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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个规定是个免责条款,在法则实施当中会大打折扣。这个条款对于上诉不充分。其本质在于网络运行商的免责。

现行中国法律在这些方面规定极其模糊,除非有强力介入,否则难以实施,针对对象包括法院、网络提供的运行商乃至于整个天涯用户群。针对对象很是广泛。
不过,用在圈子里混多年的经验告诉你,给钱,将法院和网络运行商都“拿下”,然后给钱给部分有威望和号召力的天涯网友,让它们帮你说话,可以增加旁证分量。

法院执法讲究成本的,对于这种有争议的案子一般不会理;涉及网络的案件,法院一般敬而远之,因为争议很大。除非你将各种成本自己承担。

此外,民事诉讼第64条规定:“谁主张,谁举证”。这条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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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实话,本来真不想回你的帖子。因为跟你讨论问题纯粹是生气。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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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刚才看了一些那个帖子,不知道怎么回事在杂谈里找到,到了天涯时空栏目。

不过我发现上面的若干帖子都是你写的啊!!??其中,还有以前争论过的。并且若干是你的原帖。这样比较麻烦。这样的话,我觉得进入法律程序比较难,最起码在中国是这样。
如果德国天佑中华真的不是你的话,那么只要这个帐号在任何时候修改时加上一个zz或者转载、转述等词语就可以继续免责。而将责任推到原作者身上。

免责是一门很大的学问。学法律的最后学会的都是钻法律孔子,就是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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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起你小子多次调侃我认真干吗如何如何的,来戏弄我们,真恨不得捏死你。
但是,毕竟职业病,还是喜欢评论。

还有,我看见他帖子的内容,大多是说党和国家好的,可以说是歌功颂德的,呵呵,这样就比较麻烦了。

我只是猜测,因为以前做案子没有遇到过相似情况。可以请教一下中国的高手律师。德国天佑中华会不会应下说是转载你的,然后对你反诉。因为他可以觉得那些帖子就是你写的,或者就是他自己写的,他觉得帖子内容很好。而忽然你以侵害名誉来起诉他,就会让人感觉到你并不同意德国天佑中华所写的内容。这样你就不会处于上势了。
建议,首先用侵犯著作权来咨询一下。我不敢确定,因为我对著作权纠纷不是太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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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3# 的帖子

虽然说是著作权问题,但是问题在于网络和书面著作权是不一样的。。
我真不太理解。你可以咨询一下在这个方面有建树的律师吧。
因为书面的话,就是固定的;而网络的很难确定。
截屏的话属于电子媒体,似乎即使为证据的话,也不是主证。


这在学术方面是一个新的点。嘿嘿,还是比较值得做下去的。
不说了,干活了。纯粹兴起而发,对这边法律不等的,对国内法律也tmd快忘光了。
唉。唉。留学。流血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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