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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歇尔•福柯:作者是什么?(中文翻译)
米歇尔•福柯:作者是什么?
逢真 译
在提出这个稍显奇怪的问题时,我意识到需要某种解释。直到今天,就其在话语中的一般作用和就其在我自己著作中的作用来看,“作者”仍然是个悬而未决的问题;就是说,这个问题允许我回到自己著作的某些方面,它们现在看来有些粗心和令人误解。就此而言,我想提出一种必不可少的批评和重新评价。
举例来说,在我的《事物的秩序》里,我的目的是分析作为话语层次的词语群组,它们处于熟悉的一本书、一部作品或一个作者的范畴之外。但我在照一般方式考虑“自然历史”、“财富分析”和“政治经济”时,我忽略了对作者及其作品作类似的分析;也许是由于这种疏忽,我才在这本书里以天真的、常常是粗糙的方式运用作者的名字。我提到了布封、古维尔、李嘉图[1]和其他一些人,但却没有意识到我使他们的名字模糊地发生作用。这证明我陷入一种尴尬的处境,因为我的疏忽帮助提出了两种相关的否定。
人们论证说,我未曾恰如其分地说明布封或他的作品,按照马克思思想的整体性我对马克思的论述也极不充分。[2]虽然这些否定明显地合乎道理,但它们忽视了我为自己设定的任务:我无意说明布封或马克思,也无意再现他们的陈述或蕴含的意义;坦率地讲,我是想确定构成他们作品中某些观念和理论关系的规则。此外,人们还说我创造了一些怪异的家族,因为我把一些纯属不同类型的人弄到了一起,如布封和利瑙斯[3],或者把古维尔的名字置于达尔文之后,不顾最明显的家族相似性和自然联系。这种反对看来也是不合适的,因为我从未试图建立一个关于杰出个人的系谱表,也不想构成一幅关于17、18世纪学者或博物学家的理智的达格尔式画像。事实上,我不想构成任何家族,不论是神圣的还是邪恶的。相反,我是想决定具体话语实践的作用条件——一项非常朴实的任务。
那么,在《事物的秩序》里为什么我要用作者的名字呢?为什么不完全避而不用或者少用?为什么不限定运用它们的方式?这些问题看来完全合乎道理,而且在不久即将出版的一本书里[4]我也力图测定它们的含义和后果。这些问题决定了我要努力安置综合性的话语单位,例如“自然史”或“政治经济”,并为界定、分析和描述这些单位确定方法和手段。然而,在思想、知识和文学历史里,或者在哲学和科学历史里,作为一种特殊的个人化的阶段,作者的问题要求一种更直接的回答。甚至现在,当我们研究一种观念史、一种文类史或一种哲学分支的历史时,对于作者及其作品的稳固和基本的作用,这些问题也表现为一种相对软弱和次要的地位。
为了这篇论文,我将不去对作为个人的作者和在这个语境里值得注意的许多问题作社会历史的分析:在我们这样一种文化里,作者如何被个人化;例如当我们开始研究真实性和属性时,我们赋予作者什么地位,包括作者在内的辅助体系是什么;或者何时英雄的故事让位于作者的传记;形成系统表达“人及其作品”的基本批评范畴的条件是什么。我想暂时使自己局限于作者和文本之间单一的关系,即文本明显指向这个在它之外并先于它的人物的方式。
贝克特指出了一个方向:“谁在说话有什么关系,某人说,谁在说话有什么关系。[5]在这样一种差异里,我们必须承认当代写作中基本的道德原则之一。它不仅因为表示我们说和写的方式的特征是道德的,而且还因为它是一种固有的规则,虽被不断采用但却从未被充分运用。作为一种原则,它支配着作为一种不断发展实践的写作,并轻视我们习惯上对完成产品的注意。为了便于说明,我们只需考虑它的两个重要主题:第一,我们今天的写作摆脱了“表现”的必然性;它只指自己,然而又不局限于内在性的限制。相反,我们在其外部展开中对它认识。这种颠倒使写作变成了符号的一种相互作用,它们更多地由能指本身的性质支配,而不是由表示的内容支配。此外,它包含一种行为,这种行为总是检验它的规定性的极限,侵越并颠倒某种它接受并运用的秩序。写作像某项运动那样展开,不可避免地超越它自己的规则,最后把规则抛开。因此,这种写作的本质基础不是与写作行为相关的崇高情感,也不是将某个主体嵌入语言。实际上,它主要关心的是创造一个开局。在开局之后,写作的主体便不断消失。
