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 - 政治权利概论》(法国)让·雅克·卢梭 .大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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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契约论 - 政治权利概论》 ※
※ 原著:(法国)让·雅克·卢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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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翻译: 其林 ※
※ (译者保留译文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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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第一册第五章
根本的还是第一约法
就算我们承认强权的存在,接受我前所拒绝了的所有种
种,专制政府的辩护士还是好不到哪去。治理社会和压榨奴
隶还是两个概念。如果个体还要臣服于某个个人,他们之间
的关系就是奴隶和主人,而不是人民和统治者的关系。由此
产生的是一群聚集的人,而不是人的结合体,公益和政体也
就子虚乌有了。即便这个强人征服奴化了半个世界,他也只
是一个单一的个体,他的利益也是与民无涉的私利。他的死
亡也就是他的帝国的末日,因为这样的帝国是没有凝聚力的
个体的乌合之众而不是有机的结合体,就象火后的橡树一样
化成了飞灰。
葛罗休斯说,人民可以为自己找到一个君主。按葛罗休
斯的意思,人民在寻找君主之前就已是人民了。这一状况本
身就是文明的行为而包含了整体上的协约。因此,在分析人
民寻找君主之行为前,还是要先分析一下个人相约为人民的
约法三章。它既然在君主之先,它才是社会产生的真正基础。
假如表决不是全体无异议通过,那为什么少数人要服从
多数人的选择?为什么百来号需要主子的人可以代表十几个
不要主子的人来表决?如果在此前还从无任何约法三章,这
种接受多数人选择的表决方法至少应在一个场合曾经通过了
全体无异议的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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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契约论 - 政治权利概论》 ※
※ 原著:(法国)让·雅克·卢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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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翻译: 其林 ※
※ (译者保留译文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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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第一册第六章
社会公约
我认为在人类发展的某一时期,自然国度中个人之生存
不再能由单一个体无力而藐小的力量来维持,原来的自然国
度也就不能存在下去了,现状如不改变,人类就要消亡。
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只有他们团结起来,才是他们保
存自己的唯一方式:结成一体,用力量的总和来攻艰克难,
群策群力。
如此集体力量只能由一群人的合作来实现。但既然每个
人的力量和自由是其谋生的主要手段,个人如何能够善用此
一集体力量,而不伤及自己和自己的利益?这一问题可以这
样表达:“设计一种人类的集合体,以用集体力量来保障每
一个加盟的个体和他的财产。在这一集体中,个体虽然和整
体联系在一起,但依然自由如初,只听从自己的意志。”这
就是社会契约要解决的根本问题。
社会契约的本质决定了上述各项要件不能有一丝更动,
否则社会契约就会失去效用,即便这些条件不曾被正式宣布,
它也必须是每一时每一地普遍地得到接受。否则,每个个人
都失去或放弃了他的契约自由,而重新得回他所原有的天然
的权利和自由。
这些要件,正确的理解之下,都归于一条,就是每个加
盟成员都把自己的权利奉献给整个社会。首先,只有当个人
把自己整个地投入,每一个人的条件才能平等,他人的负担
也就是自己的负担,而为他人增加负荷,对任何人都不再有
利。
进一步,此等奉献既然毫无保留,这样的集体就是最完
