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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5 2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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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仰自由宣言(一九六五年十二月七日)
论个人及团体在宗教事务上,应有社会及公民自由的权利。
1 现代的人们日益意识到人格的尊严 (一),要求在行动上不受驱策,祗受责任感的引导,而能享用自己的决断及负责的自由的人数也在增多。同样,他们要求以法律规定政权的范围,不得过份限制个人及团体的正当自由。在社会上,这种自由的需求,特别针对人的精神利益,尤其针对宗教信仰在社会上的自由执行。本梵蒂冈会议,慎重地注意人心的要求,探究教会的神圣传统及教义,从中提出与旧的常相符合的新成份,决意宣称这些要求是极符合真理与正义的。
本神圣公会议首先承认天主亲自指示了人类一条道路,藉此道路,事奉祂便能在基督内得救,并获得幸福。我们相信这个惟一的真宗教存在于至公而由宗徒传下来的教会内,主耶稣赋与这个教会传之于万民的责任,他向宗徒说:『你们去使万民成为门徒,因父及子及圣神之名给他们授洗,教训他们遵守我所吩咐你们的一切』(玛:廿八,19-20) 。人人都该追求真理,特别应该追求有关天主及其教会的事情,既寻获之后,则必须服膺而遵循之。
本神圣公会议也同样承认这些责任触及并约束人的良心,真理不能以其他方式使人接受,除非藉真理自身的力量,它温和而坚强地渗透人的心灵。既然人类在执行事奉天主责任上所要求的信仰自由,正是说在社会上必须不受强制,则无损于公教会的传统道理所坚持的,关于人类及社会对于真宗教及惟一的基督教会所有的道德责任。此外,本神圣公会议讨论的信仰自由,正欲发挥近代教宗论不可侵犯的人格权利,及社会法律秩序所发表的道理。
一、信仰自由的原则
信仰自由的对象及其基础
2 本梵蒂冈公会议声明人有信仰自由的权利。此种自由在乎人人不受强制,无论个人或团体,也无论任何人为的权力,都不能强迫任何人,在宗教信仰上,违反其良心行事,也不能阻挠任何人,在合理的范围内,或私自、或公开、或单独、或集体依照其良心行事。本公会议更进一步声明,信仰自由的权利,奠基于人格尊严的本身,从天主启示的圣言和人类的理智都可以知道 (二) 。这项人格对信仰自由的权利,在社会法律的制度中应予确认,并成为民法的条文。
人人因其各有人格,依其自有的尊严,既有理智与自由意志,所以应为人格负责,受其天性的驱使,负有道德责任去追求真理,尤其是有关宗教的真理。每人并且有责任依附已认识的真理,遵循真理的要求而处理其全部生活。人们除非享有心理自由,及不受外来的强制,便不能在适合其天性的方式下,完成这一责任。信仰自由的权利不是奠基于人的主观倾向,而是奠基于人的固有天性。所以那些对于追求真理,及依附真理不尽责任的人们,也仍保有不受强制的权利,祗要不妨害真正的公共秩序,则不能阻止他们自由权的行使。
信仰自由及人对于天主的关系
3 如能熟思人类生活的至上标准即是天主的法律:永恒的、客观的、普遍的法律,天主循此法律,以祂智慧及慈受的计划,处理、指导,统治普世及人类社会的方向,则上述各端将更明显。天主赐人参与祂的这一法律,使人在祂上智温和的安排下,能逐渐认识永恒不变的真理。所以在宗教事务上,人人都有追求真理的义务与权利,使能利用适当的方法,明智地为自己形成良心的正确而真实的判断。