第二个主题甚至更熟悉:这就是写作与死亡之间的密切关系。这种关系颠倒了希腊叙事或史诗的古老概念,即它是用于保证某个英雄不朽的概念。英雄接受一种早死,因为他的生命通过死亡的奉献和赞美变成了永存;而叙事偿还了他对死亡的接受。在一种不同的意义上,阿拉伯故事,尤其是《一千零一夜》,把这种战胜死亡的策略作为它们的动因、它们的主题和借口。讲故事的人把他们的叙述继续到深夜,阻止死亡,推迟人人都陷入沉默的不可避免的时刻。施赫拉查德的故事拼命将凶杀转化;在所有那些夜晚,它努力从生存圈里排除死亡。作为防止死亡的这种说或写的叙事概念,已经被我们的文化改变。写作现在与奉献和奉献生命本身联系在一起;它故意取消在书中不需要再现的自我,因为它发生在作者的日常生活之中。凡是作品有责任创造不朽性的地方,作品就获得了杀死作者的权利,或者说变成了作者的谋杀者。福楼拜、普鲁斯特和卡夫卡是这种转变的明显实例。此外我们发现,这种写作与死亡之间的联系,还表现在作者个人特点的完全消失;作者在他自己和文本之间产生的矛盾和对抗,取消了他独特的个人性的标志。如果我们今天要了解作者,那就要通过他不在的独特和他与死亡的联系,而这就使他变成了他自己写作的受害者。虽然这一切在哲学里和在文学批评里都是熟悉的,但我不能肯定从这种消失或作者之死所产生的后果已经得到充分的探讨,或者这种事件的重要性已经得到正确的评价。具体地讲,我觉得必定取代作者所得到的特权地位的主题,只是用于抓住真正转变的可能性。对于这些,我想考察看上去特别重要的两点。
首先,关于一部作品的论点。一般认为,批评的任务不是重建作者与其作品之间的关系,也不是通过作者的作品重构他的思想和经验,进一步说,批评应该关注作品的结构,它的建构形式,通过研究它们了解它们固有的内部关系。然而,怀疑作品观念的语境怎么样呢?简言之,作品这个术语所表示的奇怪的单位是什么呢?如果一部作品不是由某个称作“作者”的人写的东西,那么什么是构成它的必需的东西?如果我们以这种方式提出问题,各个方面都会出现困难。如果个人不是作者,那么对他写的或说的那些东西,对他留在纸上或与别人交流的那些东西,我们会构成什么?难道不正是一部作品?例如,在萨德被承认为作者之前,他的文稿是什么呢?也许不只是一些他在监狱时不断说明自己幻想的纸卷。
假定我们是在谈一个作者,那么他写的和说的一切,他所留下的一切,是不是都包括在他的作品当中?这既是个理论问题又是个实际问题。例如,如果我们想出版尼采的作品全集,我们在什么地方划定界限?毫无疑问,一切东西都应该出版,但我们能对“一切东西”的含义一致吗?当然,我们会包括所有他本人出版的东西,以及他的作品的手稿、他的警句安排和他页边的注释与修改。但是,如果在一本充满警句的日记里,我们发现某种参照符号,某种关于约会的提示,某个地址或一张洗衣帐单,那么这其中什么应该包括进他的作品?一个人在他死后会留下千百万线索,只要我们考虑一部作品如何从干百万线索中提炼出来,这些实际的考虑便无休无止。显然,我们缺少一种理论包括由作品引起的问题,而那些天真地承担出版一个作者全集的人的经验活动,则因没有这种架构而常常受到阻碍。而且还有更多的问题。我们是不是可以说《一千零一夜》、亚里山大的克莱蒙[6]的《斯特罗梅茨》或狄奥尼斯•雷厄提斯的《生话》构成作品?这样的问题只是开始提出我们困难的范围,而且,如果有人觉得它适于绕开作者的个性或他作为作者的地位而集中于作品,那么他们对同样有争议的“作品”一词和它所表示的统一性的性质便不可能作出正确的评价。[www.ideobook.net]
另一种论点阻滞我们对作者的消失作出充分的评价。它避免面对具体的事件,而具体事件不仅使它成为可能,而且以一种微妙的方式继续保持作者的存在。这就是“写作”(écriture)[7]的概念。严格地讲,这种概念不仅应该使我们防止对作者的参照,而且应该使我们确定作者最近的不在。按照最近运用的情况,“写作”的概念既不关心写作的行为,也不关心在文本内部作为征兆或符号对作者意义的表示;相反,它标志着一种详述一切文本条件的非常深刻的尝试,既包括文本在空间分布的条件,也包括它在时间里安排的条件。
不过,按照当前应用的情况,似乎这个概念只是把作者在经验上的特点转变成一种超验的匿名。作者经验活动中极其明显的标志被抹掉了,从而使宗教或批评表现特征的方式在平行或对立中发挥作用。事实上,在赋予写作以一种原始地位时,难道我们不是仅仅以超验的方式,重写神学上对它的神圣始源的肯定,或者批评上对它的创造性质的信念?如果按照写作使之成为可能的独特的历史,说那种写作服从于遗忘和压制,这是不是以超验的方式重新引入关于隐在意义的宗教原则(这需要解释),重新引入关于隐含的意义、无声的目的和朦胧的内容(这引起评论)的批评设想?最后,写作作为不在的概念,难道不是把一种固定而连续的传统的宗教信念,或者声称作品的生存乃是一种超越作者之死的、对作者的奇妙替代的美学原则[8],转变成超验的形式?
