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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0 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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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控告《明镜》周刊及《沙粒原理》一文作者, B X+ @3 W; f3 k1 S
( c* O" ]% w) |2 Q/ ^! {& z% H各位在德同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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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一出版的《明镜》周刊没有对我们11月10日在汉堡抗议活动时递交的抗议信中的补救要求作出任何反应。鉴于此,我们计划于本周向《明镜》周刊及其所有需要负责的人员提出刑事控告和刑事处罚申请,同时申请附带的民事赔偿申请。我们将就以下刑事犯罪嫌疑提出控告:1)德国刑法典第185和186条的侮辱罪和诽谤罪,2)德国刑法典第166条的对他人宗教信仰和世界观进行辱骂罪,3)德国刑法典第130条煽动民众罪,4)德国刑法典第104条破坏外国国旗和国家象征标志罪。! ^, }7 L+ J.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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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律对于侮辱罪和诽谤罪的刑事追究以被害人在伤害发生之后三个月内(本案的最后刑事处罚申请期限为下周一11月26日)主动提出刑事处罚申请为前提,相应的各种赔偿,包括对物质和精神损害的经济赔偿,只有提出刑事处罚申请者才有资格在刑事诉讼程序结束、被控告方被判处刑罚后获得。所以,我们决定明日下午公布我们起草的刑事控告和刑事处罚申请以及附带民事赔偿申请书,作为控告方,先署名中国留德学者学生团体联合会、该协会主席何星个人作为留德华人中的企业职员、黄礼登个人作为在德中国留学生、周坚个人作为在德中国商人。但任何看了刑事控告和刑事处罚申请以及附带民事赔偿申请书,愿意参与此次刑事控告和以后的刑事诉讼的在德留学生、学者、商人,都可以给我们详细的个人住址,并在此申请书上签名,参与到此次控告和诉讼活动中来。/ h4 A1 T6 J1 ^( c' |, g# \6 l/ j2 s
7 ?* y, Q0 T1 l' K人在德国 社区如果不能在柏林参与签名者,也可以下载或拷贝我们的申请书,将控告和申请人改为其个人姓名、地址,签名后,最迟在本周六,通过DeutschePost(德国邮政是官方认可的邮递单位)挂号寄到申请书上给出的汉堡检察院地址即可,汉堡检察院应当会按照德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规定,将对同一案件提出的所有同类控告和申请归总为一个案件进行审理。请务必保留好挂号信的存根,作为及时提出刑事控告、有资格参与诉讼的书面证据。0 e, Z, O0 M- O: X, e# g
. R' Q( T/ S, W7 r$ }( {# H3 z在柏林的留学生和华侨们如要参与,我们将在11月23日周五12:00-17:00,在柏林工大食堂底楼等候愿意参与共同诉讼者签名。2 w9 I( X- c" |# t2 w/ W' w/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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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坚2007年11月20日于柏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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