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闻] 北威入籍相对容易-材料的准备(本文来源: 丁丁的白雪马甲)

我在北威州, 今天去市政厅办了入籍手续.大约2周后能拿到身份证,3/4周后能拿到护照.
大家都说北威州对外国人比较友好,看来的确是如此. 10月8日递交的材料,11月19日收到通知, 今天办理手续,确实是非常迅速的. 入籍办的工作人员非常友好, 比起外办来简直让人受宠若惊.
其实心里还是有些怅然的. 避免不了读书人的通病,呵呵.

所需的材料
所有递交的材料清单:
Einbürgerungsunterlagen (原表很长,但因为我的情况比较简单,单身,Diplom,现在有工作,所以只需下列材料):

- handgeschriebener Lebenslauf
必须全部手写,表格式的Lebenslauf足够了。别忘了日期和签名。
- 1 Passfoto aus neuerer Zeit (nicht älter als ein halbes Jahr)
我照了四张标准的Passfoto,10欧元。(拍的时候不能笑,特别丑。)保存好,以后还会用到。
- Eigene Geburtsurkunde, Heimatland und Übersetzung, falls Original nicht in deutscher Sprache
唯一需要国内办的东西。大家的说法很多。我的是我家人去公安局档案处把我出生登记的那一页copy了,敲的公安局的红章。要在德国找人翻译,翻译一定要具有beglaubigte Übersetzung的资格。价格33欧元。
- Original-Aufenthaltsbescheinigungen der Meldebehörde aller Haushaltsangehörigen
去市政厅说你需要这个材料,他们就会开好。5欧。
- Kopie der Pässe und Aufthaltsgenehmigungen aller Haushaltsnagehörigen
整本护照除了空白页面copy一遍。
- Nachweis über den Erwerb deutscher Sprachkenntnisse
因为我大学毕业,所以Diplomzeugnis就够了。如果不是这样,你要具体问他,要求是怎样的。
- Studienabschluss bzw. Nachweis über aktuellen Studienstand
也是Diplomzeugnis。
- Lohn-/Gehaltsabrechnungen der letzten 3 Monaten aller Haushaltsangehörigen
最近三个月的工资单。
- Rentenversicherungsnachweis (Sozialversicherungsausweis)
就是你的社会养老保险,那张窄窄的条子。
- Nachweis über Absicherung gegen Erwerbsunfähigkeit (Deutsche Rentenversicherung Land -LVA- oder Bund -BfA-: Kurzauskunft "Rente wegen Erwerbsminderung")
这个文件要到LVA或者BFA打电话去要,让他们寄过来。他们的组织超级混乱,打了n个电话才找到管事的。你最好在网上查一下自己是属于哪里管的。
http://www.deutsche-rentenversicherung.de/找里面的Impressum,有电话号码。这个是全德国的机构,各个州也有自己的对应的机构和网站,搜索一下就好了。打通电话后,报上自己的养老保险号码,姓名,说你要一个Kurzauskunft, 有关Rente wegen Erwerbsminderung就可以了。
- Nachweis über Krankenversicherungsschutz für alle Haushaltsangehörigen
医疗保险的那张卡。
- Wohnungsnachweiss (Mietvertrag)
租房合同。
- Mietkosten-Nachweiss (einschl. Strom bzw. Gas), Kontoauszug über die Höhe der letzten Mietzahlung bzw. Belastungen bei Eigentum (Nachweis über Hypothekentilgung, Steuern und Abgaben)
我打了最近三个月的Kontoauszug,他们就是想看一下你是否能支付自己的账单,主要是房租,水电等。
- Antrag auf Einbürgerung
入籍的申请表,10页。一些个人信息,从出生到现在都在哪里待过,父母的情况,一路的教育历程,过去8年的工作经历等。
办事人员跟我说,所有的文件都要按这个顺序排列,一式两份,一份原件,一份Copy。不过交材料的时候,他并没有把Copy全部收下。不过准备肯定是要准备的。
其实,准备起来并不复杂,因为大部分东西是你生活中本来就要用到的。


其它一些细节
关于最低工资:办事人员说,netto要够自己生活,也就是说,负担得了房租水电和生活费. 这个生活费他们有一个内部的数字. 我的情况的话, netto 800多就够了,如果一个人负担两个人,或者有小孩当然要更多。不过我想大部分人都能满足。
关于工作:令我惊讶的是,他们并没有让我出示工作合同。我问工作人员是否会向我的公司询问,他们说这是我的隐私,不会询问。感觉是只要有收入就好了。
关于签证:看看你现有的签证是第几条的。入籍的一个先决条件是有工作。工作人员告诉我说,我现在的工作签证是§18, 也就是说我属于Anspruchsgruppe,只要我的全部条件满足,他们就应该给国籍。也就是说办事人员无权随意拒绝你。
关于申请时间:我是满8年申请的,我们这里比较松,可以提前两个月申请,也就是说7年零10个月就可以了。你可以早一点约时间,以免他们没有Termin。即使时间没到,也可以去谈谈,了解一下情况。我在7年多一点就去谈过一次。
关于受理部门:市政厅Rathaus里面的“入籍办” Einbürgerungsbüro/Einbürgerungsamt, 不是外管局Auslandsamt,大家不要搞错了。
关于费用:入籍手续255,翻译33,Rathaus证明5,照片10,身份证8,护照59,一共下来370欧元。注意:递交申请的时候要交现金191欧元,也就是说,如果不批准,这部分钱是不退还的。
关于城市大小和速度:通常成反比。一般来讲,小城市会好一些,快一些,杜塞,科隆那样的大城市相对要久一些。
关于每个州的政策问题:德国是一个联邦国家,有很多政策是归各州管的,各州对外国人的态度自然决定了入籍的难易程度。感觉上入籍政策是不稳定的,总体应该是趋向宽松,但也有收紧的可能性。要看一下你们州的执政党是谁,以及他们对外国人的态度。
关于法兰克福:那里不用交这么复杂的材料,上学时间也计算在内。但是时间要长的多,从交上去材料到拿到通知,120天最少。
关于巴符州:根据大家的反映,长居在巴符州成了入籍的先决条件。也就是说必须工作满 5 年,交够60个月的Rentenversicherung之后,拿到 Niederlassungserlaubnis (长居),才有资格申请入籍。问题是,如果拿到长居,办国籍的意义就不是那么大了。
关于这8年时间:根据法律,这8年必须是合法的居留,不管是读书,工作,中间不可以中断。法律并没有规定这8年时间如何分配的,所以,读书时间,工作时间都不是很relevant,重要的是合法性。
关于融合班:我曾咨询过,如果我参加融合班,是否可以提前。当时工作人员告诉我说,我没必要参加如何如何。后来看到有人说,只要你参加了这个班,就可以减少到7年。他认为你有必要参加是一回事,你自己去参加了,把证明zeigen给他,又是另外一回事。所以想7年就入的,不妨参加一下,能节省一年时间,还是很划算的。具体情况在论坛里查询一下别的帖子。
关于出生证明的公证:我在国内没有办公证。因为他们还是以德国公证为准,这个德国的公证是必须的,一定要找有资格的人翻译。要是觉得不保险,国内再办一个公证也没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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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籍的法律问题(一)
本文来源: 钱跃君
作者:钱跃君

入籍,是很多在德中国人留德多年后终会碰到的法律问题。
根据出生获得德国国籍:德国议会通过新国籍法
社会民主党和绿党执政后,一心想在外国人政策上有所为。去年一月十三日,联邦内政部向联邦议会递交了改变德国入籍法的讨论草案,导致去年一年中,德国政坛和新闻界为了外国人入籍问题讨论得沸沸扬扬。
但想通过这份草案的难度较大,原因是,尽管社民党和绿党在联邦议会Bundestag占多数,但在联邦参议院Bundesrat却没占多数。根据德国宪法,一个新法律或法律改动不仅要在联邦议会通过,而且还要得到联邦参议院认可。为此执政党就必须想方设法得到反对党中自由民主党的支持,于是就又回到了自民党早在与基民盟联合执政时就已提出的改变入籍法设想。
三月十六日,社民党、绿党和自民党联合向联邦议会递交了改变德国入籍法讨论草案,并匆匆于五月七日在联邦议会通过、于五月二十一日在联邦参议院认可,并在2000年1月1日正式实行。这样匆匆通过的法律必然存在很多实行方面的问题,这是后话。
得到德国国籍通常有两个渠道:
一、根据出生获得德国国籍,
二、通过入籍获得德国国籍。
前者的内容主要在德国国籍法中(Staatsangehoerigkeitsgesetz),后者主要在外国人法(Auslaendergesetz)。
所以这次讨论和通过的国籍法改变,主要也是这两个法律。其它相应改变的法律还有:
处理国籍问题法Gesetz zur Regelung von Fragen der Staatsangehoerigkeit
减少多国籍及多国义务兵役制国际条约法Gesetz zu dem Uebereinkommen vom 6. Mai 1963 uebr die Verringerung der Mehrstaatsangehoerigkeit und ueber die Wehrpflicht von Mehrstaaten
改变国籍法Gesetz zur 膎derung des Reichs- und Staatsangehoerigkeitsgesetzes
减少无国籍法Gesetz zur Verminderung der Staatslosigkeit
建立联邦管理局法Gesetz ueber die Errichtung des Bundesverwaltungsamtes
身份证法Gesetz ueber Personalausweise
居民申报法Melderechtsrahmengesetz
护照法Pa遟esetz
居民登记法Personenstandsgesetz
联邦被驱逐者法Bundesvertriebenengesetz
笔者在本期将讨论和介绍"根据出生获得德国国籍问题,第二个题目将放在下期,因为"通过入籍获得德国国籍的问题比较多,而不是像新闻界"炒得这么简单,那里涉及到普通入籍(normale Einbuergerung)与宽松入籍(erleichterte Einbuergerung)、必须入籍(Anspruchseinbuergerung)和可能入籍(Ermessenseinbuergerung) 等情况。
公民与德国公民
根据法律定义,国籍是一个自然人(natuerliche Person)与一个国家Staat的成员关系:
Staatsangehoerigkeit ist die rechtliche Mitgliederschaft einer natuerlichen Person in einem Staat, die rechtliche Zugehoerigkeit zu einem Staatsvolk.