这种“写作”的概念,通过维护演绎推论保持了作者的特权;形成作者独特形象的表现作用,在一种灰色的中性里得到延伸。作者的消失——自马拉美以来我们时代的一个事件——受到超验论的控制。有人相信,我们可以继续把我们现在的不连续性置于19世纪的历史和超验传统当中,也有人正在做出巨大的努力,使自己一劳永逸地摆脱这种概念的结构。在这两种人之间难道没有必要划一条界线?
显然,重复一些空洞的口号是不够的,如作者已经消失,上帝和人共同死去。[9]相反,我们应该重新审视作者消失所留下的空的空间;我们应该沿着它的空白和错的界线,仔细观察它的新的分界线,仔细观察这个空的空间重新分配的情况;我们应该等待由这种消失所释发的流动易变的作用。在这种语境里,我们可以简要地考虑运用作者名字所产生的问题。作者的名字是什么?它如何发生作用?我也不想提供一种答案,而是想指出与这些问题相关的一些困难。
作者的名字提出了有关专用名称范畴的所有问题。(这里我特别指约翰•西厄尔的作品[10]。)很明显,专用名称(包括作者的名字)不是一种单纯的指称,它具有指示作用之外的作用。它不只是一种表示,一种指某人的符号;在某种程度上,它等同于一种描写。当我们说“亚里士多德”时,我们是在用一个词,指一种或一系列属于这个符号的确定的描写:“《逻辑分析》的作者”或“本体论的创始者”,等等。[11]此外,专用名称还有表意之外的作用:当我们发现兰波并没有写《精神的追求》时,我们并不能坚持说专用名称或这个作者名字的意义已经改变。专用名称和作者的名字在描写和指示的两极之间摆动,即使它们与它们所指称的东西相关,它们也没有被它们的描写或指示作用完全决定。[12]然而——而且正是这里出现了伴随作者名字的具体困难——一个专用名称与被命名的个人之间的联系,跟一个作者的名字与它指称的事物之间的联系并不相同,它们也不以同样的方式发生作用;而这些差别需要加以澄清。
举例来说,知道彼埃尔•杜邦不是蓝眼睛,不住在巴黎,也不是个医生,这并不会使彼埃尔•杜邦这个名字不继续指同一个人;把这个名字与一个人相联系的指称并未改变。但是,如果是一个作者的名字,问题就复杂得多了。发现莎士比亚不是出生在现在旅游者访问的房子里,并不会改变作者名字的作用,但如果证明他不曾写那些归于他的十四行诗,这就会形成一种重大的变化,并且影响到作者名字发生作用的方式。另外,如果我们认定莎士比亚写了培根的《工具论》,并且认定同一个作家既对莎士比亚的作品又对培根的作品负责,那么我们就会引进第三种类型的改变,完全改变作者名字发生作用的情形。结果,一个作者的名字并不完全是其他名称中的专用名称。许多其他因素都证实了作者名字中这种自相矛盾的独特性。它完全不同于坚持彼埃尔•杜邦并不存在,或者坚持荷马或荷尔姆斯•特里斯姆吉斯塔斯从未存在过。第一个否定只包含没有一个名叫杜邦的人,第二个否定则指好几个单个的人被称作同一个名字,或者真正的作者不具备传统上与荷马或荷尔姆斯相关的任何特征。同样,它也不同于说雅克•杜让而非杜邦是x的真正名字,或者说司汤达的名字是事利•彼勒。我们还可以审视这样一些陈述的作用和意义:如“布尔巴吉是这个或那个人”,“维克多•埃里米塔、克里马卡斯、安提克里马卡斯、弗拉特•塔西图纳斯、康士坦丁•康斯坦第厄斯,所有这些都是基尔凯郭尔。”
这些差别表明,作者的名字不只是一种词类成分(如一个主语,一个补语,或一个可以用名词或其他词类代替的成分)。它的存在是功能性的,因为它用作一种分类的方式。一个名字可以把许多文本聚集在一起,从而把它们与其他文本区分开来。一个名字还在文本中间确立不同形式的关系。不论荷尔姆斯还是希波克拉特,在我们说巴尔扎克存在的意义上他们都不曾存在,但是许多文本隶属于一个独特名字的事实,却意味着在文本中间确立了某些关系,如同质关系、渊源关系、互相解释的关系、证实关系或者共同利用的关系。最后,作者的名字表现出话语存在的一种特殊方式的特征。包含一个作者名字的话语不会马上消失和忘掉;它也不会只得到那种赋予普通瞬间词的短暂的注意。相反,它的地位和它的接受方式,由它在其中传播的文化控制。
我们可以断定,作者的名字不像专用名称那样,从话语的内部移到生产话语的、处于外部的真正的人,作者的名字仍然处于文本的外形线上——使它们彼此分开,限定它们的形式,表示它们存在方式的特征。它指向某些话语群组的存在,并涉及这种话语在社会和文化中的地位。作者的名字不是某人公民地位的一种作用,也不是虚构的;它处于不连续性的断裂缺口,产生新的话语群组及其独特的存在方式。因此我们可以说,在我们的文里,作者的名字是一个可变物,它只是伴随某些文本以排除其他文本:一封保密信件可以有一个签署者,但它没有作者;一个合同可以有一个签名,但也没有作者;同样,贴在墙上的告示可以有一个写它的人,但这个人可以不是作者。在这种意义上,作者的作用是表示一个社会中某些话语的存在、传播和运作的特征。[www.ideobook.net]
