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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TA99 于 2006-10-1 00:12 发表
同感
撇开激烈讨论中问题的对错
W同学在这件事情上有点咄咄逼人,这样抢得先手的做法不值得提倡
有理不在声高。
即使S同学真的是“被告”,他也有权和O2公司沟通。现在W同学一下把这个可能性似乎都扼杀了。
人没有牺牲的话就什么也得不到,为了得到什么东西,就必须付出同等的代价,这就是这个世界的真理。
S同学会为他的欺诈行为付出代价,就是这么简单。我已经愿意帮他支付余下的1年11个月的每个月20欧的费用了,为什么还会被骗,已经让他占够了便宜,居然还要欺骗。你们最好搞清楚这件事情的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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