因为"国家是一个政治或法律概念,所以"德国公民也是一个政治或法律概念。就象许多已经加入了德国国籍的中国人,在政治上他是"德国公民(deutsche Staatsangehoerige),经常也被不太严格、但通俗地说成"德国人,而在文化上他却永远是个"中国人(chinesische Nationalitaet)。
一个法学界比较值得争议的问题是,法人(juristische Person)是否也属于德国"公民?一般认为,至少那些在德国、并按照德国法律成立的法人属于德国"公民。由此可见,那些尽管由中国人、但是在德国成立的公司同样拥有德国公民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德国宪法Art.116 IGG,德国人Deutscher不仅包括持有德国国籍的人,而且还包括政治流亡者Fluechtlinge和纳碎时期被驱走出国的德国人Vertirebene等,这些人统称为Statusdeutsche。
入籍的可能渠道
在德国国籍法中定义了五种可能入籍的渠道:
一、通过出生durch Geburt, RuStAG
这段是这次改动的重点。在法律未改前,父母双方中至少要有一方为德国籍,其孩子才能得到德国籍;法律改动后,如一对外国人满足一定条件,其子女一出生就能获德国国籍。
二、通过继承遗产durch Legitimation, ?
一个根据德国法律合法继承遗产的外国人可获得其父亲的(德国)国籍。
Eine nach den deutschen Gesetzen wirksame Legitimation durch einen Deutschen begr黱det fuer das Kind die Staatsangehoerigkeit des Vaters.
三、通过收养孩子durch Annahme als Kind, RuStAG
如果一个德国家庭根据德国法律收养一个孩子,只要这个孩子不满十八周岁,他就可以得到德国国籍。
Mit der nach den deutschen Gesetzen wirksamen Annahme als Kind durch einen Deutschen erwirbt das Kind, das im Zeitpunkt des Annahmeantrages das achzehnte Lebensjahr noch nicht vollendet hat, die Staatsangehoerigkeit.
四、通过承认当年被驱逐出境的德国人durch Ausstellung der Bescheinigung gemaess ?5 Abs.1 oder 2 des Bundesvertriebenengesetzes
这段是这次新加入的,考虑到上述宪法中定义的Statusdeutsche问题。
五、通过入籍durch Einbuergerung, ? Ru-StAG, Einbuergerungsrichtlinie, ?5 AuslG
在国籍法中只定义了入籍的最基本条件,在入籍条例中作了进一步规定,在外国人法中作了具体规定。也是这次法律改动的重点之一,留在本刊下期讨论。
通过出生获得德国国籍专论
法律改动情况
在国籍问题上,国际上大致有两种模式:一、根据出生地来定国籍(Ius-Soli-Prinzip),二、根据父母的国籍(注一)来定国籍(Ius-sanguinus-Prinzip)。历史上还有根据父母居住地来定国籍的情况(iure-soli-Prinzip)。
在德国,直到十八世纪末才刚刚出现现在意义上的国籍法,但当时主要是根据居住地来获得国籍的,如果居住地迁徙,甚至可能会因此而失去国籍。到了十九世纪初,随着工业和交通的发展和职业自由的建立,哪里有钱赚大家就往哪里涌。于是人员流动开始频繁,居住地不稳定。这种情况下再根据居住地来定国籍就不太方便。于是德国的有些州就实行根据父母的国籍来定,因为孩子大都在父母身边长大,所以小孩更容易回到父母的故乡,即小孩与父母故乡的关系相对说来比较稳定。例如1819年的巴登府州宪法就写到:婚生子女的国籍根据父亲而定,非婚生子女的国籍根据母亲而定。这期间也出现过根据父母居住地来定国籍的原则(iure-soli- Prinzip),即父母当时生活在哪里(而不是出生在哪里),其小孩的国籍就定在哪里。
因为普鲁士国早在1842年所定的国籍法中就明确采用"根据父母国籍来定的原则,所以在1870年所通过的第一个(北)德意志联盟国籍法中正式确立了这一原则,并且几乎一直援用迄今。
在迄今的国籍法 (Erwerb durch Geburt) RuStAG中写到:
(1)如果在父母中有一方持有德国国籍,则他们的孩子也将无条件得到德国国籍。如果是非婚生孩子,如果其母亲是德国籍,则孩子自然得到德国国籍;如果其母亲不是德国籍人,而其父亲是德国籍的,则必须根据德国法律来确认他们的父子或父女血缘关系。一旦确认,该孩子就可以获得德国国籍。确认工作必须在小孩未满 23岁之前完成。
(1) Die Geburt erwerbt ein Kind die deutsche Staatsangehoerigkeit, wenn ein Elternteil die deutsche Staatsangehoerigkeit besitzt. Ist bei der Geburt eines nicht ehrlichen Kindes nur der Vater deutscher Staatsangehoeriger, bedarf es zur Geltendmachung des Erwerbs einer nach den deutschen Gesetzen wirksamen Feststellung der Vaterschaft; das Feststellungsverfahren mu? eingeleitet sein, bevor das Kind das 23. Lebensjahr vollendet hat.
由此可见,如果父母双方中只要有一方是德国人,则孩子就可以无条件得到德国籍。而且如果一方是德国籍,另一方是外国籍,则孩子在十六岁之前甚至可以持有双国籍,十六岁之后再作决定。
尤其有意思的是第二段,如果一个外国女子由于种种原因并没有与德国人结婚,而只是同居,则生下孩子后,只要经过血缘论证,该孩子就可以无条件获得德国国籍。而抚养孩子是母亲的天然权利与义务,所以根据外国人法?/FONT>3 Abs.(1) AuslG,她就可以无条件留下(Aufenthaltserlaubnis),一次延长就是三年,满五年后就可转长期居留。如果是相反情况,即父亲是外国人,且他对孩子还没有抚养权,则如果他们的家庭生活还存在,根据?/FONT>3 Abs.(1) AuslG,该父亲同样可以得到E-签证。如果表面的家庭生活都不存在了(如男方不住在孩子处),
如果父亲还是经常地去看望孩子,则根据法庭判例,他应该同样可以留在德国。在此讨论从略。
(2)如果在某州找到一个没有父母(如被遗弃或丢失)的孩子,则在确认该孩子的身份前,这孩子就作为那个州的孩子。
(2) Ein Kind, das in dem Gebiet eines Bundesstaates aufgefunden wird (Findelkind), gilt bis zum Beweis des Gegenteils als Kind eines Angehoerigen dieses Bundesstaates.
我们经常听到有外国人将小孩遗弃在火车站的情况,一看肤色就知道不是典型的德国孩子。但根据法律,只要德国政府无法找到他的父母,则德国政府就必须将这个孩子当作德国孩子来处理。
法律改动后情况
最早突破"根据父母来定国籍是在德国签署了国际公约"关于减少无国籍人公约的时候(1961年)。因为根据这个公约,如果有人出生在某国领土上,而他又得不到任何国籍,则所在国有义务尽量给予他得到所在国的国籍。也就是说,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就要实行典型的属地原则(Ius-Soli-Prinzip)。这种情况下的具体入籍方法可放在下期的"入籍问题中讨论。
这次的法律改动是德国国籍法的第二次突破,即由传统的根据出生来定国籍(Ius-sanguinus-Prinzip)转入考虑父母居住地来定国籍(iure-soli- Prinzip)。在执政党最初的提案中,只要父母双方中有一方在德出生,或十四岁之前就已来德,其子女就可无条件获得德国国籍。但为了争取自民党支持,最后只能放弃了这一方案。目前通过的国籍法的具体做法,是在上述的国籍法? RuStAG下增加了第三款:
(3)一个在德国境内出生的外国人孩子,如果他父母双方中有一方
1、八年来常住在德,并且
2、持有永久居留(Aufenthaltsberechtigung)或至少三年持有长期居留(unbefritete Aufenthaltserlaubnis),
则他们新生的孩子就可直接获得德国国籍。
具体手续是孩子父母要到主管孩子出生的行政部门(Standesamt)去为孩子注册即可。具体手续将由联邦内政部制定法律条例来规定。
?/FONT>4 Abs.(3) RuStAG: Durch die Geburt im Inland erwirbt ein Kind auslaendischer Eltern die deutsche Staatsangehoerigkeit, wenn ein Elternteil
1. seit acht Jahren rechtmaessig seinen gew鰄nlichen Aufenthalt im Inland hat und
2. eine Aufenthaltsberechtigung oder seit drei Jahren eine unbefristete Aufenthaltserlaubnis besitzt.
Der Erwerb der deutschen Staatsangehoerigkeit wird durch den fuer die Beurkundung der Geburt des Kindes zustaendigen Standesbeamten eintragen. Das Bundesministerium des Innern wird ermaechtigt, mit Zustimmung des Bundesrates durch Rechtsverordnung Vorschriften ueber das Verfahren zur Eintragung des Erwerbs der Staatsangehoerigkeit nach Satz 1 zu erlassen.
这段法律应当说比较干净,即只要满足上述两条件,新生孩子就可无条件获得德国国籍。这里唯一敏感的问题是:要求八年来"常住在德(gew鰄nliche Aufenthalt)。什么算是"常住?永久居留或一般居留(Aufenthaltserlaubnis)肯定属于"常住居留,学习居留 (Aufenthaltsbewilligung)因为明确定义是"临时居留,所以肯定不算"常住居留。介于这之间的是"容忍签证和B-签证,根据以往的实施情况,有时算,有时不算,目前各州之间的意见分歧也很大,所以是个值得争议的含糊区域。因为这情况在"入籍问题上还要遇到,所以留到下期详谈。但无论如何,那些以前拿B-签证、但三年以前就已转入长期居留的父母一定要去尝试一下。
2000年以前已经出生的孩子
作为过渡情况,在国籍法第40条下增加了第40b条,即对在2000年以前出生的孩子,只要他
一、在2000年1月1日那天未满10周岁,
二、在他当年出生时(包括现在)他父母就已经满足了上述? Abs.(3) RuStAG所定义的两个条件,
三、他现在依然合法、常住在德,
四、在2000年12月31日前向主管部门(Standesamt)递交申请,
则这个孩子还可以去登记获得德国国籍。所以这些父母千万别忘了这个时间。
?/FONT>40b RuStAG: Ein Auslaender, der am 1. Januar 2000 rechtsmaessig seinen gew鰄nlichen Aufenthalt im Inland und das zehnte Lebensjahr noch nicht vollendet hat, ist auf Antrag einzubuergern, wenn bei seiner Geburt die Voraussetzungen des ?/FONT>4 Abs. (3) Satz 1 vorgelegen haben und weiter vorliegen. Der Antrag kann bis zum 31. Dezember 2000 gestellt werden.