在认为“‘作者”是话语的一种作用时,我们必须考虑一种话语的特征,因为它们支持这种运用并决定它与其他话语的差别。如果把我们的论述只限于那些有作者的作品或文本,我们可以分出四种不同的特征。
第一,它们是占有的客体;它们已经适应的占有形式属于一种独特的类型,其合法的编纂多年前已经完成。还有值得重视的是,它作为资产的地位,在历史上从属于支配其占有的刑事法典。只有当作者变得可以惩罚并达到他的话语被认为违法的程度时,言语和著作才会有真正的作者而不是神秘或重要的宗教人物。在我们的文化里——无疑也指在其他文化里——话语原初并不是一种事物、一种产品或一种占有物,而是处于神圣与世俗、合法与非法、虔敬与亵渎这种两极相对领域中的一种行为。远在它变成一种财产价值循环中占有之前它是充满危险的一种姿态。但是,恰恰在一种所有制和严格的版权规定确立时(约在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写作行为固有的违法特征变成了强有力的文字规则。在作者被纳入支配我们文化的社会财产秩序的时刻,仿佛他是在为自己的新地位补偿,他以一种系统的违法实践复活话语中旧的两极相对的领域,同时也恢复写作的危险,因为写作在另一方面得到了财产的利益。
第二,“作者——作用”在整个话语里不是普遍的或永恒的。甚至在我们自己的文化里,同样类型的文本并非总需要作者;曾经有一个时期,我们现在称作“文学的”那些文本(小说、民间故事、史诗和悲剧)得到承认、传播和维持,但根本不询问谁是它们的作者。它们的作者匿名不被注意,因为它们真正的或假定的年代足以保证它们的真实性。但是,我们现在称作“科学的”文本(论述宇宙和太空、医药或疾病、自然科学或地理学),在中世纪只有指出作者的名字才会被认为是真实的。类似“希波克拉茨说……”或“普莱尼告诉我们……”这样的陈述,不仅仅是以权威为根据的论证公式;它们还标志着一种被证实的话语。17、18世纪,一种全新的观念得到发展,当时,科学文本根据它们自己的价值得到承认,并被置入关于既定真理和证实方法的一种匿名而清楚的概念系统。证实不再需要参照生产文本的个人;作者作为一种真实性的标志作用已经消失,在它仍然作为一个发明者的名字的地方,它只是表示一种特殊的定理或命题,一种奇怪的效果,一种特征,一个主体,一组因素:或者病理学上的综合症。
但与此同时,“文学的”话语只有载有作者的名字时才被接受;每一个诗或小说的文本,必须说明它的作者以及它写作的时间、地点和有关事项。归于文本的意义和价值依赖于这种资料。如果一个文本偶然地或故意地以匿名的方式出现,人们会做出各种努力来确定它的作者。文学匿名只有作为一种待解之谜才有意义,因为在我们今天,文学作品完全受作者的统治权支配。(毫无疑问,这些说法过于绝对。一个时期以来,批评已经注意到文本的某些方面并不完全依靠单个创造者的概念,如文类研究,对重现文本主题的分析,以及对根据非作者标准的主题变化的分析。另外,在数学里,作者差不多成了对某个特殊定理或一组命题的随手可用的参考,而在生物学或医学里对作者的参考,或者对他的研究时间的参考,则具有一种实质上不同的意义。这后一种参考并非只是指出知识的来源,而是证实证据的“可靠性”,因为它必须评价在一个特定时间和特定实验室里所能获得的方法和资料。)
关于这种“作者一一作用”的第三点是,它并不是通过把话语简单地归于个人而自发地形成。它是一种以构成我们称为作者的理性实体为目的的综合作用的结果。毫无疑问,这种构成被赋予一种“现实主义的”方面,因为我们谈到某个个人的深度或“创造性”力量,谈到他在写作中表现出来的意图或原始灵感。然而,我们称之为作者的个人(或包含作者作为个人)的这些方面,按照或多或少总是心理学的方式,是我们处理文本方式的一些投‘射:我们进行比较,我们提炼有关的特征,我们确定连续性,我们实行排除。此外,所有这些作用都依照有关话语的时期和形式发生变化。一个“哲学家”和一个.“诗人”不会以同样的方式构成;一部18世纪小说作者的构成方式也与现代小说家不同。然而,在支配作者构成的规则里,仍然有一些超越历史的持久的东西。
