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angnail 的回复,有两个印象或看法:

1. angnail解释澄清后,作为旁观者更加坚定了“清华学生没有恪守信用”的结论,而且找到了清华同学“甚至是故意不受信用”的根源。
2. 不能因为曾经帮助过别人或对“别人好”就不守信用。更不能以此对批评者的批评进行反驳,因为是不同的事情。

清华同学应该懂一点法。不论在中国还是在德国,口头许诺都等同于合同,和文字合同有同样的效力承担同样的后果(即必须执行性Durchsetzbarkeit和后果赔偿告诉性Einklagbarkeit)。什么时候口头协商等同于合同?(Wann wird eine mündliche Vereinbarung zum Vertrag?) 法典只有一个规定,即当一个人对另一个人作出答应的时候(Immer wenn jemand einem anderen etwas zusagt),就这么简单。

angnail答应送冰箱给别人,必须恪受许诺。违反许诺只有一个可能,就是征得受诺者的同意或及时通知对方(及时的概念应事先在当事人间说明)。许诺方作出任何决定的修改,或执行上的变更,告知责任都在自己一方。如果是受诺者主动索要,她即应当履行“取”的责任(Abholpflicht);如果是angnail主动答应赠送,而且事先没有明确由被赠者来取,即应该明晰自己“送”的责任(Zustellpflicht) 。

angnail在整个事情上有责任澄清 A赠与的内容和事后责任说明 B 说明赠与发生的时间 C 说明赠与发生的执行(明确取责和送责)。这个澄清责任在其离开德国的最后一刻都存在。

没有取得“慵懒的猫”的的通讯资料,是angnail的错误,本身也说明其履行承诺的严肃性。

希望清华同学们能吸取教训,这次冰箱电脑事件不是简单的小事情。信口开河随便不负责任地说话,不重承诺,没有责任意识不应该是优秀国家优秀国民的精神气质。

请清华的各位同学在这些天大的小事上能修养自身,这是各位开始为社会做贡献的第一步。

[ Last edited by lucy on 2004-4-4 at 0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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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迪克 at 2004-4-3 11:27 PM:
 在合同法上,合同的成立时间因为是诺成性合同或者是实践性合同而有所不同。也就是说,如果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那么,自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时成立;如果是实践性合同,赠与合同应当自赠与人交付标的物时成立。
  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赠与合同一般被视为实践性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之所以将其确定为实践性合同,是因为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受赠人,受赠人不需要支付任何对价。赠与合同的无偿性,决定了法律允许赠与人在实际交付赠与物之前反悔,因为这种反悔不会损害任何人的利益。
  《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这里表明合同法将赠与合同当作一种实践性合同加以对待处理。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因此,有两种赠与合同已经变成诺成性合同,而不再是实践性合同,当事人事后的反悔为法律所不允许。...


你混淆了一些基本概念。

不论是哪类合同,都可以变更或反悔。但是变更的有效性和合法性有相应的规则:或者在原合同里做出规定,或重新依据程序协商变更。

你如果在德国,应该知道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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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慵懒的猫 at 2004-4-4 12:34 AM:
偶有一个理想,赚大钱,当个亿万富姐。
有人嘲笑过偶的理想,觉得偶拜金。
偶想,等偶有钱了,啥个问题都没有了。


没有钱的人也可以有尊严de。亿万富姐也会接受赠与,这个世界不是所有东西都是靠交换得来的。如果亿万富姐面临你这样的问题息事宁人,她的尊严又在哪里?dozingoff.

我本人佩服你把问题提出来。接受赠与的人和赠与人有同等的权力。girl.gifgirl.gif

[ Last edited by lucy on 2004-4-4 at 1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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