追求真理,应用适合人格尊严,及其合群天性特有的方式,即自由探究,借助于教导或讲授,传播与交谈,把已获得或自以为已获得的真理彼此陈述,藉以在追求真理上互相辅助;既获得真理之后,则当以个人的同意坚决服膺之。
人是通过自己的良心而领会、认识天主法律的指示;人必须在一切的活动上忠实地随从良心,俾能达到自己的归宿-天主。所以不应强令人违反良心行事,也不应阻止人依照良心行事,尤其在宗教事务上是如此。因为宗教的实践,由于其本来的性质,全在乎内在的、自愿的、自由的行动,人这样才能使自己直接归向天主:这样的行为不是由纯属人的权力所能命令或禁止的(三)。人的合群天性,要求人藉外在形式表达内在的信仰行为,在宗教信仰上与他人相通,并以团体方式宣示自己的宗教。
如果在不妨害正义的公共秩序下,不许人自由实践宗教的集体行动,这是侮辱人格及天主为人所定的秩序。
此外,人们私自或公然,出于心灵的决断,使自己归向天主的宗教行为,本质上,即超越暂世事物的秩序。因此,以谋求现世公益为宗旨的政权,应该承认人民的宗教生活而予以鼓励,如妄加指挥或阻挠,这便是越俎代庖。
宗教社团的自由
4 在宗教事务上的自由或不受强制,是每个人的天赋,在他们集体行动时,也当予以认可。因为宗教团体是人的合群天性及宗教本身的性质所要求的。
这些宗教团体,祗要不妨害公共秩序的合理需求,即享有不受干与的权利,以便遵照自己的章程自行管理,以公共敬礼崇奉至高的神明,辅助成员实践宗教生活,以教导支持他们,并得设立机构,使成员彼此互助,依照宗教的原则指导其生活。宗教团体同样有其权利,对选择、培育、任命、调遣其自己的教士,以及与居留世界各地的宗教首长及宗教团体互相交往,对设立宗教建筑,以及购置适当的产业及其使用等,均不受法律或政权行政设施的干扰。
宗教团体亦有权利,在以口头或文字,公开传授及宣扬其信仰时,不受阻挠。但在传播宗教信仰及推行宗教生活时,切忌带有强制,或卑鄙及不很正当的游说意味的行为,尤其对于无知或贫穷者,更应戒避。这种作风应视为对自己权利的滥用,并对他人权利的损害。
此外,宗教团体在整顿社会及激发人类的活动上,自由表现其教义的特殊功能,不受阻挠,也是属于信仰自由的范围。最后,人们由于宗教信念的推动,可以自由集会或设立教育、文化、慈善、社会等机构,其权利是奠基于人类的合群天性及宗教固有的性质。
家庭的信仰自由
5 每一家庭,因为是享有自己的原始权利的团体,自然有权,在父母督导下,安排其家庭的宗教生活。父母有权利,依照各自宗教信念,决定其子女应受的宗教教育。所以政府应承认父母享有权利,得以真正自由选择学校或其他教育方式,不能为了这一选择的自由,直接或间接加于他们不公平的负担。此外,强令子女就读于不合父母宗教信的学校,或者令接受完全排除宗教训练的统一教育,这便是侵害父母的权利。
维护信仰自由
6 既然社会公益,是社会生活条件的总和,人们藉这些条件能更充实,更便利地获致他们自身的完善,最主要的即在于保卫人格的义务与权利 (四),则无论公民或社团,无论政府或教会以及其他宗教团体,为了他们对公益的义务,各应以自己固有的方式,关心其信仰自由的权利。
保卫及提倡人类之不可侵犯的权利,是各个国家的基本任务 (五) 。所以政府应以公正的法律,及其他适宜的方法,有效地负起责任,保卫全体人民的信仰自由,并提供鼓励宗教生活的有利条件,使人民真正能够行使其信仰自由的权利,满全其宗教的义务,使社会本身,也能享受由人对天主及其圣意之忠诚而来的正义与和平的利益。