例如在文学批评里,确定一个作者——或毋宁说从现存文本确定作者构成——的传统方法,大部分产生于基督教传统用以证实(或否定)它所占有的特殊文本的那些方法。就现代批评意欲从作品中“重新发现”作者来看,当它想通过说明作者的神圣性来证实文本的价值时,它所运用的方法使人明显想到基督教《圣经》的评注。在《德维里图解》里,圣杰罗姆坚持同一人名并不证明是几本书的共同作者,因为许多人可以用同样的名字,或者某个人可以非法地盗用他人的名字。当名字与一种文本传统关联时,作为某个个人标记的名字是不够的。那么,几个文本如何归之于一个作者呢?联系到作者的作用,什么标准会说明多个作者的介入?根据圣杰罗姆的看法,有四种标准:必须从归于一个作者的作品名单中排除的文本,是那些低于其他文本的文本(这样作者被限定为一种标准的质量水平);其思想与在其他文本中表达的学说相对抗的那些文本(这里作者被限定为某种观念和理论上连贯一致的领域);以一种不同的风格写成并包含其他作品中一般没有的一些词语和修辞的那些文本(作者被视为一种文体风格上的统一);涉及作者死后的事件或历史人物的那些文本(这样作者就是一个确定的历史人物,在他身上集中了一系列的事件)。虽然现代批评看上去没有这些关于证实的怀疑,但它限定作者的策略却惊人地相似。作者解释一个文本内部某些事件的存在,并解释它们的转变、歪曲和它们的各种修改(其方法是通过作者的传记或参考他特有的观点,分析他的社会倾向及其在一个阶级中的地位,或通过描述他的基本的目标)。作者还在写作中构成一种统一的原则,写作中任何产品的不平衡性都归因于发展、成熟或外部影响所引起的变化。此外,作者还可以中和在一系列文本中发现的矛盾。支配这种作用的是一种信念,即相信在作者思想中的某个层次上,在他有意识或无意识的欲望的某个层次上,必定有一个矛盾得到解决的地方,在那里,互不相容的因素可以表现出互相关联,或者围绕一种基本的、原生性的矛盾连贯起来。最后,作者是表现的一种特殊源泉,他以或多或少完成的形式,在文本、书信、片断和手稿等等当中,同样明确地表现出来,并且具有相似的效能。因此,圣杰罗姆的四种证实原则在现代批评家看来虽然远远不够,但它们仍然限定着现在用以说明作者作用的批评形式。[www.ideobook.net]
不过,如果认为作者的作用是按照作为被动材料的文本事实进行一种单纯的重构,那将是错误的,因为文本总是带有许多与作者相关的符号。语法学家清楚地知道,这些文本符号是个人的名词、时间和地点的副词以及动词的各个变化形式。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成分对于有作者的文本和无作者的文本产生不同的意义。在后一种情况里,这些“转换者”指一个真实的说话者和一种实际指示的情境,也有一些例外,如第一人称里的间接引语。但是,当话语与作者联系起来时,“转换者”的作用就更复杂多变。众所周知,在以第一人称叙述的小说里,不论是第一人称代词的现在陈述时态,还是它因那种情况而确定位置的符号,都没有直接涉及作者,既没有涉及他写作的时间,也没有涉及写作的具体行为;相反,它们代表一个“第二自我”,这个“自我”与作者的相似性从不固定,在单独一本书的进程中经历相当多的变动。根据与实际作者的关系寻求作者,同根据虚构的叙述者寻求作者一样是错误的;“作者一一作用”产生于它们的分裂——在两者的分开和隔离中产生。也许有人会反对这种看法,认为这种现象只适用于小说或诗,适用于一种“准话语”的语境,但事实上,支撑这种“作者一一作用”的所有话语都具有这种自我的复式性。在一篇数学论文里,在前言中指出论文构成情况的自我,与在文本正文中作出论证的“我”,不论就其身份还是就其作用来看都不一致。前者包含一个独特的个人,他在一个既定的时间和地点成功地完成了一项工作;而后者则表示一种论证的实例和计划,只要运用同一套定理、预备性的运算和一套一致的符号,任何人都可以完成这种论证。我们还可以确定一种第三自我:他谈他研究的目标,遇到的障碍,研究的结果,仍然有待于解决的问题,以及这个“我”在目前和未来的数学话语领域里的作用。我们并不是在谈论一种从属系统,其中对“我”的第一次和实质性运用像某种小说那样被其他两个重复。相反,“作者——作用”在这样的话语里如此运作乃是为了使三个自我同时存在。