双国籍问题
在德国原则上是不容许出现双国籍的,所以过后入籍的外国人都要求先退出原国籍。但在新出生就获得德国国籍的情况下,则无论是新、旧国籍法,都存在出现双国籍的可能性,即一方面根据父母的一方获得德国国籍,同时又通过父母的另一方获得另外的国籍(甚至在美国医院生出,还可同时获得美国国籍)。然后等小孩长大后,由小孩自己再来决定,到底是要保留哪国国籍。这问题在中国人身上不会出现,因为根据中国国籍法,出生时都是不容许出现双国籍现象的: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五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国外,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国外,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即不等到小孩懂事,父母就必须为小孩作出是加入德国国籍还是加入中国国籍的决定,事实上是剥夺了小孩自己选择国籍的权利。
但德国法律不是针对中国人的,所以必须假设那些孩子都可能有双重国籍。在这次改动的德国国籍法RuStAG的初稿中曾要求,在给小孩在登记部门Standesamt注册时就必须写明:该小孩有几重国籍。后来德国政府想想也太麻烦,谁能保证这些外国人先在德国主管部门说只有德国国籍,过一个月后又到自己国家的驻德使馆去报上另一个国籍。于是托称"要调查清楚该小孩还持有什么其它外国国籍可能很困难,就将这点给去掉了。这对中国人倒不是个好事,因为你就无从说明你小孩确实仅持有德国国籍。于是在小孩满十八岁时(Volljaehrigkeit),最晚在二十三岁前,还要向主管部门表示:你小孩愿意继续保留德国国籍。在国籍法中新加入的这部分内容在第29款:
(1)无论是根据? Abs.(3) StAG还是根据?/FONT>40b StAG获得的德国国籍,如果他还持有其它国籍,则他在成年时要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向主管部门书面说明:他是否还要继续持有德国国籍。
(2)如果他表示,他将继续保留外国国籍,则他就立即失去德国国籍。如果他直到二十三岁时还没有向主管部门说明他是否继续保留德国国籍,他的德国国籍也自动失去。
(3)如果他已经表示他放弃或失去外国国籍,则他必须递交相应的证明。如在他二十三岁时仍未递交,则他也将自动失去德国国籍。如他又要保留德国国籍,又不愿放弃外国国籍,则他可以事先向主管部门申请(最完在满二十一岁前)。如果他的申请被拒绝,则他自动失去德国国籍。
(4)在上述情况下,如果他放弃或失去外国国籍是不可能的或无法承受的,才可以给予考虑让他持有双国籍。
(5)在他一满十八周岁,主管部门就会立即给他书面来函,告诉他,你必须做上述是否保留德国国籍的说明,及这个说明对他所产生的后果。
从这里就可以看到,一、你的孩子在满十八岁时是否要向主管部门说明,就看主管部门是否给你来信了,因为根据上述(五),这是主管部门的义务。
二、怎样能证明你的孩子是否持有中国国籍,最正常的途径应当是让中国驻德使馆开具一份证明。
我願意把美麗與健康帶給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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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并非没有争执,而是每次争执过后,爱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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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籍的法律问题(二)
本文来源: 钱跃君

这篇文章,钱跃君重点谈外国人法修改后的宽松入籍问题。
入籍的两个渠道
在德国国籍法中,只对入籍的条件作了笼统的说明(? Abs.1 StAG):
一个在德国生活的外国人,如果
1、他已经成年或可以由父母全权代理,
2、没有被驱逐出境的理由,
3、有住房,
4、经济自立或由家属资助,
则他就可以申请入籍。
对德国人的外国人丈夫或妻子,除了满足上述条件外,还要
1、他失去或放弃原国籍,
2、他(在文化上)已经进入了德国生活。
这里当然很难看出问题所在。在入籍问题上事实上有两个途径:
一、必须入籍(Ansprucheinbuergerung):如果你满足了入籍的法定条件,政府部门就必须同意你入籍。这部分内容放在外国人法?5-?1 AuslG(即所谓的宽松入籍erleichterte Einbuergerung)。这也是这次法律改动的重点。
二、可能入籍(Ermessenseinbuergerung):即使满足条件,还要作进一步考量是否给予入籍。这部分内容主要在入籍条例(Einbuergerungsrichtlinie)中,这也是法律上、法庭上最复杂、同时也是面最广的一大摊。
入籍的时间和居留形式要求
在外国人法?5 Abs.(1) AuslG上一开始就写到:
Ein Auslaender, der seit acht Jahren rechtsmaessig seinen gew鰄nlichen Aufenthalt im Inland hat, ist auf Antrag einzubuergern, wenn er ...
即"如果一个外国人八年以来一直合法地常住在德,则他如果满足以下(五个)条件后就可以申请入籍。
这短短的一句话还没谈到真正入籍条件,其实就已经引出了入籍必须满足的三大基本条件:一、八年居留,二、(八年来)合法居留(rechtsmaessiger Aufenthalt),三、(八年来)常住居留(gew鰄nlicher Aufenthalt)。
这三点,其实比普通入籍的要求还高。在普通入籍中只要求在德居留十年,而对这十年来的居留形式并没作出限制(?.2.1 Einbuergerungsrichtlinie)。
一、八年居留
如果你是连续地在德八年当然就满足了这一条。问题是如果你在这期间中断过怎么办?在外国人法?9 AuslG中对这情况作了三个分类:
(1)离德六个月之内不算中断居留。如果是你离开德国的的目的本身就决定你只是临时离开德国(如到国外学习或实习等),则即使离德六个月以上,离开德国的这段时间都能算入所要求的八年(最多计入一年)。
(2)如果你离开德国的目的本身就表示你不是临时性离开德国(如到国外工作),而且离德六个月以上,则你以前在德的时间还是能算(最多计入五年)。
(3)如果你在德国第一次去申请发放或延长签证时,(因为不熟悉而)没有及时去申请,或者是因为没有有效的护照,由此而引来的短期内居留的中断不影响入籍问题。
这第三种情况还是经常会发生的,尤其是有时外办有意刁难,使签证延长时出现以"正在申请中的形式延长。或由于中国使馆在护照延长上刁难,影响到签证延长。有一个法庭判例:一个外国人有一次延长时晚去申请了四天,结果在转长期居留时被外办卡住,说他的转长期居留时间(五年)要从那次中断时从新开始算起,从法律条文的形式上也确实如此。最后法庭还是判这个外国人胜诉,理由是:理解法律要理解法律的精神(Sinn),而不能仅扣字眼。当然,在这个判例法庭还只同意"第一次延长时误了时间还问题不大。
二、合法居留rechtsmaessiger Aufenthalt
这里所提到的"合法居留是指法律形式上的合法性(formellrechtmaessig),即原则上根据外国人法所发放的各种居留形式,如E-签证 (?5,17 AuslG),BW-签证(?8,29 AuslG),B-签证(?0,31 AuslG)都属于"合法居留。
属于合法居留的情形还包括:
(1)正在申请政治庇护的人通常得到Aufenthaltsgestattung (?5 Abs.1 AsylVfG),这种居留也算合法的。
(2)那些合法在德居留半年以上的人,在他们申请延长、而外办尚未决定前,根据?9 Abs.(3) AuslG,他们的居留是作为允许的(erlaubt),所以也是合法的。
(3)如果申请延长被拒绝,则该外国人的合法居留就算中止。但如果该外国人通过递交"反驳(Widerspruch),或通过法庭起诉,最后胜诉了,则他的这阶段居留依旧属于合法的(?2 AuslG)。
不属于合法居留的有:
(1)根据?5 AuslG,如果一个人法律上应当要离境,但由于种种原因而暂时无法离境的人,则给予发放"容忍签证(Duldung),这些人的居留就不属于"合法居留。
(2)如果入境时只是申请旅游或探亲来德,来德后要求转成其它签证,则在外办未批下前,他们的在德居留只是作为容忍(?9 Abs.(2) AuslG),也不算合法居留。
三、"常住居留
1.法律定义
常住居留gew鰄nlicher Aufenthalt在这里等同于稳定的、持续的居留dauernder Aufenthalt(注一),这是相对临时居留voruebergehender Aufenthalt而言的。常住居留是国际私法(Internationales Privatrecht)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在国际法中,对任何一个人(如对无国籍人、对政治流亡者、对儿童或妇女等)的保护,就看他们事实上生活在(常住在)哪个国家,则那个国家就有对他们保护的义务。即国际法更多的是与"常住居留联系在一起,而不是与"国籍联系在一起。而在德国以往的法律中,许多方面则更多的是与"国籍联系在一起。直到八十年代开始,为了与国际法接轨,"常住居留概念才逐步地在许多德国法律中得到重视和运用。
常住居留是入籍问题中一个非常关键的概念。这么重要的法律概念,在外国人法和国籍法中却没有定义,更没明确指明,哪些居留形式是属于"常住居留。所以我只能从其它法律和判例中去寻找。法学界通常援引社会法(Sozialgesetzbuch),因为在那里也涉及到"常住居留概念。
在社会法中曾对"常住居留作过定义(?0 Abs.3 SGBI):
Den gew鰄nlichen Aufenthalt hat jemand dort, wo er sich unter Umstaenden aufh鋖t, die erkennen lassen, da? er an diesem Ort oder in diesem Gebiet nicht nur voruebergehend verweilt.