如果为了人民的特殊环境,在国家的法律制度上,对某一宗教团体予以国家的特别承认,则必须同时对其他一切公民及宗教团体,承认并尊重其在宗教事务上的自由权利。
最后,政府必须注意,勿使与社会公益有关的国民之法律平等,为了宗教的理由,受到或明或暗的损害,也不得在彼此之间有所歧视。
因此,政府不得以威胁恐吓或其他方法,强迫国民信奉或放弃任何宗教,或阻止进入或脱离一个宗教。凡用武力在整个人类,或某一地区,或某一团体,消灭或禁止宗教时,更是违反天主的旨意及个人与人类大家庭的神圣权利。
信仰自由的界限
7 信仰自由的权利既行使于人类社会,则其运用应受某些规则的节制。
在享用任何自由时,都应遵守个人及社会责任的道德原则:就是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每个人和每个社会团体都受道德律的约束,应注意别人的权利,以及自己对别人,和对大众公益的义务。对待任何人都应遵循正义与人情而行事。
此外,因为社会有权利保卫自己,以抵抗假藉信仰自由所能发生的偏差,则主要地应由政府提供这种保障。但这不应出于臆断或不公平地偏袒一方,却应依照合乎客观道德秩序的法律规范;这是全体民众权利的有效保障,及其权利的和平谐调所要求的;也是对正当的公共安宁,就是在真正的正义之下,和谐共处的充份照顾所要求的,同时也是对公共道德应有的卫护所要求的。这一切构成了公益的基本因素,也就是公共秩序的真义。总之,在社会上对完整自由的通例应予保存,就是尽量给人自由,非在必要时,不得限制。
行使自由的训练
8 现代的人们受着种种的压制,个人的自由见解有被剥夺的危险。另一方面,不少的人似乎倾向于假借自由,拒绝服从,而藐视应有的顺命。是以本梵蒂冈公会议劝勉众人,尤其负有教育他人之责者,应努力教导遵守道德秩序,服从合法权力,而成为爱好纯正自由的人:就是要能凭自己的见解,以真理的光明判断事理,以负责的良知处理自己的活动,以及甘心将自己的工作与别人联合,努力达成一切真实正义的事。
所以信仰自由亦应帮助及督促人们,以更大的负责心在社会生活中,完成他们的义务。
二、在启示真光下的信仰自由
信仰自由的根源
9 本梵蒂冈会议,论人的信仰自由所宣布的,是以人格的尊严为其基础,人格尊严的要求,通过多世纪的经验,更深刻地为人的理智所体认。况且这项关于自由的道理,在天主的启示中也有其根源,因此基督徒更应圣善地保持这端道理。虽然天主的启示没有明显地肯定,在宗教事务上不受外来强制的权利,可是它却揭示了人格尊严的全部蕴含,显示基督对人在执行信从天主圣言的职责时,遵重其自由,并且教训我们,既为基督门徒,应在一切事上,认清并追随这样一位师傅的精神。这一切,都证实这一宣言论信仰自由的道理所根格的总则。尤其社会上的信仰自由与基督徒信德行为的自由是完全相符合的。
信德行为的自由
10 公教会主要道理中的一端,也是包含在天主圣言内的,并由教父们所常讲的 (七),就是人该自愿地以信从答覆天主,所以不能强迫任何不自愿的人去接受信德 (八) 。原来信德的行为,由于其本身的性质,该是自愿的,因为人受了救主基督的救赎,被耶稣基督召叫为天主的义子(九),却还不能向启示的天主皈依,除非圣父吸引他(十),而他也献给天主有理性的和自由的信德的服从。所以在宗教事务上,不应有任何从人方面而来的强迫,这是完全相合于信德的特性的。因此,信仰自由的原则颇有助于造成一个环境,在这环境中人们能无阻无碍地被邀接受基督的信仰,自主地皈依它,并在生活的各方面主动地承认它。
基督及宗徒们的态度
