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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zhou at 2004-2-12 23:12:
那个谁谁谁谁,你裤子提起来了,你内裤别留地上啊~


没有器官接触就不算强奸,顶多算猥亵接受道德谴责比如社会的鄙视,这是色狼应该具备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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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zhou at 2004-2-13 00:13:
猥亵也算刑事案拉,现在做流氓不容易得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 ...


什么时候改啊,人大动作真快。

问题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男人或者侮辱男人的,什么处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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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细问了学法律的朋友,被告知,这个小子只要死不承认,而且没有使用暴力的话,估计不会受到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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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zhou at 2004-2-13 01:26:
没有暴力的话,就不会被爆头拉~bushuo.gif
证人都有了,想抵赖都没戏拉~


证人,哈,这小子在对方男朋友面前要求的啊~死有余辜。

色狼第一条,不能对哥们儿的兴趋向造谣(比如说情敌是Gay)
色狼第二条,很多事情女人不同意,是不能做的。

补充条款:刑法经常修改,要跟上时代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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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出照片吧,要看看这么勇敢的人什么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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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就是个强奸未遂,多大个事情,我预测此人不会受到法律制裁,甚至不会受到罚款,德国法院也不会受理。

让我感兴趣的是,这件事情是谁首发在网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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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是特别想知道,这么件事情,谁首发到网络上的?

此人怎么知道的?

此人和当事人都是什么关系?

发上来对他什么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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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耳钉 at 2004-2-15 19:35:
反正跟你没关系,对你也不是个什么大事。


对你有关系?难道你被天要下雨强奸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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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jiejiedog at 2004-2-15 19:40:
不要这么搞笑呀biggrin.gi


他暗示的,说和我没关系,那么一定和他有关系,什么关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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