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z,你要是没发现自己有错在先,我相信,你将来还是会被踩,还是会发现许许多多你所谓的“怪叔叔”……
与人为善,前提也得是“彼此尊重”啊!你既然有卖东西的权利,观者也有质疑的权利,即便他不买,只要他懂,他有权利提醒一下其他有意要买的人吧?如果让别人都以你的利益为准绳去做事,是不是有点太霸道,太自私了?
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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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总结的真不错,记得看了她找人帮她开车去法兰克福去,也是很牛的帖子。。。
无妻徒行者 发表于 2009-8-14 09:27

那个也是她啊?!{:5_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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