11 天主召唤人们以精神及真理事奉祂,因此人们是由良心感到责任,并非被迫而然的。因为天主注意到由自己创造的人格尊严,应由每人的判断来引导,并该享有自由。这在耶稣基督身上全然表现出来了,天主在基督身上尽善尽美地表扬了自己本身和自己的道路。因为基督,祂是我们的主,我们的师傅 (十一),祂是良善心谦的 (十二),祂曾耐心地吸引并召唤了门徒 (十三) 。祂固然以奇迹支持并证实祂的的宣讲,为能激发并坚定听众的信心,但却不是为对他施行强迫 (十四) 。祂固然谴责了听众的寡信,但把惩罚却留待天主审判的日子(十五) 。派遣宗徒去普世时向他们说:『信而受洗的必将得救,但不信的必被判罪』(谷:十,六16) 。祂知道了莠子杂生在麦苗之间,祂命令让二者一起生长,直到世界末日的收获(十六) 。祂不愿作一位以权力统治的政治性的默西亚(十七),却甘愿自称『人子』,祂来是『为服事人,并交出自己的性命,为大众作赎价』(谷:十,45) 。祂表现自己是天主的完善人(十八),『已压破的芦苇他不折断,将熄灭的灯心,他不吹灭』(玛:十二,20) 。承认国家的职权及其权利,命令给凯撒纳税,但也明白地教训人该保持天主的至高权利:『凯撒的,就应归还凯撒;天主的,就应归还天主』(玛:廿二,21) 。最后,在十字架上完成了救赎的工程,为人类赢得了救恩及真正的自由,也完成了祂的启示。祂为真理作证(十九),但不愿以强力加之于反对者。祂的神国不靠刀剑来争取(二十),而凭为真理作证及聆听真理而建立,并藉仁爱而扩展,基督因爱而高举在十字架上,吸引人们来皈依祂(二一) 。
宗徒们受了基督的教训和榜样的感化,追随了同样的道路。自教会的开始,基督的门徒既努力劝化人们悔改,承认基督为主,但不用强迫行为,也不用不合福音的手段,惟凭天主言语的德能(二二),他们毅然向众人宣布天主救世的计划,『祂愿意人人得救,并能认识真理』(弟前:二,4);同时祂们尊重软弱的人,虽然他们在错误中,祗向他们表明『我们每人都要向天主交代自己的账目』(罗:十四, 12)(二三),并应服从自己的良心。如同基督一样,宗徒们常留心为天主的真理作证,敢于在民众及长官前『大胆地宣讲天主的真道』(宗:四,31)(二四) 。他们以坚定的信德,坚持福音本身即是天主的能力,为使信者获得救恩(二五) 。所以他们拋弃一切『血肉的武器』(二六),效法基督良善谦虚的榜样,宣讲天主的圣言,完全依赖天主圣言的德能,以消灭相反天主的势力(二七),及引导人们信仰和服从基督(二八) 。宗徒们如他们的师傅一样,也承认合法的政权:保禄宗徒说:『没有权柄不是从天主来的』,并命令『每人要服事上级有权柄的人……谁反抗权位,就是反抗天主的规定』(罗:十三,1-2 ) (二九) 。但他们却不怕反对那违反天主圣意的政权:『必须听天主的命,胜过听人的命』(宗:五,29) (三十) 。无数殉道者及信徒,于各世纪,在各地区都追随了这条道路。
教会追随基督及宗徒芳踪
12 教会承认并提倡信仰自由的原则,与人格尊严及天主的启示相符合,正是教会忠于福音真理,追随基督和宗徒们的道路。教会历代都曾保护并传授由基督导师及宗徒们所领受的道理。虽然在天主子民的生活中,为了人生旅程的历史变迁,有时曾经有过不甚符合福音精神的作风,甚或与之相背,但教会始终坚持不得强迫任何人接受信仰。福音的酵素久已影响人心,并曾甚有助益,使人随时代的演进,更广泛地认清了人格的尊严,并使人更成熟地深信,在宗教事务上,应保持人格尊严,在社会上,不受任何人为的强制。
教会的自由