当然,进一步的思考会揭示“作者——作用”的其他特征,但我使自己只限于看上去最明显和最重要的四种。它们可以用下面的方式加以概括:“作者——作用”依靠法律和惯例体系,这种体系限制、决定并明确表达话语的范围;在各种话语、各个时刻以及任何既定的文化里,“作者——作用”并不以完全相同的形式运作;“作者——作用”不是根据把文本自发地归于其创作者来限定,而是通过一系列精确而复杂的程序来限定;就它同时引起多种自我和任何阶级的个人都会占有的一系列主观看法而言,“作者——作用”并非单纯地指实际的个人。
我知道,直到现在我一直把主题保持在不适当的范围之内;我还应该谈到绘画、音乐和技术等领域里的“作者一一作用”。由于承认我的分析局限于话语领域,似乎我赋予了“作者”这个词一种过于狭隘的意义。我只在狭隘的个人意义上讨论了作者。即作者是文本、书或作品的生产都可以合法地归之于他的个人。但十分明显的是,甚至在话语领域之内,一个人也可以不只是一种书的作者——例如,一种理论的作者,一种传统或一门学科的作者,其中新的书和作者都可以增生。为了方便,我们可以说这样的作者占据一种“跨话语的”地位。
荷马、亚里士多德和教会的神父们都扮演了这种角色,最早的数学家和希波克拉蒂传统的创始者也都扮演了这种角色。这种类型的作者肯定与我们的文明一样悠久。但我相信,欧洲19世纪产生了一种独特类型的作者,他们不应该与“伟大的”文学作者混淆,也不应该与真正宗教文本的作者和科学的奠基者混淆。我们可以多少有些武断地把他们称作“话语实践的拓荒者”。
这些作者的独特贡献在于,他们不仅生产自己的作品,而且生产构成其他文本的可能性和规则。在这种意义上,他们的作用完全不同于小说家的作用,例如小说家基本上只是他自己文本的作者。弗洛伊德不只是《梦的解释》或《才智及其与无意识的关系》的作者,马克思也不只是《共产党宣言》或《资本论》的作者:他们二人都确立了话语方式的无穷的可能。显然,对此很容易提出异议。一部小说的作者可以不只是对他自己的文本负责;如果他在文学界获得某种“重要性”,他的影响会产生有意义的漫延。举一个简单的例子:人们可以说安•拉德克利夫不只是写了《尤多尔佛的秘密》和其他一些小说,而且还使19世纪初哥特式传奇的出现成为可能。在这种意义上,她作为作者的作用超出了她的作品的局限。但是,这种异议可以用下面的事实回答:话语方式实践的创始者所揭示的种种可能(以马克思和弗洛伊德为例,因为我相信他们最早也最重要),与小说家所表示的那些有着重大的不同。安•拉德克利夫的小说使某些以她的作品为模式的相像和类似的因素进行循环一一各种独特的符号、人物、关系和结构可以纳入其他的作品。简言之,要说安•拉德克利夫创造了哥特式传奇,就是说她的作品与19世纪哥特式传奇有某些共同的因素:如被自己的天真毁掉的女主人公,有某种反城市作用的神秘的城堡,发誓对诅咒他的世界报复的绿林英雄,等等。另一方面,作为“话语方式实践中的创始者”,马克思和弗洛伊德不仅使可以为更多文本采纳的“相似”成为可能,而且同样重要的是,他们还使某些“差异”成为可能。他们为引入非自己的因素清出了空间,然而这些因素仍然处于他们创造的话语范围之内。在说到弗洛伊德创立了精神分析时,我们不仅指利比多的概念或解梦的方法在卡尔•阿布拉汉姆或米莱尼•克雷恩的著作中重新出现,而且还指他使关于他的作品、概念和前提的某些差异成为可能,而这些差异全都产生于精神分析的话语。
然而,这不正是任何新科学创立者的情况么?不正是任何成功地改变某种现存科学的作者的情况么?伽利略除了为产生远远不同于他自己陈述之陈述扫清道路之外,他对那些机械地运用他所阐述的法则的人的文本也有间接的责任。如果说古维尔是生物学的奠基者,索绪尔是语言学的奠基者,这并不是因为他们被人模仿,或者因为一种有机观念或符号理论被不加批判地纳入新的文本,而是因为古维尔在某种程度上使一种与他自己的体系截然相反的进化理论成为可能,索绪尔使一种根本不同于他自己的结构分析的生成语法成为可能。因此,从表面上看,话语方式实践中的创始似乎像任何科学努力的创始,但我相信这里有一种基本的区别。
在科学活动中,创始行为与其未来的转变处于平等的地位:它只是它所引起的多种可能的转变中的一种。这种互相依存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在某种科学的未来发展里,创始行为可能只呈现为已经发现的某种更普遍现象中的一种独特的实例。它可能以回溯的方式受到怀疑,被认为过于直观或过于依赖经验,因此它服从于新理论作用的严密性,从而被置于一种形式领域当中。最后,它可能被认为是一种匆忙的概括,其有效性应该受到限制。用另外的话说,关于科学的创始行为永远可以通过它建立的转变方法被重新改变。