美的,每一个成员都不会过分地要求:只要有一个人还保有
他的某一权利,他就迟早会在某一事例上开始特立独行,在
个人和社会等事物上不受任何权威的约束。当最后所有人都
开始拿回了他的权利凡事都凭自己的判断,人们就回复到了
自然国度,社会必然地变得如非解体,就成暴政。
最后,每个个体无保留地投身于社会整体,等于个体毫
无奉献。每个个体对其他加盟个体的权利都是一样的,因此,
他所付出的,为他投身于社会的回馈所弥补,加上更强的保
全自身的能力。
如果,我们撇开社会公约中所有不重要的东西不谈,我
们会发现它成为如下的公式:“在一般意志的最高权威下我
们每个人都把自己和自己的能力奉献出来,在这一集体中,
我们把每个加盟者都接受为不可分割的整体的一部分。”
协约的结果立刻就产生了加盟的集合体,而代替了参与
协约的每个单独的个体,它包含了参加表决的所有个体成员。
此一统一独立的实体拥有集体的自我、和自己的生命与意志。
这种由其他个体加盟而成的法人实体,我们叫它城市(ci
ty)【原注1】,现在的称呼是共和国或政体。在被动的
状态,它称为“国家(state)”;在主动的状态,它
称为“主权者(sovereign)”;在和其他同类实
体相比较时,它又称为“政权(power)”;它的成员
从集体的角度称自己为“人民(people)”;从分享
主权者权威的个人的角度,称自己为“公民(citize
n)”;从服从国家法律的角度,可以称自己为“臣民(s
ubject)”。这些词往往被不加区分地混用;只要知
道在使用它们时的确切含义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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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注1】这个词的真正含义在现代已完全失去了;大多数
人民认为一个城就是一个city,市民就是公民。他们却
不知道房屋构成了城,而公民形成了city。很早以前,
卡色基人同样的错误使他们所失甚重。我还从不曾读到过哪
个王国的臣民有着公民的头衔,就是远古的玛西东人和今天
的英国人都不例外,虽然他们相对别人有较多的自由。法国
人自己处处使用公民的称谓,因为,如其字典上的写法,他
们不懂它的含义;否则他们是有窜改文意的罪嫌的;对他们,
公民是表达一种美德而不是权利。当包丁(Bodin)讨
论公民和市民时,他犯了同样的大错,把一个阶级说成了另
一个阶级。阿尔兰勃特先生避免了这些错误,在他有关日内
瓦的文章中,他清楚地区分了四个等级(如果算外国人,五
个等级)存在在城里,而只有其中两个等级构成了共和国。
由我认知所限,没有其他的法国作家懂得公民一词的真正含
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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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契约论 - 政治权利概论》 ※
※ 原著:(法国)让·雅克·卢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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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翻译: 其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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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第一册第七章
主权者
在此一方式下,集体的协约包含了公私双方的相互责任,
不妨说,每个人是和他自己约法三章,有着双重义务:作为
主权者一员对其他个人的义务,和作为国家一员对主权者的
义务。在此,那种认为一个自主的个人不能真正地去和自己
达成任何约定以限制自己的行为的法律常识并不适用,对自
己的义务和对自己作为一部分的整体的义务之间,还有很大
的差别。
还要指出的是,虽然考虑到每个人的双重义务,公众决
定可以要求每个臣民服从主权者,但是他们不能为主权者强
加任何义务。政体的本质决定了在它之上不能再有任何法律
的束缚。既然它只能作为单一的个体考虑,此种情形类似于
自主的个人不能和自己达成任何约定以限制自己的情形。可
见,不会也不可能有任何一种基本法来约束作为整体的人民-
就是社会契约也不例外。这并不是说政体不能对其他事物有
所义务,只要它不破坏社会契约;对外,政体只是一个不可
分割的个体而已。
既然政体或主权者的形成借于社会契约的认可,因此,
它永远不可能约束自己,就算对外界来说,去做任何破坏或
违背原有约法的行为,比如放弃自己的一部分,或把自己置
于外族主权之下。破坏了主权者赖以存在的社会契约,也就
消灭了主权者,而如此不复存在的主权者当然已做不了任何
事情了。
一旦群众结成了一体,对其成员的任何侵犯也必然地构
