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闻] 专家建议刑法制定见死不救罪 众市民表示支持

广东韩山师范学院的王文科教授在伦理法学研讨会上提出,在《刑法》上制定见死不救罪,实行分类处罚。多数重庆市民表示支持。但有专家认为对于非职责的纯道德义务的救助来说,如果以法律手段来强制实行的话,可能会适得其反。
) U% Z* r( k. v) T( g9 f人在德国 社区1 G/ M" t* u. H% r% @
  当道德的谴责不足以制止屡屡发生的见死不救行为时,是否可以制定“见死不救罪”以实行法律拯救?昨日(23日)在西南政法大学举行的第六次全国应用伦理法学研讨会上,来自广东韩山师范学院的王文科教授提出建议,在《刑法》上制定见死不救罪,实行分类处罚。
. ?9 ?+ P" p, ?) \* i
& |3 D4 y# M3 T* {9 Ocsuchen.de  国外有相关法律
1 C* \4 S3 x  B' I( ^. h$ r1 T人在德国 社区/ c1 V$ A3 m8 x' d# m5 n! F! d. D
  王文科教授提出,近年来频频见诸报端的见死不救行为已经引起了人们的关注。所谓见死不救,是指眼见他人陷入险境,自己有责任救助或有能力救助而袖手旁观的行为,它通常被看作是社会的道德恶行而受到谴责。) `$ o1 d) l) y1 A* K

2 ], q0 l3 X' ]' W4 s1 Y  王教授称,虽然我国目前并没有如此立法,但法国等国家已经有类似法律。
- [; a9 o! E  y  Z. B: M  T人在德国 社区- G/ Q. ?6 M) p7 j" v
  众专家意见不一
8 F* ]9 e/ @+ C, I% L; L4 Z( ?csuchen.de
2 V8 G7 ]" v- v+ [8 |+ K3 f1 |* {* x0 O  王文科教授认为,见死不救也应该分不同的情况,有的见死不救是不应该受到处罚的,比如面对一个落水者,即便是身有救助责任的警察,如果不会游泳,也只能要求他想别的办法间接救助。但如果有能力救助,而且不会承担什么风险而不救就可进行相应刑事处罚。
, E" _: I1 h4 r6 _, w人在德国 社区csuchen.de: F5 w2 C4 _( w) x9 F' k, r4 m
  此观点在与会专家中引起广泛的关注,赞同、反对意见皆有。其中一名专家表示,法律归法律,道德归道德。对于非职责的纯道德义务的救助来说,如果以法律手段来强制实行的话,可能会适得其反。
1 {. j3 N6 H0 T2 ?( G* g+ w
  n$ l! P* T. |2 @2 f# ]- K6 _4 g  多数市民表示支持- n+ Y+ R4 K3 Q" z! V
人在德国 社区, q, j  @+ h( @4 ~
  在会后记者对市民的采访中,大都表示支持的意见。“立法后可以改善社会风气,以后再看到偷抢行为时不站出来就可能违法了。”一市民说。

recht.jpg (105.66 KB)

见死不救罪

recht.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