另一方面,一种话语实践的创始对其后来的转变是异质性的按照弗洛伊德初创那样拓展精神分析实践,并不是要假定一种开始不曾提出的形式的普遍性;它是要探讨多种可能的运用。对它加以限定就是要在原始文本中分离出一小批命题或陈述,它们被认为具有某种创始价值,并且表明其他弗洛伊德式的观念或理论是衍生性的。最后,在这些创始者的作品里不存在“错误的”陈述;那些因与另外话语相关而被认为是非本质的或“前历史的”陈述,由于支持作品中更恰当的方面被完全忽视。话语实践的创始不像一种科学的创立,它笼罩着而又必然脱离它后来的发展和转变。结果,我们根据创始者的作品来确定一种陈述的正确性,而在伽利略或牛顿的情况里,这种确定则根据宇宙学或物理学里所确立的结构的或内在的标准。按照这种概要的说明,这些创始者的作品不是处于与某种科学的关系之中,也不是处于作品所限定的空间;相反,恰恰是科学或话语实践把他们的作品当成了最初的参照点。
在保持这种区分当中,我们可以理解为什么这种话语的实践者不可避免地要“回归原始”。但这里还必须辨别“回归”与科学的“重新发现”或“恢复”。“重新发现”是与现存知识形式类似或类同的结果,它使被遗忘或被隐蔽的情形可以见到。例如,乔姆斯基在他论笛卡尔语法的著作里[13],“重新发现了”从科多莫伊到洪堡一直使用的一种知识形式。这种知识形式只有根据生成语法的观点才能理解,因为这种后来的说明抓住了它的结构的关键:实际上,它是对一种历史观点的回溯式的整理。“恢复”指大不相同的情况:将话语纳入关于概括、实践和转变的全新的领域。数学的历史充满了这种现象的实例,如米歇尔•塞里斯论数学回忆的著作就表明了这点[14]。
“回归”之说指一种有其自身特性的运动,它说明话语实践创始的特征。如果我们回归,那是因为一种基本的和构成性的省略,一种并非是偶然或不理解造成的省略。实际上,创始行为本质上就是如此,它不可避免地屈从于自己的歪曲;那种表现这种行为并从这种行为衍生的东西,同时也是它的分歧和歪曲的根源。这种非偶然性的省略必定由某些精确的活动控制,在对创始行为的回归中,这些活动可以得到定位、分析和归纳。由省略所引起的障碍不是从外部加上去的;它产生于所说的话语实践,由话语实践赋予它自己的法则.不论是障碍的原因还是消除障碍的方法,这种省略——也是防止回到创始行为的障碍的原因——只能通过回归来解决。此外,它永远是对本文本身的一种回归,尤其是对原始的、未加渲染的文本的回归,它特别注意那些在文本的空隙、它的空白和虚无中所表达的东西。我们回归到那些空的空间,而它们被省略掩饰起来,或者隐蔽在一种错误而令人误解的丰富性之中。在对一种实质性的空缺的这些重新发现里,我们发现两种独特的反应摇摆不定:“这一点是造出来的——如果你知道如何阅读就不得不看见它;”或者反过来说,“不,在文本的任何印出来的词语里哪一点都不是造出来的,而是通过词语在它们的关系以及分开它们的距离中表达出来的”。其自然而然的结果是,这种作为话语方式组成部分的回归不断地引入修改,而且对文本的回归不是一种历吏的增补,因为历史的增补会将自身固定于原始的话语性,并以一种终究不是本质的修饰形式对它重复。然而,它是转变话语实践的一种有效而必然的充式。对伽利略作品的研究可以改变我们对机械历史的知识,但不能改变对科学历史的知识;然而,重新考察弗洛伊德或马克思的著作,则可以改变我们对精神分析或马克思主义的理解。
这些回归的最后一个特征是,它们倾向于加强作者与其作品之间的不可思议的联系。一个文本具有某种创始性的价值,完全因为它是某个特定作者的作品,而我们的回归则受到这种认识的限制。重新发现牛顿或坎特尔的某个未知的文本,不会改变古典的宇宙学或群体理论;它最多只会改变我们对它们历史起源的鉴别。但是,揭示《精神分析概要》,承认这是弗洛伊德的一部著作,不仅可以改变我们的历史知识,而且可以改变精神分析理论的范畴——只是要通过侧重点或重心的转换。这些回归是话语实践的重要构成因素,它们在“原始”作者和间接作者之间形成一种关系,而这种关系不同于联结普通文本与其直接作者的关系。
关于话语实践创始的这些论述极其简要,对于我所追溯的这种创始与科学创立之间的对立关系尤其如此。两者之间的区分并不容易分辨;此外,也没有证据说明两种过程互相排斥。不过,在确立这种对立时,我唯一的目的是想说明“作者—作用”,它在明确署名的一部著作或一系列文本的层次上非常复杂,当按照更大的实体——一批作品或整个学科——分析时,它还有其他的决定因素。[www.ideobook.net]