成了对整体的侵犯;当然,对整体的侵犯就更是对成员的损
害了。责任和利益因此同等地使得协约的双方彼此互助,而
同一个人在其双重义务下也必须尽力把他应得的利益结合起
来。
主权者,既然由其成员构成,它不可能去违背它的成员
的任何利益;因此,主权权力不必对它的臣民作出任何承诺,
因为它不可能伤害它的所有成员,我们以后会看到,它不能
特定地对任何一员加一指伤害。只要主权者能存在,主权者
就永远是它应有的模样。
但是,社会契约中的臣民之于主权者的关系就不同了。
此间共同的利益,不足以让他们自发地履行其义务,除非主
权者制定一些保障其臣民忠实的方案。
但凡个体,都有自己的个人意志,有时这种意志和其作
为公民应有的一般意志也会不同以至于抵触。他的私利可以
完全不同于共同利益;他绝对天然的独立性可能使他认为自
己的奉公是一种慈善的贡献,没有它别人并不受什么伤害,
而有它不过是自己的负担,如此把国家成员认为是虚构而非
实在的个人,希望享有公民的权利,而不履行臣民的义务,
对每个个体都有着莫大的诱惑。这种不公一旦流行只会为整
个政体带来了毁灭。
为了社会公约不流于空洞的形式,它总是带有一些默契
的条规来保障它的有效性:不遵从一般意志的个体,必须被
强制服从全体的利益,也就是说,强制他自由罢了,这正是
每个公民奉献于国家的条件,这也保障他使他脱离个人的依
赖。这一条件是政治机器得以运行的重要依据,使得公民义
务成为合理,否则,此等义务必然是荒唐暴虐,易于滥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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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契约论 - 政治权利概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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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第一册第八章
公民国家
从自由人国度过渡到公民国家,人本身也产生了明显的
变化,表现在行为中正义代替了直觉,道德因此而产生了。
只有在这个时候,责任的声音代替了行为的冲动、权利代替
了贪欲,人,此前仅仅考虑个人私利,他必须开始思考行为
的因果,开始不得不按照崭新的原则行事。在这个国度中,
虽然他失去了自然赋予的一些权利,他收到的回馈远超出了
他的付出:他的潜能得以开发,他的思维得以扩展,他的感
情变的高尚,他的灵魂也得到升华。只要这一新生的环境不
受到破坏使他生活更加困苦,人必然会接受这一公民社会而
永远走出他的自然国度,从此他成为智慧的人,而不再是愚
昧的动物。
让我们把这一过程说得更加明白一点:在社会契约中,
人失去的是他的天赋自由和对一切予取予夺的没有限制的权
利,人获得的是公民的自由和对私有财产的所有权。为了完
整的描述而不是顾此失彼,我们必须清楚地区分自然人的自
由和公民的自由,前者仅仅受限于个人的体力,后者受限于
一般意志;我们还要分清占有和所有权的差别,前者只是暴
力的结果或先占权,后者是公众的法律认可。
我们可以再加入一点,人从公民社会中还获得了道德的
自由,从此人成为自己真正的主人;因为纯粹贪欲的冲动只
会使人成为一种奴隶,而我们对自己制定的法律的服从才是
真正的自由。至此我已经说了太多,自由一词的哲学含义并
非这里的论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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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第一册第九章
财产所有
在公民社会形成的时候,每个社区成员都把自己和其所
有交给了社会。这一过程并不因为财产转手而改变财产的性
质;他们并不是变成主权者的财产。就像国家力量远远大于
个体的力量,事实上公共财产也比个人财产更加强大,虽然
至少在考虑到外国人时不是更加合法。国家对于它的成员,
通过社会契约有着对个人财产权的完全控制,从而在国家内
部形成公民权利的基础。对于国家之间,产权仍然依照先占
先有的原则,这和独立个体的先占权是对等的。
先占先有的原则,虽然比强权占有更加真实,但是除非
私有财产权的建立,这种占有并不构成真正的权利。每个人
都拥有对他所必须的东西予取予夺的天然权利,但是只有法
律的承认才能使他真正地成为财产的排他的拥有者。作为这
一过程的受惠者,他的产权也就有了局限,而不能再对公共
财产有所侵犯。因此,在自然国度中脆弱的先占权,在公民
国家得到完全的尊重。这种对私有财产的尊重,与其说是对
他人财产的尊重,不如说是对不属于我们的财产的尊重。
一般地说,对土地的先占先有的授权,下列条件是必须
的。首先,土地从未被任何人居住;第二,土地的占有必须
是为了他的生存;第三,土地的占有不能是空洞的仪式,只
能是通过劳动开垦,在没有司法授权的条件下,开垦是土地
的拥有能够为人尊重的唯一标志。
先占先有权让步于需要和开垦,我们是否走到了极限?
