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拿鸡毛当令箭 于 2008-1-5 19:22 发表
这也是最牛的学生会主席了,容不得半点质疑,怒了,就要找律师来告中国留学生。让我想到了"我拿出证件出来吓死你~~!"



我好怕怕~~


我也很怕啊,我也言论自由的德国中文网站上自有了一把阿。明天早上都不敢开信箱了,怕某大国某法庭传唤我, 理由:在某国文字的论坛上发表了不和谐言论!据说很黄很暴力。

TOP

原帖由 menschen 于 2008-1-6 02:07 发表
难道凶手不该对受害者的家属在经济上有些赔偿吗?受害者的家属是不是可以通过法律来争取一些事情?
虽然不对使馆抱太大希望,但他们至少可以协助做些事情吧



拜托!这是谋杀案, 是刑事犯罪! 根经济赔偿一点不沾边!
难道楼上的认为,如果被告人支付一笔赔偿金, 就可以不受法律制裁, 或者可以从轻发落? 这种中国式的 “花钱买命” “赔钱减刑”
表面上看到是个皆大欢喜的好办法,从长远看必然是弊大于利。

套用一句胡紫薇引用法国外交部长的话 “中国在能够输出价值观之前,不会成为一个大国。”·

TOP

原帖由 menschen 于 2008-1-6 07:05 发表
刑事犯罪,凶手被判了刑,也可以有经济上的惩罚吧。专业法律知识不太懂。捐款的事情,毕竟大家都是学生,捐钱也都是表心意,终究不能解决实际问题。楼上的也不用拜托我了,只希望凶手受到应有的、甚至加倍的惩罚。


但根据我的半桶水法律专业知识,谋杀 (Mord) 这种情形, 凶手就是做牢 (Freiheitsstrafe ), 不会被罚款(Geldstrafe)。被告人年满21岁,不适用青少年法, 所以, 凶手最长可能面临终身监禁 (lebenslange Freiheitsstrafe )。

但如果不是谋杀, 而是过失杀人(Unfall mit Fahrlässiger Tötung), 情形就不一样了。这种情形两种惩罚措施都会有,惩罚会根据情节轻重做出。如果因为经济困难不能履行罚款,就会被折算成时间用坐牢来抵消。 但是不能通过交钱来抵消坐牢的时间。这样规定的法律精神就是为了防止“花钱买命” “赔钱减刑”,保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人死不能复生, 就算凶手"杀人偿命" (这在德国是不可能的) 或终身监禁,也不能挽回死者家属所承受的痛苦和损失。相反,(假定,注意!这里是假定!) 如果法院断定是过失杀人, 则死者的家属会得到一笔相当可观的金钱赔偿(前提是凶手有这个经济能力), 而凶手则可以用经济损失换回(骗取)部分自由,换取(骗取)改过自新从新做人的机会。果真这样, 灾难的双方承受的损失则可以得到降低。

楼上的menschen尽可以放心, 在一个法制国家 (Rechtsstaat), 凶手一定会得到应有的惩罚(哪怕他是总统或总理的儿子)。 但他也不会得到加倍的惩罚。hart aber fair!

最后套用一句胡紫薇引用法国外交部长的话 “中国在能够输出价值观之前,不会成为一个大国。”·

[ 本帖最后由 陈国伟(柏林) 于 2008-1-6 10:56 编辑 ]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