遗憾的是,就用于分析过程或指导未来研究而言,这篇论文里显然没有肯定的建议,但我至少应该说明为什么我如此看重这篇作品的某种延续。发展某种类似的分析可以为话语类型学提供基础。根据语法特征、形式结构和话语客体,这样的类型学不可能被充分理解,因为毫无疑问存在着一些特定的话语特征或关系,它们不可能归纳为语法和逻辑的规则,也不可能归纳为支配客体的法则。如果我们希望区分更大的话语范畴,就需要研究这些话语特征。作者可以假定的不同形式的关系(或无关系),显然是这些话语特征中的一种。
这种形式的研究,也允许引入一种对话语的历史分析。或许现在该研究的不仅是话语的表述价值和形式转变,而且还有其存在的方式:一切文化当中的,传播、增值、归属和占用等方式的修改和变化。尤其如果不顾作者置入作品的主题和观念,“作者——作用”还可以揭示根据社会关系表达话语的方式。
作为这种分析的一种合理的延伸,难道不能重新考察主体的特权么?非常明显,在对一部作品(不论是文学文本、哲学体系还是科学著作)进行内部和结构分析时,在界定心理学和传记上的参照时,关于主体的绝对性和创造作用会出现怀疑。但主体不应该被完全放弃。它应该被重新考虑,不是恢复一种创始主体的主题,而是抓住它的作用,它对话语的介入;以及它的从属系统。我们应该中止一些典型的问题:一个自由的主体如何透过密集的事物赋予它们以意义?主体如何从内部调动话语的规则来完成它的构思?相反,我们应该问:在话语序列里,像主体这样的存在,在什么样的条件下以什么样的形式才能出现?它占据什么地位?它表现出什么作用?在每一种类型的话语里它遵循什么规则?简言之,必须取消主体(及其替代)的创造作用,把它作为一种复杂多变的话语作用来分析。
作者——或我所说的“作者——作用”——无疑是关于主体种种可能说明中的一种,考虑到过去历史的变化,这种作用的形式、复杂性甚至存在似乎都远非不可改变。我们可以很容易地想象出一种文化,其中话语的流传根本不需要作者。不论话语具有什么地位、形式或桔值,也不管我们如何处理它们,话语总会在大量无作者的情况下展开。这里不再令人厌倦地重复下面的问题:
“谁是真正的作者?”
“对他的真实性和创造性我们有证据么?”
“在他的语言里,他对自己最深刻的自我揭示了什么?”
人们会听到新的问题:
“这种话语存在的方式是什么? ”
“它来自何处;它如何流传;它由谁支配? ”
“由于可能的主体会做出什么安排?”
“主体这些各不相同的作用谁能完成?”
在所有这些问题背后,我们几乎只听到漠不关心的低语:
“谁在说话有什么关系?”
来源:《后现代主义的突破:外国后现代主义理论》,敦煌文艺出版社,1996年,第270-292页。
[1]乔治。布封(1707-1788),法国博物学家;乔治.古维尔(1769-1832),法国博物学家;大卫•李嘉图(1772-1832),英国经济学家。——编者
[2]见“关于米歇尔•福柯的谈话”,载《沉思》杂志第137期(1968),第6-7页和第11页;亦见西尔维•勒邦,《绝望的实证主义》,载《理智》杂志第5期(1967),第1317-1319页。——译注
[3]利瑙斯(卡尔•冯•李内)(1707-1778),瑞士植物学家。——编者
[4]《知识考古学》,A. M. 谢立丹•史密斯译(伦敦,1972),关于作者的讨论见英译本第92-96和122页。
[5]萨缪尔•贝克特《不为什么的文本》,贝克特译(伦敦,1974),英译本第16页。
[6]亚里山大的克莱蒙(Clement of Alexandria,A.D.150-?220),希腊基督教神学家。——译注
[7]这里“写作”具有双重含义,既指写作行为,又指写作作为一种实体本身的原初的(和形而上学的)性质,这个术语最好地表明了德里达的设想。与自我参照的写作主题一样,它的基础也是符号理论,表明写作是“在”与“不在”的相互作用,因为“符号以‘不在’表现‘现在’”。
[8]关于“替代”,见雅克•德里达的《言语和现象》,第88-104页。
[9]尼采,《快乐的科学》,第三卷,108页。
[10]约翰•西厄尔,《言语行为:语言哲学里的一篇论文》(剑桥大学出版社,1969),第162-174页。
[11]《言语行为》,第169、172页。
[12]同上注。
[13]诺姆•乔姆斯基,《笛卡尔的语言学》(纽约,1966)。
[14]《交流》(巴黎,1968),英译本第78-112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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