即常住居留指,从种种迹象可以让人看到,这个人不是临时地在这里居留。
这句话当然比较空洞,必须靠法庭判例来充实它的具体内涵。在联邦社会法法庭(Bundessozialgericht)判例中曾就此概念对外国人问题作了进一步解释:
Ein Auslaender hat seinen gew鰄nlichen Aufenthalt im Bundesgebiet, wenn nach dem Auslaenderrecht und der Handhabung der einschl鋑igen Ermessensvorschriften durch die Behoerden davon auszugehen, da? der Auslaender nicht nur voruebergehend, sondern auf unabsehbare Zeit im Bundesgebiet bleiben kann (Urteil des BSG vom 20.Mai 1987-10 RKg 18/85).
即如果仅从外国人法角度,没有人可以确认某外国人的在德居留到底到什么时候才可能中断,则他的居留就算是常住居留。
在法学界或社会学界(Soziologie)的学者评论中,通常将常住居留看作一个人"事实上的生活中心点(tatsaechlicher Lebensmittelpunkt)或"事实上的居住点(faktischer Wohnsitz)。
2.哪些居留属于常住居留?
以上社会法中定义的"常住居留概念原则上都适用于外国人法领域。据此,
(1)永久居留(Aufenthaltsberechtigung, ?7 AuslG)肯定属于常住居留,因为只要持有者没有被判处八年以上徒刑,则没有任何一个人可以将之驱离德国。
(2)普通E-签证(?5,17 AuslG)通常也算作常住居留,因为只要他们继续满足发放他们E-签证时的条件(如只要婚姻不解除),则必须继续给予发放普通E-签证。
(3)工作E-签证(? AAV)尽管事实上外办可能会给予居留延长时的刁难,但既然根据他的工作(符合公众利益)可以发放给他工作E-签证,则如果纯碎从法律角度来讲,只要他的这一工作还存在,则外办没有任何理由可以拒绝给予居留延长。即没人能预见他什么时候才可能在德居留中断,所以也是"常住居留。
(4)学习签证(Aufenthaltsbewilligung, ?8,29 AuslG)则肯定不属于常住居留,因为在学习签证的法律定义中就已经明文写清:持BW签证的人,就其居留目的已经表示,这是一种临时性居留。即人们可以预见,只要他的学业结束,他的居留也相继结束。
Die Aufenthaltsgenehmigung wird als Aufenthaltsbewilligung erteilt, wenn einem Auslaender der Aufenthalt nur fuer einen bestimmten, seiner Natur nach einen nur voruebergehenden Aufenthalt erfordernden Zweck erlaubt wird ( ?28 Abs.1 AuslG).
(5)B-签证问题:持有B签证的外国人,尤其是出于政治原因而持有B签证的人,从事实上来说,比持有普通E签证或工作E签证的人更把德国作为他们唯一的"生活中心,因为他们根本就无法回国或回国定居(否则也不可能得到B-签证)。
联邦社会法庭也曾有一个判例指出:(对一个应当要驱离德国的外国人),如果由于政治原因而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将之驱离德国,则该外国人的在德居留也同样属于"常住居留。
Diese Voraussetzung wurde bei Auslaendern aus Staaten bejaht, in die wegen der dort herrschenden politischen Verh鋖tnisse auf unabsehbare Zeit nicht abgeschoben wird (Urteil vom 16.Dez.1987-11a REg 3/87).
这些持"容忍签证的外国人没有在德居留的权利,即非法居留,但却属于"常住居留(注二)。
Selbst wiederholt erteilte Duldungen, die als zeitweise Aussetzung der Abschiebung eines Auslaenders kein Recht zum Aufenthalt verleihen, k鰊nen einen dauernden Aufenthalt in dem oben dargestellten Sinne begr 黱 den, wenn die Auslaenderbehoerde fuer absehbare Zeit keine M鰃lichkeit sieht, den Aufenthalt eines Auslaenders zu beenden, der von einer vorhandenen M鰃lichkeit keinen Gebrauch macht (Urteil vom 23.2.1993-BVerwG 1 C 45.90).
从这里就可以看到,持B-签证理论上绝对应当属于常住居留(不是在现实中!见后)。
3.一个重要判例
在1990年通过的外国人法中涉及简易入籍的"常住居留法律概念时,出现了不少法律纠纷。联邦行政法院曾就这一问题作出一个判决:
Ein Auslaender hat seinen gew鰄nlichen Aufenthalt i.S.des ?86 Abs.1 AuslG nur dann, wenn er sich nicht nur voruebergehend, sondern auf unabsehbare Zeit dort aufh鋖t, so da? eine Beendigung des Aufenthalts ungewi? ist (Beschlu? des BVerwG vom 29.9.1995 - 1B 236.94).
即外国人法?6意义上的"常住居留是指:如果一个外国人不是临时的在德,而是根本无法预料他将在德多常时间,即没人可以预言他的居留什么时候可能中断,则这时他的居留就属于"常住居留。
其实,上面这段对"常住居留的解释原文是出自93年的一个联邦行政法院判例(Urteil vom 23.2.1993 - BVerwG 1C 45.90):
有一对巴勒斯坦夫妻81年来德后申请政治庇护被拒绝,最后只能持有"容忍签证在德居留,过几个月就要被外办折腾一次。根据法律,"容忍居留既不属于"合法居留,更不属于"常住居留。次年他们的女儿诞生了,她什么国籍和居留都没有,外办还一直威胁要随时驱逐他们全家出境。磨来磨去混过了五年,小女孩五岁了。于是她父母就为她申请入籍。
根据"减少无国籍人士法,入籍者除了要在德出生外,还要"五年来合法地常住在德
Seit f黱f Jahren rechtsmaessig seinen dauernden Aufenthalt (注 一) im Geltungsbereich dieses Gesetzes hat (Gesetz zur Verminderung der Staatenlosigkeit, Art.2)。
她持有"容忍签证,入籍部门认为她连合法居留都没有,更谈不上常住居留,所以一口拒绝。官司打到初级、中级行政法院,小女孩都败诉。一直到最高行政法院终于打赢。
最高法院认为:一、无国籍的人不一定需要居留许可,所以她的在德居留就是合法的。二、外办都不知道她什么时候才可能离德,根据以上讨论就可以看到,她的居留属于常住居留。据此,小女孩完全符合入籍条件,给予入籍。小女孩一入籍后,摇身一变,她的父母成了"德国人的父母,马上就可以获得普通E-签证(?3 Abs.(1) Nr.2 AuslG),五年后即可转入长期居留(?4 Abs.(1) Nr.2 AuslG)。真是五岁小女孩挽救了全家。
4.德国的实际行政过程
我在这里这么深入地讨论常住居留概念,其实这概念就连德国外办或入籍部门的负责人都不会这么深刻地钻研或了解,或德国政府出于自己的利益,根本就不希望下面的具体办事官员对这问题了解得太透彻(下详)。那这些部门的官员是怎样具体实施入籍问题的?或德国外办通常是怎样实施一个法律的?
法律体系中,最高的当然是法律本身,由联邦议会通过、联邦参议院认可,公开发表;其次是行政条例(Verwaltungsvorschrift)或特殊条例(Erla?,由联邦政府制定,联邦议会认可,公开发表;再其次是行政指令细则(Hinweise),由联邦或州内政部制定,(内部)传达到各区 (Bezirk),再由各区传到各市外办或入籍部门。在各地行政部门应当首先依据法律,其次依据条例,而行政指令只是作为参照而已。但事实上,各地外办根本就不读法律和条例,而仅根据(内部的)行政指令办事。只要行政指令中没有写到或说不行的,就一概拒绝。对方不服,就只能通过法庭起诉。在法庭上经常会看到外办的一些笑话:法官问,你外办为什么拒绝对方?外办官员拿出行政指令说:我就是按照这个行政指令办的。法官只能哭笑不得地对外办官员说:法庭上只根据法律来判,你的那些行政指令都收下去吧。
但这样的一种行政过程却给联邦或州内政部有机可乘,因为那里的官员才是真正的法律和政治专家。这样他们就可以通过行政指令的途径,根据自己的意图来偷梁换柱,真正在各地外办实施的是他们对法律的变形诠释,而且他们不用承担任何政治或法律风险,因为行政指令是不对外的,而且再三声明,只是给下面"参考而已。
5.90年外国人法中"宽松入籍的启示
谁都知道,法律不是圣经,法律是政治交易的产物,甚或政治斗争的需要,在外国人问题上更是如此。有些法律甚至只是一纸空头支票,是那些政客为了骗取新闻热点、骗取头脑简单的普通民众选票,外国人和外国人法则成了他们手中的玩物。
90年通过的外国人法中最早引出"宽松入籍(?6-91 AuslG 1990),新闻界因此而跟着起哄,以为对外国人真有多大的待遇改善。在?6 AuslG中很漂亮地写到:"如果一个外国人十五年来(连续)合法地常住在德国,则满足一定条件后就可以入籍。几乎没有几个议员和新闻界人士是知道这里提到的"常住居留的法律意义的,于是他们只能从社会学的角度、即从日常生活的角度来理解"常住居留一词,那当然就非常合乎情理:只有那些把自己的生活中心就放在德国(社会学对"常住居留的解释)的外国人才可以入德国籍,于是以为在德生活十五年的外国人都可以入籍了,这种政策多么人道。但不会反过来问一下:如果一个人在这里连续生活了十五年,他的生活中心不在德国还能在哪里?这里引入常住居留概念本来就是一句废话。一个法庭判例中法官曾一针见血地指出:这里提起"常住居留的概念是多余的。但如果懂德国政治和法律的人就知道,其实一点不多余。如果你用"常住居留的法律定义对照外国人法仔细分析一下这段法律的原话,你就会看到,整个"宽松入籍其实是一个骗局:"常住居留按严格的法律定义只有E-签证和B-签证,学习签证不属于"常住居留。持有五年E-签证或持有八年B-签证就可以转到长期居留;一旦获得长期居留后,只要整个居留时间(不认以前什么居留形式)满十年,就可以根据普通入籍的方法入籍(详见再下期讨论),哪要等你十五年?!而真正在德十五年、没能获得长期居留的外国人,严格按这段法律文字,全部被排除在"宽松入籍之外。也就是说,能通过普通入籍法入籍的人用不到"宽松入籍,不能根据普通入籍法入籍的人又用不上"宽松入籍。这不是一场骗局?!
