江陵城。政F在组织力量堵塞决口的同时,对沿江大堤予以整修。增加大堤高度,增宽大堤厚度,以提高江堤的防洪抗灾能力。据《清史稿•河渠志》记载,类似的加筑长江堤坝的大规模工程,从乾隆朝中期至道光朝期间,共进行了20余次。
在治河过程中,工程的质量至关重要,直接关系防灾减灾的实效。历代史实证明,河工承修官员的不负责任,玩忽职守,以及偷工减料,贪污侵蚀,是造成治河工程质量低劣的最主要原因。故此政F实行了工程保固制度,即规定完工后的若干年内,工程必须坚固,如出现质量问题,承修官将受到严厉处罚。(注:清朝这方面的处罚是非常重的。“黄河堤岸半年内,运河堤岸一年内冲决者,经修、防守等官皆革职,分司道员降四级调用,总河降三级留任。黄河堤岸过半年,运河堤岸过一年冲决者,经修、防守等官降三级调用,分司道员降二级调用,总河降一级留任。如已过年限冲决者,管河各官皆革职,戴罪修筑,分司道员住俸督修,工完开复,总河罚俸一年。若年限内冲决,经修之官已去,仍将经修官与防守官一同处分。其年限内,本汛堤岸冲决,别指他处申报者,经修,防守等官皆革职,分司道员降五级调用,总河不查实具题,降三级调用。”见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九一七,工部,河工。)政F规定,黄河河工的保固期限为1年,运河为3年。永定河、漳河、滹沱河河工保固1年,子牙河、直隶的南运河河工保固3年。运河各处的水闸设施保固6年。
与此相联系,政F还实行了官员赔修制度。治河工程出现问题,根据其所造成的损失程度及工程修造年限,部分责任者可免受革职处分,但要负责修复损毁工程,并负担所需的部分经费。“堤岸冲决,河流迁徙者,照定例处分。若堤岸漫决,河流不移者,免其革职,责令赔修。年限内漫决者,经修官赔修。年限外漫决者,防守官赔修。”(注: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九一七,工部,河工。)
清代还建立了河工的岁修制。即每年由河官督率,对重要河段的水利工程定期进行维修和检查,发现问题,随时加固和修理。小型水利改造或新修工程,一般也纳入到岁修之内。岁修的目的,一是及时发现问题,排除隐患,防微杜渐;一是不断整固和加强堤坝,治理河道,提高治河工程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各地岁修工程均有固定的经费,清政F每年为此拨出大批专款。
为加强对重点地区水利事务的管理,清政F特别在黄河、运河以及直隶水系流经地域,建立了河务河防体系,设置相关机构,配给大量人力物力,明确职责,独立管理运作。清朝专门设立了河道总督衙门。河道总督共有3人,分别负责江苏运河及河道、河南和山东境内黄河、运河河道、直隶水系河道的治理,水利设施的维修以及防灾救灾工作,所谓“掌治河渠,以时疏浚堤防,综其政令”(注: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三,吏部,官制;《清史稿》卷一一六,志九一,职官三。)。河道总督衙门下设11个专责管理河道的机构——“管河道”,简称“河道”。河道下属机构为“厅”,“厅”下设“汛”。“厅”、“汛”均有各自的河务、防汛区域。全国11河道共下设35“厅”、108“汛”。(注: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宗人府,优恤;卷九0一,工部,河工;张德泽:《清代国家机关考略》,Z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234页。)
另外,清代还建立了以守河防汛为主要任务的军队,称为“河兵”,其营队称“河营”。河兵之数额,江苏省,9533名;山东省,764名;河南省,1256名;直隶,2166名。(注:不同时期,各地河兵之数额均有所变化,如江苏河兵,康熙朝初期为8营7200名,雍正朝则增为20营9145名,乾隆朝后又增至9533名。见傅泽洪:《行水金鉴》卷一七二;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九0三,工部,河工。)河兵布防于黄河、运河及直隶主要河流之两岸,隶属于相应的河道。他们在各自的防守区域内,从事守汛河防之事务,所谓“设立河兵,专供力役,按程计里,每汛分派修防,各在本管境内,桃伏秋汛不时巡查,遇有险要,竭力抢护,以保无虞”(注:傅洪泽:《行水金鉴》,卷一七三。)。
