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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韩山师范学院的王文科教授在伦理法学研讨会上提出,在《刑法》上制定见死不救罪,实行分类处罚。多数重庆市民表示支持。但有专家认为对于非职责的纯道德义务的救助来说,如果以法律手段来强制实行的话,可能会适得其反。: T, u1 \& W' g; B* G, q3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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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道德的谴责不足以制止屡屡发生的见死不救行为时,是否可以制定“见死不救罪”以实行法律拯救?昨日(23日)在西南政法大学举行的第六次全国应用伦理法学研讨会上,来自广东韩山师范学院的王文科教授提出建议,在《刑法》上制定见死不救罪,实行分类处罚。2 F4 w# L2 c6 M3 {
& I L6 g2 P. Z人在德国 社区 国外有相关法律csuchen.de. z, x" {+ Z) b* P5 W
8 j' C4 J$ J0 M* G 王文科教授提出,近年来频频见诸报端的见死不救行为已经引起了人们的关注。所谓见死不救,是指眼见他人陷入险境,自己有责任救助或有能力救助而袖手旁观的行为,它通常被看作是社会的道德恶行而受到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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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 C+ z+ S9 y/ ? 王教授称,虽然我国目前并没有如此立法,但法国等国家已经有类似法律。9 K. K/ p: y: b, \. U+ D+ F
6 [6 o" \7 Q8 f8 T5 r 众专家意见不一人在德国 社区) y/ x% e5 C: d O& f+ e; S, x
6 c' _9 m- D2 \* p( l 王文科教授认为,见死不救也应该分不同的情况,有的见死不救是不应该受到处罚的,比如面对一个落水者,即便是身有救助责任的警察,如果不会游泳,也只能要求他想别的办法间接救助。但如果有能力救助,而且不会承担什么风险而不救就可进行相应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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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9 O+ W M9 t7 ], C+ ]& I, d! w( ~ 此观点在与会专家中引起广泛的关注,赞同、反对意见皆有。其中一名专家表示,法律归法律,道德归道德。对于非职责的纯道德义务的救助来说,如果以法律手段来强制实行的话,可能会适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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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 M! t' C" \! V: N1 \. D 多数市民表示支持" X+ F. e( A2 F- D
$ c _# N6 R; z5 l. F' { 在会后记者对市民的采访中,大都表示支持的意见。“立法后可以改善社会风气,以后再看到偷抢行为时不站出来就可能违法了。”一市民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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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死不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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