当然,我这里说"宽松入籍对外国人完全没有宽松也不符合事实,确实不少耸峭ü?/FONT>"宽松入籍入的籍。德国政府的策略是:在法律文字上将" 宽松入籍全部封死,而在具体执行时,通过"行政指令来根据自己的需要网开一面,将法律条文另作解释。这样对政府来说,执行的松紧都掌握在自己手中,而不是在法官手中,这就比较容易控制局面。
在那次的"宽松入籍执行中,比原来法律宽松的情况,例如以往的学习签证按法律不能算是"常住居留,即根据语法(seit)是不能算到十五年的期限中去的。而在各州内政部的行政指令中却有意回避这点,于是外办也就将以前的学习签证睁个眼、闭个眼都算入到这十五年中去了。因为这比原来的法律宽松了,当事人受益了,所以也不会有谁去与外办打官司说:其实我不符合法律要求的条件。
比原来法律收紧的情况,如B-签证根据所有的法庭判例都应当算是"常住居留,而在联邦政府的行政指令中,却说只有那些"auf Dauer zugesagt的B-签证才能算。而中国留学生的B-签证条例上因为加了一句"如果中国政治发生了根本变化,就将取消此条例,被行政指令看作这不是"auf Dauer zugesagt的B-签证而被排除在外。这种情况下,通过法庭起诉是应当能够打赢的,但似乎也没听到哪位中国学生去上法庭(前面引注的那个小女孩判例,她的官司一直打到最高行政法院才获胜)。
6.对这次"宽松入籍的估计
从对上次宽松入籍的介绍和分析,就已经看到德国政府在处理这些问题时的基本策略和手段,也可以推测到政府行政指令的大致范围。
一、最坏的情况:比法律原文还紧,将B-签证划在"常住居留之外。这时,就只有八年来都是持有E-签证的外国人才能入籍。对这些人,满五年就已经获得长期居留,满十年本来就可以入籍,根据"宽松入籍只使他们提早了两年入籍,所以对他们意义并不大(如果他们例如因为经济原因而无法转入长期居留,则他们也同样不能入籍)。而其他真正急需入籍的人却都被排除在"宽松入籍之外。
二、合法的情况:如严格按照法律原文和法庭判例,则只要现在持有E-签证,而以往的B-签证(常住居留)都能计入八年的期限。学习签证的时间不能计入。
三、宽松的情况:只要现在持有E-签证,以往的B-签证或学习签证都能计入八年的期限(如德国政府处理当年十五年"宽松入籍的情况)。
能否把以往的B-签证甚至学习签证计入,可以看出这次所谓的"宽松入籍只是一纸为了引起新闻效果而开出的空头支票,还是对外国人入籍政策真有一点实质性(而不是文字游戏上的)进展。笔者得到一份联邦政府Auslaenderbeauftragter有关这次"宽松入籍的文件,荒荒唐唐地写了24页废话,我就关心这最重要、最实质性的几句话,在文件中却偷偷地一幌而过。原文中该段写到:
Keine einheitliche Auffassung bestand bisher unter den Bundeslaendern, ob die Zeiten, in denen Sie eine Aufenthaltsbefugnis oder eine Aufenthaltsbewilligung hatten, angerechnet werden k鰊nen. Da es zur Zeit noch an einer bundesweit verbindlichen Auslegung durch Verwaltungsvorschriften fehlt.
即以往的B-签证和学习签证是否能计入的问题,"现在各州之间的意见还没统一,还没制定出全德统一的行政条例。这都是搪塞之词。对B-签证时间的计入根本用不到"各州之间意见统一,这是行政部门根本无权篡改的法律(政府不是立法部门!)。可以想象,如果德国政府对以往持B-签证或学习签证的时间不想计入的话,则我可以注定他们永远不会做出上面所提到的行政条例,因为行政条例是要公开发表的。这样的行政条例一旦发表,马上就可以根据我上面所提到的这些判例(对"常住居留的法律定义)进行起诉,则法庭必须判处整个行政条例无效,因为不计入B-签证时间实质上就是在重新解释"常住居留概念,而这种解释既有饽于普通民众对"常住居留的理解,也违背了已被国际法学界、包括德国法学界公认的"常住居留解释。所以德国政府一定会很聪敏地不制定行政条例,而是通过行政指令来做,因为他们只想去欺骗不知内情的民众,而不敢实打实地对诸公堂。
7.对入籍申请者的建议
一、对现在已经持有E-签证的人,一定要去申请,能否批准都不应当影响你现有的居留。其中,
(1)对八年来都是持有E-签证的人,一定入籍成功;
(2)对以前曾持有B-签证的人,则如果政府行政指令中说不能计入的,即入籍被拒绝的,则通过法庭起诉可能成功,因为法庭不敢过于明目张胆地违背以往的法庭判例,但可能会给你拖时间;
(3)对以往持有学生签证(BW签证)的人,如果被拒绝,则通过法庭起诉也同样要败诉,所以最好免于起诉。
二、对现在仍持有B-签证的人,如想现在放弃B-签证而申请E-签证申请入籍,一定要小心行事,最好要在入籍部门非常肯定地说如转过来后就一定可以入籍才能去转。这里要当心的是,入籍部门基层的小官员对法律情况也不一定很熟悉,他们的回答是否准确也要存疑。因为万一申请不到,尽管可以上法庭起诉,法庭也不可以轻易将你驳回,但会有意给你拖延时间,会无赖地写信给你说:"现在的案件太多,两年后才会轮到处理您的案件,这下你就傻眼了。如果不能成功,就意味着你还必须拿满五年才可以转成长期居留,然后才可以入籍。而这五年中万一有什么工作变动,或居留方面遭到外办刁难,就麻烦了。而持有B-签证,只要拿满八年,就可以转入长期居留,随即就可以根据普通入籍的方法立即入籍。
-------------
注一:如果纯粹按照德语来说,dauernder Aufenthalt与gew鰄nlicher Aufenthalt还是有一定的区别,前者强"调时间的长久性及稳定性(dauernd: fuer laengere Zeit in gleichbleibender Weise/DUDEN/),而后者更强调生活方式、生活空间的稳定性(gew鰄nlich: allt鋑lich/DUDEN/)。但在德国法律上援用的这两个概念,如我文中所述,都是源于国际法。在有关保护政治流亡的日内瓦公约中,德语将原文中的"habitual residence译成了"gew鰄nlicher Aufenthalt,而将关于减少无国籍的国际公约中,又将原文的"has habitually residet用"dauernder Aufenthalt来翻译,可见这两个概念在英语原文(包括法语原文habituelle/ habituellement)中其实都是出于一个词杆(Wortstamm),都带有gew鰄nlich的意思。
注二:合法居留 (rechtsmaessiger Aufenthalt)是从法律形式而言的(Soll),而常住居留(gew鰄nicherAufenthalt)是对事实而言的(Ist)。所以非法的居住并不能掩盖确实在德居住的事实,这就可以理解,为什么会出现"合法居留,但并不算常住居留;常住居留,却并不是合法居留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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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籍的法律问题(三)
本文来源: 钱跃君

新通过的外国人法§85-91 AuslG所定义的宽松入籍法中,除了我在上期中所谈到的居留年限(八年)、居留形式(E-签证)和常住居留方面的条件外,还有如下三大方面。
政治条件
近年来,由于生活在德国的土耳其之库尔德人、南斯拉夫的阿尔巴尼亚人等经常在德国的公众场合用比较激烈的方法声援那里民族的独立运动,德国政府非常头痛,所以在入籍问题上作了限制,这一方面是限制这些人入籍,另一方面也起到了威慑还没入籍的外国人不能老去组织或参与这些激烈的抗议活动。其次,外国人在德的刑事犯罪率确实相对较高,尤其是在德外国人的主力军土耳其人。所以通过在入籍问题上设立关卡,也想收到同样的效果。当然,这方面的入籍条件对小绵羊一般的在德中国人似乎影响不大。
一、认同自由民主Loyalitaetserklung
根据§85 Abs.1 Nr.1 AuslG,将要入籍的外国人要认同联邦德国的自由民主制度,从未从事或支持过违背这一自由民主制度的行为,尤其是没从事过暴力行为。具体地说,入籍者在递交入籍申请、最晚在正式入籍前要"宣誓"表示(根据入籍条例Nr.85.1.1.1 StAR-VwV):
1. Ich bekenne mich zur freiheitlichen demo-kratischen Grundordnung des Grundgesetzes fuer die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 Insbe-sondere erkenne ich an:
a) das Recht des Volkes, die Staatsgewalt in Wahlen und Abstimmungen und durch besondere Organe der Gesetzgebung, der voll-ziehenden Gewalt und der Rechtsprechung auszu ueben und die Volksvertretung in allgemeiner, unmittelbarer, freier, gleicher und geheimer Wahl zu waehlen,
b) die Bindung der Gesetzgebung an die ver-fassungsmaessige Ordnung und die Bindung der vollziehenden Gewalt und der Recht-sprechung an Gesetz und Recht,
c) das Recht auf Bildung und Ausuebung einer parlamentarischen Opposition,
d) die Abloesbarkeit der Regierung und ihre Verantwortlichkeit gegen ueber der Volks-vertretung,
e) die Unabhaengigkeit der Gerichte,
f) den Ausschluss jeder Gewalt- und Willkuer herrschaft und
g) die im Grundgesetz konkretisierten Men-schenrechte.