13 有关教会的利益,甚至有关国家的利益,随时随地应予以保卫,使之不受任何损害者,其中最重要的当然是,教会应尽量享有关于救人所必需的行动自由(三一) 。此一自由是神圣的,是天主惟一圣子赋予以自己宝血所建立的教会的。这是教会本身应有的自由,谁若反对它,便是反对天主的意旨。教会的自由,在教会与政府及整个国家体制的关系上,是一条基本原则。
在人类社会上,和在所有政府前,教会以主基督所建立的神权资格为自己要求自由,她受命于天主,负有去普世给人类宣讲福音的任务 (三二) 。同样,教会也以人民社团的资格为自己要求自由,因为人民享有在国家中依照基督信仰的规则而生活的权利 (三三) 。如果信仰自由的原则,但有明文公布及法律规定,而且也实实在在地付诸实行,那么,教会便有权利和事实的稳固地位,即是为执行神圣任务所必需的自主,此一自主权也是教会当局所迫切力争的 (三四) 。同时,信徒们一如其他的人们,享有公民权利,不阻止他们按照自己的良心度生活。所以,教会的自由和信仰自由互相谐和,而这信仰自由正是属于所有的个人与团体的权利,并应受法律制度的保障。
教会的职责
14 天主教为遵从天主的命令:『训诲万民』(玛:廿八,19),自应尽最大努力『使主的言语顺利展开,并得到光荣』(得后:三,1) 。
所以教会劝导众教友首先『要为所有的人恳求、祈祷、转求和谢恩……这在我们的救主天主面前是美好的,也是蒙悦纳的,因为祂愿意所有的人得救,并得以认识真理』(弟前:二,1-4 ) 。
教友为培养自己的良心,该谨慎注意教会的神圣而确定的道理(三五)。由于基督的意愿,教会是真理的导师,她的职责是宣扬并权威地教授真理─基督,同以自己的权威阐明并确证由人性本身流溢的伦理秩序之原则。此外,教友们应以明智对待那些在外边的人们,『以圣神,以无伪的爱情、以真理的言辞』(格后:六,6-7),坚毅不拔地(三六)以宗徒的勇力,甚至流血舍生,努力发扬生命的真光。
因为门徒对于基督师傅负有重大任务,自应逐日加深理解基督所传授的真理,以合于福音精神的方式,忠实地宜讲,勇敢地保卫这些真理。同时,基督的门徒受着基督圣爱的催促,应以仁爱、明智、耐心,对待那些徘徊于歧途或在信仰上无知的人们(三七)。所以要注意:关于宣扬基督-生命之言的职务、关于人格应有的权利、关于人被召自愿地接受和承认信仰时,天主因基督所赐圣宠的份量。
结论
15 现代的人们希望能私自或公然自由地信仰自己的宗教,这是事实。况且信仰自由在许多宪法上已宣布为公民的权利,在国际文件中也已郑重地加以承认了(三八)。
但有些政权,在宪法上虽承认宗教信仰的自由,而政府却在设法阻止人民的宗教信仰,并使宗教团体的生活陷于重重困难及危殆的境地。
神圣公会议对现代的那些好现象,加以欢欣称道,对于那些可悲事实,则予以沉痛的谴责,劝告教友并恳请全体人类,务须慎重考虑,特别在目前人类大家庭的现状下,信仰自由是多么需要。
事实上很明显,各民族日趋合一,不同信仰,不同宗教的人民,彼此间亦结成更密切的联系,最后,也增进了每人的责任感。所以为建立及巩固人类的和平交往与敦睦,必须在世界各地,使信仰自由获得法律有效的保障,亦必须尊重人在社会上,自由地度其宗教生活的至高义务和权利。
愿天主,众人的大父,赐人类的大家庭,在社会上谨守信仰自由的原则,藉基督的恩宠,和圣神的德能,导向崇高而永远的『天主子女的光荣自由』(罗:八,21)。
[ 本帖最后由 郭岛 于 2008-6-15 23:48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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