除河兵外,清政F在黄河、运河沿岸还雇募了大量的“河夫”。河夫的名目较多,其中以防汛为主要任务的河夫称“堡夫”。堡夫常年驻守黄河、运河沿岸的护堤房堡中,巡堤守护。清朝额定江苏省设堡夫2258名,河南省堡夫为1396名。雍正年间,江苏黄河、运河沿岸共建堡房1154座,河南省建堡房512座。(注: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九0三,工部,河工。)
清朝建立的上述河务河工体系,其防御水患,保证河道畅通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防汛抢险。汛期内,河兵、堡夫驻堤守护,遇险抢修抢筑,河道官员临堤指挥。第二,防洪设施的日常维护。每年对水利设施进行“岁修”,河道出现局部淤淀,在枯水期予以疏浚。第三,汇集、传递水文信息。清代依靠河务体系及地方州县政F,建立了自下而上传报黄河、运河等重要河流的水流水势变化信息的制度。在重要的河口,或紧要复杂之地,设立水文观测点,树立标尺,测量水位涨落,观察水势变化,并定期向上级汇报。
Z国富庶的江浙沿海地区,时常受到海潮的侵袭,造成生命和财产的巨大损失。为了抵御灾害,人们从唐代开始在沿江滨海地方修建海塘。清朝对海塘的建设也非常重视。雍正、乾隆朝曾设浙江海防道和江苏海防道,专门统理海塘事务。
清代兴修海塘的工程不断。江苏海塘历经唐、宋、元、明数朝修建,到清代已颇具规模,一般为由土或石头修成的土塘和石塘。清政F在前代原有土塘、石塘的基础上,不断进行增建、改建、扩建和维修工程。雍正二年(1724),大规模改造华亭、娄县、上海等地之海塘,将受海潮威胁最严重地段的原有土塘,全部改建石塘。同时加固邻近地段土塘2400余丈,用条石铺底砌边,外钉排桩。雍正五年(1727),又再将这2400余丈土塘改建为石塘。(注: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九0三,工部,河工。)乾隆元年(1736),“筑金山头西新墩土塘坦水坝共四百五十六丈;又筑胡家厂石片小塘三百七丈六尺;又筑金山嘴坦水二百五十四丈。”乾隆十二年(1747),加高华亭县通塘土塘七千八百五十一丈。(注:光绪《华亭县志》卷四,海塘。)道光十五年(1835),太仓州宝山县遭特大海潮袭击,原有海塘多处受损,巡抚林则徐四处筹款,大规模修筑海塘,用时一年,新筑土塘五千二百余丈,石坦坡近一千一百丈。(注:光绪《宝山县志》卷二,海塘。)
在清代,浙江海塘的修建工程规模要远远大于江苏海塘。这是因为钱塘江口特殊的地貌地形,导致其海潮危害比其它地方更大。清朝对浙江海塘的大规模修建始于康熙朝初叶。由于海宁县明、清以来受海潮之灾最重,所以其沿海堤塘也就成为施工的重点。康熙五十七年(1718),浙江巡抚朱轼亲自主持海宁县海塘的全面修建工作。此项工程历时两年之久,用银15万两,筑塘958丈,坦水石坝3097丈。(注:《清圣祖实录》卷二七八;《海塘挈要》卷六。)这是入清以来的第一次大规模整修,使得明末清初残破不全的海塘焕然一新,基本具备抵御大海潮的能力。
乾隆二年(1737),海宁修筑鱼鳞石塘工程正式开工。全长5900余丈的大塘,历时六年,才告竣工。为便于日后维修,在塘顶石碑上,按《千字文》,编立顺序,建制字号。这项工程用银110余万两。(注:乾隆《海宁县志》卷四;《清高宗实录》卷四一;《清史稿》卷一二八。)另一项大工程是改造海宁县老盐仓一带的海塘。老盐仓地形险要,当江海之会,而其北岸又皆系民田庐舍。这里原有柴塘,但时常坍塌。由于改建工程难度大,并且需要大量经费,所以几议几停,乾隆四十五年(1780),乾隆帝第五次南巡阅视海宁塘工程时,最终下令修建老盐仓鱼鳞石塘。遂命大学士阿桂、南河总督陈辉祖赴浙江履勘。工程于当年开工,乾隆四十八年(1783)告竣。
为了保证海塘工程的质量,清政F在这里仿照河工之例,实行了塘工保固制和岁修制。另外还建立了海塘的巡查看守制度。在浙江海塘,建“塘汛”,由特设之官兵专职防守巡查。在江苏海塘,则实行了“塘长”制。政F出资雇募夫役,专事海塘的日常巡守,遇有零星塌损,随时修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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