2. Ich erklaere, dass ich keine Bestrebungen verfolge oder unterstuetze oder verfolgt oder unterstuetzt habe, die
a) gegen die freiheitliche demokratische Grundordnung, den Bestand oder die Sicherheit des Bundes oder eines Landes gerichtet sind oder
b) eine ungesetzliche Beeintraechtigung der Amtsfuehrung der Verfassungsorgane des Bundes oder eines Landes oder ihrer Mit-glieder zum Ziele haben oder
c) durch Anwendung von Gewalt oder darauf gerichtete Vorbereitungshandlungen aus-waertige Belange der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 gefaehrden.
在这段法律的初稿时(Bundestag Drucksache 14/533),在§86 Abs.1 Nr.2 AuslG中很强硬地规定,仅仅有外国人上述的"宣誓"还不够,如果有事实可以证实这个外国人曾经从事过上述活动或现在还在从事这些活动,则不得给予入籍:
Ein Anspruch auf Einbuergerung nach §85 besteht nicht, wenn
2. (verfassungsfeindliche oder extremistische Bestrebung) tatsaechliche Anhaltspunkte die Annahme rechtfertigen, dass der Einbuergerungsbewerber Bestrebungen verfolgt oder unterstuetzt oder verfolgt oder unterstuetzt hat, die gegen die freiheitliche demokratische Grundordnung...
但后来想想不太通情达理,不能因为一个人曾经犯过错甚至犯过罪就把别人一辈子打死。在德国刑法中对青少年犯罪也相对宽容,所谓Jugendsuende.于是在上述条款中又补充了一句:
es sei denn, der Einbuergerungsbewerber macht glaubhaft, dass er sich von der frueheren Verfolgung oder Unterstuetzung derartiger Bestrebungen abgewandt hat.
即,除非他能非常可信地说明并让人相信,他现在直到以后再也不会从事这些活动了。至于说到怎样程度才能让人相信,法律上和条例上都未作定义。总之,如果以前从事过这些活动的外国人麻烦就比较多,这也是德国政府用以威慑其他外国人的目的。
二、刑事犯罪(Straffreiheit)
在外国人法§85 Abs.1 Nr.5 AuslG中要求申请者"没有因为犯罪而被判过":
nicht wegen einer Straftat verurteilt worden ist
作为入籍条件之一。这里我简单地将Straftat译作"犯罪"不太准确。在德国法律中,所有违反法律的行为划分为"违法rechtswidrig"和"违章 ordnungswidrig"两大块。"违法"指那些对社会危害较大的违背法律行为(大到杀人、放火,小到偷东西等),由检察院 Staatsanwalt提出公诉,其结果可能是判刑坐牢,也可能是罚款;而"违章"是指对社会危害不太严重的违背法律行为(如开车太快、酒后开车等),由行政机构Behoerde处理,只有罚款。入籍问题中所提的Straftat是指前者。对不太熟悉德国法律的同胞区分"违法"和"违章"的最简单方法是:处理你这案件的是检察院还是行政机构。
所有违背刑法Strafgesetzbuch 的行为肯定属于Straftat(注一),哪怕是罚款甚至通过罚钱来抵销坐牢也同样不能入籍(入籍条例Nr.85.1.1.5 StAR-VwV)。还有许多不属于刑法范围内的犯法行为也同样属于Straftat。在外国人问题上,外国人法§92,92a,92b AuslG中就定义了一系列与外国人有关的犯法行为,如判处最长一年徒刑或罚款的情况有:
(1)无居留许可而留在德国(§3 Abs.1 AuslG)
(2)不持有有效护照或护照替代件留在德国(§4 Abs.1 AuslG)
(3)违背签证上的附言(Auflage)限制(§14 AuslG,如假期外不得打工)
(4)超出规定之外的政治活动(§37 AuslG),
(5)拒绝政府对他身份的核查(§41 Abs.4 AuslG),
(6)不持有居留许可或护照进入德国国境(§58 Abs.1 AuslG),
(7)参与一个外国人组织,而该组织为了不让政府机构知道而有意隐瞒。
判处最长三年徒刑或罚款的情况有:
(8)被驱逐出境、并被禁止入境的外国人又重新入境(§8 Abs.2 AuslG),
(9)为了得到自己或别人的居留而制造假证件、欺骗政府部门,
判处最长五年徒刑或罚款的情况有:帮助外国人非法入境,并且从中渔利,或多次从事这样的活动;如果是
职业性从事这种活动,或参与一个人蛇集团,则将判处六个月至十年的徒刑。
但如果你在上述情况(1)至(4)解释得好,即这些情况是不小心发生的,则就不属于违法,而只属于违章(§93 Abs.1 AuslG),最高罚款五千马克。一些持有容忍签证的人常被限定居留区域,如果违背这条而到其它城市去,也属于违章,最高罚款一千马克,等等。
所有成年人的犯罪记录都存储在联邦局Bundesregistrierungsamt。所以根据入籍法行政条例Nr.85.1.1.5 StAR-VwV,入籍部门要对所有申请入籍的人都要去联邦局查看该外国人的犯罪记录。
当然,在外国人法§88 AuslG对一些轻微的违法行为作了宽松处理,如
(1)对只是因为青少年犯罪而被判处少年管教(Erziehungsmassregeln, Zuchtmitteln)
(2)被判不到180天个人收入的罚款(180Tagessaetze)
(3)被判处六个月之内、刑期内又保外、刑满后释放。
对这三类外国人还是给予入籍。
经济条件
在经济上的要求最重要的就是能够经济上自立、不需要靠社会救济Sozialhilfe或失业救济Arbeitslosenhilfe(注二)生活(§85 Abs.1 Nr.3 AuslG)。法律上没有定义怎样才能证明"经济上自立",但通常入籍时要将自己的收入证明(如工资证明)的复印件带上。
至于多少收入才能够得上入籍的经济条件,在入籍法和入籍行政条例中都没提到。如果根据法律原文(§85 Abs.1 Nr.3):
den Lebensunterhalt ... ohne Inanspruchnahme von Sozial- oder Arbeitslosenhilfe bestreiten kann,
即他可以不靠社会救济生活。尤其从入籍条例Nr.85.1.1.3 StAR-VwV措辞来看,至少从政府角度来说,它只关心你事实上是否拿过或还在拿社会救济金。只要事实上没有拿就可以了。当然,这方面的最高要求也就收入不低于社会救济即可。
如果真是在靠社会救济或失业救济在生活,并不意味着就一定不能入籍,关键要看你经济无法自立、以致要靠社会救济或失业救济来生活的原因是什么。根据§85 Abs.1 AuslG:
...wenn der Auslaender aus einem von ihm nicht zu vertretenden Grunde den Lebensunterhalt nicht ohne Inanspruchnahme von Sozial- oder Arbeitslosenhilfe bestreiten kann.
即,确实出于你自己无法决定或无法左右的原因而使你失去经济自立。
在劳工法Kuendigungsschutzgesetz中定义有三种情况企业可以解雇一个雇员:
一、由于个人原因,例如健康原因,生小孩的原因,或一个司机却失去了驾驶执照等;
二、由于个人行为原因:如经常上班吵架,偷东西,违反工作纪律等;
三、由于企业经济原因:如生意太少或生产流程优化等。
这三种中只有出于个人原因中的健康原因和出于企业经济原因才可算作所谓的"自己无法决定的原因"。对那些由于没满足甚至违反工作合同而辞职或解雇的情况肯定不能算(见过籍法行政条例Nr.85.1.2 StAR-VwV)。
还有一种经济情况是绝对不得入籍的,那就是所谓的在失业期间、但得不到失业金的情况。根据社会法§144 SGBIII,在旧法中是劳工法§119 AFG,对以下情况的失业者不给予发放失业金Arbeitslosengeld八个星期(Sperrzeit):
一、因为自己不想工作而有意在公司不认真做事,以至公司把他解雇;
二、劳工局给他介绍了工作,但他自己不愿去;……
以上所列之经济条件不适用于未满二十三岁的孩子(§85 Abs.3 AuslG)。
在入籍法、包括入籍行政条例中都没提到对住房的要求。如果借用对外国人家庭团聚的住房条件(§17 Abs.1 Nr.2 AuslG),则对其住房条件的要求,不能高于同样家庭情况下获得社会救济房Sozialwohnung的大小。
文化条件
文化条件,在这里最主要的是对德语的要求。在旧法中并没有对语言问题有特殊要求,而在新法中却专门加上了一款(§86 Abs.1 Nr.1 AuslG):
Ein Anspruch auf Einbuergerung nach §85 besteht nicht, wenn der Einbuergerungsbewerber nicht ueber ausreichende Kenntnisse der deutschen Sprache verfuegt, ...
怎么才算"足够"的德语知识,法律上并没定义,而在行政条例中作了定义(Nr.86.1.1:StAR-VwV):
Ausreichende Kenntnisse der deutschen Sprache liegen vor, wenn sich der Ein-buergerungsbewerber im taeglichen Leben einschliesslich der ueblichen Kontakte mit Behoerden in seiner deutschen Umgebung sprachlich zurecht zu finden vermag und mit ihm ein seinem Alter und Bildungsstand entsprechendes Gespraech gefuehrt werden kann.
条例中还就语言程度作了更具体要求:
Dazugehoert auch, dass der Einbuergerungsbewerber einen deutschsprachigen Text des alltaeclichen Lebens lesen, verstehen und den wesentlichen Inhalt muendlich wiedergeben kann.
Die Faehigkeit, sich auf einfache Art muendlich verstaendigen zu koennen, reicht nicht aus.