是否可能让这样的权利不受任何限制?是不是一个人只要踏
上了这片土地,就可以宣告拥有这公共领地?如果他有本事
驱逐他人而短期占领了土地,是否他有权让他人永远不再回
来?当一个人或人民强占了大片领土,不让他人涉足,难道
这不是应该惩罚的罪恶吗?因为他(们)剥夺了自然给予的
大家都有份的居住和食物资源。当巴布亚【译注1】站在海
岸上以卡斯提王室的名义宣告拥有太平洋和整个南美洲时,
难道他就真的凭此剥夺了居民的所有而让世界其他君王止步
了嘛?如果是这样,这样的仪式可以无限地不必要地不断重
复下去,天主教的君主翻翻书本就可以立刻拥有了这个世界,
然后再从他的大帝国中把已有王国的土地一一减去。
很容易理解个人拥有的土地是如何结合而成为公共疆土
的,也容易理解从臣民延伸到其占有的土地的主权者权利如
何开始生效。这使所有人都更加依赖国家,他们的财产就是
他们忠诚的保证。古代的君主国显然并不明白这一点:他们
号称自己为波斯人王、塞斯安人王、玛西东人王,好象他们
只是人的统治者而非某片国土的主人。现代君主国聪明了,
号称自己是法国国王、西班牙国王、英国国王、等等。占有
了土地,他们也就能够支配其上的居民了。
有趣的是,当个人把他的财产贡献给社会时,后者没有
剥夺其财产,相反赋予他合法的所有权,从而把强取豪夺转
变成了真正的权利,把占有权转变成了所有权。这样,他被
看作是公产的监护者,他的权利也为其他国人所尊重,面对
外国力量,他受到国人一致的保护。因此,这种财产的转移,
不仅对公众有利,而且更对个人有利,也就是说,个人拿回
了他所奉献的一切。这种矛盾的似非而是(paradox
),在我们以后陈述主权者和所有者对同一财产的权利时,
会有更明白地解答。
还有一种可能是社会形成时个人并没有任何财产,在他
们占有足以维生的大片土地后,或者一起公用,或者将之分
割,其分割大小或者是平均,或依主权者的要求。不论这一
分配如何进行,个人对土地的权利要永远从属于社会对土地
的权利,否则社会的纽带和主权的实施就不会有力量和权威。
在结束这一册之前,我应指出整个社会系统应该赖以生
存的基础:基本的社会公约并没有破坏自然的平等,只是把
人之间天生的体力上的不平等,用道德上和法律上的平等取
而代之;从此,在体力智力上不平等的个人,开始在社会规
范和法律权利上拥有完全的平等。【原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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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注1】然而,在腐败政府的统治下,这种平等是表面的
和骗人的;它成为被用来维护现实中贫富不均的工具。事实
上,法律总是对富人有利,而对穷人有害。从此可以得到一
个结论,公民社会只有在公民普遍富裕没有过份的两级分化
的条件下才会对人有利。
【译注1】Vasco Nunez de Balboa
(1475-1517)西班牙探险家殖民者,发现太平洋
和南美洲,并以西班牙的名义宣布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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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著:(法国)让·雅克·卢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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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 第一册
--完--
[ 本帖最后由 toothy 于 2007-1-9 21:13 编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