即不仅能读一些日常的德语文章,而且还要能复述文章中的内容。可见这次入籍对德语的要求比以前高。在具体考核的方法上各州还没统一。根据笔者现有的信息大致有三种模式:
一、大部分州只要求口试。以往的口试方法通常是入籍部门向应考者读一段报纸,然后让你将报纸内容复述出来;也有的读一段你自己写的自己的履历,然后让你听写。口试内容按法律来说应当只限于语言知识deutschsprachige kenntnisse,但现在也有很多入籍部门会问出诸如"德国总统是谁""联邦议会有几个党团"等属于德国知识deutsche Kenntnisse问题让你回答。
二、柏林模式:柏林打算安排总的德语考试时间45分钟,在这45分钟内考读、听和说。不搞书面德语写作,但要补充一些简单的、相当考驾驶执照的对错打勾题。六十岁以上者免考。
三、巴伐利亚州模式:巴伐利亚总是要搞例外。在该州总的考试时间45分钟,其中30分钟口试和15分钟笔试。笔试内容是在一个卡片上写便函,并对两个给定的内容,如"天气"或"吃饭"各写两个句子。巴登符州内政部长也表示打算加入笔试项目。
总之,现在从联邦到各州,对如何进行德语考试,即要以什么形式,考到什么程度,都没有统一,很可能永远无法统一,于是只能各采取各州的方法。甚至有许多州在今年新法实施后,对那些以前申请并已通过语言口试、但迄今还未批下的申请者,还要重新通过语言口试。真是恶劣。但有一点算是基本统一,即对持有如下文凭者可免口试(Nr.86.1.2 StAR-VwV):
a) das Zertifikat Deutsch oder Sprachdiplom,
b) vier Jahre eine deutschsprachige Schulemit Erfolg besucht hat,
c) einen Hauptschulabschluss
d) in die 10. Klasse einer weiterfuehrenden deutschsprachigen Schule (Real-, Gesamtschule oder Gymnasium) versetzt worden ist
e) ein Studium an einer deutschsprachigen Hochschule , Fachhochschule oder Berufs-ausbildung erfolgreich abgeschlossen hat.
------------
注一:德国刑法中将违反刑法的行为区分成"犯罪Verbrechen"和"犯法Vergehen"两类,前者判一年以上徒刑,而后者判一年以下徒刑或罚款(见刑法§12 StGB)。
注二:失业后先是得到失业保险金Arbeitslosegeld,一至两年后(根据工作年限不同)就开始拿失业救济Arbeitslosehilfe。入籍法中指的是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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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籍的法律问题(四)
本文来源: 钱跃君

前几篇钱跃君写的入籍问题,属于“必须”发放类(Ansprucheinbuergerung),而本文讨论的就属于“能够”发放类(Ermessenseinbuergerung),这也是历年来在德外国人最主要的入籍渠道。
入籍法行政条例
我曾在本刊九六年的一篇法律文章中已经写过,在外国人法中对任何居留通常有两部分:一、发放某居留形式的条件,二、如满足上述条件,则"必须发放(ist zu erteilen),"能够发放(kann erteilt werden),或"容许发放(darf erteilt werden, H鋜tefall)。
必须发放:只要满足条件,就毫无讨论地必须发放相应的居留;
能够发放:只要满足条件,就应当给予发放,除非有什么特殊的原因才可拒绝;
容许发放:尽管满足条件,原则上还是不予发放,除非有什么特殊的情况才可发放(当然,如不满足这些条件就更不能发放)。
这些内容以往都收在 1977年底通过、此后多次修改的入籍条例(Einbuergerungsrichtlinie)中。由于去年联邦议会对国籍法和外国人法中有关入籍的条款作了较大的改动或松动,于是就考虑到也要重新修改入籍条例,即将"国籍法、外国人法中的宽松入籍和入籍条例三者放在一起,搞一个统一的"国籍法行政条例 (Allgemeine Verwaltungsvorschrift zum Staatsangehoerigkeitsrecht, StAR-VwV)。
根据德国宪法,联邦政府要制定一项行政条例,必须得到联邦参议院的通过:
Die Bundesregierung kann mit Zustimmung des Bundesrates allgemeine Verwaltungsvorschriften erlassen (Art.84 Abs.(2) GG).
而这点往往会引起一项行政条例的难产,甚至胎死腹中,因为联邦法律(如外国人法,国籍法等)是由联邦议会Bundestag任命或通过,所以联邦政府所代表的执政党通常占联邦议会多数,但不一定占代表各州利益的联邦参议院多数。或在众参两院通过的法律,不一定能在联邦参议院通过他们的行政条例。新的外国人法实施迄今已经十年了,但早已拟定的外国人法行政条例却迄今没有通过,而只有正式通过的行政条例才有法律效力。
旧的入籍条例当年是正式通过的,而新的国籍法条例草案直到去年年底(15.12.1999)才刚交付联邦参议院讨论(BR-Drs.749/99),迄今似乎还没正式通过。这过渡时期有多长,过渡期间到底哪个行政条例的版本有效,谁也不知道。但在德国的行政过程中通常是:如果没有行政条例,则各州自己制定"土政策;如果已有行政条例,但还没正式通过,则同意该行政条例的州就根据行政条例办事,不同意该行政条例的州就自定"土政策;行政条例一但通过,则全德各地统一按行政条例办事。鉴于此,我在下面的讨论中以新条例为主,兼顾旧条例,因为我估计至少社民党执政的州应当同意并施行新条例。
根据新条例入籍,其在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的条件与我在前文介绍的"宽松入籍的相应条件基本一样,比旧条例略微紧些(尤其在语言要求上),限于篇幅在此讨论从略。
发展中国家学生的问题
至少在字面上,新条例(StAR-VwV)要比旧条例(EinbuergRiLi)在各个方面更宽松。
在对来自发展中国家的外国人,旧行政法中有专门一章讨论德国的对来自发展中国家外国学生的政策(§5.2 Gesichtspunkte der Entwicklungspolitik, EinbuergRiLi),即在必要情况下,可以拒绝这类学生的入籍,尤其是当他们拿德国的奖学金来完成学业的(§5.2.1 EinbuergRiLi)。只有那些政治庇护被批准者(?.2.2),与德国人结婚的人(§5.2.3),毕业后已经回国工作过的人(§5.2.1),已婚、有孩子、且在德12年以上、毕业3年以上,或在国外15年以上、在德12年以上、毕业3年以上、且年龄35岁以上者(§5.2.5),才可例外。
而在新条例中则一概划去了这些内容,并且白底黑字地写到:德国发展政策的考虑不影响根据国籍法§8(即本篇所讨论的入籍情况)的入籍。
Belange der Entwicklungspolitik stehen einer Einbuergerung nach §8 nicht entgegen ( §8. 1. 2 StAR-VwV ) 。
这点无疑是对来自发展中国家的学生入藉是一个很重要的宽松。
入籍的通常情况
在旧条例中,要求这个外国人已经在德生活十年以上(§3.2.1 EinbuergRiLi)。尽管没有对入籍时的居留形式作具体定义,但通常要求已经持有长期居留(但不论他以前是持有什么居留形式)。在外国人法的简易入籍中,则要求八年来(连续)持有E签证(见本刊上两期)。而在新条例中,只要求他在德连续合法居住过八年(§8.1.2.2 StAR-VwV),并且
一、现在持有E签证,或
二、现在持有根据外国人法§32所获得的B签证。(§8.1.2.4StAR-VwV)则他就可以入藉。
如果他的在德居留曾经中断过,则他中断前的(合法)在德居留时间还能按1/2计入,即在德居留不一定是要连续的:
Nach einer Unterbrechung des Aufenthalts koennen fruehere Aufenthalte im Inland bis zur Haelfte der geforderten Aufenthaltsdauer angerechnet werden ( §8.1.2.2 StAR-VwV )
这两点对中国人都非常重要,
E签证情况
在持E签证转长期居留的问题上,还要求该外国人必须持有永久工作许可(Arbeitsberechtigung, §24 Abs.1 Nr.2 AuslG i.V.m. §286 Abs.1 SGB III),而许多中国学生是大学毕业后获得工作E签证的,在签证附言Auflage上往往被写上:只能在某公司或某大学工作。从而根据§284 Abs.4 SGB III无法得到永久工作许可,因此又反过来影响转长期居留,何况即使满足劳工条件,也要持有五年的E签证才能转。
而在入籍问题上,至少在条例上只要求持有E签证,而没对E签证和工作许可再作进一步要求,且只要求以往的居留是合法的(rechtsmaessig,学生签证是合法签证)。即至少在文字上,入籍甚至比转长期居留还容易,德国法律执行上的混乱由此可见一斑。
B签证情况
许多中国留学生所持B签证正是根据§32AuslG所获得的B签证(其他个案获得的B签证是根据?0 AuslG)。但这里要当心,新条例的原文表述是:
Abweichend von Satz 1 genuegt eine Aufenthaltsbefugnis , wenn sie auf Grund gruppenbezogener Regelungen aus humanitaeren Gruenden auf Dauer nach §32 AuslG zugesagt worden ist ( " Altfallregelung " ) .
这里关键是持续auf Dauer概念。
在91年2月28日联邦议会第三次会议上专对全德学联提出的议会申诉案作出正式决议:联邦及各州内政部要通过特殊条例保障中国留学生的在德居留,直到他们非常明显地不受迫害或威胁才可考虑是否取消
Die Aufenthaltsbeendigung eines chin. Staatsangehoerigen soll nur dann in Betracht kommen , wenn eine moegliche Bedrohung des Lebens oder der Freiheit wegen seiner Zugehoerigkeit zu einer bestimmten sozialen Gruppe oder wegen seiner politischen Ueberzeugung eindeutisch ausgeschlossen werden kann (BT-Drs.12/133) .
在联邦议会的压力下(联邦议会做的任何决议都是法律),在91年6月各州内政部颁布了相应的特殊条例(Erlass。其中共有四组外国人,但没想到内政部就对"中国学生学者的一组中在最后加了一句话:如果中国发生了根本变化、以致回国毫无问题时,将取消这一条例内容:
Hinsichtlich der chin. Staatsangehoerigen wird eine Aufhebung der vorstehenden Regelung fuer den Fall vorbehalten , dass eine grundlegende Aenderung der Verhaeltnisse in China eintritt , die eine gefahrlose Rueckkehr ermoeglicht .
我当时只是感到怪怪的,难道另三组外国人如果本国发生了根本变化就不取消该条例、而偏偏要写在中国学生身上?后来想想可能德国政府对另三个国家(土耳其,阿富汗和黎巴嫩)的人权问题彻底丧失信心,看死也不会再有什么好转,所以不必再去附注什么了。但没想到在简易入籍问题上就遇到了麻烦:九零年颁布的新外国人法中加入了"宽松入籍,条件是在德"常住十五年。
严格说来,除学习签证(BW) 外,几乎所有居留都是"常住居留于是在施行上引起了一阵大乱。联邦政府(通过各州内政部)匆匆拟定了一个内部行政指令,说E签证和"auf Dauer zugesagt的B签证都属于"常住居留,于是许多入籍部门就硬说只有中国学生的特殊条例后加了个小尾巴,所以不算"auf Dauer zugesagt,从而不算"常住居留,被划在入籍范围之外。中国学生也没人去反驳,从而成了既成事实。
在这次的入籍问题上,联邦政府又将同样的话写入了新的国籍法行政条例,或许又是与现在仍持有B签证的中国学生过不去。但我个人认为,大家还是应当去尝试申请一番:
一、并不是所有的入藉部门都知道九一年的特殊条例及其中各类外国人之间的微妙区别。
二、加入这样一个Vorbehalt不能轻易就说这不是auf Dauer zugesagt,至少这是个值得争议的问题。
三、提出申请和反驳反正不用花钱,如果一定要上法庭时可以再作思考。
四、入藉部门有时也是看一下具体情况。如果你有稳定工作,德语又好,又是来德许多年,这些至少给人的第一感觉就比较好。
对已经从B签证转入长期居留的学生当然就毫无问题了。
入籍的特殊情况
与旧的入籍行政条例相似,在新的入籍条例中对几类特殊情况的外国人在入籍时间上作了较大宽松,而且在时间上比旧的入籍条例还要宽松。
1.与德国人结婚
在新国籍法中尽管提到了德国人妻子或丈夫的入籍问题,但没有对具体的年限作过定义。在旧条例中要求,如果该外国人已经来德五年、或已经结婚三年,则就可以入籍(§6.1.3 EinbuergRiLi)。在新条例中则相应宽松到:只要在德生活过三年、其中至少已经结婚了两年就可入籍(?.1.2.1 StAR-VwV)。如果居留中断过,则中断前的居留按照2/3计入。如果该外国人或他的德国丈夫(妻子)由于职业原因而在国外生活,则该外国人即使在德居住不满三年也可酌情入籍(§9.1.2.2 StAR-VwV)。所以在这点上与其他外国人的入籍时要死扣年限显然不太相符,新条例中解释说:尽管他们还不一定已经完全进入德国生活,但因为与德国人生活在一起,所以有保障以后他们会进入德国生活:
Die Einordnung des Einbuergerungsbewerbers in die deutschen Lebensverhaestnisse muss nicht abgeschlossen , sondern lediglich fuer die Zukunft gewaehrleistet sein ( §9. 1. 2 StAR-VwV) .
这点也很重要,因为有许多中国人自己已经入了德国国籍,即法律上就是德国人,则他的妻子或丈夫可能刚从中国来,或来了之后也是忙于打工等,如按照通常的入籍德语要求就较难,而根据这点就相对容易得多。这里要当心的是:通常入籍部门根本不问你是根据简易入籍、根据普通入籍、还是根据德国人家属来入籍,都对你有同样的德语要求。这时你就要在入籍时、尤其是在对方向你提出苟刻的语言要求时,你就要向入籍部门点明这一点,即在语言方面(参见本刊上期)只要求在口语上大致能听能说即可:
Der Einbuergerungsbewerber muss sich ohne nennenswerte Probleme im Alltagsleben in deutscher Sprache muendlich verstaendigen koennen ( §9. 1. 2. 1 StAR-VwV ).
对这类人的入籍,入籍部门原则上不准刁难,除非发生以下两个情况(?.0 StAR-VwV):
一、假结婚:zu einem anderen Zweck als dem der Fuehrung einer ehelichen Lebensgemeinschaft geschlossen wurde (Scheinehe),
二、尽管未离婚,但已婚姻破裂:nur formal besteht und eine eheliche Lebensgemeinschaft nicht oder nicht mehr gefuehrt wird (gescheiterte Ehe).
2.德国家庭的外国籍小孩
如果一个不满十六周岁的外国籍小孩生活在一个德国家庭,即他与一个抚养他的德国籍人生活在一起,
Es lebt im Inland mit einem deutschen Staatsangehoerigen, der fuer das Kind sorgeberechtigt ist, in einer familiaeren Gemeinschaft ( §8 .1.3.6 StAR-VwV),
则该小孩只要在德语口语上大致没问题、且在德生活了三年以上,就可以入籍。如果该小孩在入籍时还不满六周岁,则只要在德生活了相当他年龄的一半时间,就可以入籍。
这方面可能涉及到的中国人有:
一、夫妻来德,而小孩留在国内由其父母抚养,或
二、夫妻一方入籍时由于种种原因而没将小孩一起入籍,
则根据这一条,他的小孩就可以很快入籍。
3.政治庇护者
对申请政治庇护被批准者,无论是根据宪法16条(Asylberechtigter,俗称"大避难,持长期居留)还是根据外国人法51条(politischer Verfolgter,俗称"小避难,持B签证),以及对无国籍者(Staatenlose),在旧条例中,只要他们总的在德生活了七年就可以入籍 (§6.4.1,6.4.3 EinbuergRiLi)。而在新条例中,则只要他们在德生活了六年就可以入籍(§8.1.3.1 StAR-VwV)。
证明他们是否属于这两类人,只要看他们的证件是否是Reiseausweis fuer Fluechtlinge或Reiseausweis fuer Staatenlose。
对"小避难者的难点主要是在德居留的时间计算上,因为他们在当时申请庇护的时候是持有
Aufenthaltsgestattung。这个居留等级是否是合法居留(rechtmaessig),我认为当然是合法的,因为它是根据德国法律 (§55 Abs.1 AsylVfG)发放的,即所有根据德国法律所做的事都是合法的。但在政治庇护法中却提到:如果德国其它的法律条文上要考虑某外国人的在德居留年限的话,则对持有这种居留的人,除非他以后的"大避难被批准,否则在持有这种居留形式的时间不能计入:
Soweit der Erwerb oder die Ausuebung eines Rechts oder eine Verguenstigung von der Dauer des Aufenthalts im Bundesgebiet abhaengig ist, wird die Zeit eines Aufenthalts nach Absatz 1 nur angerechnet, wenn der Auslaender unanfechtbar anerkabbt worden ist ( §55 Abs. 3 AsylVfG ) .
在新条例中,只提到E签证,B签证,BW签证和以后被批准为"大避难的Aufenthaltsgestattung(GS)才算"合法居留 (§85.1.1 StAR-VwV)。言下之意,对以后未被批准为"大避难、而只被批准为"小避难的GS居留则看作是"非法居留了。这点是值得争议的,但这还只是涉及到在申请庇护期间。有些入籍部门非常恶劣,欺你不知道法律,说你的"合法居留中断(而你的"居留并没中断),于是将你的情况套到居留中断的情况(见上),即将你这以前的居留时间按照一半的时间算。而对许多学生更为重要的恰恰是这之前的时间。在这种情况下你就一定要据理力争。
4.学习时间
甚至有的入籍部门将你的学习时间都不算,说那不是常住居留。那就更是刁难。几年前就有一位朋友申请入籍时就因此被拒绝,我即刻为他起草了一份"反驳函Widerspruch,表示:在入籍问题上之所以要设立"在德居留时间一条,其立法的本意(Sinn)就是要求入籍者已经在德生活了相当的时间,从而在相当程度上进入了德国的生活环境:
Weitere Voraussetzung der Einbuergerung ist die Einordnung in die deutsche Lebensverhaestnisse; sie setzt in der Regel ein langfristiges Einleben in die deutsche Umwelt voraus. Deswegen ist fuer die Einbuergerung ein langjaehriger Inlandsaufenthalt erforderlich ( §3. 2. 1 EinbuergRiLi ) .
所以不要把法律条文翻来覆去,最后把立法的原意都给翻没了。大学是德国的文化中心,能直接在德国大学学习,是最大的进入"德国的生活环境。最后该部门还是同意将他以前的学习时间计入。
5.符合特别公众利益
对符合特别公众利益的情况,还可大大缩短入籍所需要的在德居留时间,只要三年就够了,尤其是在科学、研究、经济、艺术、文化、新闻、体育等领域。对那些由于职业原因而在国外公司或研究所工作的人情况也一样。
Ein besonderes Oeffentliches Intresse an der Einbuergerung kann vorliegen, wenn der Einbuergerungsbewerber durch die Einbuergerung fuer eine Taetigkeit im deutschen Intresse, insbesondere im Bereich der Wissenschaft, Forschung, Wirtschft, Kunst, Kultur, Medien, des Sports oder des Oeffentlichen Dienstes gewonnen oder erhalten werden soll ( §8. 1. 3. 5 StAR-VwV).
例如对于运动员的情况,该运动员已经来德三年,并具体在德国的某个国家队(Nationalmannschaft)里参加比赛,且在国际体坛上也已受人关注。这些人的专业情况当然要有相应的专业协会作证实。
要批准这类具有特殊公众利益的外国人入籍,要得到州或联邦最高主管部门的批准。对运动员,要得到联邦内政部的同意。如这些人经常在国外,则要听取德国外交部的意见。
结束语
其实,立法者还是非常理性的,整个法律和条例基本都比较逻辑,如果再了解一些德国各党派的外国人政策和提出这些政策的历史和现实考虑,通过这些法律和条例的措辞,就能非常清晰地看到联邦议会和联邦政府为了"挽救德国的用心良苦。另一方面当然也不能让那些靠拿社会救济生活的外国人呆在德国。入藉部门的官员们就是出于妒嫉,欺负外国人不懂德国法律,设出种种障碍,即使阻碍不成,也得让你知道:你是付出一番苦斗才换来的德国国籍,这是对你的恩赐,要珍惜。
我願意把美麗與健康帶給你。
Mary KayKathy´s shop
爱,并非没有争执,而是每次争执过后,爱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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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学习了 很好的材料 谢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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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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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想不好到底要不要入籍 因为一直希望以后有机会回中国一段时间。入籍之后回国就麻烦多了,不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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